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对居家办公的人员健康问题负责?

居家办公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临时工?问题详情: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临时工?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于临时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二、临时工能否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另据原劳动部办公厅 《对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号),已就此作出了明确答复: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以“临时工”为借口逃避保障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的差别不仅仅是同工同酬,缺的是尊严,而这尊严来源与编制。正如有评论员指出的,“干的是21世纪的活儿, 用的却是上个世纪的编制,这是导致一些单位被迫大量使用编外人员的原因”。所以,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彻底打碎正式工靠编制吃饭的铁碗,清除“临时工”这个原本就不被法律认可的名词,做到谁用工、谁担责,下属违法、领导问罪。临时工的地位虽然尴尬,地位不高,但是国家正在尝试改变这一现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等待遇和权利,若是用人单位还像之前一样,区别对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本人所在单位工作了10年,已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要改更为每年一签合同,怎办?问题详情:劳动合同法推荐回答:我也工作十年,并且年薪5万7被降最低工资1千7百元每月,,要求按原来合同签,遭到老板抠打,合同到期最后一天,工厂人事员口头通知我不要上班了,有录音为证,本人申请仲裁要求按2倍工龄工资赔偿,二十个月仲裁不支持居家养老前景如何?问题详情:现在国家大力提倡居家养老,但现实是现在的大部分老人还不是特别需要上门服务,需要更多的是情感交流,更多倾向于免费的,我想聊一下大家对居家养老的看法推荐回答:从目前来看,居家养老的前景是不错的,但问题也有很多,比如现在很多机构提供的项目及服务与老人的需求是错位的,同时因为老人的需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经济状况条件等因素,所以很难将国外或其它城市的服务项目在异地落地,个人看法,居家养老的前景而该在项目内容的积累沉淀和你的专业领域方面,做到先合后分,先公益后商业的思路才有可能有出路。居家装修如何打破传统的设计思维?问题详情:这里解释下我的问题核心:传统观念上阳台一般用来晾衣服,如果使用烘干机,则省出了阳台晾晒的面积用来娱乐或其他功能;再比如梳洗台一定放在卫生间,而如果将其挪到阳台或者客厅边缘,那原本狭小的卫生间可以更加舒适……这一类脑洞大开的设计是否合适呢?顺便贴一个我未来房子的户型图,我不需要具体的设计(因为没付钱),而是借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提一些思路看看,只要能满足这90多平(套内69平)的立体空间内的可能需求(比如睡觉、做饭、洗衣、干衣、吃饭、娱乐、洗澡、如厕、宠物、soho办公……),尽管可以脑洞大开的畅想一番。…
显示全部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包括两部分: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表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除双方协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外。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违约金等。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24条内容之规定(第24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订金以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所谓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能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1、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且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3、又据《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第三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份定员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劳动合同法保密条款是什么?问题详情:劳动合同法保密条款是什么?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劳动合同法保密条款的含义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有在职的劳动者都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明确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并确定违反这一义务的具体的责任。二、劳动合同法保密条款的认定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合同内容的特定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目标。既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那么,作为劳动者则有义务遵守这一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102条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这里的保密约定与理论上通说的竞业禁止规定比较接近。所谓竞业禁止,一般是指公司员工有在一定时间内保守公司业务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许可,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向他人泄漏业务秘密并获取利益。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在公司与高级管理人、高新技术公司与其技术人员等之间签订,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的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这些人员一方面掌握着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其对公司的忠实度甚至可以影响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仅从维护商业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也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往往在公司享受高薪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必然也要对公司负有更多的义务。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谁懂?问题详情:我在厂子干活.干了二个多月不干了.他们要扣除我工作服五百多保险费2400.找劳动局了.劳动局说保险费必须扣除。这合法吗?推荐回答:工作服是劳保用品,是工作劳动用的,不应费用,。保险品种太多,你工作才二个月应在试用期,应不用买保险,如你一入职就签订了劳务合同每月安月发工资五险一金都在工资中按比例扣除,也不可能收你二千四百元。签订了劳务合同单方没权解除,中途解除应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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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岗位原因员工在家办公,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10-22 11:08&&悬赏 0&&发布者:bingyi……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4)
