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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搞末尾淘汰制!你们哪有吗? -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含助理)笔试 - 爱爱医医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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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搞末尾淘汰制!你们哪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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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搞末尾淘汰制度,科室里护士,医生给你打分,在就是全院领导给你打分,院领导包括后勤的,划价的,还有药房的,你说这也太不合理了,院长还说什么对个人负责,对组织负责,对负责的态度来打分!你们说气愤不,上夜班才10快,工资才1700多,还搞这样的事,还说要当传统保持下来,我们好可怜啊,互相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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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医院大过法啊,淘汰也许是好事,不然还真不知道怎么下决心离开混乱的医疗行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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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门这过不了就卷铺盖,夜班费7块,工资没你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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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费4块:'(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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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才1050呢,夜班10块,四天一个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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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更惨,我的科室就我一个人,一年365天天夜夜都要守在这,也没有值班费,有急诊的话,如果收病人100元,我就得5元加班费,如果是做个B超收20元的话,那我就只得1元钱了,工资更低档,财政给300多元,再加上400多元,再加上点加班费,也就那么800多元,说真的好想走人,可是又舍不了这个得之不易的编制,如果同意让我停薪留职的话,我马上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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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forum/Content/free/1/679812.shtml
??西安民生百货大楼调查报告
  西安民生百货大楼是西北最大的商贸行业龙头,多次荣获各种荣誉,销售和利税均是西安大户.可在这背后,只是普通员工无尽的泪水,和领导们脑满肠肥的嘴脸.员工们掰钱过日子,领导们存款几百万.没人去管.请看一名记者的报道:
  我作为一位发行量在30万份以上的西安知名报社资深记者,首要职责就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作用是国家、是党、是人民赋予我的神圣而伟大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起到党号召的“三个代表”的作用。2005年听朋友说起西安民生网站上有几个帖子很热闹,抱着好奇、和一位新闻工作者职业的敏感度,我开始了一次职场调查。而促使我完成这样的调查的力量是郎咸平教授在回答香港答记者问时说的话 “我希望我的言论能够改变国家的改革方向。如果我失败的话,这不是我个人的失败,这是我们国家的失败”
  2005年中旬在西安民生上站上出现了一个作者名为WC的文章。文章主要是针对民生长期实行的种种不合理的制度,有感而发的文章,该贴在民生的网站上短短的时间点击量达到了近3000余人的访问量,而后该作者又连发2贴访问量均在短时间都达到了近3000余人的访问量,而民生的在册职工一共才3000余人。在进一步的调查后记者发现,该公司很多职工手上均有关于该贴的打印件,而且凡是看过该文章的人均是感慨万分,在这位名为WC发贴不久,民生领导层做了一次民意调查,题目是《我眼中的民生5年后的样子》而民生的大部分员工却对民生的未来不抱任何希望,纷纷希望这样的企业早点倒闭?那么是什么要大家产生这样的感觉?是谁一手制造了员工对企业这样的态度?又是谁将民生的网站关闭将上面的内容全部抹杀?请看下文
  民生、在西安乃至西北的商业零售圈中一直位于龙头老大的位子,在开元没有开业前一直是在全国销售排名前10位。而今的民生却江河日下,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局面?通过本此记者的调查发现民生现在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盲目投资惹的祸吗?
  早在1997年民生就提出了‘东南西北中、处处有民生’这样的发展思路,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上,这原本是无可非后的事情。但是记者发现按照民生几年前的发展‘东南西北中、处处有民生’思路。民生所开的分店亏损统统被纳入民生的帐面,而在民生所开分店赚钱的却过户到别人的名下。这样的问题说明了什么情况?比如说西安的民生小寨国贸购物商城,咸阳民生店这几个效益好的分店早就被过户到别人的名下,每年只收取20万的名誉使用费,要知道当年民生这两个字可是有人提着上亿的现金来收购的,难道民生在西安就真的臭了吗?真的就值一年20万的名誉管理费的价值吗?回过头在看民生所开分店仅以西安东郊韩新寨店为例,亏损竟然达到3000余万元,而当年导致亏损的直接负责人却至今逍遥法外,无人为国有资产流失负责。
  2004年随着海南航空入住民生,民生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开设分店的计划,但其结果是在西安水司附近开设的财富店,却使得民生再一次的踏入了亏损的地步,西安民生财富店的亏损是可以说西安商业史上的一个经典之作。该店还没有正式营业却正式迈向了日均亏损40万的境界,而位于西安解放路的总店日经营费用才不过30余万元。次此民生的财富店以亏损1000万的商业笑话,在西安草草落幕,事后民生对此店的亏损调查分析所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地理位置导致。可是接受民生财富店的新宜家,却实现了当天开门,当天赢利这样的一个现实!人们不禁问到;“民生你怎么了?” 试问下这样的领导当年是何等的意气风发,怎么却在这个时候退去了“商王”的光环?如果说是这样的商王盲目投资引来了亏损,那么为什么凡是经过民生染指,最后交由他人接受的企业却均实现了赢利?这样的怪圈是什么问题或是说什么样的制度造就成的?
