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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宰客真的算强买强卖吗-店家,行政拘留,合意,当事,处罚法,强买强卖,食客,强迫,价款,价格法,-东方评论-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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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宰客真的算强买强卖吗
  这个国庆长假,最火的应该是青岛的那“只”大虾。  38元一盘?不对,38元一只!各大媒体称之为“天价虾”。  38元,一只,是天价吗?谈不上吧,如今38元钱能买什么?  当事店家辩解了:这根本不算贵,因为是“海捕大虾”,还是活的,营养价值很高。  而当事顾客说:听到物价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也不好处理。  说得没错啊,《价格法》第6条就有规定,商品和服务,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虾的营养价值即使再高,也不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不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不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那么它的价格就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没有政府指导价、也没有政府定价。既然是市场调节,那么只要是有人愿意买,价格高点就不是问题啊!马云的“蝌蚪体”书法作品《话禅》,不是还卖了468万元吗?  但是,作为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的青岛,在事件发酵之后,有关行政机关迅速对涉事店家作出了处罚告知,包括物价局的“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市场监管局的“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哎,不是说价格由市场调节吗?怎么又处罚了呢?原来,物价局是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查处的。当事店家,在菜单“海鲜类”标示“海捕大虾”38元,也有海鲜类菜品标注“时价”的,左侧“特色菜”里的“麻辣小龙虾”标价38元,右侧“家常菜”里的“红烧茄子”标价18元。但是,这些菜式和菜价都没有标注计量单位,只在菜单下方“主食”栏以下非常不显著的位置标注了“以上海鲜单个计价”字样。  《价格法》第13条从正面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14条第4项则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法第40条则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也就说,当事商家被处罚,不在于“天价”、而在于“标价”。  把“海鲜类”菜品的计量单位悄悄藏在菜单别处,消费者即使不事先询问确认,而是误以为计量单位是“盘”或“份”并直接点单,也是受到商家标价方式的误导而产生误解。商家的这种标价行为,就是《价格法》所要规范和处罚的。当然,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商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是说处罚违法行为,就“杀无赦”、“别废话”,“全国人民都看着呢”。  公众和舆论显然觉得这么处罚“不给力”,有评论认为,这完全就是“强迫交易”,有律师撰文主张这属于“敲诈勒索”,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乃至刑罚。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也有责对此加以处理。连青岛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在事后发布声明,严厉谴责商家“恶意宰客行为”。当事食客在报警时也说明,店家涉嫌以暴力相威胁。但是,派出所却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它对此没有管辖权。那么,店家和顾客的纠纷到底是什么纠纷呢?店家按照38元一只索要价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首先,本案中店家虽然有欺诈故意或强留食客索要价款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说,“不给我五千块钱,我就把你们违反规定用公款吃38元一只大虾的证据寄给纪委”,这才是敲诈勒索。至于“抢劫”,恐怕只是论者以此来表达对“无良商家”的义愤吧。有必要加以详细辨析的是,当事店家是否构成“强迫交易”。  事实上,《治安处罚法》、《刑法》上确实有“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规定,文本上的表述是“强买强卖商品”。是否属于“强买强卖”,关键在于有没有就买卖商品达成合意,一方有没有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交易。  比如说,2012年在三亚,食客刚指着池里的鱼问个价:“这个鱼怎么卖”,店家立马手脚麻利地把鱼捞出来,砸地上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食客刚想说理,出来几个大汉,只好收声认栽。这是典型的“强迫交易”。类似的,2012年在洛阳,买家刚问了切糕多少钱一斤,卖家一声“5元1两”,手起刀落,11斤,550元,不买不让走,这也是“强卖”。还有“强买”的,溜达到菜场:“哟,今儿这水果挺新鲜,多少钱一斤?5块,行,给你两块,拿4斤,不给,把你摊给砸了”。有“强买强卖”行为,就可以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如果“强买强卖”,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被追诉判刑了。但是,本案中,看起来,店家愿卖、客人愿买,双方“买卖大虾”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被迫,只是就计价单位形成争议,似乎确实属于民事纠纷。  