公司有特殊岗位可以在家办公,不用到公司打卡,请问这样特殊情况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家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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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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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1时13分
你好,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合同。在家办公很难界定,需要工伤鉴定部门鉴定。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一、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二、但你在家工作发生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则需要工伤鉴定部门鉴定。
[四川-成都]
436463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要界定这时候的家里是否属于工作场所,所谓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如果你日常工作就是在家,可以申报工伤。具体需要鉴定部门鉴定。
[四川-成都]
140950积分
回复时间:
第一,你的这种问题,存在举证较难的问题,你关键需要举证证明该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第二,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单位需要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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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南京市委
关注居家养老人群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
案由内容: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关系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多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载体,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的形式,对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需求的规范化养老服务体系。
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随着自身机体的衰老、神经系统的功能改变,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退休带来的社会角色改变和一些负面事件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同时心理疾病还会诱发或加重常见老年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老年痴呆症等众多疾病。身体与心理疾病相互干扰和影响,使得老人健康水平迅速下降。因此,一套完善的居家养老模式,不但要关注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身体的健康,更重要的是,要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要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做好心理保健工作。老年人多渴望与他人特别是子女有更多的交流,希望充分融入家庭与社会,还希望老有所为,进一步获得他人尊重和自我提升。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老年人这种多元化的需求常常被亲属乃至社会所忽视,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很不乐观。他们面对职业生涯的结束、体力和精力的日渐衰退、经济收入减少、人际交往圈变窄以及亲友亡故等,很容易产生悲观情绪,其中的一些人就有可能患上抑郁症并导致自杀等更为严重的后果。
从精神慰藉方面看,老年的精神文化生活仍然以单独活动为主,与社会和他人的交流较少。看电视、听广播、散步、读报和下棋打牌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方式。九成以上的老年人希望社区多举办关于老年人的活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展,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已不仅是心理学研究的内容,更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相关对策和建议:
在居家养老建设的具体实施规划中,应该更多注重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比如,配备懂老人心理学的工作人员,或对老人的家庭成员进行老年心理学的专业培训,在社区增加老年人音乐室、书吧、心灵氧吧等设施。辅助老年人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建立老年文化组织,针对性地疏导老年人和关心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的娱乐活动,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乐”问题;
1、对心理问题严重的老年人进行专业心理干预。
对高龄、空巢、残疾、失能、失独等特殊群体老年人中心理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筛选,早发现、早干预,通过专业人员的努力,改善甚至逆转老年精神类疾病的发病进程。
2、对能自理的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
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不能长期蜗居家中,要走出来,走出家庭,走进社区,走入社会。根据爱好,就近自发组成互助养老点,共同的爱好、相近的邻里,经常聚集,谈得来、玩得畅,对身心健康非常有益,同时政府适当给予一点水电费补贴。
3、对出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
行动受限的老年人,上下楼、出门不是很方便,政府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服务。对独居、困难、空巢老人开展的“送奶、送报、送家政、送保险、送午餐、送爱心”六送服务,解决了许多老年人的一些心理以及精神问题。
4、对常年不能出门的老年人开展“爱心陪伴空巢老人”活动。
通过在社会上招募爱心志愿者与有精神需求的老年人结对子,可以一一对应,也可以多一对应,常年到老年人家中拉家常、讲故事、沟通信息,讲述社会上的新人新事。为爱心志愿者提供服务平台,为孤寂的老年人送去温暖。
5、政府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
通过街道、社区居委会在所辖区域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如:举办邻里节、邻居节、广场乐、对门问候、爱心敲门、组织文体团体等,让老年人走出来、进社区,敞开门、活跃开,通过示范、互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6、开通老年人心理热线和维权热线
用专业知识和法律兜底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开展心理咨询师或律师进社区活动,让老年人感觉到有坚强的依靠力量和后盾。
承办单位:
承办方式:
办理截止期限:
办理结束时间:
办理类别: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答复内容:
南 京 市 民 政 局宁民案[号
签发人:赵
