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其间整坏客人电脑是否公司爱上坏坏女老板殷然负全责

大家来评评理吧,公司办公电脑崩溃导致数据丢失,我是否负全责?
2015年8月21日早,上班时间前,本人工作电脑在首次开机时出现故障异常,能开机但是开机后电脑瘫痪死机,只能多次重启,但是仍无明显好转。本电脑之前未出现过此类似情况。上班后于第一时间联系公司内部网络管理员过来维修,经过多次调试后仍未修好,并且进入不了系统盘C盘,网络管理员建议重装系统(此时不知道C盘有财务软件等重要资料),重装系统前只是把桌面的文件备份出来,但是由于进入不了C盘,C盘内文件资料未备份。& &&重装系统后,重新安装财务软件时,才发现自2011年厂家上门安装时(此时本人未还未来公司工作)被安装在C盘,而且没有设置自动备份。而C盘的数据在重装系统中已被格式化删除,造成财务数据的暂时丢失,但是由于在之前的工作中,按照公司规定已经在7月14日做过一次手工备份,但是8月的数据由于本人遗忘,在电脑故障前未及时备份,结果造成了日至电脑故障日之间的财务数据的暂时遗失。& &&后经过和软件售后维修人员沟通得知,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被格式化的数据,到底能不能恢复,需要维修人员上门后才能清楚,后经过金蝶软件售后工程师上门维修后找回数据,发生软件维修费200元(其实200元实在不算什么,能找回来就谢天谢地了)。& &此事过后,我本人认识到,等着被他人说闲话,还不如自己主动把责任揽过来,于是就在公司内部向本部门领导和同事写了一份邮件,把事情经过叙述了一下并主动要求承担维修费用,请求公司处分。& 今天领导找我谈话,说同意我的想法,按公司规定通报批评并个人承担费用。& &虽然我个人主动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这样领导别的话也没说,心里也挺心寒的!& &只能认栽,走着瞧了。PS:再补充一下 公司为了省钱 大部分电脑都是组装机 我们部门的电脑都维修过一圈了 就是我的电脑没修过&我的电脑装着软件服务器 自此事发生后 天天像背着个炸药包!shit!
[&此帖被我是波黑在 08:39修改&]
这些回帖亮了
楼主是装了个逼结果谁知道别人都没看懂,结果真把屎盆子扣你头上了
虽然你有责任 ,但是公司显得不通人情和小气。
这事情最多口头教育一下就够了。
还写啥报告邮件和自动承担费用,请求处分。
你领导肩头太小,担不起担子,
建议骑驴找马
这里面我有责任(未及时备份),但我觉得假如我主动承担会显得我高风亮节,谁知成唯一的责任人了,成炮灰了,大家引以为戒!!!
把财务软件装在C盘的那byd有责任吧?
给我装系统的有责任吧?
无语 太心寒
你都主动承认错误了,如果我是老板,我肯定不会说什么了,
更不可能处罚你,毕竟你都把所有过错都承担了,也不能指责什么,
因为知道你心里有点气,所以就只能不说什么了呗
虽然你有责任 ,但是公司显得不通人情和小气。
这事情最多口头教育一下就够了。
还写啥报告邮件和自动承担费用,请求处分。
你领导肩头太小,担不起担子,
建议骑驴找马
你觉得不是你的责任,那你为什么要那样说,还请求处分,通报批评。
好吧,我想问,你们是在什么国企啊?
不就是你的错嘛?
你都主动承认错误了,如果我是老板,我肯定不会说什么了,
更不可能处罚你,毕竟你都把所有过错都承担了,也不能指责什么,
因为知道你心里有点气,所以就只能不说什么了呗
网管的事,你自己格式化什么?
这里面我有责任(未及时备份),但我觉得假如我主动承担会显得我高风亮节,谁知成唯一的责任人了,成炮灰了,大家引以为戒!!!
把财务软件装在C盘的那byd有责任吧?
给我装系统的有责任吧?
无语 太心寒
楼主是装了个逼结果谁知道别人都没看懂,结果真把屎盆子扣你头上了
引用6楼 @ 发表的:这里面我有责任(未及时备份),但我觉得假如我主动承担会显得我高风亮节,谁知成唯一的责任人了,成炮灰了,大家引以为戒!!!
把财务软件装在C盘的那byd有责任吧?
给我装系统的有责任吧?
无语 太心寒
你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备份!重装系统的人责任最大!办公电脑,随随便便就重新安装了?他不知道公司的办公软件装在C盘?
引用9楼 @ 发表的:
你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备份!重装系统的人责任最大!办公电脑,随随便便就重新安装了?他不知道公司的办公软件装在C盘?
软件装C盘就算了,各种数据也在C盘?
居然有人敢把这么重要的数据存在c盘里面。。。。呵呵
桌面上也是存在c盘
引用9楼 @ 发表的:
你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备份!重装系统的人责任最大!办公电脑,随随便便就重新安装了?他不知道公司的办公软件装在C盘?
大家都不知道软件在C盘 只有一个很老的副经理知道 那副经理当时在场但没在意我重装系统
引用10楼 @ 发表的:
软件装C盘就算了,各种数据也在C盘?
