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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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新闻时间: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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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是通过各级人大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地方组织的具体规定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项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十四项职权。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通常把它概括为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
1982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以及立法权限和程序,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地方人大及时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大体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二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三是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必须经过会议正式表决,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四是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五是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人大的监督权是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以及在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和不适当的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监督的内容,根据监督对象行为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批评和纠正,按照职权层次划分,可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按照监督对象划分,可分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否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而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变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等。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七种: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是进行执法检查;四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决议的权力。
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是由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决定权的行使,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了人民的智慧和意志,直接现实地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容。所以,它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广泛的人民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项重要职权。它涉及面广、适应灵活、针对性强,对于本行政区域认为需要就某一重大事项作出实体性规定,或对某一方面的行为作出统一规范时,都可以随时依法提出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决定、决议,即具有相当权威的号召力和法律约束力。这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行使这一职权的效果更为显著。在某种意义上,决定权还可以作为立法权的补充,起到立法权和其他职权难以起到的作用。
选举任免权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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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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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 (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职务。
&&& (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②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③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 ④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⑤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 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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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
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
11:31&&自考365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
  1.保证宪法、法律等的实施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制定地方性法规
  享有与同级人大相同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并按照相同的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
  3.决定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级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4.组织选举、召集会议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5.人事任免
  (1)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2)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3)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4)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院长的任免。
  (6)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6.监督本级国家机关
  (1)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2)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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