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 承办部门意见怎么写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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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采取“六步工作法” 抓实问题线索处置
&来源:德宏州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
&发布日期:日 &&
编辑:案管室)所在位置:
&>党纪法规>业务顾问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 15:00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董芳)为您提供鱼的做法大全:黄花鱼怎么做好吃,熏鱼的家常做法,清蒸鲳鱼的做法,不管是怎样的做法,我们这里鱼的家常菜谱全都有哦。快一起来看看鱼怎么做才好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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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委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提高依纪依法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中共长沙市纪委长沙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意见》(长纪发〔2010〕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举报线索受理和排查
(一)所有举报件,均按照案件管辖职责范围归口相关职能室保管、使用和处理。其中市纪委、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转的举报件按领导批示办理;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转来的案件线索归口纪检监察室处理。
(二)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室、执法室、纠风室、效能室、党风室(以下简称职能室)对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各职能室收到的举报线索(信访室转来的除外),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统计,送信访室汇总。
(三)各职能室收到的举报,原则上每月由指定的专人汇总一次,并提出拟办意见。重大、紧急的举报线索应及时研究。
(四)举报线索的处置方式分为三种:暂存、转办、初核。各职能室对举报线索进行排查后,认为需要暂存的,由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本室暂存保管;认为需要转办的,由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认为需要初核的,按线索初核程序办理。
二、线索初核
(五)经排查,需要初核的,由各职能室提出初核建议,并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主管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六)案件线索初核后,案件承办室应写出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成立,需立案调查的,由案件承办室按立案程序办理或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纪检监察室按立案程序办理。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案件承办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对被反映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案件承办室代县纪委起草建议,报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同意,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属市管干部的,报市委批准。
经初核,认为反映问题失实的,由案件承办室报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属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经初核,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案件承办室报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需由委局机关直接调查的,由案件承办室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七)经初核,需采取“两规”措施的,按本意见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办理。
(八)经初核,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初核报告》,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签批后,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查对象属县管干部的,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九)需要对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立案调查的,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室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县委组织部,一份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一并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十一)证据充分、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线索,由案件承办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审查同意后,制定《责成立案通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十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经初核,要求县纪委监察局立案的案件,由委局机关对口室向县纪委常委会提出,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案件调查
(十三)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十四)建立办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对办案安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对办案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调查组负责人作为办案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对办案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十五)调查期间,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或担任现职务已妨碍案件调查,须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免职措施的,由调查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或提出免职建议,并附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材料,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签批。其中,由县委批准立案,停止党内职务的由县纪委征求县委意见后决定,免去党内职务的由县委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县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案件承办室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审定后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其中由县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县委同意后提出。
(十六)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要求办理。“两规”手续由纪检监察室和承办室协同办理。
调查组需要对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使用“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审查后,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批准,其中属县管干部的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延长“两规”时限的,调查组应填写《纪检机关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按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再次报批。
(十七)对县政府组成单位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报告县政府。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告知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政法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告知县委政法委。
(十八)使用“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两规”决定书》。《“两规”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十九)解除“两规”措施时,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解除“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审查、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批准。
