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以上条款可看出,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话,单位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但应该支付你实际劳动报酬,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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