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文件袋执行标准准企业备案需要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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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安总[2010]58号&&&&&&&&&&&&&&&&&&&&&&&&&&&&&&&&&&&&&&&&&&&&&&&&&&&&&&&&&&&&&&&&&&&&&&&&&&&&&&&签发人:翟家常
&&&&&&&&& 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号),进一步明确责任,严厉查处预拌混凝土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混凝土,替工地留置混凝土评定试件,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能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混凝土。  (一)凡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混凝土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生产资质。  (二)混凝土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有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混凝土,凡发现使用无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或挂靠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供应的混凝土,将对混凝土使用单位给予处罚,并对用于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进行实体强度检测。  (三)在混凝土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当到混凝土生产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生产企业是否与合同一致,凡发现不符的,立即责令混凝土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该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并及时书面报告工程监督部门。二、 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混凝土。  市质安监管总队将严格按照《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9-184-2008)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对混凝土企业所用原材料的质量监督,不定期的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主要原材料进行监督封样,对抽检不合格且用于混凝土生产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用于工程的部位进行实体强度检测,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对多次抽测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混凝土的企业给予两个月暂停混凝土生产的整顿。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有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试验室,以保证原材料、混凝土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检验。  1、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市质量检测协会负责,市质安监管总队进行日常质量监管,凡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备案。  2、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上岗。培训考核等具体工作由市质安监管总队及市质量检测协会负责。  (三)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试配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标准执行)。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的混凝土配比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形成技术可控文件后方可执行。  1、按照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2、根据实际常用材料进行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的设计,通过系统试验,并经过验证试验确定常用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时应考虑水泥与外加剂的适应性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坍落度的损失值。根据原材料波动变化,应及时进行配合比的再验证和调整,提供施工配合比,并完善配合比试配记录。  3、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在第一次开盘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组织开盘鉴定,并应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四)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必须按现行国家和本市规范执行。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出厂检验环节,对出厂混凝土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出厂混凝土质量100%合格。  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不同工程、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性能要求留足相应混凝土标养试件,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替工地留置混凝土试件。&&& ⑵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允许出厂。  ⑶混凝土强度评定要真实准确,真正反映混凝土质量水平,严禁弄虚作假。  2、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结构混凝土质量。  ⑴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并做好详细记录。  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根据混凝土性能指标,保证浇筑及养护等技术要求落实到位,避免因混凝土使用不当,给工程结构带来质量隐患。  ⑶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有关标准及见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制作和养护,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的依据。  ⑷发现混凝土试块不合格、混凝土实体检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要及时向工程监督部门报告。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的混凝土配合比制定等技术工作,对技术负全责。  (二)检测人员、审核人员、试验室负责人各负其责,保证进场原材料检验记录真实、准确。  (三)质检人员、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各自权限范围内的配合比计量调整负责,对配合比的越权调整及违规调整承担责任,凡发现越权和违规调整的,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四)质检人员、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混凝土出厂检验环节要各负其责,对混凝土出厂坍落度检验、检验试块留置、抗压强度检验及混凝土强度评定等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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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材〔2015〕6号&&&&
发布日期: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今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新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精神,促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管理,做好工作衔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结合河北省《关于扩大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5〕5号)精神,“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的通知》(冀建材〔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的通知》(冀建材〔2013〕6号)废止。截止日,由各市审批、省厅备案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规定,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未经省厅备案的,按新申报资质办理审批手续。&
  二、抓好行业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地发展实际,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县预拌混凝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数量和产能进行调控,使之与本地建设总量相匹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编制完成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发展规划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厅备案。&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抓紧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产品供求信息披露制度。在每年年初,及时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预拌混凝土(砂浆)产能信息和市场需求规模、结构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扭转企业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搭建预拌混凝土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平台,通过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能,降低成本,调整混凝土产品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质量。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企业与设计、开发、施工等单位整合成产业集团,由单一生产预拌混凝土产品向大型预制部品件领域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推广高性能混凝土政策和标准,加大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努力提高高性能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水平。&
  四、围绕节能减排和产品质量主线,抓好预拌混凝土标准化生产和信息化管理。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是贯彻落实国家、省防治大气污染和节能减排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途径,也是企业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省厅将研究制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星级评价标准”,引导企业将绿色生产理念融入标准化管理全过程,企业通过标准化制度,规范厂区绿色生产设施和内设试验室建设,合理配备试验设备(具体配置要求见附件1),确保原材料、设备运营维护、工艺技术、产品质量、试验检测、市场经营等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冀建材〔2013〕11号)要求,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数据应与省级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对接联网。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省厅委托有关行业学会和互联网软件公司共同推进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企业试验数据顺利、安全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同步传输,实现“检测数据与建筑同寿命”。&
  五、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监管。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首次用于建筑工程的预拌砂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砂浆供应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后(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2)到省厅办理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省厅今年将印发《预拌砂浆工程使用管理规程》(省地方标准),健全预拌砂浆标准规范体系。&
  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从业技能。为规范管理,避免多头或重复培训,省厅将根据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岗位设置要求,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订培训教材并指导全省培训教育工作。&
  七、加强监督检查。今后,省厅将按照省政府核定我厅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工作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市、县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要求,加强对本地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实验室主要检验设备分类表&
     2.&预拌砂浆供应企业现场核查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7月8日&
主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政编码:05005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许可证号:冀ICP备关于印发《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8:52:04&作者:& 浏览次数:
临建发〔2014〕9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现将《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发展。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和销售。禁止无资质生产混凝土,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站点应与资质证书注明的站点设置相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要进行项目扩建、搬迁、设立(撤销)分站点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进行资质证书变更。未办理资质变更的站点,不得生产、销售混凝土。
在我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分站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站点的管理;
3、分站所有资产属于主站,分站名称应当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分站依次组成;
4、分站自有的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条件等必须满足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分站试验室人员不得在其他站点兼职。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各站点在停产停业、重新生产时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考核时,企业必须提供所有站点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人员设备等相关资料,并且所有站点均须达到资质等级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建设及行业发展要求。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具备生产资质的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将站点人员、仪器设备及机械、实验室状况、质量管理体系等报市建设安质处备案。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好节能减排、扬尘治理工作。厂区硬化、绿化,环境整洁,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出入口有车辆冲洗装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砂石骨料场应有完善的围挡及料棚;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备均应封闭并有收尘设施;使用砂石分离和浆水回收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鼓励企业建设绿色环保站。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专项试验室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试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审查生产站点的供应资格。不得使用无资质或无质量监督备案站点的混凝土产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应到混凝土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合同登记。严禁将生产任务转包给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和销售,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机制砂,采用技术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实际条件及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配并达到最佳性能;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主任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混凝土发货单必须由生产操作系统打印,不得另行打印。
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用于交货验收的混凝土试块,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制作,并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标准养护。施工现场不具备标准养护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养护。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备案证复印件;
(2)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格报审暨合同登记表;
(3)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发货单);
(4)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
(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6)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7)预拌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其他特殊性能要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检测机构应配备有关数据采集设备,并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试验等信息的实时采集和上传,确保混凝土质量及检测数据的真实公正。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做好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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