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 规范性文件件要印发之后一个月才可以实施吗

&&欢迎光临我们的网站,
洛阳110联动电话:110
洛阳卫生监督电话:
洛阳消费投诉电话:12315
洛阳电力抢修电话:95598
洛阳天气预报电话:12121
中央部门站点
外交部国家发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技工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民用航空总局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质检疫总局安监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务院新闻办西发领导小组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证监管理委员会保监管理委员会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省直部门站点
河南省人民政府
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边检省中医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测绘局省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农科院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地矿局郑州铁路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盐务管理局(盐业总公司)省地方铁路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省贸促会郑州商品交易所省台办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河南省档案局
市直部门站点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用事业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市会展办公室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市发展研究中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兄弟县区站点
涧西区人民政府
西工区人民政府
老城区人民政府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洛龙区人民政府
吉利区人民政府
偃师市人民政府
新安县人民政府
伊川县人民政府
孟津县人民政府
洛宁县人民政府
汝阳县人民政府
栾川县人民政府
宜阳县人民政府
嵩 县人民政府
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龙门石窟园区管委会
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 >
关于印发伊滨区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暨碧水 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滨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滨区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暨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伊滨区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暨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伊滨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伊滨区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暨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提高我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洛阳市政府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洛阳市2015年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大力实施碧水蓝天工程为主线,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牢牢抓住“加强环境日常执法监管、提升环境管理服务水平、加大综合性污染防治力度、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等四项重点,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各项事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工作目标(一)全区环境保护暨碧水蓝天工程年度责任目标按时按要求全面完成。(二)全区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得到持续加强。(三)全区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四)守牢底线,确保全区不发生各类环境安全事件。三、主要任务(一)大力实施蓝天工程以“减少燃煤污染、降低扬尘污染、控制车辆污染、治理有机污染”为主线,深化大气污染治理。1.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2015年,继续追加一批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坚决杜绝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城市区、产业集聚区禁止审批建设燃煤设施。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2.拆除分散式燃煤锅炉,优化能源结构。10月底前,城市区、新建产业集聚区拆除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督促伊滨区1号热源厂在新的城市供热规划建成后作为调峰热源完成“煤改气”。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区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伊滨区1号热源厂3.完成玻璃行业废气治理。2015年6月底前,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公司完成除尘脱硝治理,工业废气排放达到《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SO2排放执行《洛阳市城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规定标准:SO2≤200mg/Nm3。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诸葛镇政府、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公司4.石灰生产企业实施除尘脱硫治理。2015年11月底前,相关企业对鳄破、筛分、细破、皮带传输、石灰窑、煅烧、下料、入库等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诸葛镇政府等相关单位5.砖瓦工业实施除尘脱硫治理。2015年11月底前,相关砖瓦企业烧结类砖瓦生产企业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治理。新的排放标准颁布前,未通过“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砖瓦企业,治理后按新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自2015年起,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隧道窑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水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6.开展储煤场扬尘防治。我区所有储煤场必须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有关扬尘防治的规定,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煤炭的加工必须在室内实施,煤产品的配送必须落实密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文物局、区国土分局、各镇政府7.强力淘汰黄标车。2015年,淘汰我区剩余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应当强制报废的老旧机动车全部淘汰。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建设局、各镇政府8.实施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对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开展油烟治理。鼓励党政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集体食堂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9.继续实施城市区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6月底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洛界高速洛阳第一、第二加油站,以及新建或改造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诸葛镇政府、李村镇政府等相关单位10.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5年对涂装行业、印刷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完善防治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实现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11.深入推进建筑扬尘、道路运输扬尘、散流体、搅拌站等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区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创建办、区交警大队、区综合执法大队、各镇政府12.继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配套机械、技术和青贮、黄贮、生物质能转化等综合利用措施,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抓好常态化秸秆综 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牵头部门:区社会事务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13.规范管理露天烧烤。取缔占用城市道路的露天烧烤,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区创建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综合执法大队、区规划建设局、区环保文物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工商部门14.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按照“真启动、能管用”的要求,对原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进行修订完善,有关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执行方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应急机制。牵头部门: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区综合办、区规划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创建办、区教育中心、各镇政府(二)大力实施碧水工程以饮用水源整治、工业企业废水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金属污染整治为重点,深化水环境综合整治。15.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属地政府做好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清理整治可能影响饮用水源的污染源,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染饮用水源。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各镇政府16.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治理。2015年11月底前完成龙门煤业、重点化工企业、重点钢制家具企业排放废水的深度治理任务,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标准;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减少排放量。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龙门煤业公司等相关企业17.开展医疗行业废水治理。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诸葛镇思亲医院等医疗单位废水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完成改造,外排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减少排放量。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思亲医院、各镇卫生院等18.加快伊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促协调加快伊滨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年底前主体工程完工;抓紧完成伊滨区临时污水泵站建设,确保伊滨区近期污水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牵头单位:区规划建设局、区社会事务局责任单位:庞村镇政府、李村镇政府19.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庞村镇政府要完成镇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为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寇店镇政府要完成镇产业集聚区与和谐社区污水处理厂管网对接工程建设;佃庄镇政府要启动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庞村镇政府、寇店镇政府、佃庄镇政府&20.