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团结才能火百度云2017查到2017年的企业房产税务法

【首套房2017年如何认定】- 融360
首套房2017年如何认定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首套房2017年如何认定-攻略
什么是首套房?如何认定首套房
现如今这个社会的房屋价格越来越高,一套房动辄一两百万,由基数大来判定房产是否是首套房,在买房时对于贷款来说......
现如今这个社会的房屋价格越来越高,一套房动辄一两百万,由基数大来判定房产是否是首套房,在买房时对于贷款来说一笔不小的金额浮动,大多银行对于首套房和非首套房贷款的利率都有一定的比例分别,对于长达20或者30年的还款周期,更是一笔很大的利息支出。那么你知道什么是首套房吗?我们应该如何认定首套房?什么是首套房首套房是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以国家对首套房的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和最低首付比率等优惠政策。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想要按照购买“首套房”享受各种税费 减免和贷款优惠,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 和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如何认定首套房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3、 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5、 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以上就是什么是首套房和如何认定首套房的全部内容了,购房前请务必对比这些标准,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再结合自己的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争取向银行获得最佳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套房如何认定
按照最新房贷政策规定,居民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首付比例最低2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30%。而且,公积金首套房贷利率可以按照“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2.75%,五年以上年......
按照最新房贷政策规定,居民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首付比例最低2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30%。而且,公积金首套房贷利率可以按照“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2.75%,五年以上年利率3.25%”的标准执行,但二套房贷利率将在首套房贷利率上上浮10%。那么,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套房如何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经多方查询(比如征信报告上无未结清贷款记录、面谈查证无房、在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无房等等),证实借款人名下无房的,算首套;名下有一套房,但无未结清的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买房的,算首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名下有一套房,且尚未结清商业贷款的,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按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名下无房,但个人征信报告上显示的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房贷,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按二套房贷政策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名下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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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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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2017年如何认定-问答
天津各银行首套房是如何认定的
你好建议你咨询下银行工作人员
首套房如何认定?
您好,如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家庭名下(借款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自住住房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017年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如何收取?
你好,各大银行信用卡取现费用如下:【交通银行】:3000元 【中信银行】:3000元 【招商银行】:2000元 【建设银行】:2000元 【北京银行】:ATM2000元,柜台可全取(5万以下) 【北京银行】:5000元 【上海银行】2000元 【光大银行】:每日累积不超5000元,柜台可50% 【农业银行】:2000元 【中国银行】:中银2000元,长城5000元 【工商银行】:2000元 【兴业银行】 ATM柜台:2000元 【华夏银行】:ATM/柜台最多2万 【民生银行】:ATM/柜台能全取出 【平安银行】:2000元 【花旗银行】:2000元。取现手续费及利息:交通银行:取现手续费1%,最低10元,利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中信银行:人民币取现手续费2%,最低20元,本金和手续费都有利息,万分之五,利息月结时不到1元收取1元。境外美元取现手续费3%,最低3美元,月结利息不足1美元收1美元。招商银行:取现费率1%,最少一次收10元,本金万分之五。建设银行:取现费率千分之五,最低2元,最高50元。北京银行:取现手续费1%,最少收取10元,当日开始计息,每日万分之五。广发银行:400元以上2.5%取现手续费,最低10元,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光大银行:2.5%取现手续费,最低10元,取现当天开始计算利息,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中国银行:中行系列,境内本行,ATM机或柜台1%,ATM机最低8元,柜台最低10元,境外国际3%,最低3.5美元;长城系列,本行本地免费,异地1%,最低10元,异地跨行12元/笔,跨行本地14元/笔,境外国际3%,最低3.5美元。
2017年信用卡如何套现?
最近流行的两种提现方式:一种直接去银联存取机提钱,这种情况只能提信用金额的一半,如信任额度是5万,最多只能提2.5万;另一种常见提现的方式,就是POS机上刷出来。虚拟消息的方式,商家收少部分的费用,直接给现金给你。而银行不知道你的什么方式出来的。当作是购物消费的。有免息的时间段了。有些是50天,这样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也不会产用利息的。注意事项:若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有问题,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2017年买车合适吗?
2017买车看个人需求,分期买车注意事项:证件齐全再申请贷款,一般申请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需准备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或居留证件)、婚姻证明、有效收入证明(税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或其他有效收入来源证明(基金、股票、其他货币收入等)。而房产证明虽不一定要作为必要的抵押,但却是增加资信评定实力所必不可少的。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明也应提交银行。资信审核要予以重视,银行在考量借款人还款能力时,会综合考虑贷款买车一族的房产状况、收入、职业、信用记录,甚至是行业、学历等多方面因素,以此判断借款人的贷款资质。除看重房产证明外,借款人的职业与收入是重要的评判标准。由于车价波动较大,也有银行要求用房产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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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实施营改增进行了部署,明确自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今,房地产营改增税率表已经正式落实,房地产业营改增税率确认为11%。…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今,房地产营改增税率表已经正式落实,房地产业营改增税率确认为11%。…
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
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将对房地产、建筑业影响几何?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房地产行业作为此次改革中的难点和重点,备受关注。如何啃下这块“.....
一.为什么美国房产价格如此低?持有成本在美国房地产税,也称为“物业税”;或简称为地税。是地方针对房地产征收的郡税、市税、学区税的总称。美国地产税的税率是由各个州政府决.....
房地产端午节活动方案背景介绍:农历五月初五,是中国民间的传统节日――端午节,它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节日之一。端午也称端五,端阳。此外,端午节还有许多别称,如:午日节、重.....
3月1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实施营改增进行了部署,明确自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将所有企.....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今,房地产营改增税率表已经正式落实,房地产业营改增税率确认为11%。...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今,房地产营改增税率表已经正式落实,房地产业营改增税率确认为11%。...
3月1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实施营改增进行了部署,明确自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将所有企.....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今,房地产营改增税率表已经正式落实,房地产业营改增税率确认为11%。...
从5月1日起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全面推开试点据报道,从今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将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财政部.....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住房城乡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营改增执行细则。公布的7个细则文件中,有5个专门针对房地产业和相关的建筑业,如《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具体.....
2016关于房地产父亲节活动方案一、活动类型:地产父亲节活动二、活动主题:向天下父亲致敬三、活动目的:结合父亲节的到来为业主及看楼来宾提供丰富多彩的节目,营造节日气.....
3月1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
从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
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房地产去库存解读...
2016的“全国两会”议程已经接近尾声。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去库存”、“高房价”“首付贷”、“限购”、“房地产税”等楼市议题成为了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最为关心的话题.....
全球经济复苏曲折、缓慢、复杂,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此背景下,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3.6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4%,2014年,房地产市场持续走冷,年内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持.....
日,“2014中国房地产100强测评成果发布会暨500强峰会”在北京举行。大会发布了2014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100强、100强房企首选供应商品牌两大主榜单,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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