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面上美瞳线价格 工作的工资 是怎么定的?是按企业安排 还是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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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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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申请报告】【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工资申请报告范文集团董事会集团公司乘着改革的东风,奋力拼搏,稳健发展,至目前已经成为我县县域 经济的强势企业。为落实靳总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为打造“百年金甲”更好地做出贡献。针对现行员工工资偏低,不适应 企业发展的需求, 特请求对我公司员工现行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的原因 1、药业公司近五年来工资标准一直未动,五年前的工资标准远远低于目前的工资 水平,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2、现行公司标准和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不平衡,差距过大。3、过低的工资标准,严重地影响到员工队伍的稳定。二、调整的原则 1、兼顾企业、员工二者利益的原则; 2、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基本平衡的原则; 3、充分体现人尽其才、按劳取酬的原则; 4、优化设岗、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的原则; 5、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原则。三、调整的方法和标准 1、经营管理人员以责任和职位定为四级 一级:经理; 副经理; 二级:科长; 副科长(车间主任); 三级:工长; 四级:带班长。2、一线员工根据技能高低和表现定为三个岗档A、核心岗档,(占总人数的 15 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能全面掌握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在员工 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B、骨干岗档,(占总人数的 30 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主要技术骨干,能熟练掌握岗位技能,能妥善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常朝阳【wlsh0908】整理 【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见问题,工作踏实认真,能带领一班人共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C、一般岗档,(占总人数的 55 左右); 这部分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服从领导,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3、以上各级别、岗档,据我们调查,我公司现执行的标准比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相 应标准普遍低 30-50 左右。请集团公司予以平衡。四、附则 1、工龄工资 仍执行集团公司原工龄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月工资额。2、职称工资 通过自学等方法,取得国家承认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中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 10 元, 高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 20 元计发工资。3、岗位变动 ①人员的提升和降职; ②岗位业绩考评后升岗和降岗; ③新进员工的定级, 都应按其实际岗位的变更,对其工资标准进行相应的变更。4、新员工上岗,为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 300 元,试用期满,按其进 入实际岗位的相应工资标准执行。5、对员工的岗位档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体评议,优胜劣汰,能上能下,充分激励 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x x x x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朝阳【wlsh0908】整理
【工资申请报告】工资调整申请书尊敬的公司领导我于2008年进入 导安排,目前在 公司,进入本公司以来服从领 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资料等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 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 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业主、施工负责 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 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网络学习相关专业知 识,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工作近年以来自己的全面能 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工作中得到了业主及 总公司的一致好评。多次受到总公司的表彰。由于现在物价上涨,消费逐日增加特向公司申请工资调 整,望给予合理调整到 元。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 凭着自己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出色的完成职内的任 务,全面维护好我公司的形象。来本公司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 境界、团结精神及对工作的认真态度。使我在素质、工 作能力、专业知识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 不断前进完善。公司的明天需要靠大家努力的去创造, 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明天也会更加辉煌。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拼搏,希望公司领导对我的申 请给予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章宏江