您可能不以为然,拿着大棍子堵着门不让人走,这还不是“强迫交易”?  这还真不一定。  您想啊,如果遇到一帮吃“霸王餐”的,吃完抹嘴走人,不买单。店家不可能不拦着。食客说你这是限制我人身自由。您一听,有道理啊,怎么能限制人身自由呢,得报警。但是,等警察叔叔赶到,哪怕就三五分钟,人早就没影了。还怎么维权啊?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一方履行了交付约定菜品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时有一种“不买单不让走”,叫“自力救济”。但是,它有限度,那就是只能寻求有权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例如报警等。警察来了,还是没钱,警察也不能扣着人不放。只能是留下身份信息,由商家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咱们得捋一捋。店家的菜单是一种“要约邀请”,就像广告一样,意思是说:“来咱家吃呗,38元”。如果食客说“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那么顾客提的就是“要约”,店家“笑而不语”也好,店小二“哼哼哈哈”也罢,只要店家去做了,那就是“承诺”,合同成立了。这个时候,菜单上写着什么,其实跟最后的合同完全没关系了。如果,店小二直接在账单上记下“海捕大虾一份,38元”,那就完全没争议了。  问题是,如果顾客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确实说过“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也不能证明店家明确答应过了,而店家则咬死了菜单上写了海鲜以单个计价,它也只承认38元一只,那么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虾是38元/盘,还是38元/只,这个条款如果不明确,那么合同就欠缺主要条款。而没有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无法订立。不过,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完饭后,店家强迫顾客以“38元/只”结算价款,实际上是强迫顾客违背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只不过,这个“强迫交易”或者“强卖商品”行为,在法律上非常隐蔽。  现在,到了讨论公安机关对事件处理是否合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对当事店家的“强卖商品”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如果查实店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了。即使公安机关受限于法律专业能力,一时无法识别“隐蔽的不合意”和法律上不那么明显的“强卖商品”行为,而它确实认为这是双方的民事纠纷,那么至少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更无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暴力威胁手段加以索要,而只能获取顾客身份信息,就有争议的部分价款,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本案中,派出所一方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却任由店家单方主张权利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确有不妥之处。  综合来看,当事店家的行为与行政机关、顾客形成了多重法律上的关系。它的价格标示行为违反《价格法》,要受行政处罚;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因双方未能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未能成立,而顾客已经吃了这盘虾,应按这盘虾的市场价值返还“不当得利”;店家在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强迫顾客以店家主张的价格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已构成“强卖商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被处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且情节严重的,那就要大《刑法》“伺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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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宰客真的算强买强卖吗
日 09:52 来源:澎湃新闻网
  这个国庆长假,最火的应该是青岛的那“只”大虾。  38元一盘?不对,38元一只!各大媒体称之为“天价虾”。  38元,一只,是天价吗?谈不上吧,如今38元钱能买什么?  当事店家辩解了:这根本不算贵,因为是“海捕大虾”,还是活的,营养价值很高。  而当事顾客说:听到物价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也不好处理。  说得没错啊,《价格法》第6条就有规定,商品和服务,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虾的营养价值即使再高,也不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不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不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那么它的价格就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没有政府指导价、也没有政府定价。既然是市场调节,那么只要是有人愿意买,价格高点就不是问题啊!马云的“蝌蚪体”书法作品《话禅》,不是还卖了468万元吗?  但是,作为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的青岛,在事件发酵之后,有关行政机关迅速对涉事店家作出了处罚告知,包括物价局的“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市场监管局的“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哎,不是说价格由市场调节吗?