A类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581号提案的答复致公党南京市委:您们提出的“关注居家养老人群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省政府、市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文件;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自此,政府的养老服务对象从保障特困老人转为面向全体老人。具体到我市,服务对象的人数从1.7万人扩大到130万人,从构建托底保障的养老服务体系扩大到构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我市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从数量上看,全市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428个(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平均每个社区有1.3个;有4823个居家养老护理员,平均每个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3.4个护理员。从质量上看,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占41.1%,大部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上门服务的能力还不够。从服务项目上看,2014年我市首先规范和推广了助餐服务,2015年推开了助浴服务,今年正在酝酿推开助急和助医服务。老年人精神方面的服务,严重的属于医疗范畴,轻微的属于助乐范畴,我们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融合到相关服务项目之中了,下面针对您的6条建议,逐一答复如下:一、关于“对心理问题严重的老年人进行专业心理干预”的建议 1、与南京市心理干预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从2014年开始,市12349服务热线与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建立联系,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老人,委托该中心提供治疗服务。并邀请该中心负责人为我市居家养老负责人进行培训,讲解老年人心理干预方面的知识,后续我们将把老年人心理问题作为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的基础内容。2、我市A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专(兼)职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今年,我市修订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对市A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老年人心理治疗要求。 二、关于“对能自理的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的建议目前,我市已有1054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全市91%的社区,新修订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标准,把A级标准降低到40平方米,并鼓励养老组织开始以居民家庭为网点的养老站点,努力实现“一碗汤”距离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该做法目前在栖霞区八卦洲街道落地,据悉,年内雨花台区将开始500个类似这样的网点。 三、关于“对出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的建议上门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志内容,新修订的标准对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均提出开展上门服务的要求,并且有量化指标。我市以12349民政热线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平台,老人或家属有需求可以拨打此免费电话。四、关于“对常年不能出门的老年人开展爱心陪伴空巢老人活动”的建议1、12349服务平台开展“同一屋檐下”服务项目。其基本服务内容是为有租房需求的学生或其他人员与有空房提供的老年人进行对接,解决老年人孤独感和年轻人入住需求。此项目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对双方的约束较多,目前正在进行小范围试点。2、栖霞区尧化街道已经常态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项目,其基本内容是招募志愿者,利用闲暇时间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相关服务,服务时间存入账户,可以兑换实物、现金和服务,此项目在该街道开展了两年,相对成熟,正在全市推广。 五、关于“政府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的建议2015年,我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在全市开展了87场社区老年嘉年华,把服务送到老人家门口,活动中也组织了当地老人自编自演的文艺节目,活跃了社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2016年,正在开展12349社区行活动,项目内容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完善,旨在宣传我市养老服务和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六、关于“开通老年人心理热线和维权热线”的建议我市12349服务平台与市律师协会建立了联系,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服务收费视具体项目而定,有需求的老人或家属可以拨打12349养老服务热线。最后感谢您对养老服务的关心,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附件: 1、南京市养老政策一览表2、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一览表3、试点改革以来养老主要数据对比4、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2016版)南京市民政局日联系人:陈
永联系电话:025—(全文公开)附件1:南京市养老政策一览表类别 序号 文件名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发文日期顶层设计文件(4个) 1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宁政发〔 号 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宁政规字〔2013〕20号 3 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政府 宁政发〔2014〕58号
4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医养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宁政传〔2015〕29号 工作标准(8个) 5 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规〔2016〕2号 日 6 关于印发《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试行)》、《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试行)》、《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规〔2013〕7号 7 关于修订《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民政局 (宁民规[2016]1号)
8 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9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宁人社〔2015〕79号
11 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 宁民福[号
12 关于调整助餐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13 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4〕17号管理措施(8个) 14 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15 南京市市本级养老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6]98号)
16 关于印发《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助老服务卡刷卡使用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5]51号
18 关于做好人户分离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6]54号)
19 关于印发《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规〔2014〕1号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与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3]18号