解除“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解除“两规”决定书》。《解除“两规”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十)在案件调查中凡需使用行政监察“两指”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案件承办室写出报告,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二)在案件调查中,暂扣、追缴、封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办理。
(二十三)需要中止调查的,由案件承办室写出报告,经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批准。
(二十四)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送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对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提出对被移送司法机关人员的免职建议,由承办室代县纪委起草免职建议函,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批准后送县委组织部。
经调查,认为属于失实的案件,调查组应写出《销案呈批报告》,由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签批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销案的,由案件承办室制作《销案决定书》,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宣布销案决定,说明有关情况,并将《销案决定书》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二十五)对已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室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案件审理室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交对口职能室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对口职能室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十六)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室应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写出案件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整改。
(二十七)县纪委采取立案、销案、使用和解除“两规”、停职检查等措施后,由纪检监察室向组织部门通报。
(二十八)对县管干部立案、采取“两规”措施等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归口纪检监察室起草文书,按相关程序办理,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县级主流媒体和县纪委网站上发布。
五、案件审理
(二十九)案件审理室对案件承办室移送审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核后,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十)案件审理室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如需移送司法机关,由案件承办室负责制作《案件移送函》,办理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相关手续。
对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承办室与案件审理室应共同做好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工作。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后的30天内,案件承办室应将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移送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应及时审理,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一般应在法庭开庭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三十一)在审理中,如果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由案件调查组补证的,经案件审理室、案件承办室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室办理,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将补充的证据送案件审理审理室;对个别一般性证据不到位,且容易补证的,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案件审理室直接办理;因特殊情况案件承办室不能及时补证,需中止审理的,由案件审理室与案件承办室沟通后提出意见,报双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待补证结束后,案件审理室应及时恢复审理。
(三十二)经案件审理室审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写出审理报告,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议。
六、案件处理
(三十三)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案件审理室起草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书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书记签发;政纪处分决定书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长签发。需要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案件审理室负责起草向县委、县政府的请示,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书记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四)案件审理室应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并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将处分决定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三十五)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调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案件审理室会同案件承办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 2、《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
3、《初步核实呈批表》
4、《初步核实方案》
5、《初核报告》
6、《立案呈批表》
7、《立案呈批报告》
8、《立案决定书》
9、《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10、《责成立案通知书》
11、《调查方案》
12、《停职检查建议书》
13、《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
14、《使用“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
15、《纪检机关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
16、《“两规”决定书》
17、《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
18、《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
19、《解除“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
20、《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
21、《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22、《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23、《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
24、《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
25、《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清单》
26、《责令退赔款物清单》
27、《收缴款物清单》
28、《调查报告》
29、《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30、《销案呈批报告》
31、《销案决定书》
32、《案件移送函》
&& 中共宁乡县纪委
宁乡县监察局
&&&&&&&&&&&&&&&&&&&&&&&&&&&&&&& 2012年& 月& 日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主管领导意& 见
分管领导意& 见
填表人:&&&&&&&&&&&&&&&&&&&&&&&& 审核人:
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
根据县纪委领导的批示,现将反映&&&&&&&&&&& 违纪问题的案件线索转给你单位,请你们抓紧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我室。
附:案件线索材料
&&&&&&&&&&&&&&&&&&&&& 中共宁乡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印章)
&&&&&&&&&&&&&&&&&&&&&&&&&&&&&&&& 年&& 月&& 日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初步核实呈批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关于反映&&&&&&&&&&& 违纪问题的
初步核实方案
主要内容:
一、初核的依据
二、需要核实的主要问题
三、初核的方法、步骤
四、预计完成的时间
五、初核调查组组成及领导关系
六、注意事项
&&&&&&&&&&&&&&&&&&&&&&&&&&&&& 承办室(盖章)
&&&&&&&&&&&&&&&&&&&&&&&&&&&&& 调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
县纪委常委会:
一、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二、被初核对象简要情况
