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案例饮酒反映了啥

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党政纪处分究竟该如何适用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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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党政纪处分究竟该如何适用条规?
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党纪处分条规适用,需要区分工作日(公务)公款午间饮酒和工作日非公款午间饮酒两种情形。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少省份还针对公务接待提出“禁酒”要求。如有违反,将其评价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之规定,当无争议。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工作日非公款午间饮酒,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兜底条款,也有观点认为,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兜底条款,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反对者则认为,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工作纪律,并非上班迟到早退、网购、午间饮酒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要求本人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上班迟到早退、网购、午间饮酒与行使职责没有关系,因此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兜底条款,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兜底条款,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笔者认为,将党员干部单独午间(非公款)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生活纪律,比较牵强,除非喝高档酒、生活奢靡,或者饮酒过程有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行为;将党员干部单独午间(非公款)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也比较牵强,除非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可行的路径:一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将党员的午间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二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通常会禁止党员干部午间饮酒。这样适用,无未尝不可。第三种路径,党员干部自我要求不严,不能严于律己,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兜底条款。通常,实践中给午间饮酒的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来说,就没有必要再给政纪轻处分。如果给予午间饮酒的党员干部政纪轻处分,如何引用条规,值得研究。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将其界定为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给予其政纪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2016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了24个字的中国特色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即“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其中,“公正廉洁”要求公务员坚持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法纪防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午间饮酒,显然与“严于律己”背道而驰。从这个意义上讲,午间饮酒显然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还有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引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问题四:是否只要饮酒,就一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所饮酒精种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相对而言,白酒烈性最大,对党员干部的神经抑制最强,若是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则危害性相对较小;血液酒精含量大小; 是否主动交代问题,配合组织审查的态度;在共同违纪中的地位、作用,是提议者还是被多次规劝后才饮酒等。并非只要工作日午间饮酒,就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问题五:在多名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场合,未饮酒的党员干部仅仅参与就餐,但未尽劝阻义务的,是否也要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党章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党员有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义务:“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据此,在聚众就餐的场合,若有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参与就餐的未饮酒党员干部要及时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尽监督义务。若未尽劝阻、监督义务的,一旦发生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就可能被给予党纪处分,这对唤醒全体党员的监督意识极为重要,而不是做好好先生。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党员之间监督义务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因此一般仅须承担党纪责任,而不承担政纪责任;二是碍于面子等原因,劝阻不坚决,致使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但未发生致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需要给予其党纪处分,可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本人写出深刻检查等。三是注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区分重义务和轻义务。虽然党内法规规定上看,一般党员干部可以监督上级领导,但事实上,下级权力、手段均有限,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是轻义务,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重义务。所以,在聚众就餐的场合,若有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未饮酒的党员干部及时劝阻的,从期待可能性理论上看,一般不需要再承担党纪责任;相反,若是一般同志工作日午间饮酒,党员领导干部仅仅劝阻、制止不力的,需要承担监督不力的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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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政府办)&&& >
&信息名称:
&关于范桥镇部分镇村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问题的通报
&信息格式:
&发布机构:
&县政府(政府办)
&组配分类:
&邱纪通〔2013〕1号
&主题分类:
&生成日期:
&体裁分类:
&内容概述:
关于范桥镇部分镇村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问题的通报
】&&&&访问量:
信息发布人:吕惟&&&&信息审核人:王赵君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 近日,县纪委严肃查处了范桥镇部分镇村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使用村集体资金大吃大喝的案件,现将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以示教育。
&&& 经查,日上午,时任范桥镇党委副书记(挂职)丁某和镇纪委副书记刘某,一同到两人驻点的范桥村开展工作。中午,丁某、刘某接受村集体在范桥大酒店安排的午餐招待,丁某、刘某与该村党支部书记薛某、村委会主任张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民兵营长吴某、村党支部委员、文书袁某、村委会副主任、计生专干陈某等7人共喝6瓶白酒,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未喝酒,共花费1160元,参与吃喝的8名镇村干部下午均没有上班。更为严重的是,丁某酒后,无视党纪党规,做出了与其身份严重不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 日,县委决定免去丁某范桥镇党委副书记(挂职)职务。
&&& 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 1、对丁某、刘某、薛某、张某、吴某、袁某、陈某等7人立案调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通报批评。
&&& 2、责令丁某等8人个人承担1160元餐饮费用。
&&& 3、将该案件通报全县,以示教育,要求全县党员、干部认真反思,引以为戒,更好地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
&&& 4、范桥镇党委、政府要以此案为鉴,认真做好全镇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整顿和廉政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 全县各地、各部门和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此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戒,做到警钟长鸣。
&&&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制定的“八项规定”,坚持改进作风从自身做起,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和求真务实、狠抓作风转变的坚定决心,为全党作出了表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对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和本人工作实际,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从“小事”入手,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
&&& 二要严格执行规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各项规定,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杜绝等待观望、“避风头”等心理,进一步增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丝毫不要放松,一刻不能麻痹。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十六条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县委十六条规定,特别是工作日午间饮酒、公款大吃大喝等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改进工作作风,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将不折不扣地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纪检监察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认真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采取专案调查、专项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通报典型案例,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县纪委、监察局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在更大的范围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作为,强化监管,切实抓好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确保制度执行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中共霍邱县纪委
霍邱县监察局衡阳12名干部因工作日中餐饮酒被处分 - 风纪 - 湖南在线 - 华声在线
衡阳12名干部因工作日中餐饮酒被处分
“禁酒令”高悬,衡阳共有12名干部因工作日中餐饮酒等情形受处分。其中,一名正县级领导也没管住自己的嘴。
1、常宁市政府正县级干部黎才发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南岳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旭明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南岳区教育局体卫艺股副股长旷晓文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衡东县原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志伟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衡山县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办公室副主任刘三明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衡山县公安局贺家派出所所长罗清泉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衡山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刘颖因工作日饮酒、接受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8、常宁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华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衡南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陈运生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0、常宁市委办副主任邓仁和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常宁市二中教师廖书亮因工作日中餐饮酒并酒后驾车,受到警告处分;
12、常宁市官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周泉在饮酒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新闻多一点今年以来,衡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禁酒令”落实情况,在宾馆、茶楼、酒店、餐馆等重点场所开展明察暗访60余次,同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微评有了最严“禁酒令”,还需最硬“执行力”。让“执行力”硬起来,就是要增强“禁令”的刚性,用制度设防,使“高压线”随时都带“高压电”,让公务人员“不能喝”、“不敢喝”、“不想喝”;做好“严禁”之后的“下回分解”文章,开通有奖举报热线,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或像查酒驾一样开展突击检查,并及时“杀鸡儆猴”。如此不敷衍、不忽悠,动真来硬,不论是“禁酒令”,还是“禁赌令”、“禁玩令”……都会有令必行、一禁即止。(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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