  二、 民生员工对这样的企业为什么不抱有希望?
  民生发展不利,严格的来说一方面有领导的责任,另一方面来说却也有职工的责任。因为广大的员工已经对这样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信心,而是什么导致这样的问题出现?经过本记者调查发现造就这一切的竟然是民生现行的各种管理制度。而这样的制度是在我们国家大面积存在种种不合法、不合理制度的一个缩影。经过记者和民生大量的员工私下交谈发现,民生现行的企业制度主要违反国家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由于商业单位的特殊性质,在国家命令的双休、和各大节假日没有办法休假的民生广大员工,竟然在《劳动法》实施11年的时间里,没有拿到过双薪、三薪的待遇。在2005年下旬,如果不是民生网上论坛出现了名为WC的三章帖子,民生的广大员工竟然从未拿到过一分钱的加班费。因为民生网站上的帖子发生后民生的领导仅仅是对员工实行了三薪制度,却没有实行国家法定双休日应得的双薪。而且仅仅是这三薪的发放标准却建立在民生底薪480元的标准上,但是这480元是什么工资标准?要知道西安2005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已经是680元。而民生现在职工的工资却远远的底于这样的水平。民生实施的于2005年底实施三薪,却没有对职工实施补发加班费。而按照国家《劳动法》的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二节 加班工资支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民生的领导层长期对员工实施偷换概念的休假制度,利用员工对维护自身利益信息的缺乏性,来误导员工对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理解。作为商业单位的特殊性,民生一线员工长期实行6小时上班制度,而这6小时上班制度却要民生的领导找到了对员工原本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按照民生领导的逻辑,由于员工未工作时间未超出《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民生的员工休假全部是按照每月休假3天来计算。但是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号 第二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第60条.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本记认为,虽然说《劳动法》规定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没有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的制度是合法的,并不是说民生的领导就此可以获得了实行强迫员工减少法定的休假时间的理由。同时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如果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来计算民生不仅仅是少要员工少休假一天,而是已经要员工减少合法休假6天的时间,而对这少休假的6天,民生却没有任何的补偿措施。同时,民生将自己的全部企业培训时间放置到员工下班后进行,旺季时随意加班加点。而这已经是明显违法和违规的行为。
  混淆法定节假日的概念从中减少克扣员工既得利益。如上所诉。国家《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我国实行双休已经好几年了。但是民生拒绝承认双休是国家的法定休假日。试问下,那么请那位领导解释下什么是法定的休假日?如果不是法定的休假日,那么你们在双休的时候在什么地方?
