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布的通知 可不可以当作城管执法依据哪些条例的依据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新一轮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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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新一轮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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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
&&&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只能从事说服教育等执法辅助性工作,不得行使具体行政执法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要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 (三)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要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一)坚持依法决策。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 (二)依法履行执法职能。
&&&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实行公开透明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开。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未列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得实施。
&&& 2.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和《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 3.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化管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4.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影响居民生活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5. 创新执法检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行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 1.完善告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
&&& 2.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调查取证要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时,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事项,声音资料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3.严格听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应当听证情形的,要依法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取得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行政执法听证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4.规范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国家、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统一格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要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 5.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 (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权力清单将其职责、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决定、救济和监督途径等事项进行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机关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 (一)明确监督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 (二)规范监督行为。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事中规范与事后监督追责相结合,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既要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 (三)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公正、及时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0号)精神,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认真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 (二)深化执法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新途径,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充实基层和一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 (三)严格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日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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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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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当前位置:
已经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行政首长签字(盖章):
未经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
:&&&&&&& &&&&&& :&&&& && &&&
执法依据梳理范本
&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接受委托组织、法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性质填写。如:自治州农业局的主体性质是法定行政机关、自治州植物保护站是法律法规授组织。
执法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本单位具有的法定职权来填写。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
例如:库尔勒市&&&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标题居中)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库尔勒市&&&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二)接受委托组织:&&&&&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注:各单位有第二项行政委托组织、第三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要详细列明,没有的可不列)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注:必须是经本级政府确认保留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项)
(1)从事&&&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许可受理机构:(注:办证大厅或承办科室)
许可条件: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2)&&&&&
&&(同上)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2)外部行政程序(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3)内部工作流程(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3、监督方式:(注:监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由实施单位罗列需要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测评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测评,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测评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项)
(1)违法行为: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棉花加工资格
适用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①较轻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在棉花加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Ⅰ、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Ⅱ、违反《棉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加工皮棉数量在30吨以下的;
Ⅲ、加工的棉花标识不全的;
Ⅳ、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本级占一定比例但无主体品级的。
②一般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在棉花加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Ⅰ、违反《棉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加工皮棉数量在30吨以上150吨以下的;
Ⅱ、 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一个等级的。
③较重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在棉花加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Ⅰ、违反《棉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加工皮棉数量在15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Ⅱ、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二个等级的。
④严重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在棉花加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Ⅰ、违反《棉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加工皮棉数量在300吨以上的;
Ⅱ、 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三个等级及以上;或降二个等级及以上、且无主体品级。
Ⅲ、对于经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已经不具备棉花加工条件等情节严重的,移送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2)违法行为: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①一般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发现后能主动改正,恢复原状的,处被隐匿、转移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被隐匿、转移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2)外部行政程序(注:指一般程序,由实施单位制定)
(3)内部工作流程(注:指一般程序,由实施单位制定)
3、监督方式:
4、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由实施单位制定罗列需要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堵截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4项)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取缔
适用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
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
2、行政强制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2)外部行政程序(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3)内部工作流程(注:由实施单位制定)
3、监督方式:
4、行政强制过错责任
行政强制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由实施单位制定罗列需要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
(1)&&&&&
(2)&&&&&
注:各单位如果还有其他职权的,比如行政确认、行政
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梳理格式同上。
三、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一)库尔勒市&&&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三)库尔勒市&&&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
1、&&&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2、&&&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同上)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主体(内部的、层级的)
(二)评议考核原则
(二)评议考核方法和程序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任追究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1、&&&条例(&年&月&日自治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
(四)政府规章
1、&&&办法(&年&月&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年&月&日起施行)
(五)部门规章
1、&&&办法(&年&月&日令&&部(委、局、办)令第&号发布,&年&月&日起施行)
(注:以上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梳理后的内容可编入《行政执法规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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