【工资申请报告】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您好! 时光过得真的很快,自从毕业加入**公司,至今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作为我的第一份 工作,我一直充满热情,满怀抱负,并且在这一年半里的工作中,我积极进取,比较踏实用 心地工作, 并且也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更快地得到了锻炼和成长, 积累了一定的产品开 发的经验以及汽车体系的流程。自 08 年以来,由车间到设计产品,目前我们也分别在做****等产品,以及一些公 司正在涉足的新领域的产品,如****等。而且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我们也分别在对***** 进行学习、研究,作为**行业不可替代的**,我们现在所学所想,这也将会成为公司未来发 展、竞争的坚实后背力量。技术团队团结和奋进的精神时刻鼓舞着我, 领导的督促和教导也时刻勉励着我们, 能够 在**工作, 我们感到的是幸运和满足, 再多的工作我们也都会毫无怨言地尽自己的能力去做, 去做的更好,因为我要用自己的努力勤奋的劳动来回报公司的知遇和培养。之所以给领导写这份申请,也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向领导、向组织 寻求帮助。生活的捉襟见肘常常会使我分担很多的精力。每月五、六百元的房租已经让我感 到很大的压力,再加上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开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加之日常 的饮食及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又是很难节省??现在每个月我们拿到手的工资是 1400 元, 负担这些支出真的很困难,况且作为未婚无房一族,以后的生活都要靠自己去打拼。随着房 价和物价的不断上涨, 入不敷出的我们也很难向父母伸手, 因为这个时候该是我们来报答他 们的养育之恩!可是我们能做的太少,做的不够,现实真的很无奈?? 当初我们进入公司时, 了解到我司的薪水是工作满一年是可以有些浮动的, 这也让我们 感到了欣慰。因此也恳请领导根据我们的实际生活困难和我们以后可以为公司做的贡献, 能 够同意我们的这份难言之请。我们一定会努力工作的。此致 敬礼涨薪申请书范文领导您好! 本人从毕业后一直在 XXX 工作,至今已经是第 XXX 个年头过半了。经过慎重的考虑, 特向您提出加薪请求,理由如下1、目前我所负责的工作内容有:业务跟单助理,对外辅料操作员,辅助内勤工 作。作为辅助跟单,哪里需要往哪上,这个忙完帮另外一个,众多的工作内容造成我目前的 工作状态:空时我不空,业务员忙时我更忙。2、 XXX 深办是深圳市规模较大的外企深办之一, 但至今本人的薪水为 XXX (税后 XXX 多点) ,远低深圳市平均月薪水平。而能给我带来额外收入的外单越来越少,今年至今的月 均提成也只能达到¥XXX/月。两者相加,仍然低于深圳市平均月薪水平。3、以 XXX 内部员工薪水平做平行参考,比较的结果是:相同的薪水,本人从事更多 的工作内容;或者相同的工作内容,而本人获得的却偏低的薪水。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恳请领导并同意给本人提高薪水。此致 敬礼 涨薪申请书范文XXX 科长您好! 随着我公司的不断发展状大, 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我感谢公司领导对 我的栽培和帮助,我非常的信任你们。基于对公司的热爱和对领导的信任,鉴于现在的工作 职责范围和工作强度,我希望月薪是 xxxx 元(在原基础上增加 300 元) 。如果对员工的工作没有一个明确的激励手段和考核标准,员工的素质高低、做多做少、 做好做坏都只是拿基本工资,那对他们来说,为工作付出的满腔热情、牺牲的休息时间和身 体健康来说是不公平和不值得的。提出这样的薪金要求,并不是“居功自傲” ,我所付出的谈不上“功” ,所以请不要误会 我的本意,我只是实话实说。我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 如果公司领导认为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及质量还未能达到 xxxx 元月薪的要求,我诚恳的 希望您能提出诚肯的意见或建议, 让我今后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在提升自己能力的同 时将工作做的更好,向更高的目标迈进。也请您放心,如果公司不予考虑,我仍然会像以前一样,用积极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去 做好每一件事,不会因此怠慢工作,这是我的知识和修养要求我应该做到的。期待您的答复。某某某 x 年-x 月-x 日涨薪申请书范文本人自入职公司至今, 在公司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 个人能力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 对行政部的工作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已基本熟悉,掌握了一套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 式,现已能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为公司的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行政部的工作内容逐渐增多, 本人涉及的工作内容范围也一直在 不断拓宽,但是本人自转正以来的薪酬一直是 2300 元/月(基本工资加上一切补贴) 。广州 市属于消费水平较高的一个市区,本人自己在外租房,现阶段物价又总体上涨,希望总经办 能够综合这些内在和外在因素给予考虑将本人薪酬调整至 3000 元/月。当然, 如果领导认为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及质量还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调薪要求, 我诚恳 地希望领导能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让我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和目标, 能有效地提升自己能 力,将日后的工作做到最好。