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受伤购物受伤 商场要赔偿吗

顾客购物时摔倒,超市担责_新浪新闻
顾客购物时摔倒,超市担责
  时报4月10日讯 (记者王闯)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超市是否有赔偿责任?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梁延涛律师认为,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2012年9月的一天,家住济阳城区的王女士来到济阳某大型购物中心超市购物。在通过该超市水产区附近带有坡度的过道时,王女士没注意地上的积水,不慎滑倒。她下意识地用左手撑地,摔倒后身子压在左胳膊上,疼痛难忍。王女士打电话叫来她的丈夫,带她到济南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检查。
  经诊断,王女士左尺挠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 15天后,王女士的丈夫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其间医疗费、护理费花费数万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女士因外伤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王女士及其丈夫多次前往购物中心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称其在超市摔倒属于个例,主要责任在伤者自身,拒不赔偿。
  王女士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直接导致其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多次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8万余元。
  顾客在超市不慎摔倒,超市是否有责任赔偿?对此,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梁延涛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踩到地上未清理的积水而摔倒受伤,作为超市管理者的购物中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带有坡度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且购物中心管理者未在现场布置任何提醒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王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和注意,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其在通过带有坡度的通道时,自己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仅在超市内设立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视为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梁延涛律师认为,公共场所内在具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可以有效避免危险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悬挂带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可以成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挡箭牌”。对于具有明显危险性的场所,如湿滑陡峭的楼梯,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家具,乃至便于小偷作案和逃跑的通道,店家都有义务进行能力范围内的整改。仅仅悬挂警示牌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9地址:济阳县城济北中学东
  100米路北。公益律师:梁延涛   (原标题:顾客购物时摔倒,超市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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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购物绊倒受伤 商场被判担三成赔偿责任-中新网
女顾客购物绊倒受伤 商场被判担三成赔偿责任
  一位女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通道处一道坎绊倒受伤,诉请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近日判决商场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日中午,刘女士在汉口某商场购物,乘坐电梯到商场八楼兑奖处。出电梯去兑奖处的通道中有一处高约3厘米的坎,刘女士经过时不慎绊倒,右侧躯体及头部着地,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经协商,商场将刘女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牙震荡。
  9月7日至9日,商场派人陪同刘女士去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118元、交通费45.9元。后刘女士自行去其他医院治疗外伤及牙损伤多次,共花费医疗费1898.5元。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虽在事发地点张贴警示标示,履行必要安全提示义务,但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刘女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商场购物时因注意不够而被绊倒,对自身摔伤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较双方的过错,法院确定商场在刘女士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刘女士1295元。前期商场已支付2000余元,已超过商场应承担部分。故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不服,上诉称商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李亦中)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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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李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湿滑摔倒,造成骨折构成伤残。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7万余元。李女士诉称,日,她在丰台区一家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湿滑摔倒受伤,导致左髌骨骨折。她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超市辩称,对于部分区域突发的情况,保洁人员无法时刻兼顾,难以避免短暂的地面有水的状况。李女士应当对地面异常情况有所察觉。其在购物过程中因注意力不够集中摔倒,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超市人员及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5.6万余元。法院认为,超市地面有水且未设置明显标识,导致李女士摔倒,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的比例为3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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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商场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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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的一天,李三携儿子李小三(8岁)去商场购物,李小三走路不慎没看见商场内的一面玻璃,一头撞在玻璃上受伤。李三要求商场予以赔偿,商场负责人指着店堂内入口处醒目位置的一个告示:“请照看好自己的孩子,本店概不负责”,并以此为由不承担责任。李三一气之下,对该商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场承担李小三因受伤而花去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共1000元。李三的请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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