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查询法院限高令效果的发布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15)浦执字第21866号 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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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丁立群,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丁立群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本限高令。
&(2015)浦执字第21866号
&被执行人地址
&航鹤路78弄123号1-3层
&执行标的金额(元)
&申请执行人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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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限高令的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组成,股东A是法定代表人,股东B是公司财务管理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公司现在对外欠债33万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限高令,可是股东A在股东协议中已经签署了且法院也判定了股东A退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是股东B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以及公司所有库存和财产。且股东B不配合股东A办理退出法定代表人手续,那么股东A是否还会被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行限高令,现在股东B掌控着公司所有经营管理和财产并让客户将款项私下打入其私人账户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公司2年来没有进出账,是否可以追加股东B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实行限高令?
律师回复区
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股东B实际掌控公司,也该是被限制对象。
谁的责任谁承担?//////////////
谁的责任谁承担。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股东B实际掌控公司,也该是被限制对象
谁的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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