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手册和离退休人员的保障工作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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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已印发给你们,此前省政府曾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及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豫政[1993]69号)。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3]27号),强调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现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做好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引导停产半停产企业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新产品,节能降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二、在经济建设中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制订计划时要统筹规划,根据财力状况量力而行。在城市改造或扩宽道路等工程中,凡涉及职工生产、生活问题时,要首先保证搬迁企业职工的生活,安排好生产经营场地,防止因此造成大批企业停产或半停产。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严格控制集团消费,对已经亏损的企业仍然购买高档消费品的,要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银行要重点扶持一批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的停产半停产企业,使其尽快启动生产。财政、工商、司法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停产半停产企业清理&三角债&,帮助企业搞活资金,渡过难关。三、停产半停产企业应当广开财源,多方筹资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一时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但要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其标准,省辖城市不低于100元,其他县、市不低于80元。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于不能保证基本生活费用发放的特困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四、要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劳动部门的保险机构从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可从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中调剂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金中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可以暂借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五、为了保证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退休职工离退休金的发放,在处理财产清偿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解决离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六、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是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随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以及强行集资、不顾职工生活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招工进行诈骗,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七、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涉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在近期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对企业逐个分析原因,帮助困难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要把解决期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顺利过冬,春节以前,要把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一次发到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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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1999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
10号)和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12号文件精神,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证,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到头等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绝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思想认识、政策掌握、情况了解、工作力度四到位。对目标考核结果实行“三挂钧”:一是与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政绩考核挂钩;二是与年终县区、部门和企业各项工作评优、评先挂钩,凡是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系否决;三是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拨付挂钩,按照下达的目标,实行基本生活费包干,完不成目标的,超出部分所需经费,全部由部门和企业承担。今年要把保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继续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9月底前全部补发历年拖欠的养老金。下岗率控制在8%以内,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率80%以上,下岗职工再就业率50%以上;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养老和夫业保险覆盖面均达98%以上,基金收缴率达92%以上;完善就业服务,规范下岗、再就业和单位用工行为,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市场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险机制。要通过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生产自救,鼓励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逐步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问题。
&&& 二、严格坚持“三三制”筹资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原则,筹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企业正常或基本正常运营、半停产、停产三种状态,决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支付、社会筹集、企业自筹三家抬的比例。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一定要足额优先列入地方预算。企业和社会筹资不足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必须按苏发(1998J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降低。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每月发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在《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三、规范单位用人行为,保障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用人应优先并按一定比例招用下岗、夫业职工。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实行同工同酬,不得故意压低甚至克扣、拖欠其工资。加强对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聘用的,必须按所属性质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聘用期限内,要将所聘禹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愿意并能够顶替所聘离退休人员岗位的,应于一个月内改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适当调整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失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招收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招收农村劳动力,并缴纳就业调节金。常年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愿意顶替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改聘失业、下岗职工。
四、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以市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县区劳动力市场为主体,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所为基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形成层次不同、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新机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硬件建设,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今年年底前按照全省统一规范标准,实现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同城区实时联网,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强化对单位用人和社会各类劳务中介组织的管理,防止少数社会中介组织或用人单位欺骗、坑害、歧视下岗职工。侵犯下岗职工的劳动权益。坚持培训市场化,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对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减免费培训。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提高就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空岗信息登记收集制度。企业用人空岗必须申报,对不申报空岗或不进入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用人员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队伍,负责采集空岗信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有效空岗信息。
要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市场联接起来,把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职业介绍等工作联系起来,提高再就业工作效率。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和本企业下岗职工所在街道的社区服务机构挂钩,通过街道再就业服务站,大力开展“岗位、政策送到家”活动,保证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次有效就业信息。通过定期上门和电视、广播、报纸、信息单等媒介,将再就业政策和各种职业需求信息传递给每一个下岗职工。今年上半年,每个街道要建立1一2个从事社区服务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拓展社区服务,发展劳服企业、小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和促进自我创业等途径,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要把国家、省和市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特困下岗职工进行登记、核实,做到一人一表登记联网,并明确专人进行帮扶,帮助他们制定再就业计划。选择效益较好的行业和单位,对特困下岗职工实行挂钩帮扶。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晰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认真清理下岗职工和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得