怎么又处罚了呢?原来,物价局是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查处的。当事店家,在菜单“海鲜类”标示“海捕大虾”38元,也有海鲜类菜品标注“时价”的,左侧“特色菜”里的“麻辣小龙虾”标价38元,右侧“家常菜”里的“红烧茄子”标价18元。但是,这些菜式和菜价都没有标注计量单位,只在菜单下方“主食”栏以下非常不显著的位置标注了“以上海鲜单个计价”字样。  《价格法》第13条从正面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14条第4项则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法第40条则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也就说,当事商家被处罚,不在于“天价”、而在于“标价”。  把“海鲜类”菜品的计量单位悄悄藏在菜单别处,消费者即使不事先询问确认,而是误以为计量单位是“盘”或“份”并直接点单,也是受到商家标价方式的误导而产生误解。商家的这种标价行为,就是《价格法》所要规范和处罚的。当然,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商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是说处罚违法行为,就“杀无赦”、“别废话”,“全国人民都看着呢”。  公众和舆论显然觉得这么处罚“不给力”,有评论认为,这完全就是“强迫交易”,有律师撰文主张这属于“敲诈勒索”,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乃至刑罚。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也有责对此加以处理。连青岛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在事后发布声明,严厉谴责商家“恶意宰客行为”。当事食客在报警时也说明,店家涉嫌以暴力相威胁。但是,派出所却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它对此没有管辖权。那么,店家和顾客的纠纷到底是什么纠纷呢?店家按照38元一只索要价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首先,本案中店家虽然有欺诈故意或强留食客索要价款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说,“不给我五千块钱,我就把你们违反规定用公款吃38元一只大虾的证据寄给纪委”,这才是敲诈勒索。至于“抢劫”,恐怕只是论者以此来表达对“无良商家”的义愤吧。有必要加以详细辨析的是,当事店家是否构成“强迫交易”。  事实上,《治安处罚法》、《刑法》上确实有“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规定,文本上的表述是“强买强卖商品”。是否属于“强买强卖”,关键在于有没有就买卖商品达成合意,一方有没有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交易。  比如说,2012年在三亚,食客刚指着池里的鱼问个价:“这个鱼怎么卖”,店家立马手脚麻利地把鱼捞出来,砸地上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食客刚想说理,出来几个大汉,只好收声认栽。这是典型的“强迫交易”。类似的,2012年在洛阳,买家刚问了切糕多少钱一斤,卖家一声“5元1两”,手起刀落,11斤,550元,不买不让走,这也是“强卖”。还有“强买”的,溜达到菜场:“哟,今儿这水果挺新鲜,多少钱一斤?5块,行,给你两块,拿4斤,不给,把你摊给砸了”。有“强买强卖”行为,就可以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如果“强买强卖”,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被追诉判刑了。但是,本案中,看起来,店家愿卖、客人愿买,双方“买卖大虾”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被迫,只是就计价单位形成争议,似乎确实属于民事纠纷。  您可能不以为然,拿着大棍子堵着门不让人走,这还不是“强迫交易”?  这还真不一定。  您想啊,如果遇到一帮吃“霸王餐”的,吃完抹嘴走人,不买单。店家不可能不拦着。食客说你这是限制我人身自由。您一听,有道理啊,怎么能限制人身自由呢,得报警。但是,等警察叔叔赶到,哪怕就三五分钟,人早就没影了。还怎么维权啊?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一方履行了交付约定菜品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时有一种“不买单不让走”,叫“自力救济”。但是,它有限度,那就是只能寻求有权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例如报警等。警察来了,还是没钱,警察也不能扣着人不放。只能是留下身份信息,由商家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咱们得捋一捋。店家的菜单是一种“要约邀请”,就像广告一样,意思是说:“来咱家吃呗,38元”。如果食客说“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那么顾客提的就是“要约”,店家“笑而不语”也好,店小二“哼哼哈哈”也罢,只要店家去做了,那就是“承诺”,合同成立了。这个时候,菜单上写着什么,其实跟最后的合同完全没关系了。如果,店小二直接在账单上记下“海捕大虾一份,38元”,那就完全没争议了。  问题是,如果顾客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确实说过“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也不能证明店家明确答应过了,而店家则咬死了菜单上写了海鲜以单个计价,它也只承认38元一只,那么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虾是38元/盘,还是38元/只,这个条款如果不明确,那么合同就欠缺主要条款。而没有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无法订立。