21 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工作任务(18个) 22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3〕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24 关于开展助餐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4〕65号 25 关于印发《2014年老有颐养六项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26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的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办〔2016〕85号)
27 关于委托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28 关于明确老年人信息呼叫终端服务商招标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5〕30号 29 关于开展专业组织与社区40%用房对接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0 关于印发《组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1 南京市民政局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 宁社管〔2014〕1号
32 关于深化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与基层医疗卫生体系衔接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3 关于组织养老服务评估人员培训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4 关于开展养老组织结对互助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6]96号)
35 关于印发老年人智能腕表运营商招标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6 关于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7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五保供养机构消防改造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8 关于开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绩效考核(6个) 40 关于社区40%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等情况通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4〕87号 41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评估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4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调查通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2016]19号)
43 关于组织对2014年度养老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44 关于对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中心运营商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45 关于印发2014年度市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 宁民福〔号
附件2:养老补贴政策类别 补贴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办法老人的补贴 高龄补贴 80岁以上老人 80-89岁:每月不低于50元/人; 街道民政定时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各区统一
90-99岁:每月不低于100元/人;
100岁以上:每月不低于300元/人;
服务补贴 五类老人(居家或机构护理) 失能:每月400元/人+免费呼叫系统 由区民政局安排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局将经费交给指定社会组织,再由社会组织
半失能:每月300元/人+免费呼叫系统
自理:呼叫系统补贴80% 按照经费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机构托底补贴 三无、五保 全额承担 由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经费交给入住的养老机构减免相关费用。
低保“双失” 入住费用与低保标准、服务补贴差额
助餐补贴 五类老人 每餐2元/人 在助餐点就餐时刷助老卡(或签字记录),助餐点直接减免餐费,市民政局将减免的费用适时补偿给助餐点。
70岁以上空巢或独居老人 每餐1元/人
意外伤害险补贴 五类老人 全额承担 区政府为老人购买。 医保补贴 三无、五保、低保、低保边缘 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由市、区财政分担。养老组织的补贴 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 新建 护理型床位:10000元/张 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批。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拔付给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直接发放到各养老机构帐户。
其它:主城6000元/张,郊区4000元/张
改扩建减半
维护(房租)补贴 养老机构 每年每张床位城区500元、郊区400元
护理补贴 养老机构 收住失能老人:每人150元/月
收住半失能老人:每人120元/月
综合责任险补贴 养老机构、上门服务医疗机构 市、区各补助20%
运营补贴 AAA级以上居家养老中心 以奖代补 由专业组织运营的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人满意度进行年终考核,择优给予奖励。从业人员的补贴 资格补贴 养老护理员 一次性补贴技师3000元、高级2000元、中级1000元、初级500元 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养老机构统一申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养老护理员 一次性补贴300—500元 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养老机构统一申报,各区民政局、人社局审核,市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审批。 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养老护理员 社会保险全额补贴
入职奖励和工龄补助 大学生护理员等 待定细则 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意外伤害险补贴 养老护理员 市、区各补助20% 由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申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附件3:2013年-2016养老服务发展数据对比类别 项目 2013年初 2016年5月底 增长倍数社区居家养老 设施总数(个) 924
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 100 3.0
每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面积(平方米) 151 294 1.9
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个) 884
平均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个) 0.75 1.16 1.5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民营数(个) 96 582 6.1
民营占比(%) 10.9% 55.2% 5.1
市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个) 36 185 5.1
居家工作人员(个) .7
其中居家养老护理员(个) .0
每日服务人次(人次)
3.3 机构养老 总数 281 313 1.1
