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企业要转正之后才与员工转正申请签合同,这个是否合法?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公司和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问题
公司能不能在员工刚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上面规定试用时间,如果试用期结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就和该员工解聘。这样合法吗?还有这种试用期合同盖人事章是否有效?或者说必须盖公司的公章?
西青区发表时间: 10:43
问题与我的不同!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382123****
你好,公司这样做是非常不正确的。只要公司正式录入员工,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面临问题较多。另外,试用期达不到公司要求解聘员工也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否则风险较大。具体可来电咨询
律所: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06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
那我想问一下,就试用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这件事,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
51ccf6a156425天津 天津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试用期公司
律师回答共 6 条
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而且对于时间也有明确的约定,你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律所: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8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
如果一入职就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规定了试用期时间,过了试用期之后员工的能力确实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那这份合同是否能终止?公司能不能对其解约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91197****
试用期应该包含着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应该加盖公司公章。
律所: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60213****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企业不得另行签订试用合同。
律所: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592221****
这样签订肯定有问题,如需帮助电话与我联系。
律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16310****
不合法。盖人事章有效
律所: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45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512222****
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使用期。只约定使用期的视为没有试用期。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时间就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不续签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所: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0:56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資
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员工
合同纠纷相关词条:
遇到试用期合同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绑定手机号
律师回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以下的验证码继续提交
找法推荐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专长:合同纠纷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我们公司是一个发展中的小型公司,一切都不规范,公司员工都是跟老板多年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考虑到管理跟不上公司的发展,于是高薪请了一位总助是想全面规范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且帮公司打理旗下各子公司的事务。当时口头约定了是试用期三个月的。‘    至今试用两个多月,今天老板让我通知他试用不合格走人。这总助的确是没取到什么作用,工作了两个多月都没有任何举措,且根本没有参与进各子公司的管理。听说公司要解聘他,他先是要求公司继续给他个机会留用,被老板否定其能力后,他竟然要求公司赔偿他一个月工资及其他什么什么金(养老保险之类的吧,公司也没有买的)。    当初说好了三个月试用双向选择的,试用期内不合格根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现在他反口不承认有三个月试用之说,一口咬定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就是永久性录用,现在炒他就需要赔偿。    请教各位人力资源达人,这位的要求合理吗?公司应该怎样维护权益不被他勒索呢?他这两个多月根本没有为公司创造一点点价值,且上班老是不见人影,不知溜哪去了。(注:我们公司在东莞)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现在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也要签订合同的`如果没有签是要付双倍工资,而且如果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赔一个月,算你走运了,如果真的算起来,赔你二三个月也不是问题呢
  恩,楼上说的对,算你们是幸运的了!没有签合同,且口头协议,没有证据,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更多是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是企业。上上楼说的也对,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限至少要2年才行,试用期不是随意约定的,而是根据合同期限才能决定的。
  现在不签《劳动合同法》吃亏的可不是员工!
  你们公司做法不对,但我鄙视那样的员工,这样的事情主要看你们公司跟劳动局关系怎么样了,据我在东莞的客户说,东莞太多这种劳动纠纷了,管太严,企业没法生存,政府少了很多税收,所以很多纠纷劳动局都不管的,看你们关系怎么样了
  谢谢各位,已经处理了.他耍无赖在先我们也只好耍无赖,如果他去告我们就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务关系,那人衡量过后,还是乖乖结工资走人了.这人人品真是差,如果你在公司用心努力干出了成绩,索求赔偿才理直气壮,玩了两个多月还好意思这么干.    现在公司所有员工都在补签劳动合同中.