涨薪资评估报告 1、 对上班族来说,薪水无疑是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加薪直接影响到今后工作的努力 程度。2、 现已严格控制加班,实行三班倒,比原来的所得工资减少许多。3、 物价比之前上涨许多。4、 房价比之前上涨上百元。5、 我等入公司三年有余,对电气线路及电话线路等各种安装、维修、应急等事宜已熟 练掌握,并考取消防员上岗证、高压进网电工证、主任证等证件,但始终未曾私人申请 上调过工资!尽管今年的 CIP 一涨再涨! 6、 由于加班减少了,工作量不变,工作负荷相对有所增加。涨工资申请我发现自己工作不爽好长时间了, 我常常想人是不是都该有所追求, 我的追求是什么呢, 我每天加班、 奔波为的是什么我干麻要这样。现在我发现对工作不满意在同事中是普遍情况, 程度不同除了新员工外,分不满和很不满两种。直白地说我认为原因是公司造成的。在我眼里公司是个磨房,老板的经营思路是:怎样 用最少的成本让磨转起来。由此给拉磨的驴最少的料,让驴刚好饿不死,磨整天在转。但是 驴吃不饱,没有劲效率低,结果磨出来的面只有一点点。如果因此老板更舍不得下料的话, 总有一天磨出来来的面不够下料了, 这样的未来会怎样?老板未必敢杀驴, 但肯定要卸磨了。我觉得老板应该算算下多少料给驴能磨出最高效率, 面是省不出来的, 要靠驴的努力磨出来。我眼里公司就是如此,公司对如何节约成本重视得很,重节流不重开源。这些年社会上 工资水平提高了许多,而公司越来越喜欢用便宜的员工了,大家的收入该不该提一提,不知 公司怎么想。其实我们停顿的工资相对社会、行业来讲是在降低,我们付出的和收获的已经 完全背离。员工不管学历如何, 随着经验的丰富, 工作能力的提高, 原先的收入不可能满足, 越是人才越容易走掉。仿佛公司从上到下都是来打工,都是临时在这给自己挣点小钱,都随 时会走掉。会有人为公司考虑?这样的公司会有前途?我看不到。公司对未来发展是有目标有方向的, 但是靠谁实现, 怎么实现?靠一群越干越没劲有机 会就会走掉的员工能实现?有时候公司也想给个人些好处, 比如搞项目经理承包。可是公司 对一个项目会花多少钱很了解的, 公司承包给各人的价格不会高于这个数, 承包人没有利润 空间。该花的一定会花掉,承包人挣的是公司管理成本中节约的一小部分,能有多少?反之 如果公司留出合适利润空间那人人都会愿意包公司到底包给谁?公司技术实力不足, 个人承 包又化整为零,个人的能力就更小了。比如工程,施工阶段只是其中的一个原本应该相对简 单部分,却吸引我们 90%以上注意力,合同的制定、工程界面划分、前期的准备这些重要 工作做得太少了。公司应该改变一下经营思路和管理方法, 首先是给我们加工资, 因为没几个有士气的员 工了!也许领导们认为公司现在条件不是非常好,改善之后会给我们加,并且讨厌主动伸手 要钱的员工。但是,我就是想说:当我加班到很晚,当我坐在汽车上火车上,当我挎着小包 或着大包一个人走在不在家的任何地方的时候我问我自己我图了什么?这里是发展的环境 还是这里待遇优厚,或者是我为某种锻炼而偏执地要过一种苦行僧的生活。还有许多想说的,累了,最后陈:我们都干得没劲,请给涨涨工资。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您好! 从今年 4 月 8 日进入迪宝公司当一名职员至今, 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 同事们多方的支 持和帮助,我非常感谢各位。作为一名迪宝的员工,我很喜欢自己公司,更热爱自己的工作。出于本人办事的执著, 对工作认认真真、坚持原则,纵然工作中不断有棘手的问题出现,也能在我积极的应对中, 把它完成的很好。工作中,繁杂的事宜、 纷乱的内容无处不在,付出的汉水与辛苦数之不尽。我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4 月份总 额 37070 元,我是刚来大概销售 10000 左右,5 月份销售额是 86280 元,我的个人销售 是 41825 元,占 48%,到 6 月份我的个人销售是 27531 元,占 42.4%,我愿付出更多的精力 投身于工作,在集体中发挥自己力量,多为公司效力。之所以给领导写这份申请,也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向领导、向组织 寻求帮助。生活的捉襟见肘常常会使我分担很多的精力。每月五、六百元的房租已经让我感 到很大的压力,再加上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开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加之日常 的饮食及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又是很难节省??现在每个月我们拿到手的工资来负担这些 支出真的很困难。当初我们进入公司时, 了解到我公司的薪水是工作满三个月是可以有些增加的, 这也让 我们感到了欣慰。因此也恳请领导根据我们的实际生活困难和我们以后可以为公司做的贡 献,能够同意我们的这份难言之请。我希望我的上述表述能够得到各位领导的认可,对我的 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谢谢我们一定会努力工作的。此致 审请人 张红霞
【工资申请报告】关于调整公司员工工资的申请报告一、 调整的原因 1、 药业公司近五年来工资标准一直未动五年前的工资标准远远低于目前的 工资水平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2、 现行公司标准和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不平衡差 距过大。3、过低的工资标准严重地影响到员工队伍的稳定。二、调整的原则 1、兼顾企 业、员工二者利益的原则 2、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基本平衡的原则 3、充分体现人尽其才、 按劳取酬的原则 4、优化设岗、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的原则 5、便于操作和执行 的原则。三、调整的方法和标准 1、经营管理人员以责任和职位定为四级 一级经理 副经 理 二级科长 副科长车间主任 三级工段长 四级带班长。2、 一线员工根据技能高低和思想 表现定为三个岗档 A、核心岗档占总人数的 15 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能 全面掌握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B、骨干岗档占总 人数的 30 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主要技术骨干能熟练掌握岗位技能能妥善地处理工作中出现 的常见问题工作踏实认真能带领一班人共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C、一般岗档占总人数的 55 左右 这部分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服从领导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3、以上各级别、 岗档据我们调查我公司现执行的标准比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相应标准普遍低 30-50 左右。