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信用卡诈骗定罪量刑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两高明确信用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伪造一张即犯罪_网易新闻
两高明确信用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伪造一张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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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2月15日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解释》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两高明确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三个量刑标准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熊选国介绍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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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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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该解释今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尤为引人注目。
最高检:&恶意透支&增加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公安部门才可以立案,法院可以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规定仍然有效。新华社
:不再&袒护&银行行规
&新解释不再&袒护&&滞纳金&和&复利&这一银行业内的行规,顺应民意,体现进步。&昨日,对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点评说:《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与他2008年7月在南京首次当庭质疑这一银行&霸王条款&的思路不谋而合。他呼吁,在刑事《解释》之后,相关的民事解释也应尽快出台,以彻底终结&滞纳金&和&复利&这一&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怪现象。
罗利军介绍,现在银行起诉持卡人的现状,大多还是要求持卡人归还四块金额:本、息、复利、滞纳金。以2008年7月他代理的南京持卡人王超&信用卡透支7884元,两年&滚&成3.5万&为例,其中本金7884.05元,合法利息3547.82元,总计1万多元;但由于增加了滞纳金和复利,最终多&滚&了2万多元。罗利军当庭质疑,成为国内&剑挑&银行&滞纳金&和&复利&的第一人。
罗利军介绍,&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已含惩罚性质。马燕
银联:填补了信用卡套现的法律空白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廷焕说,学会。此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新华社
银行:减少与客户&扯皮&的麻烦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总经理李伟告诉记者,&其实两年前最高法院已出台了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只不过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李伟表示,明确了对恶意透支的界定和计算恶意透支金额的方法后省掉了很多麻烦,&以前对于恶意透支定义不明确,银行认为是恶意透支,客户说不是,只是没钱还款,扯不清楚,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情况了。&
有读者担忧,银行会不会滥用司法解释,把无钱还款的透支者当成恶意透支者而提起刑事诉讼呢?对此,李伟解释说,银行对透支信用卡后没有及时还款的客户的催款工作还是很人性化的,即使客户确实有经济困难不能还钱,但只要主动跟银行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比如每月只还透支额的10%,或签定其他定期还款方式的协议,承诺以后还钱,银行也不会与其对簿公堂。&如果不是想恶意逃债,对于银行的催款通知千万不要避而不见,或者是改换地址和电话号码,那样性质就不一样,变成恶意透支了。&
南京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还向记者透露,目前各家银行对还款困难的透支客户还有&息费减免&的措施,比如客户透支了1万元,超过免息期后银行按18.5%的利率计息,再加上滞纳金,可能一年后要还2万元,如果客户确实还不起,可以跟银行申请能否减免部分罚息和滞纳金。&如果银行认为客户确实困难,一般会酌情给与减免的。&但是具体能减免多少,这位人士不愿透露,&这个要跟银行去谈,各家银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只有对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法院才可以判刑。那么,如果恶意透支在5000元以下,银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呢?对此,李伟表示,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银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讨欠款,并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3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贷总额为74.25亿元,比上个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比上年同期增长126.5%。按照国际惯例,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用卡贷款被视为坏账。今年前3个季度,我国信用卡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同比增幅均保持在130%左右。
1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2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3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4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6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7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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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前几天因为心情郁闷,独自走在路上,偶然家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就为了缓解压力,到处疯狂购物,把卡都透支了好多,了解下会被怎么处置?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 你好,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是3年以下,具体量刑标准还需要根据认罪态度,赔偿结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而定。 19:46
律师回答地区:新疆-克拉玛依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13:50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3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51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53