  知足吧,本人没有给你顶真。否则:1,两个月的双倍工资;2,补交社保金;3,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因为试用期你没有书面证据。
  这件事对你\对你公司而言未必不是件好事;  应该引起公司高层的重视,员工关系管理不是随口说说就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不单是保护员工,也给在保护企业,就看怎么去运用;  员工进入公司起劳动合同是要签的,但并不是说企业就不能解除,只要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是可以随时解除的,这里还有一件要注意的事:怎么证明不合格!这就要求企业有一个完善的职位说明及员工管理制度;
  “他耍无赖在先我们也只好耍无赖,如果他去告我们就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务关系”    算你走运了,那总助也真部怎么的。  你们是事实劳动关系了,不是你公司承认还是不承认的就能定的  
  录用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你的案例入职已经2个月,本来试用期不合格时不需要赔偿的,但是因为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员工2倍工资,即2X2=4个月的补偿
  楼主,是那个人不懂法,你们也不懂法,错在你们,他要不回来是因为他的法律意识淡薄
  楼主,赶给一个月。不然你五个月工资都不一定赶得走他。
  上海物流群;
  的确要给,但是这个不是补偿,而是罚款,是因为在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款  至于他说的永久性,那是不存在的,必须超过一年不签订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肯定要给  双方约定试用期,要以劳动合同为准  作为用人单位,首先要制订好员工手册,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越快越好
  赶快把劳动合同补上,如果可以的话把签订日期往前写,按照破的新劳动合同法,需要在一个月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个月至一年的服务期要双倍支付工资的;  另: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无偿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在操作上需要给员工明确的指正和指导改进机会,可以在其间 加入定期考核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可避免此问题。
  作者:山的那边还是山
回复日期: 15:04:00
      知足吧,本人没有给你顶真。否则:1,两个月的双倍工资;2,补交社保金;3,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因为试用期你没有书面证据。        别告诉我你就是当事人哦!
  谢谢各位的意见,我们的公司正在努力改进中.要想规范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到的.
  这人当时结了工资走人了,现在又来告我们公司啦.觉得很可笑,一个成年人说话老是出尔反尔的.    他当初入职时填的资料有欺诈行为,就这一点开除他都不用付工资了,你们说对吗??
  那要看什么样的欺诈行为才能开除。  另外,你们没有机会开除他了。麻烦事来了。
  公司需给的赔偿金包括:代通知金和补偿金。   第一、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及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这是代通知金的由来;   第二、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单位不积极履行补偿义务,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数额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应该是你的一个月工资。   根据以上分析,你应获得的赔偿金为:代通知金+补偿金(+违约金),大概在8千元至1万元之间。当然,如果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对补偿金或赔偿金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处理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作者:山的那边还是山 回复日期: 15:04:00           知足吧,本人没有给你顶真。否则:1,两个月的双倍工资;2,补交社保金;3,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因为试用期你没有书面证据。  
    这里顶一下:  1.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了两个多月,所以去掉一个月,另外一个多月工资要付双倍,估计3个月吧;  2.公司没有约定试用期,现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不到半年,支付半个月的双倍,也就是一个月,这里1个月吧;  3.公司没有为员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这里里0.5个月;  4.补交社保金。  
至于没有提前30天通知要不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这个问题嘛,公司现在已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了,没提前30天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了吧;  
楼主说那总助有问题,但是我感觉你们公司人事部更有问题,应让他下岗回家种田了。
  这个在试用期以内,让他走人,不用付这么多月的工资吧,试用期,最多给一个月的工资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试用期转正签合同后才交社保,风险巨大
试用期转正签合同后才交社保,风险巨大
胡同也是一种文化
实践中很多公司认为试用期内还没有转正,这时候不签劳动合同属于正常,等转正后确定录用这个员工了,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一度成为部分公司的通行做法,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认识,侵犯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公司来说也存在巨大用工风险。案情简介:小张入职某公司,该公司承诺,试用期工资3000元,6个月试用期转正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4个月后,因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小张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12000元,同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500元,经审理,发现该公司确未支付工资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之规定,自小张入职超过1个月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共计9000元,同时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46条之规定,该公司需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半月工资,即1500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全部请求。试用期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内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在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很多公司在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认识误区,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两者不能独立签订更不存在先后顺序,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若公司先签订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发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大家都知道,缴纳社保是公司法定强制的义务,要是直接不缴纳,公司风险巨大,除了直接不缴纳社保还存在一种变相不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而且在现实工作中比较常见,那就是转正签订书面合同后才缴纳。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及时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那么,大家认为是不是只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才建立劳动关系呢?不是的,这也是大家认识的一种误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员工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公司为这种劳动支付报酬。因此,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确立,因此即便还在试用期内没有转正,即便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缴纳社保,如果等到几个月试用期过了,转正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缴纳社保是存在巨大风险的,结合实践经验,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四点风险:重点对上图风险2、风险3进行说明如下:图示风险2:公司转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才缴纳社保,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46条,员工辞职后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图示风险3:若公司在你入职后超过1个月不满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举个例子,你的月工资5000元,你到公司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00元文中所提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公示:在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工作未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胡同也是一种文化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看透生活的真相,依然热爱生活。
作者最新文章企业能否只签订试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吗?_大发888客户端下载,大发游戏平台|大发娱乐下载
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企业能否只签订试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吗?