请集 团公司予以平衡。四、附则 1、工龄工资 仍执行集团公司原工龄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月工资 额。2、职称工资 通过自学等方法取得国家承认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中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 10 元高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 20 元计发工资。3、岗位变动 ①行政人员的提升和降职②岗 位业绩考评后升岗和降岗③新进员工的转正定级都应按其实际岗位的变更对其工资标准进 行相应的变更。4、 新员工上岗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 300 元试用期满按其进入 实际岗位的相应工资标准执行。5、 对员工的岗位档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体评议优胜劣汰能上 能下充分激励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山西金甲药业有限公司 二 00 五年元月八日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乘着改革的东风,奋力拼搏,稳健发展,至目前已经成为我县县域经济 的强势企业。为落实靳总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为打造“百年金甲”更好地做出贡献。针对现行员工工资偏低,不 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特请求对我公司员工现行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的原因 1、药业公司近五年来工资标准一直未动,五年前的工资标准远远低于目前的工 资水平,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2、现行公司标准和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不平衡,差距过大。3、过低的工资标准,严重地影响到员工队伍的稳定。二、调整的原则 1、兼顾企业、员工二者利益的原则; 2、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基本平衡的原则; 3、充分体现人尽其才、按劳取酬的原则; 4、优化设岗、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的原则; 5、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原则。三、调整的方法和标准 1、经营管理人员以责任和职位定为四级 一级:经理; 副经理; 二级:科长; 副科长(车间主任); 三级:工段长; 四级:带班长。2、一线员工根据技能高低和思想表现定为三个岗档A、核心岗档,(占总人数的 15 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能全面掌握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在员 工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B、骨干岗档,(占总人数的 30 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主要技术骨干, 能熟练掌握岗位技能,能妥善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 常见问题,工作踏实认真,能带领一班人共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C、一般岗档,(占总人数的 55 左右); 这部分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服从领导,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3、以上各级别、岗档,据我们调查,我公司现执行的标准比集团公司各子公司 相应标准普遍低 30-50 左右。请集团公司予以平衡。四、附则 1、工龄工资 仍执行集团公司原工龄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月工资额。2、职称工资 通过自学等方法,取得国家承认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中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 10 元,高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 20 元计发工资。3、岗位变动 ①行政人员的提升和降职;②岗位业绩考评后升岗和降岗;③新进员工的转正定 级,都应按其实际岗位的变更,对其工资标准进行相应的变更。4、新员工上岗,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 300 元,试用期满,按其 进入实际岗位的相应工资标准执行。5、对员工的岗位档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体评议,优胜劣汰,能上能下,充分激 励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山西金甲药业有限公司 二 00 五年元月八日
【工资申请报告】关于调整员工工资请示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公司自成立以来,奋力拼搏,稳健发展,至目前已经逐渐 成地产开发及建设于一体的企业。为落实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管理 理念,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打造“百年金甲”更好地 做出贡献。针对现有个别员工工资偏低,招聘不到合适的人员,而公 司目前项目正在陆续上马,人员跟不上极大限制了项目的进度。基于 目前情况特申请对我公司部分员工做工资调整。具体如下一、调整的原因 1、公司初期在制定部分项目部员工工资时是针对招聘应届生进 行培养而制定的,但由于现在项目上事务较多无法实现培养目的,所 以在招聘时一般针对的都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这样一来,明显 工作能力与薪资待遇不符。2、地产建筑公司近五年来工资标准一直上涨,一般市面上物价 上涨,而我公司部分员工试用期仅 1500 元,转正 1800 元,明显与行 业内工资待遇差距甚远。3、过低的工资标准,严重地影响到员工队伍的稳定。4、我公司目前项目只是针对管理,下一步我公司将自行施工。5、我公司项目部人员为一人一岗,没有多余专职岗位,每人负 责事项特殊。二、调整的原则 1、兼顾企业、员工二者利益的原则; 2、充分体现人尽其才、按劳取酬的原则; 3、优化设岗、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的原则; 4、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原则。三、调整的方法和标准 1、资料员目前市场价为