无锡推荐律师伪造一张信用卡 即可构成犯罪
两高出台打击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惩罚“老赖”有了法律依据,但也有律师建议改变信用卡发卡方式
  为方便信用卡用户刷卡,一些公司专门提供收费刷卡服务
  商报记者 陈亮/摄  透支信用卡不还、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以后可能要吃官司了。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发布司法解释。律师认为,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几乎都被囊括其中,但遏制信用卡犯罪,银行今后也应当在发卡阶段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报记者&陈薇&王宏伟&  两高出台打击  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分为八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伪造一张信用卡,就可以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一张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此外明确了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而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可认定。此外,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如果数额巨大可认定为非法经营。  惩罚“老赖”有了法律依据  获悉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崔雷第一反应是: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手头待处理的大量此类案件,将有一个新的依据。  “从严了,有一部分案件或将移交刑庭处理。”崔雷说,以往在实践中,透支信用卡不还,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崔雷发现,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早在3个月前,崔雷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正对呈井喷状的信用卡拖欠案件头痛不已。那时,金水区人民法院曾为此专门邀请银行、专家等各方召开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那次,崔雷做了详细统计,截止到今年5月底,金水区法院接到的有关信用卡透支欠账的诉状已达313份,而2007年这个数字仅仅是可以忽略不计的2份,2008年这一数字是11份。这等于说,2009年的信用卡案较2007年暴涨了156.5倍,较2008年涨了28倍多。而今年央行发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提到,银行信用卡拖欠在二季度暴增131.3%之后,第三季度继续增长,提示银行注意信用卡坏账风险。  恶意透支及时偿还可减轻处罚  不过关于“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让一些持卡族感觉有失公平。因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一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些人最低将面临5年牢狱生涯,同时最少会并处2万元以上的罚金,最高则可能会判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王女士就有这样的遭遇,自己在办卡时留的是公司的地址,但信用卡办了半年以后她跳槽了,但信用卡账单总是邮寄到原来那家公司。如果银行向她催收信用卡的欠款,她也看不到,如果不小心拖欠超过了3个月就判定自己是“恶意拖欠”而面临牢狱之灾就太亏了。而且即使账单寄到办公室,也有时候被人扔在废报纸堆里,看不到也是很正常的。虽然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也认为银行两次催收的形式应当进一步细化,但他认为司法解释中,对于及时归还的恶意拖欠的处罚还是比较宽容的。  在司法解释中提到,立案之后法院判决宣告之前,恶意透支当事人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即使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在立案之前归还全部款息,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恶意拖欠”只要及时偿还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将定罪为非法经营  而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几乎是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的信用卡套现也将被纳入监管。  市民肖先生去年装修新房子,就是靠几张信用卡套现的资金凑齐的。为他套现的就是隐藏在写字楼中的一个专业从事这项业务的小公司,而现在这种公司的小广告几乎是随处可见。针对POS机套现,以前银行只能依靠设置交易监控系统对商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产生疑似风险的交易进行排查,如果确定商户申请的POS机套现,最多只能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给予永久不能申领POS机的处罚。张少春说,信用卡套现者在免息期内把钱还给银行,谈不上欺诈,定罪非常困难。  不过根据昨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信用卡套现这个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业将被纳入监管。司法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如果套现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或是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就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可以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如果按照‘情节严重’这个额度衡量,不少从事信用卡套现的商户都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广福认为,相关的执法机构可以给大量处于“灰色地带”的信用卡套现商户进行相应的处罚。  银行发卡方式也应当转变  来自央行的最新数据,今年前8个月,全国公关机关共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两个数字都是前一年同期的两倍。  张少春认为,信用卡诈骗案件增加,应当是两高出台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的重要原因,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基本可以囊括常见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并对量刑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执行起来成本仍会非常高,特别是如果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登记信息没有认真核实,出现恶意拖欠之后寻找拖欠人还是非常麻烦的。因此他认为,目前信用卡拖欠以及信用卡诈骗情况增加,也与银行的发卡模式有密切关系,打击信用卡犯罪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一些银行还在盲目追求发卡的数量,不少市民手中的信用卡都是在银行礼品以及积分等的“利诱”之下办理的。为了抑制恶意拖欠,信用卡套现等行为的发生,银行也应当承担起严格审核发卡人身份等信息,才能更好地抑制信用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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