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机制,确保伊滨区庞村镇白草坡村、门庄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稳定运行,寇店镇和谐社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并通过上级验收。稳步推进省级、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庞村镇政府、寇店镇政府等(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21.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区环保文物局要落实5—10人的环境监察队伍,五镇环保所要落实3—5人的环保队伍。要切实保障环境监察、监测、人才、车辆、装备等条件,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环保监管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22.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制定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方案,严格落实乡镇分包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将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分解到人、责任到人,落实日常巡查报告机制,确保环境隐患早发现、早处置,真正实现区、镇、村(企业)三级网格化管理格局。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23.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等执法监察活动。全面排查辖区环境隐患,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取缔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防止污染反弹。持续强化环保执法监察工作,严厉查处小污染企业,取缔非法石英砂企业。坚决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督促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24.联合执法打击一批环境违法企业。要建立起区环保部门与公、检、法、工商、电力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环保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和配套办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企业采取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吊销执照、断水断电、关停取缔、强制执行等综合措施,严厉打击一批长期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全区环境安全和人民环境权益。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检察室、区综合审判庭、区工商部门、区供电部门、各镇政府25.切实加强排污单位排污费征缴工作。严格规范伊滨区排污费征收程序,依法组织开展排污申报工作,加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企业规模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逐步扩大企业排污费征收范围。对拖欠排污费企业全额追缴本金及滞纳金,并依法实施行政罚款,提交法院强制执行。将恶意拖欠排污费企业纳入 “黑名单”管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文物局、区综合审判庭(四)提升环境管理服务水平26.认真做好群众环境投诉的快速处置工作。积极做好12369和110等环境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确保各类环境投诉件按时办结率100%,力争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并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27.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切实加大招商入驻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提前介入并全程指导新上项目办理环评手续,确保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2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积极配合洛阳市环保局完成伊滨区大气环境PM2.5监测点建设,并顺利投用。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按制度落实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外包制度,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具备主要污染物监测条件,基本实现重点企业日常环境监测全覆盖。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29.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全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队伍,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进一步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完善环境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建立应急体系,基本实现“企业应急组织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落实”的目标。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相关企业30.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宣传教育。辖区内市控以上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公开环境基本信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5%,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不低于80%。牵头单位:区环保文物局责任单位:区教育中心、区创建办、各镇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区管委会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区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碧水蓝天工程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文物局,负责日常工作。年初区管委会要与乡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完成时限和奖惩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印发《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严格实施日常考核管理,实行月通报、月排名,狠抓工作落实。(二)加大财政支持,实行政策引导。要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对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全区年度环保投资不低于上年GDP的1.5%。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等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要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扶持力度。要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经费。要对重点企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工程、农村区域污染治理项目和燃煤锅炉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煤改气)等进行财政补贴、实行“以奖代补”。(三)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联动。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二是属地管理责任。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部门主管责任。区环保文物局依法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含工信、安全)、规划建设局(含交通)、社会事务局(含水务、农林、畜牧)、教育、国土、公安、工商、供电、金融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本行业或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以新《环保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节能宣传月、环保教育宣传周、地球日、环境日、低碳日等有效载体,深入开展环保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主题活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和能力。各级政府网站和报纸媒体要设立环保宣传栏目,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兑现工作奖惩,实施责任追究。1.对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奖惩。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为前两名的乡镇,认定为“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奖励。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为最后一名的乡镇(存在重点任务或多项任务未完成的),对该镇年度综合性评优创先工作实行“一票否决”。2.对党委、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乡镇党政领导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分管领导停职检查、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等处理:辖区内存在1个以上(含1个,下同)未批先建或未批投产的建设项目的;辖区存在1个以上违法排污企业,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辖区内存在1个以上“十五小”、“新五小”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且不能按要求时限关闭拆除的;辖区内存在被列入环保“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企业的,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被上级环保部门实施区域流域限批的;辖区内存在环境隐患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因污染问题引发环境信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3.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区有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领导效能告诫,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等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在环境监督监察中不负责任,致使发生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或者延误处理的。发改、工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安监、规划、公用事业、园林、煤炭、质监等负有行政审批权或行业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或设备违法批准、核准、备案的;对本行业内环境保护职责任务不作为或监管不到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环保部门移交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办理证照或通过证照年审的;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未注销证照的;为“十五小”、“新五小”、国家明令淘汰项目、污染严重项目办理年审证照的。住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城市扬尘监管治理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供水、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提供电力、水源的;对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企业未停供生产用水用电的。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明确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产能,不按要求淘汰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仍提供贷款的。4.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在评优评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拒不执行环保限期整改要求或拒绝、阻挠环保监督检查的;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偷排直排污染物或污染物超标排放不能限期整改的;被列入环保“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被实行环保限批的。
版权所有 (C) 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