  民生没有办理失业保险金?从1999年起,民生每年通过各种方式裁员的广大职工,从未领取到失业保险金,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生的员工为什么领取不到失业保险?记者查阅了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同时也发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指的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但是在民生的调查中记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民生意义上的正式职工自己认为自己已经交纳失业保险,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这一奇怪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记者带着这疑问在咨询了相关部门后了解到,按照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请大家注意这里提到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大家看到这里就明白了民生的员工为什么交纳失业保险却领取不到的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民生不是逃避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交纳失业保险,那么就在逃避民生非法裁员的目的。因为,从这里看到企业需要出具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而通过民生用各种手段迫使离开民生的员工并没有被告之自己可以在7日内到劳动部门备案,以便领取失业保险金。所以从劳动保障部门来说,民生在册的正式员工还是依旧是号称3000余人,但是对民生的领导来说民生真正在册的员工却小于这样的数字。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凡是职工人数在1000余人的企业中,每次裁员达到100人时,需要向劳动部门备案。没收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了逃避zhengfu监督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违规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底的要人难以相信,在如今在民生工作的职工基本上都在民生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但是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才人均不到3000余元。按照相关的规定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实际支付3.5万元的补偿。可是那些钱在什么地方?安全吗?会不会是实际上从帐面支付了3.5万元,可是解除合同的员工却只得到了3000余元?从而达到减少统筹金的交纳和裁员的目的。仅按照国家《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此凡是在民生担任基层工会的各个委员,却没有得到实际的合同签订条款。都不讲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民生却通过种种方式来达到并解除对员工合同。如末尾淘汰制。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民生雇佣大量的临时工却没有给临时工上统筹、没有签订合同。民生现在有临时工1500余人,而这样大数量的临时工在民生上班的时候得不到国家规定的统筹待遇,大部分临时工已经在民生以临时工的身份工作了10余年,而这10余年的时间里,民生没有为临时工建立任何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制度。看看现在身边的变化,连农民工都开始享受统筹了,可是民生的这1500余名临时工却在什么角落哭泣?难道他们这样的弱式群体不在法律规定的保障范围之内吗?
  同时这1500余人的临时人员,每个人在民生上班前都要按照民生的规定交纳2000元的押金,而这不用看都知道是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每个人2000元,1500余人又可以为民生拉来多少没有任何利息的运做资金?
  年龄歧视 民生规定凡临时工年龄必须小于35岁,凡在民生工作年龄达到或超过此规定的临时工,均要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亏损,职工受过。2003年民生在西安掀起了一场满300送200礼金券的商业促销活动,活动过后,由于领导决策不力导致民生在此活动中损失800余万元,后期民生领导通过克扣职工工资来填平了这样的大窟窿。而企业决策不力的损失是不是应该由企业员工来承担?如果是应该由企业员工来承担,那么企业获利的时候,企业的员工又可以分得多少利益?
  罚款权。在民生的制度里面出现最多的字眼莫过于“罚款”仅按照今年2006年2月新推出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中奖励条款51条,处罚条款152条,罚款金额从20元—1000元。而这152条《民生大楼奖罚条例》还不包括25条满篇处罚的《民生大楼末尾淘汰条例》。首先我们假设企业的罚款行为是合法的,按照罚多少,奖多少的基本原则,仅按照民生新修改的奖罚条例中最低款项20元计算
  20元的奖励X51条奖励条款=1020元,
  而在看看处罚条款
  如果按照20元的处罚X152条处罚条款=3040元。我不知道大家看明白了没有,如果说可以把奖励全部的奖励在一个人身上,那么他一年的奖励才可以获得1020元的奖励,反过来看,同样把处罚也加在一个人身上,那么他一年要被处罚掉3040元。试想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规则?翻开民生自身的企业理念,这样的话吸引了我的注意“向管理要效益”,记者不禁要问难道民生的利润就是产出在管理企业员工的身上吗?
  是谁给了民生罚款的权利?按照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12条还规定,对于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就是说,对于职工的罚款应当是一次性的而不应当是连续性的。
  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该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经济处罚:“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请大家注意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按照民生新修订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中最高处罚金额1000元来分析的话,罚款额的幅度显然相当的高,例如:一个职工所领的工资原本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民生的工资水平是480元的底薪制,而销售提成工资是不可以计算到工资幅度的,因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提成部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计算罚款比例的时候,只可以计算底薪部分。)如果他因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被罚款月工资的20%,那么,同时按照1994年7月5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他实得的工资必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他在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方面,就会发生困难。企业行使罚款权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民生的罚款金额是不是上缴当地或是国家的财政?还是挪做他用?罚款的时候是不是经过了工会的批准?
  但是略微了解法律的人们应该懂得.《企业奖惩条例》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仅适用的企业范围过窄,而且已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应当以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而应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及企业对外承担的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的类型。过去,我们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类型,体现了许多不平等的待遇。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在社会负担、纳税责任,银行贷款、职工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不平等。事实上,企业对职工罚款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对职工罚款的问题,而这些企业行使罚款权目前是无法可依的。使企业甚至乱罚款、滥罚款,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明确规定:企业罚款所依据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民生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是不是通过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记者在翻看着条例时只看到有部门起草着的签字和批准实施的领导签字,试问下是谁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利?
