国企合同制员工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仅仅依靠抵押合同,合法吗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律法规专题
您的位置: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试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是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贷款。第三条建设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建设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事)业法人以及其他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借款人)。第六条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二)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三)借款人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五)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六)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七)生产、经营正常,资金使用合理,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八)拥有法定资本金,要有不少于正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总量30%的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九)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贷款证制度的地区)。第七条借款人不得在建设银行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申请取得贷款。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其他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等。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一)固定资产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四)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五)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第十一条信用贷款。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对建设银行及其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评定为“AAA”级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对A级以下(含A级)的借款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第十二条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一)保证贷款。是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履约偿还债务时,建设银行按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承担偿还债务连带责任。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代偿能力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经济实体。办理保证贷款,借款人需在提交有关文件同时,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副本、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和信用等级证明等。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三方共同签定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二)抵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统称抵押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按《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在签定借款合同时,需相应签定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押权的设定、抵押物及其估价、抵押额及抵押期限、抵押物的占管及处分,均按《担保法》和建设银行贷款抵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按《担保法》的规定处分质物并优先受偿。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在签定借款合同时,需相应签定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质权的设定、质物及其估价、质押额及质押期限、质物的占管及处分,均按《担保法》和建设银行贷款质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计息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建设银行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依不同的贷款对象实行浮动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第十六条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之日的利率执行。展期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档次利率期限,同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填写建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副本)或借款人(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影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原件);(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会报告。财会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三)生产经营计划;(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五)流动资金补充情况;(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七)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八)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情况;(九)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已经取得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情况;(十)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八条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应予以配合、协助。第十九条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自收到申请20日内给予借款人明确的答复。第二十条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自收到借据起三日内(公休假顺延)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并开始计息。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时偿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需定期向建设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建设银行有权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借款人的会计帐簿、报表等资料,借款人应对此予以协助,不得拒绝。由于借款人挪用借款等违约行为引起贷款风险加大,建设银行有权采取防范、处置措施。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可以派驻企业信贷专管员,借款人应予以协助。实行第三方保证的,建设银行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实行监测。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应主动还款。如借款人申请续借贷款,经建设银行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继续使用贷款;不符合续借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第二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十五天向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建设银行视情况可决定是否展期;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需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如原贷款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则在办理展期贷款手续时需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或续签相应的合同)。展期只限一次。借款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未获同意,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对建设银行的借款,需与建设银行协商,建设银行有权不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第六章 贷款债权转移和受偿本章中借款人特指对建设银行尚有债务的借款人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应当清偿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落实债务的,其所欠贷款债务应当经建设银行同意,由发包方或出租方与承包方或租赁方在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偿还责任;对于已设定抵押权、质权并以建设银行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的财产,应当经建设银行同意,方中承包租赁。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应当清偿建设银行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实行股份制改造。借款人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后,所欠建设银行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应当按占用原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实行联营的,联营后如组成新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法人应当按其占用原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不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借款人原有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仍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被合并(兼并)时,应当清偿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得合并(兼并)。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应当承担归还原借款人对建设银行贷款债务的义务,并与建设银行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第三十条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仍应承担合资(合作)前对建设银行贷款债务的归还责任,所得收益应优先归还建设银行贷款。借款人不得用已作为建设银行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分立时,应当清偿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得分立。借款人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原借款人资本或资产比例,或根据分立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建设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并分别与建设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设立子公司时,其子公司应当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产权被有偿转让及确定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时,应当征求建设银行的意见;转让收入按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借款人已设立担保权并以建设银行为担保权人的财产,应当征得建设银行的同意后才能转让,转让收入要优先清偿所欠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保证清偿对建设银行贷款债务的前提下,方可经有关部门批准解散。第三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破产前,应当通知建设银行。破产借款人资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应当在建设银行的参与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执行,对破产借款人已设定以建设银行为担保权人的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建设银行应优先受偿;建设银行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借款人全资附属公司资产或参股公司股权,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于清偿对建设银行的贷款债务。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发生本章所列的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建设银行。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罚则第三十六条建设银行无故未能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足额、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三十七条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贷款本金,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逾期罚息。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挪用贷款,建设银行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限期收回贷款。经建设银行审查,借款人有能力按时归还而不归还的贷款,视同挪用贷款处理。第三十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对所欠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计收复利。第四十条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使用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罚外,根据不同情况,建设银行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一)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二)贷款实行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三)贷款实行抵押或质押方式的,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四)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银行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银行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诉诸法律解决:(一)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不如实向建设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的;(三)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四)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五)利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的;(六)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七)拒绝接受建设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第四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致使建设银行贷款债权落实,建设银行可停止新增加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诉诸法律解决。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建设银行可以依法追究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者个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9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1991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1993年印发的《地质勘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1988年印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最近更新:
抵押担保相关法规
无锡抵押担保律师推荐
你描述的信息过于简单,请整理您的提问!固定资产贷款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基本简介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介绍
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银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的按时收回,扩大银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范围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概念
1、贷款币种:有人民币和两种。
2、:贷款期限主要根据的生产经营周期、项目建设需要、还款能力和银行的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3、: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执行,利率按借款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特点
贷款与一般相比,有如下特点。
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2.双重计划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3.管理连续性
一般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固定资产贷款分类介绍
固定资产贷款概述
贷款按项目性质、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下列几种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指为经济、科技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项目,或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在新的地点、依靠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和人员的投资项目,即的,对这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叫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年度计划掌握发放。
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
固定资产高位反弹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指用于支持现有企事业以为主的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
科技开发贷款指对科技、教育、医药卫生、农业和工业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试制过程中,为进入中小批量生产需增添的,在不足时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商业网点
4.设施贷款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指对商业、餐饮业、旅游业及工业石油、烟草行业等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装修等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申请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事业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卡;
3、借款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贷款项目符合、;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
经(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和。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资料
申请书;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卡)、授权书等;董事会成员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决议等;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当前一期的和报告;建设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及批准文件,及批准文件,项目概算资料,项目前期准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担保材料,包括保证人的证明文件、财务资料、担保的承诺文件、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贷款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告,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用还款计划等。
2、贷前评估。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3、签订合同。如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双方就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各方签署合同。
4、落实担保。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5、贷款获取。借款人办妥银行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银行可向您发放贷款,您可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收费标准
贷款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流程
1.贷款的受理
客户应提供资料合规,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借款人应在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2.尽 职 调 查
借款人提交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评估人员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3.贷款审查与审批
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报总行审贷委审批。
4.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中要约定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5.实施账户监控
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6.审核提款条件
在发放贷款前审核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7.贷款发放与支付
放款通知书提交审查后,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约定账户办理,并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贷后管理
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9.归还贷款
10.退还抵押物他项权证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利弊
固定资产贷款优点
固定贷款相对稳定和固定。可以把偿还贷款计划及长期贷款列入预算内。
可以协助购买资产否则负担不起。
购买的资产将成为贷款抵押品。
固定资产贷款缺点
长期贷款的利率高于。
贷款申请通常内容非常详细。要求很多购买详情和业务财政状况的资料。
如果违反贷款合约,可能需要立即偿还全部贷款。
如果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可能会没收资产使业务陷于瘫痪。
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概述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实行“双重规模控制”。所有贷款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发放。严禁计划外贷款,严禁以银行贷款代替企业、地方的自筹资金搞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原则
贷款计划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分类运行,保证重点,择优倾斜”。全行固定资产实行周转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全辖的营运资金和存款总额在全行同类指标中占比的方法,综合确定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并由管辖分行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达到所属分支行。二是1994年后新成立的行,以总行拨付给该行的营运资金与1994年末全行营运资金周转额度含量乘积的方式确定追加管辖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总额,再由管辖分行按上述原则分配至新设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全行统收统配,每年由总行下达有关收回或增加贷款的指标。
(一)各行的周转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
(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体制后银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
固定资产贷款银行贷款利率
2004年,央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1]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  银行贷款利率— 央行历年基准利率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下调。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上调。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日自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日从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
日从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日从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从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日从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从日起,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    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调0.27%,提高到5.85%。
日提高了住房贷款利率。
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均上调0.27%。
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9.18%上调到10.98%。
日各档次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提高2.18%,各项贷款利率平均提高0.82%。
固定资产贷款法规简介
固定资产贷款基本信息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为新设项目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的收入现金流以及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形成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类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优势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
一是把握市场风险。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较长,贷款期内不确定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经济发展周期和房地产市场周期变动、借款人高估抵押物价值或将市场租售情况不理想的项目抵押给银行,都可能导致抵押不足,项目出租率和租金水平降低,从而影响贷款安全。因此要真实客观地评估抵押物市场价值,严格贷款用途,杜绝借款人降低注册资本、抽减股本、不当分配利润等降低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二是把握客户和项目风险。贷款对象须是信用等级和开发资质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招商引资能力和市场培育、运作能力较强的优质客户。经营性物业原则上是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并投入运营一段时间,出租率较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低风险项目。
固定资产贷款
三是把握利率风险。关注率和市场利率的变化,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实际利息收入的影响。
四是把握贷后管理风险。经营行要及时掌握项目租售情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效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固定资产贷款优势
(1)贷款用途灵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解决了房地产企业贷款用途监管难的问题,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资金,即置换出来的是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银行对企业的自有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可适当降低。
(2)贷款期限长。普通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年,企业面临的还款压力较大,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企业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
(3)还款方式灵活、减轻企业财务管理费用。可根据企业资金安排和经营性物业现金流状况合理安排还款计划,经营性物业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物业的所有租金监管到对应银行,即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4)操作简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简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主要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期内的现金流,只要满足这两点条件(即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经营性物业均可操作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企业可容易得获得银行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还款
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
在借贷双方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前要及时办妥贷款发放手续。属于担保贷款的,签订担保合同;需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并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银行发放贷款,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间,将归还贷款所需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企合同工算正式工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