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一等功的士兵待遇异地安置有利于士兵生活的原则,怎么定义

士官转业如何安置 吉林省-林省梨树县2013年民政局如何安置
士官转业如何安置 吉林省
来自:梁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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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如何安置 吉林省5分
建议你选择自主择业买断,你有了安置费,然后自己去找个工作不成问题,地方好多单位还是喜欢部队转业军人的!如果你一心等着安置的话也可以,你就耐心等吧,只是一点小建议,希望能帮到你,只要你不嫌弃到时候给你安置的工作不满意
个地区 根据每个士官的服役情况不同 会有所不同,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异地安置 :(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根据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
还是和以前的一样 义务兵回来是由武装部开具证明,安转办或民政局给办理, 军官或3期士官则是有部队派发就业安置卡,民政局办理!国家政策,全国通用。1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1、城镇户口、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待分配时间”的定义:  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2、转业士官安置的原则:  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5)对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得异地安置。3、复员士官落户原则: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落户,如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违反婚恋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可以落城镇户口。
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粮油关系到接收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军转办报到,办理有关手续。进入党政机关及政法部门的党政干部,报到后,接收主管部门真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人事局录用处办理录用手续。 基本安置工作1、转业干部分配去向,原则上回入伍地安置,在市本级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转业干部安置,要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主要是充实和加强空编或有增编计划的部门及事业单位,以及新、扩建单位。有空编的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可自愿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置。转业干部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参照原在部队的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团职转业干部,按照(90)国转联字3号文件规定做好职务安排工作。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与转业干部同步安置;、转业干部分配办法,一是考试分配, 进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的转业干部实行考试分配,做到考试分配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考试分配结果公开。二是指令性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根据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岗位要求和转业干部综合素质进行合理分配。三是双向选择分配,在指令性分配计划中,接收单位可以选择转业干部,转业干部也可以选择工作单位。 接收条件:
1、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长春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2、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并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3、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到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
4、本省其它地区原籍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5、本省其它地区原籍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六年以上的。
6、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外省或本省其它地区原籍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市满八年以上的。
7、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且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吉林省士官转业的安置政策:  根据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  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关系和钱!我一个朋友三级士官转业,进了我们当地公安部门事业编制,转业费都搭进去了还外加了两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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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各单位,东风场区: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方式
(一)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通过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退休。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复学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回原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二)入伍前户口在本省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接收地县级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异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籍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外省入伍需在本省安置的。
(四)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安置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各市州。
三、档案管理
(一)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入伍地县级安置部门。县级安置部门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方式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其中:自主就业的移交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安排工作的移交工作单位;在校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移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二)退休和集中安置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部队移交服务管理单位。分散安置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部队移交退役士兵落户地的县级安置部门保管。
四、户籍办理
(一)退役士兵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报到时,由县级安置部门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籍登记。
(二)转业士官持退出现役证件和省级安置部门出具的《甘肃省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受安置审批表》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异地安置的,凭安置部门的分配通知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校大学生复学的回原学校所在地落户,不复学的持退出现役证件、学籍证明、入学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后,安置地县级安置部门按规定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一次性退役金和兵役优待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由市县安置部门与教育培训机构结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省、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货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财政贴息。
(六)退役士兵报考不到下列岗位时,享受加分等优惠。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时,在录取总成绩中,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加5分,士兵按服役年限在义务兵加分基础上,每年服役1年加1分;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二等功以上加的10分,多次立功的,按照最高等级加分。政法干警招录时,确定30%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考录总成绩中,入伍前已经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加10分;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加10分,士官按服役年限在义务兵加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加2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时,确定80%的招录计划,重点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
(七)退役大学生选择复学的,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待遇。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持退出现役证件到原单位报到,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九)自主就业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土地。
(十)由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十一)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投档,并享受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的教育资助。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伍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省内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招录的,优先录取。
六、安排工作
(一)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接受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本地实际情况,下达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企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按年度下达,省安置部门负责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和省属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分配事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下达上级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编制下达所属企业退役士兵接收按照计划,同级安置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分配事项。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和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工勤岗位内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县级人民政府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发生人员分流、失业等,享受企业同类职工同等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和省属企业都有承担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
(四)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1年),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1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在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六)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七)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七、退休安置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安排工作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工作。
八、供养安置
(一)供养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和分散供养。
(二)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政府购(建)房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安置地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九、保险关系接续
(一)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资金转入安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退役士兵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十、工作责任
(一)省安置部门统筹指导全省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安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
(三)按照部门及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力的。
(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按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五)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部门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一、新旧安置政策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冬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时开始执行。
(二)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
版权所有: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LanzhouResources&Environment Voc-Tech College]&&&&&&网页维护:就业工作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校本部)&&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173号(西校区)&&& &邮编:730021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浙江在线-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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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答:组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难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81.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答: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82.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83.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85.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89.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9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91.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3.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4.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99.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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