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我名下房产查询还贷人不是我这个法院会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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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了,我现在还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
- 回答:(2)
你好!我想咨询欠款人欠我十多万打有借条,但是唯一财产房子抵押与银行贷款如果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怎么判决。 18:51补充:谢谢!他的抵押贷款每个季度还如实的交付着的,到2017年才到期,如到期他付清贷款还能续贷吗! 0:19补充:那他续贷我还是执行不了他的房子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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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欠款人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了,我现在还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的解答:
法院会判决债务人偿还你的欠款;但想以房抵债可能性不大,除非债务人偿还了银行贷款,记载在房产登记簿上的抵押权被涂销。因为抵押权人即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回复时间: 17: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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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银行是可能继续向他提供贷款的。[]
回复时间: 2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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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担保人恶意转让房产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担保人在起诉债务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丈夫,企图逃避法律责任。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撤销当事人恶意转让房屋产权逃避担保责任的行为。2012年11月,张女士将550万元出借给北仑一家食品公司,金女士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未还款。日,张女士向北仑区法院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和担保人金女士,要求还款。同年10月25日,北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公司还款,金女士承担担保责任,但金女士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调查发现,在日至7月3日期间,金女士将登记在其名下的3套房屋及与其子女共有的4套房屋中的权利份额悄悄过户到丈夫名下。7月5日金女士还与丈夫协议离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郑克律师接受张女士的委托,遂代为在北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金女士在未履行担保债务期间,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张女士债权的实现,要求撤销金女士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今年1月17日,北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金女士恶意转让房屋产权逃避担保责任的行为。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顾慧融
本文来源: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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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人以为法院不能拍卖他房产 不执行判决被拘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苍轩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帮他人担保贷款惹上官司的黄某,近日主动腾退房产交由苍南法院处置。此前,因借款人还不上钱,法院判决,黄某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裁定拍卖,黄某却拒不搬出被拘留。出来后,依然拒绝搬出,被移送公安机关。
  2012年8月,王某向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贷款)借款5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内按季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本金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余某、黄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谁料。借款到期,王某却无力偿还。“联信贷款”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余某、黄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余某、黄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判决生效后,王某、余某、黄某依然未按判决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日,苍南法院对黄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裁定拍卖。该房屋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后,黄某及相关人员却拒不搬出。日,苍南法院向黄某发出腾空公告。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做黄某的思想工作,但黄某认为他仅仅是保证人,又不是他借的钱,法院不能将其房产拍卖。
  去年3月16日,苍南法院依法对拒不腾房的黄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但黄某仍然拒不腾退。去年10月24日,法院认为黄某屡次恶意对抗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故将其移送苍南公安机关。今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经初步审查后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
  终于,在多次施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黄某家属主动与“联信贷款”达成和解协议。
  提供保证担保,需留意四个方面
  律师告诉你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远进律师
  黄某作为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人,不但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反而在其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不仅仍需承担履行判决义务的民事责任,还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代价沉重。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黄某并非借款的直接债务人,而是作为债务人王某的保证人,因王某无力履行债务导致其承担保证责任。生活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少见,大多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碍于情面,不少担保人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无多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平时,最常出现的就是保证,也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提供保证担保之前,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在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审查债务人的信誉和债务履行能力,债务人信誉好、偿债能力强,则保证风险相对小。其次,还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保证人来说最好提供一般保证。再次,要注意担保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等约定事项,尽量不要超过自身的担保能力范围,若最终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至于“倾家荡产”。最后,如条件允许,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外提供担保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
编辑: 姜蕾蕾|责任编辑: 黄作敏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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