元之间(5 年以上经验) ,实 习生待遇应该在
元之间,我们需要的人才工作年限不低于 2 年工资标准应该在
元之间。2、造价员目前市场工资在
元之间(5 年以上经验)实 习生待遇应该在
元之间,我们需要的人才工作年限不低于 2 年以上工资标准应该在
元之间。这部分员工为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能全面掌握经济技术签证, 如我公司不能保证市场工资待遇,该类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会流失,这 样对公司来说影响巨大。工程部为了更好、高效的完成公司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为了减 少优质员工跳槽特此申请调整,请公司领导给予批准!申请:工程部 申 2011 年 10 月 27 日 请 人 :我是04年和我现在的老板开始认识的,当时他说一个月450。开始月底结工资时他却按天数给我算工资,我现在该怎么和他解释了
全部答案(共7个回答)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相关信息什么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怎样理解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矿山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有哪些?什么是国家矿山安全监督?什么是矿山安全规程?什么是生产者的默示担保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履行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国家怎样奖励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我国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怎样理解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公司进行清算我国宪法监督中国结婚年龄劳动合同社保有必要请律师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是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不能忘记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员工加班的时间有无限制性规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作者:深圳劳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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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dmin ]答:员工加班的时间有限制性规定。班后加班是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每日工作8小时之后,安排员工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班后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辏唬ㄈ?┓ǘㄐ菁偃瞻才爬投?吖ぷ鞯模?Ц恫坏陀诠ぷ实?00%的工资报酬。
劳 动 合 同 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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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lincoln ]甲方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z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 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 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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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lincoln ]?1.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定立??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无效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5.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6.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7.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8.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9.劳动合同的续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 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尽管现在找个工作不好找,但这样的老板不值得你留恋。1 首先,他说给你涨钱,说明你有能力,他需要你这样的人才。2 但是,他却迟迟没履行承诺,说明他只是当时怕你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要起来很困难。我也有你这样的经历,不过我没要到,尽管我费了很多心血。祝你成功!
当然可以!首先说,你老板扣一半的工资是不合法的!要马上辞退你也要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你可以先去劳动局告你们老板!不行,再去法院!因为,劳动仲裁不怎么花钱,...
答: 大人在看电视的时候,宝宝跟着看怎么办呢
答: 第一个节目叫:生活八点半,这样既点明了主题,又告诉大家播出时间。朗朗上口。可以深入人心。第二个节目叫:清晨流行风,清晨意味着新人新歌,而且清晨和流行风结合在一起...
答: 爷爷对媳妇说,我儿子是你儿子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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