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只买交强险下车抽烟被他车撞死本车交强险对老司机只买交强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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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找块砖头阻止车溜 不料车溜下来撞死了他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石正)货车司机将车停在斜坡上,车子在溜,他找来砖头堵溜未果,不幸被下滑车辆撞死。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昨(14日)悉,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8万元。
  去年7月23日上午,田某驾驶四轮农用普通货车,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幼儿园运送沙石。他在该幼儿园门口卸载沙石过程中,因停车路段有坡度,该车手刹又不灵,导致车辆熄火后仍向大门口滑动。田某捡拾砖头垫放在车右后轮处,暂时阻止了车辆滑动。但此后该车又继续滑动,田某欲上车将该车制动,由于车辆移动较快,他被挂带至幼儿园门口的石柱上,卡在主驾驶室外与幼儿园石柱之间。田某经现场施救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田某的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但被拒赔。此后,田某的家属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2万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田某作为车主兼司机是车上人员,而交强险保护对象针对的是车上人员以外的人员,故他不在理赔对象之列。田某的代理人指出,事发时,田某已下车,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经主审法官调解,保险公司与田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8.8万元。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余皓 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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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本车司机车外身亡受伤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吗?
[导读]:货车司机王先生今年3月在自己的车上,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身亡。家属要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拒赔。针对该车险案例,有律师分析认为,交强险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据媒体报道,货车司机王先生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将车停在一处下坡路段检查故障时,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身亡。事后,该货车司机家属告到法院,认为其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
  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王先生是货车的驾驶员,是&本车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针对该车险案例,有律师分析认为,交强险应该承担赔付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律师分析,虽然就一般意义而言,驾驶员是&本车人员&,确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但此案中,应对交强险做广义理解:在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刹那,司机已离开了车厢,他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应属于受害人。
  这位律师指出,从立法本意上看,交强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在道路交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驾驶员和&本车人员&被排除在外,这是因为他们和车辆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处于强势地位。但一旦&本车人员&离开了车辆,便与普通行人无异,应认定为交强险中的受害人。
  驾驶员被自己的车挤死,交强险该不该赔偿?哪类保险可以赔偿《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庹国柱认为,交强险针对的是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在民法上的规定是指,对他人要承担的民事法律损害赔偿。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司机是被自己损害的,所以司机本身不能对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例属于司乘人员的伤害,如果被害人没有买&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保险&,而以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为由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
  记者查询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本案类似的情况,投保人应该选择什么险种的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热线的客服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可以参照车上人员责任险,但要确定是否在此险种的理赔范围,需要理赔人员审核确认才能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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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78岁被车撞死,司机负责全部责任,司机买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怎么赔偿?
我爷78岁被车撞死,司机负责全部责任,司机买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怎么赔偿?
先用交强险赔,然后用商业三者险。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因此: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  被车撞死。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第18条的规定,按城镇居民对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机负责全部责任,司机买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保险公司赔偿原则如下: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亦由其自己选择,但两种险种却有本质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医疗费,也作为城镇居民。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后续治疗费两项、丧葬费,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护理费。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其次,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住宿费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双方事故理赔,是先从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三者保险定义: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 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 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根据您那里的收入标准,您爷爷是农民还是市民,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是农民到了城市,要提供两年的暂居证,能多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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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判了次责,赔30%。②保险公司应当按比例赔。③用交强和三者险赔
对方的车损和隔离护栏,保险公司都会陪。 你应该有买车损险吧?如果自己全责,自己的车损在自己的车损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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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前日判决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肇事车承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肇事者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免赔。通过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对“本车人员”的认定作出突破,法院认定驾驶员死亡,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下车修车被撞身亡
  日晚上,祝跃(化名)驾驶半挂车行驶至宁通高速扬州段下行线时,车子忽然熄火,停在超车道内动弹不得,祝跃只好下车到车下检查故障。车上的人看祝跃修了半天也没任何成效,纷纷下车查看,副驾驶人汪行(化名)陪同祝跃一同在车下检修,车上的另一个人王勇(化名)觉得不知道要修多长时间呢,便下车去拿警示牌。
  警示牌还没拿到之前,不幸就发生了,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忽的一下撞上了停在超车道的半挂车。原来轿车主人程高(化名)酒后迷迷糊糊驾车,根本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车辆处于停驶状态。碰撞之声使程高一下子清醒过来,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车下检查故障的祝跃当场死亡,副驾驶人汪行奄奄一息,王勇拿着警示牌刚刚回来,就看到惊人一幕,连忙叫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汪行也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王勇拿警示牌逃过一劫,现在想想真是后怕。
  江都法律援助中心王主任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沪高速二大队工作人员对本起事故进行了认定,肇事者程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祝跃、汪行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拒赔
  王主任告诉记者,程高在日投保了三者险,起保时间为日至日,我国的交强险
  在日开始施行,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且还没有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但在原已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内,车主又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了事故将根据原有保单的条款来进行赔付。
  “这就是问题所在,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赔偿。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驾驶人员饮酒是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这就意味着死者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得不到任何赔偿。”王主任表示,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就觉得很棘手,在2004年-2006年曾经有过规定,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且还没有到期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交强险,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规定加重了自己的负担,于2006年7月作出变更,之前的仍然算第三者责任险。
  司机下车后不属“本车人员”
  “肇事者程高在日,已经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也没什么财产。而祝跃为了运营需要,将半挂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由于车辆是他自己的,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自身发生损害,自己担责。因此,运输公司不用承担责任。要是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死者家属的赔偿款一点都得不到落实,于是只好重新挖掘,看有没有可以突破的地方。”王主任对记者讲。
  通过调查了解,查阅资料,王主任找到了新的突破点。祝跃的车辆在临沂财保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碰撞之后,祝跃、汪行在自己车的车身下面,其实他们是死在自己的车下,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牵涉到对本车人员的认定问题。”王主任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遭受损害是交强险的免责范围。但祝跃、汪行虽然身份是驾驶人员,但事发时已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下来并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祝跃、汪行当时在车下,所以不属于“本车人员”,应该成为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祝跃、汪行当时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程高与祝跃的车辆相撞,导致已下车的祝跃、汪行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沂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害人祝跃自身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方30%的赔偿责任。祝跃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费用经确定为468502元。临沂财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0元,祝跃、汪行各得25000元。剩下的443502元减掉30%的赔偿责任,由程高承担310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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