三、对所反映问题的初核情况
四、处理建议
(建议立案的应写明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
&&&&&&&&&&&&&&&&&&&&&&&&&&&&& 承办室(盖章)
&&&&&&&&&&&&&&&&&&&&&&&&&&&&& 调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呈批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拟立案对象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案件承办室
(县纪委常委会意见)
县委县政府
主要负责人
注:请附初核报告
宁纪字〔&& 〕& 号
立 案 决 定 书
中共&&&&&&&& 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 同志的&&&&&&& 问题予以立案。
&&&&&&&&&&&&&&&&&&&&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 年&&& 月&&& 日
抄送:中共宁乡县委组织部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涉案人员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一把手违纪
企业人员类别
任现职时间
是否监察对象
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
违纪总金额
&&&&&&&&&&&& (万元)
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
&&&&&&&&&&&&& (万元)
&&&&&&&&&&&& (万元)
收缴涉案金额
&&&&&&&&&&&&& (万元)
首次违纪时间
末次违纪时间
其他违纪时间
审理受理时间
两规两指时间
移送司法机关时间
公检法处理
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填表人:&&&&&&&&&&&&&&&&&&&&&&&&&&&&&&&& 审核人:
宁纪字〔&& 〕& 号
责成立案通知书
××××:
第一部分: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
第二部分:常委会议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
第三部分:责成立案并要报告查处结果。
附:1、反映、检举材料;
&&& 2、初步核实材料。
&&&&&&&&&&&&&&&&&&&&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 年&&& 月&&& 日
关于&&&&&& 违纪案件的调查方案
主要内容:
一、调查的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二、被调查对象简要情况。
三、调查组的构成,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分工、安全员,协助调查人员。
四、调查的方法、步骤和目的。
五、调查的起止时间、范围和程序。
六、调查应注意的事项。
七、如需“两规”,还要制定“两规”实施方案。明确“两规”的组织领导、总体要求、陪护人员组织情况、应急预案、“两规”点安全措施。
八、保密方案。
&&&&&&&&&&&&&&&&&&&&&&&&&&&&& 承办室(盖章)
&&&&&&&&&&&&&&&&&&&&&&&&&&&&& 调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宁纪字〔&& 〕& 号
停职检查建议书
××××:
第一部分:立案调查机关及开展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第二部分: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本人表现。
第三部分:建议停止党外职务的条规依据。
第四部分:建议停止被调查人的何种职务和提出建议的机关(如是须经县委同意的,还要说明报请县委同意的过程及结果)。
第五部分: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或告知处理结果。
&&&&&&&&&&&&&&&&&&&&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 年&&& 月&&& 日
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任职务职级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案件承办单位
拟“两规”起止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拟规定到达地点
&&&&&&&&&&&&&& (呈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备案表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两规人员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使用措施单位
两规起始时间
陪护人员情况
1、纪检干部&&&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其他
主要问题及
使用措施理由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纪检机关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两规人员姓名
调查组负责人
&& 月& 日至& 月& 日
规定到达地点
&&&&&&&&&&& (呈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审批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宁纪字〔&& 〕& 号
“两规”决定书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县纪委研究决定,对×××同志实施“两规”措施。
&&&&&&&&&&&&&&&&&&&&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 年&&& 月&&& 日
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拟被解除两规人员姓名
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案件承办单位
调查组负责人
拟解除时间
&& 年&&&&& 月&&&& 日
已查清的主要问题及解除两规措施的理由
办案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宁纪字〔&& 〕& 号
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县纪委研究决定,对×××同志解除“两规”措施。
&&&&&&&&&&&&&&&&&&&& 中共宁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 年&&& 月&&& 日
解除“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被两规人员姓名
延期审批情况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其他处理情况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
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呈批表
原款物持有人
案件承办人
原款物保管人
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
(调查组)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四份,纪检机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
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第& &&页&&& &&&&&&&&&&&&&&&&&&&&&&&&&&&&&&&&&&&&&&总& &&页
承办人:&&&&&&&&&&&&&&&&&&& 原物品持有(保管)人:
保管工作人员:&&&&&&&&&&&&& 见证人:
&&&&&&&&&&&&&&&&&&&&&&&&&&&&&&&&&&&&&&&&&&&&&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四份,纪检机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
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
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现将我们查办案件中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请你单位在保管期间尽到保管责任,确保款物完好无损。保管时间自&&&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
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委托单位(签章)
受托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
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
第& &&页&&& &&&&&&&&&&&&&&&&&&&&&&&&&&&&&&&&&&&&&&总& &&页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此栏在物品变价处理时填写
物品处理经办人
物品处理单位
在款物移送时填写
移送承办人
保管工作人员(签章)
移送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接收人(签章)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清单一式四份,款物移送人、接收人、保管工作人员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 &&&&&&&&&&&&&&&&&&&&&&&&&年&&& 月&&& 日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
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
第& &&页&&& &&&&&&&&&&&&&&&&&&&&&&&&&&&&&&&&&&&&&&总& &&页
批准人(签章):&&&&&&&&&&&&&&&&&& 以上款物如数收到
&&&&&&&&&&&&&&&&&&&&&&&&&&& 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章):
发还执行人(签章):&&&&&&&&&&&&& 发还日期:
&&&&&&&&&&&&&&&&&&&&&&&&&&&&&&&&&&&&&&&&&&&&& 年&&&& 月&&&& 日
此清单一式五份,发还执行人、原款物持有(保管)人、纪检机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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