不过,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完饭后,店家强迫顾客以“38元/只”结算价款,实际上是强迫顾客违背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只不过,这个“强迫交易”或者“强卖商品”行为,在法律上非常隐蔽。  现在,到了讨论公安机关对事件处理是否合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对当事店家的“强卖商品”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如果查实店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了。即使公安机关受限于法律专业能力,一时无法识别“隐蔽的不合意”和法律上不那么明显的“强卖商品”行为,而它确实认为这是双方的民事纠纷,那么至少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更无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暴力威胁手段加以索要,而只能获取顾客身份信息,就有争议的部分价款,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本案中,派出所一方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却任由店家单方主张权利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确有不妥之处。  综合来看,当事店家的行为与行政机关、顾客形成了多重法律上的关系。它的价格标示行为违反《价格法》,要受行政处罚;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因双方未能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未能成立,而顾客已经吃了这盘虾,应按这盘虾的市场价值返还“不当得利”;店家在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强迫顾客以店家主张的价格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已构成“强卖商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被处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且情节严重的,那就要大《刑法》“伺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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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百货大楼金鼎强买强卖事件收藏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聊城金鼎组织了一次内部员工团购会?就是给所有员工发福利券,要求所有人员买金鼎的鞋子!本来这事是一件好事,即为员工谋求了福利,又为金鼎增加了收入,但是,有相当一部分领导曲解大领导的本意,歪解此次活动性质,领相当一部分员工情绪激愤! 下面007在给大家详细说明回放本次事件;在4月17号——4月18号两天,金鼎商厦和金鼎购物中心举行了一次“盛大的”内部员工团购会,金鼎所属鞋帽品牌全部参加此次活动,从未享受过得折扣最低4折起!大家注意最低4折起,金鼎购物中心一双鞋子多少钱?根据007了解打完折一双鞋也在1000+左右,全是名牌!敢问金鼎领导员工一个月工资多少,据007了解金鼎超市员工最低工资只有1200元,而且此次活动每人必须买2双,据007了解以超市员工收入水平2双鞋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再问金鼎领导接下来一个月员工吃什么喝什么有孩子有家庭的怎么活!这种强买强卖的事情你们可以再做的明显些吗还能再明目张胆些吗? 在4月18号当天下午,金鼎购物中心地下超市所有员工在某些领导示意下集体购买打折鞋帽,为什么?因为领导意思,不买的不让下班。而且不买的在下月进行扣工资处罚!敢问谁敢不买?也许有人会问工资可以随便扣吗?呵呵……金鼎超市这个领导层属于一言堂,拿出任何名目就可以克扣员工工资,有一实例据007了解,前段时间金鼎中心发放活动传单由于某些员工家中有事未能及时到指定位置进行发放就在当月扣除一部分工资!而且以什么名目扣除不得而知!还有据007了解购物中心迟到罚款是20元,旷工半天是50元,加班加点是义务劳动不加班的还得按旷工处理!毫无人性可言!当然这也是约束员工行为的一种手段,但是对于所罚款用途不知,引人遐想…………话题回来还是继续八一八内部团购话题! 下面是007在某品牌采访部分员工笔录 007:听说你们现在皮鞋在搞活动/ 员工1:是啊,领导要我们买鞋而且必须购买!每人2张券必须用掉呢! 员工2:也可以给亲朋好友用,但是必须用掉 007: 挺好的一个事啊!你们领导想的好周全啊,换季了给你们变相发福利了!呵呵 员工1:好个熊么啊!楼上的些哪是我们消费的起的,打完折还得千八两千的,俺要是买的起,还在这里上班啊! 员工2;就是就是!他们完不成任务就要求我们买鞋,我本来也没计划要鞋,我的鞋都没超过200元的,家里条件又不好买完鞋,俺多半月的生活费都没了,看来这个月得不好过了! 007;本来是一件好事,怎么还能强迫购买呢?好了你们忙吧!再见 后来007又来到超市,正好赶上超市6点交接班,超市领导要求不买鞋的没有将2张券花出去的员工必须买鞋或将两张券花出去,否则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 无奈之下所有员工进行了“兴高采烈”买鞋大战之中! 在这里007想问各位,本来一件很好的事情为何成为了金鼎员工哭爹骂娘的事件! 一双鞋最低的在800元以上,800元对于很多员工都是一个可以生活半个多月的费用,一个月也就不到1500元,工资高的可以接受,超市员工哪个能接受? 而且家庭生活拮据的如何生活,好事变坏事全都出现在部分领导的不作为和胡作为!为了自己在领导面前邀功全然不顾员工死活! 在这里我还是挺想说一句的,据007了解现在百货大楼的新楼老楼营业额逐步下降!振华五星正在逐步上升!为什么当地的企业逐渐压不住外来的企业,我想也许是内部矛盾太多,领导胡作非为,大楼口碑在逐渐下降!大楼人员关系错综复杂,引人遐想……是时候整顿一下纪律以及作风问题了!当然007再次只是不希望我们自己的当地企业没落! 住百货大楼生意红火,蒸蒸日上,以上事件希望能引起各方注意!以上问题也只是听说,毕竟007并非内部职工有责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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