企业能否只签订试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吗?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人力资源栏目关注:
一、企业能否只签订试用合同只签订试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划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假如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法》的。二、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等项内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延伸阅读:
一、试用期企业该不该签合同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
一、企业能否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最好依据岗位要求提出具体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做出明确要求,或者对聘用者进行考核。如今一些企业没有说明这一点,就造成辞退不合法的后果,以致于被依法判决向劳动者给付赔偿金。此外,企业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是在试用期内。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试用期相关栏目
关于企业能否只签订试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吗? 的推荐内容
试用期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劳资纠纷律师咨询热线。专业知名人力资源律师/劳资纠纷律师为您解决人力纠纷,累计为上千家企业解决人力纠纷!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试用期相关咨询
试用期相关案例
试用期相关资讯
试用期相关法规
试用期相关文书
试用期相关专题
试用期热门专题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员工试用期合同、员工试用期辞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试用期规定、试用期和实习期区别、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等内容介绍。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400-818-9919。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我的图书馆
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签订
劳动合同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文/陈建华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8年通过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依法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约定3个月试用期。2009年刘某因本人原因辞职离开A公司。时隔3年后,2012年刘某又再次进入A公司工作时,A公司与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提出要约定试用期,刘某则不同意。同时辩称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的规定,A公司在从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要约定试用期的要求于法无据,A公司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曾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由于对此条款理解各异,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这类劳动争议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在从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刘某人是原来在A公司工作过的人,A公司也是刘某原来曾工作过的单位,双方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3个月,那么,在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符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属性,A公司就不应提出再要约定试用期的要求。否则,就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单位无论是再次招用,还是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约定试期。
刘某与A公司之间,就属于这种情形。
将约定试用期的次数限定为一次,是考虑到劳动者人品和基本技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而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和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曾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当刘某2009年从A公司依法辞职,就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2012年刘某再次入职A公司时,就意味着刘某与A公司新一段劳动关系的开始,而不是2009年劳动关系的延续。刘某再次就业后有可能会改变岗位或工种,新的岗位或工种对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素质等与之前岗位或工种的要求有所不同的或更高,即使再次就业岗位和工种与2009年均未改变,但刘某在2009年与2012年之间在A公司以外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术、技能、能力是否得到增长、提高,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A公司的工作环境、压力等情况,这都是双方需要重新考虑、考察的因素。因此,再次约定试用期,有利于维护A公司和刘某双方的权益,二者在试用期内都可考察对方情况,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情况,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有以下特点:1.试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2.没有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试用期的次数;3.试用期内,没有工资报酬的规定;4.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的缺陷十分明显。有的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利用试用期规则,同劳动者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较低的报酬,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再找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这种用工行为,虽然可以大大降低其用工成本,但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特别是那些对工作岗位技术要求不高,劳动者可以很快进入工作角色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着充足的劳动力供给,部分用人单位是乐于此道的。因此,这样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必须加以完善。针对以上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试用期的不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以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极大地完善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结合本案,刘某于2008年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依法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约定3个月试用期。2009年刘某因本人原因辞职离开A公司,这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时隔三年后的2012年,刘某又入职A公司,这表明新的劳动关系开始,并不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或存续。因此,A公司与刘某在从新即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提出约定试用期的要求,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相反,刘某认为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的说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误解,该理由于法无据,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员工转正工作总结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