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抽检不合格处罚怎样处罚销售假冒产品的

当前位置:>>>
永定工商分局查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作者:李松字号:【
  近日,笔者从永定工商分局了解到,该局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覃某作出了停止侵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得到查处。  日,该局接到当地群众举报称,教字垭镇覃某有销售假冒伪劣“公牛牌”插头插座的行为,该局教子垭工商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检查,查获了当事人的进货单一份,当事人有销售假冒伪劣深圳公牛牌插头插座G3系列150个;G6系列103个,销售17个,共计270个,共计货款740元,销售价格按8元/个。永定工商分局当即对其涉嫌假冒商品进行了扣押并抽样,随后经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鉴定书编号01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日,永定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下发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覃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伪劣的插头插座,并处罚款2000元。日前,该罚款已由当事人主动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永定区永辉超市站西路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合肥工商局处罚_合肥新闻_新闻中心_安徽网
您的位置: >>
永辉超市站西路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合肥工商局处罚
据安徽商报消息,今日,记者从合肥市工商局了解,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分公司销售禁止销售的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案的被行政处罚。
经查: 日,当事人以87.5元/床的价格从福州茉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合肥代理商处购进福州澳罗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澳罗兰&牌焕彩床单10床(规格型号:200*230cm&3cm)。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78元/床的价格(促销优惠价)销售6床(含抽检1床),销货款合计468元,获利0元;
日,当事人以37元/床的价格从合肥浩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合肥浩源百货有限公司监制的&安徒生&牌全棉床单38床(规格型号:150*220cm),购货款1406元(票据上为1405.02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53元/床的价格销售19床(含抽检1床),销货款1007元,获利304元。因厂家商品调整&无法正常售卖&,于同年4月27日退货15床;
日,当事人以35元/套的价格从合肥智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江苏省金坛市卿卿针织厂生产的&恒适&牌女式棉氨内衣套装30套,购货款105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9.9元/套的价格销售3套(含抽检1套),销货款149.7元,获利4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291元。
上述涉案商品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样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销售的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的&澳罗兰&牌焕彩床单6床、&安徒生&牌全棉床单4床、&恒适&牌女式棉氨内衣套装27套;
2 、没收违法所得348.7元;
3、 罚款2150元。
(记者 陶伟)
原标题:永辉超市站西路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合肥工商局处罚
编辑:何迅纪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新安晚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新安晚报官方微信
新安晚报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新安晚报官方微博
安徽网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安徽网官方微博
安徽网手机版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手机浏览安徽网     
     
           
您当前的位置:
记者热线:&QQ:&编辑热线:&投稿邮箱:.cn&
假冒“美的”公然销售 七商家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
&&日 08:17&&字号:大 中 小
假冒&美的&公然销售 正规商家起诉索赔 钦州、浦北、灵山七商家不仅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还要向正规厂家赔偿经济损失并登报道歉 &&&&&&&&-南国早报钦州讯&(记者赵敏&通讯员赵子钦)钦州市、浦北县和灵山县7名个体工商户,因销售假冒&美的&产品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随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将这7人诉至法院,索赔4万元到6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销售假冒产品遭罚 &&&&浦北县福旺镇陈女士、小江镇韦女士、寨圩镇尹先生,分别经营电器店、厨具电器行、电器商场,去年11月12日、12月4日、12月6日,因销售假冒&美的&商标产品相继被浦北县工商局查处。 &&&&被查当天,陈女士被没收规格为JSD12-6DA电热水器3台、规格为JSD12热水器1台、规格为JSD12-6L热水器4台、全燃火燃气炉(嵌入式)3台,被罚款3130元;韦女士被没收电磁炉3台、热水器13台、饮水器2台,被罚款1733元;尹先生被没收电磁炉12台、消毒柜1台、燃气炉1台、电压力锅1台,被罚款3506元。 &&&&而在去年9月6日、17日,钦州市肖先生和灵山县灵城镇吴先生、蒋女士,也因销售假冒&美的&商品,分别被钦州和灵山工商部门查处,涉嫌侵权商品被扣押。 &&&&正规厂家起诉索赔 &&&&今年7月,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站出来索赔,将韦女士等7名个体工商户起诉到法院。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已获得国家工商局授予在第II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侵占了原告商品的市场,给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行为,支付4万元到6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并在报刊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韦女士等被告答辩称,他们同意停止销售,根据《商标法》第63条&侵犯商标使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而他们购进的假冒产品并未销售,尚未获得利益,即使获得利益,其可获得利益也是可以确定的,即以零售价减进货价就是可获利润,按这种计算方式,他们获得利益也不过是区区几百元,与原告的索赔金额相差甚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赔偿道歉 &&&&钦州市中院审理认为,首先,韦女士等被告销售假冒&美的&商标产品属实,有浦北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扣押清单、调查笔录和鉴定报告证实。根据《商标法》有关条款,韦女士等人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 &&&&其次,此案已查明被告侵权的商品种类及被查扣商品数量,被告虽提供进货单,但不能充分证明被查扣的商品就是进货单上所列举的商品,故不具有《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免赔情形。所以,法院判决韦女士等人分别赔偿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最后,本案属于侵犯商标权纠纷,对商标专用权侵害的背后,是对被侵权人的名誉权或姓名权的侵害,被侵权人在经济损失的同时,品牌形象也受到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
编辑:邓达&
&作者:赵敏 赵子钦&&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新闻排行榜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关于对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如何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投机倒把性质的请示报告给重庆市工商局的答复
工商市字[1988]第171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冒牌”商品的概念。该项中所称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装潢、产地、厂名的商品,不包括《商标法》所指的假冒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关于“推销”的概念。对于销售(包括倒卖,下同)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行为是否按投机倒把定性,不能只以行为者有否主观故意为依据。该条款中所称的“推销”行为既包括有主观故意的销售行为,也包括没有主观故意但具有一定情节和后果的销售行为。具体说来,下列四种行为属于“推销”:
  1.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而销售的;
  2.大量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
  3.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时,采用了诸如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以上行为,具备一种即构成“推销”行为。
  三、关于处罚办法。凡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可以给予限价出售物品或没收物品,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对其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的,可并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其他行为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凡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未构成上述四种行为的,不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罚,但可以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凡属于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按《商标法》予以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局对虚假广告处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