  况且按照国家1996年《行政处罚法》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因此,法律工作者普遍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 那么什么是企业罚款权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
  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1 )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2 )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在罚款的形式上主要有:
  (1)责令自己的员工向企业交纳现金和财物;
  (2)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和福利;
  (3)扣缴员工已交纳的保证金和抵押金。
  其中比较多见的罚款形式是“以扣代罚”。即上述第(2)第(3)种形式,是指企业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替由员工主动交纳罚款。企业采用这种罚款形式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是企业员工怨气较大,比较反感的劳动管理形式。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发放工资的优势,不管职工愿不愿意,擅自克扣职工工资以行罚款之权。这种显失公平的罚款,应由法律严格限制和规范。
  就以民生的《民生大楼末尾淘汰条例》和《民生大楼奖罚条例》来说凡是在民生符合条件进入《民生大楼末尾淘汰条例》的不仅仅是面临着一次最底100—最高1000元的罚款,同时还要损失年终双薪。2005年前的大多进入《民生大楼末尾淘汰条例》员工均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年终双薪。并且按照当年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造就了自身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是什么制度要员工付出如此损失?我们先来了解下民生的罚款规则,例如一职工违反民生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一次,首先按照该条例最底标准罚款100元,然后接受部门连带罚款最底200元,参加民生组织的矫正培训,同时损失全年年终双薪,2004年民生的年终双薪一线标准是2200元。但是一般民生的罚款金额均在300。经过2005年民生网站上的帖子后,民生在2005年年终给进入末尾淘汰的员工除罚款外,按照平均法扣除被末尾淘汰季度的应得年终双薪。另在民生新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含有变相的体罚机制,按照2006年民生新的《民生大楼奖罚条例》中关于违规人员的培训中,出现了凡是违规人员必须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军训,稍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明白民生这样的条款已经侵犯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
  同时根据民生员工反映,民生已经很多年没有直接支付给企业一线员工工资,一线员工的工资是靠大量的厂家来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民生每月都会按照职工的人数来制定工资表来发放工资。记者这里再次的好奇的不了解,这部分工资流失到了什么地方?还依然健在吗?安全吗?
  在此次调查中记者感受最深的莫不过于民生的企业领导对法律、法规的默然的态度。种种的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的企业条款,竟然会出现在一家上市公司的企业制度上。工会的行政不作为,却荣登2005年度陕西省先进工会的行列。这样的工会是怎么被选拔上来的?种种的黑幕在民生这样一家上市公司中得到了超强的发挥。据民生员工私下反映,该公司的领导层身价均在上百万说话,最高的达到了上亿的规模。记者并不是眼红别人口袋的钱,只是好奇这样的钱来的合法吗?如果民生的领导实行年薪制,他一年的年薪需要多少年才可以到达上百万、上亿身价?记者将此调查报告发布于网上,也是因为害怕该企业的打击报复的行为。
  最后请准许本记者列举几条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讨论,“我希望我的言论能够改变国家的改革方向。如果我失败的话,这不是我个人的失败,这是我们国家的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zhengfu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三章 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五)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我们医院搞末尾淘汰制!你们哪有吗?
医院本来就不是一块净地,拉帮结派勾心斗角无处不在.看来你们医院很崇尚拍马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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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内科的付院长对我挺好的,他上班的时候,我爸给他安排过宿舍.: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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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乌鸦一样黑: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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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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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在基层卫生院上班,有编制月薪六百多,科室就他一人,后来来了一个聘用的刚毕业小妹,月薪竟然是他的2-3倍!!!可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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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夜班非5快。工资600快/月,三年没有奖金,我们医院是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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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辛苦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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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赚PC蛋蛋/pgComDefault.aspx?ID=519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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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免费的,可以赚笔记本各种礼物,还可以看广告得分,积分同时可以升级换金蛋,骗你们是王八蛋,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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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多还不满足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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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有十块钱值班费,我们才五块呢,我们值班是中午十一点到两点,下午五点到明天七点半,如果工作多,早上九点多还没得下班呢.现在还能隔两晚上一晚夜班,前面八个月只隔一个晚上就上夜班,而我的工资只有八百多元.给我们医生定任务,我必须一个月得收入纯利润五千多元,否则差百分之几就扣工资的百分之几,如果超过了就按百分之十提成,当然也中是说而已,超出了也没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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