民营机构数 192 263 1.4
民营占比 68.3% 84.0% 1.2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数 124 265 2.1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占比 44.1% 84.7% 1.9
千名老人养老机构床位数 29.5 40 1.4
养老机构护理员数 .1
民营床位数
护理型床位数
附件4: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2016版)序号 项目 A级 AA级 AAA级 AAAA级 AAAAA级1 总体要求 以提供老年人活动场所为主,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使用面积40㎡以上。 以提供日常生活协助服务和组织志愿者服务为主,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使用面积80㎡以上。 提供上门照料、日间照料和其他专业化的综合服务,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使用面积120㎡以上。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 突出上门护理和日间照料服务,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使用面积500㎡以上。3.选址时应选择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 突出上门护理、日间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使用面积500㎡以上。在市民政局指定的网站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2 资质条件 民非或工商注册。名称包含&养老服务”字样,民非注册的名称一般以“中心”或“站”或“点”结尾;工商注册的名称一般以“公司”结尾。3 基本职能 1、掌握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基本信息。2、向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宣传上级的养老政策。3、收集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服务需求。4 服务项目及规模 提供助乐服务。其他服务项目可提供转介服务。服务规模达到500人次/年,或40人次/月。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 提供助乐、助行、助购服务。其他服务项目可提供转介服务。服务规模达到2000人次/年,其中上门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年。只提供助餐服务的,达到上述标准。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 提供助乐、助行、助购、助餐、助医、日间照料服务。能提供助急、助洁、助浴的转介服务。服务规模达到1万人次/年,其中上门服务不少于3000人次/年。只提供助餐服务的,年服务规模达1.5万人次以上。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 提供助乐、助行、助购、助餐、助医、日间照料、在老人家庭开设养老床位服务。能提供助急、助洁、助浴、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的转介服务。服务规模达到5万人次/年,其中上门护理或护理性日间照料不少于1万人次/年。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 提供助乐、助行、助餐、助购、助医、日间照料、在老人家庭开设养老床位、心理疏导服务。能提供助急、助洁、助浴、法律援助的转介服务。服务规模达到10万人次/年,其中上门护理、护理性日间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不少于2万人次/年。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5 安全保障 1、 购买养老机构综合保险。2、有与服务项目相匹配的安全制度、措施、设施、设备。6 基础设施 1、有助老服务卡刷卡设备。2、有开展老年人文娱活动的基本设施。 1、有助老服务卡刷卡设备。2、有开展老年人文娱活动的基本设施。 1、有助老服务卡刷卡设备。2、有与功能相配套的设施、设备。3、有宽带网络及电脑办公设备。4、有5张以上日间照料床位(可以是折叠床、沙发床、躺椅)。5、有带无线(蓝牙)传输功能的血压、体温、脉搏等参数的体检设备。 在AAA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标准:1.生活服务用房180平方米、保健康复用房100平方米、娱乐用房80平方米、辅助用房140平方米。2.生活服务用房含休息室(100平方米)、沭浴间(40平方米)、餐厅(40平方米)。3.保健康复用房含医疗保健室(35平方米)、康复训练室(50平方米)、心理疏导室(15平方米)。 4.娱乐用房含阅览及书画室(30平方米)、网络室(20平方米)、多功能活动室(30平方米)。 5.应当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6.消防安全达标。 同AAAA级要求7 人员配备 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至少2名专职人员,服务人员中必须有专(兼)职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 3名专职人员,其中必须有专(兼)职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8 规章制度 有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有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1、有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2、有服务项目标准及明码标价。 1、有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2、有服务项目标准及明码标价。 1、有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2、有服务项目标准及明码标价。9 监督管理 1、纳入市民政热线12349统一监管。在市信息平台有服务组织的详细服务信息,接受12349呼叫中心转介的服务,并由12349负责回访。2、AAA级以上组织须向市信息平台实时传输视频监控信号,视频设备需具备旋转和场景拉伸的功能,视频摄像头经旋转后须能看到服务组织名称标牌、是否开门营业、价格表、主要规章制度。10 审批权限 区民政局 市民政局 附件4-1:评估方法序号 项目 评估方法1 总体要求 1.自有房产开展服务的,提供房产证和承诺拿出部分用房开展服务的承诺书,承诺的面积必须达到标准。2、租赁房产开展服务的,提供租赁合同。3、依托社区用房或其他场所提供服务的,提供相关协议(合同)。上述材料均可以照片形式提供。4、网上服务,在市民政局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开展网上服务,以网站登记的信息为准。2 资质条件 提供注册证书的照片,民政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以居民家庭为依托开设服务网点的,提供该网点的服务协议(合同)和服务网点外景照。3 基本职能 第1、2项在市信息平台查证该组织提供的老人信息和需求;第3项根据市(区、街镇)的工作要求提供张贴宣传资料的现场照片,各级无宣传要求时则不提供。4 服务项目及规模 1.服务项目以市信息平台刷卡记录统计的服务项目为准。2.上门服务必须进门刷一次卡或出门刷一次卡,有时间间隔。3.服务规模以市信息平台记载的为准。对于连锁机构的服务规模作如下区分:1.均注册民非的连锁机构,各项服务记录在申报等级时,可以归结为连锁机构的总部,但其他站点申报时不得重复使用。2.未民非注册的服务站点,其服务规模纳入开设此站点的服务组织,此后该站点申报等级时,已经申报的服务规模不得重复使用。5 安全保障 养老机构综合保险,以保单照片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名单相核对,相符合的为有效。6 基础设施 1.提供相关设施的现场照片。2、设备是否有无线传输功能,以市信息平台记载的健康数据和现场照片相比对。3、消防安全达标,以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备案为准。7 人员配备 专职人员的认定,提供近期连续3个月的社保流水照片,专职人员不得与其他申报等级的人员重复。兼职人员的认定,提供服务协议照片。8 规章制度 提供相关规章制度的现场照片。9 监督管理 1.对市12349呼叫平台(或区虚拟养老院)转介的服务,不能按照该组织提交的服务信息开展服务的。根据(宁政规字[201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评。2.实时视频传输信号,以市信息平台收到的信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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