将企业内部转岗分流、离岗退养、脱产和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职工纳入下岗职工范围。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藉此变更企业与职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下岗职工与中心所签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下岗职工在此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中心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但劳动关系最多保留3年,期满后,原劳动合同应当解除。从1999年起,不再采用离岗挂编、托管、留职定补协议,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三者的责、权、利关系。
下岗职工在本单位其他岗位实现再就业,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未实现再就业、出中心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参照企业内部退养的原则进行安排。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应子足额支付。支付暂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期限,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六、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是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1999年要开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达标考评活动,努力使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达标考评工作采取“中心”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市县区再就业办公室抽查的办法,6月份进行初评,
12月份进行总评。对评为优秀的“中心”给予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的“中心”要限期整改,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桂钩。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坚持以需定训,使培训内容与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紧密结合,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帮助其招展再就业渠道,保证每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低于50%。
& 对下岗职工实行分年度管理, 1998年下岗的职工,要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继续压缩人数,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执行“按适当比例逐年递
减”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对1999年安排的下岗职工,要按照“量出为入、出大于进,’的原则和劳社部发[”98〕8号文件要求的程序,实行严格报批、审查制度。要促进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显性化。对下岗职工实行“双证”管理,在发放《就业登记证》的同时,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由有关部门代保管《就业登记证》,发放《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优惠证》。下岗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二者
只能择其一。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或再就业培训的,可停发其一段时间的基本生活费。三次不接受介绍就业或再就业培训的,可提前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对下岗职工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自谋职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通过某种形式实现非正规的临时性就业,月收入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对劳动收入稳定一年以上的,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为下岗职工及自谋职业者,统一保管档案,并为其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
&&& 七、健全失业保障机制,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夫业保险条例》,抓紧将夫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夫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2%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任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八、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帐户、提高基金收缴率、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重点将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建立基金收缴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帐率达到100%,年内至少向职工发放一次个人帐户清单。认真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大收缴力度,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2%以上。积极稳妥地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扩大养老保险费全额收缴、养老金全额发放范围。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同时,今年6月底前全部补发以往拖欠的养老金。
加强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要抓紧清欠工作,清欠比例达到50%以上,对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要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今年底前全部收回。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审计部门应依法定期对社会保险机构和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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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冀政办(1999)8号
【颁布时间】日
【生效时间】日
【全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 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大力量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确 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准出现拖欠。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进 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按时足额筹集到位。财政负担部分,各级政府要通过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 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社会筹集部分,各市要全面落实省政府确定的15条筹资渠道,确保全部开通。 要继续实行征收监缴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是有缴费任务的单位, 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征缴部门要及时将再就业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企业自筹部分,要由当地政府督促落实,财政、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要对有 下岗职工的企业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国有独资、控股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 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困难企业经审核具备自筹 能力的,必须落实自筹资金。经审核有能力自筹资金而没有自筹的,财政和社会筹 集资金不予注入,企业法人不准评选劳模和各种先进,不准出国考察,不准购买控 购物品,引发重大问题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资金存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兜底;确有困难的,上 一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办法,或适当给予补贴。同时,省、市都要建 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调剂制度,资金来源:省级调剂金 主要从省集中20%的失业保险金中拿出5%、省本级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的比例由 5%增加到6%;市级调剂金应从个人所得税和失业保险金中再拿出一部分并入, 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剂金要列入财政专户,主要对困 难市、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补贴。   (二)强化管理服务,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 务中心,做到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确保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再就业服务中 心要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负担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社 会保险费);未签协议的,不发放各种费用。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脱钩企业有下 岗职工的,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停产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法人 必须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拿出主要精力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问题。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密切的工作联系,有 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设区市要在年内实现就业信息联网,有条件的 市可以扩展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工作的投 资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状况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要进一步健全企业空岗报 告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下岗职工服务窗口和开展即时服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督促税务、银行认真落实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驻我 省的银行应积极向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职工提供 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和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 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进 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最 长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按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签订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 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 企业应当在3年内或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在新的工作单位试 用期满并已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 务中心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将剩余时间应当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折合成
社会保险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但缴费年限不能超过退休年龄。对有一定经 济收入,但工作岗位不稳定的下岗职工,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3年期满或原劳动合同到期的, 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应 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中心3年后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协议期满 可以回到原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负担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不再推向 社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人员与企业协议期满后,回原企业没有工 作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并清偿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不能清偿的,要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也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将下岗职工的债权转移为原企业购房款或折算为改制企业 的个人股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代理制度,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 系后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代为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需要招用本企 业下岗职工的,应当解除原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三条保障线”的作用。下岗职工通过企 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进入中心3年后或原劳动合同期满未再就业的, 由失业保险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2 年后仍未就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 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 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年内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基本实行失业保险制度;要强化失业保险费的 征缴,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 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企业在岗职工、下岗职 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获取各项收入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各级政府及企业单位要切实关系 下岗职工,保证他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其现享 受的本企业住房、子女就学、购买现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以及水电暖气等基本生活服 务应继续保持,但今后企业再增加的福利项目不再享受。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继续全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企 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对养老金发放所需的 基金,按照养老保险覆盖率、基金收缴率等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清责任,分级 负责和调剂,应由市、县负责筹集的基金,由市、县筹集;应由省调剂下拨的基金, 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调剂下拨。因基金筹集或调剂不到位发生养老金拖欠问题 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1998年5月底以前欠发的养老 金,要根据企业承受能力,逐步创造条件予以补发。同时,各地要尽快实现养老金 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市、县要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的工作,把扩大覆盖面作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位 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 工商户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和《河北省基本养老保 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当前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港 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类 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及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今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时征收。劳动保障部门 要设立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和收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劳 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认真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 养老保险征缴按月申报制度,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要把提高基金收缴率、追缴企业 欠费作为保发放的基本措施。根据各市、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年度下达基金 收缴计划和目标,1999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廊坊、衡水、
沧州市的收缴率要达到93%以上;张家口、邢台、承德市的收缴率要达到85% 以上;各行业企业的收缴率要达到98%以上,全省平均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 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今年要清收50%以上。加强基金收缴的监督执法力 度,对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各类企业 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也要采取拆借资金、变卖闲置资产等措施 设法缴纳,同时,要督促其尽快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年度内有拖欠养老 保险费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准评先、评优,法人代表不准评为劳模和晋级增薪,不准 出国考察和购买非生产性控购商品。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欠 费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达到一年的国有 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请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并进行新闻曝光; 欠缴养老保险费达到二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人事部门对企业法人给予撤职处 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审计、 人事、银行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办法。同时,要 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作用,督促企业缴费。   (四)坚决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和外借的养老保险基金,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对过去挤占、挪用和借出的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9月底以前要全部收回。省和 各市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 清收领导小组,制定清收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全部收回被挤占、 挪用和借出的基金。对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经做工作仍不偿还的,可以通过法 律程序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收 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控程序和审计制度,切实保证养老保险 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五)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职工及城镇 个体劳动者都要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增强省级统筹的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省级统 筹的良性运转,妥善解决地区间基金结存不平衡问题。省级调剂金的核定和使用要 与各地和行业的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控制提前退休等工作相联系,充分发挥 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和保障功能,调动省、市两级调剂的作用。   三、抓紧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调整工作   (一)稳步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业费率的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 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国 发〔1998〕28号)确定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我省实际情况,用 3-5年的时间,逐步把费率调整到我省统一水平,即职工工资总额的20%。煤 炭、民航、银行三个系统的费率原则上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所属企业原则上3 年调整到位。1999年度各行业企业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省政府已经批准 下发,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省审计 厅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加,对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 对已经挪作它用的,要按照上述时间如数收回;对已上调行业主管部门的基金,要 如数返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各行业、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和 财政部基金决算数据,在1999年5月底前将1997年底以前的滚存结余及1 998年1-8月份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给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认真核定行业统筹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 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对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 进行审核认定。属于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按照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于由原行业或企业自行建立并已实行的统筹项目,由企业自行 负担,从成本中列支,但不得再增加新项目。   (四)认真解决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前的养老金拖欠和欠缴养老保险费 问题。煤炭、有色系统所属企业在移交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抓紧时间摸 清人数和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补发。对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主管 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补缴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在1999年6月底前补缴完毕。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 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 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作出妥善处理。1999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年底尚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另行安排,符合 职工下岗条件的,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属于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 仍按现行分工,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属于提前退休的,仍按省政府冀政 〔1998〕33号文件规定由省统一审批。各市、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退休审批程序规定。凡是未按规定退 休条件和审批权限办理的退休,一律无效,不准纳入社会统筹。对弄虚作假,造成 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 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适当减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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