别的都是些零星无关紧要的表格 无所谓的
关键的是财务软件在c盘 这个事先都不知道 事后网管也惊了
引用12楼 @ 发表的:
大家都不知道软件在C盘 只有一个很老的副经理知道 那副经理当时在场但没在意我重装系统
管理员对公司办公软件不熟悉,那他责任更大!
引用13楼 @ 发表的:
别的都是些零星无关紧要的表格 无所谓的
关键的是财务软件在c盘 这个事先都不知道 事后网管也惊了
那只能说当初2011年的时候安装软件没有考虑了……重装系统不是必须格式化C盘么
而且好像有一些软件是必须装在C盘下的。
引用2楼 @ 发表的:
你觉得不是你的责任,那你为什么要那样说,还请求处分,通报批评。
好吧,我想问,你们是在什么国企啊?
[&此帖被我是波黑在 18:46修改&]
200贵了,只要硬盘没坏,格式化的下个软件就能恢复
怎么说责任还是你身上。电脑是你的 ,这个责任逃不掉。当然坏了不能怪你,但是机子的情况 :能不能重装、有什么重要数据。你不给人家说清楚, 人家就认为是普通的日常办公机子,随便ghost完事。
当时情况
你应该是这么跟网管说的:网管 我的机子坏了 不能工作, 现在急着用 ,怎么办。
网管赶过来一看,哦, 系统引导挂了或者系统文件挂了之类的 无法启动了, 重装把
你不懂这事儿,就认为好吧,只能这样。 然而这个锅就产生了。
当然了,这网管随便不咋地, 瞎重装, 不先问问情况, 或者用winpe 系统镜像 恢复系统或者还原一下,
一旦还原不下还应该提醒楼主应该是不是备份一下重要数据等等
引用8楼 @ 发表的:
楼主是装了个逼结果谁知道别人都没看懂,结果真把屎盆子扣你头上了
哥 别再给补刀了好吗 虽然说得很中肯
引用17楼 @ 发表的:
200贵了,只要硬盘没坏,格式化的下个软件就能恢复
文件丢了找回不在软件公司的服务范围内的,这个只是工程师赚点小外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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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人参加识货团购399.00元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负全责属于工伤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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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负全责属于工伤之案例
高密市顷通装运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密市顷通装运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鲁行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顷通装运有限公司(下称装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区站北街45号。法定代表人沈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尧臣,该单位机械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保局)。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赵仁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德胜,该局劳动关系协调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庭秀,该局法制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新华,男,日出生,汉族,高密市仁和镇晾甲埠村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马乐长,高密市第四中学教师。上诉人装运公司因劳保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潍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尧臣、赵明霞,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德胜、赵庭秀,被上诉人刘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乐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单位司机刘宝义在工作时间驾驶单位车辆为单位运货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上诉人主张刘宝义未受单位指派出车而不是职务行为,因刘宝义所拉货物系单位货源,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刘宝义酒后驾车,因其提起的证人证言与被上诉人刘新华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相矛盾,证人均未出庭,且交警责任认定书中未作酒后驾车认定,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士主张刘宝义未履行车辆换件维修的责任,明知车辆灯光不全仍驾车高速行使,构成蓄意违章,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故车辆灯光不全的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刘宝义的行为不构成蓄意违章;上诉人主张刘宝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劳办发(1996)28号文第七项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劳保局提供的劳动部劳办发(号文针对劳办发(1996)28号文第七项作出了修改意见,即司机如果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死亡,排除犯罪、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故刘宝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此,被上诉人劳保局作出高劳社工定字(2001)第13号工伤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除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时限外,但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性质,不是据此撤销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其他认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高劳社工定字(2000)第13号工伤认定。上诉人装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用来证明刘宝义酒后驾驶,一审法院认为证人系上诉人单位职工,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证明力的认定属不尊重客观事实。2、被上诉人提供的刘宝义的八个人的证人证言是在作出工伤认定后由第三人提供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的有关规定,明显偏袒一方,有失公正。3、刘宝义在明知车辆灯光不全,而不去维修,且酒后驾驶,属故意违反有关规章,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一审法院予以维持,属认定事实不清。4、日,被上诉人刘新华向劳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日,劳保局作出高劳社工定字(2001)第13号工伤事故认定书,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超过了30天法定的时限,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应予撤销,却给予维持,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5、一审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未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范围、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刘宝义未饮酒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属无效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劳动局高劳社工字(2001)第13号工伤事故认定书。被上诉人劳保局答辩称: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刘宝义酒后驾驶的认定,这是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且有 8名目击人证言相印证。2、上诉人在给仲裁委的答辩状中称刘宝义是在工作期间、受上诉人的指派出车,因车辆灯光不全、驾驶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这些己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3、根据原劳动部(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上诉人不但没有及时提出工伤报告,而且隐瞒事实真相,企图逃避应承担的责任,这是违法的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刘新华答辩称:刘宝义是上诉人单位的司机,驾驶上诉人的车辆,受上诉人指派,为上诉人拉运货物,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非酒后驾驶,上诉人又没有证据证明刘宝义是犯罪、 自杀或自伤。因此,一审法院维持劳保局的工伤认定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时间是2002年 10月1日,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劳保局在庭审中提供了3份证据:1、高密市交警 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来证明刘宝义是在工作期间因车辆灯光不全、状况不好而导致交通事故死亡,并非酒后驾驶;2、上诉人给高密市仲裁委的答辩状,用来证明上诉人认为刘宝义是因公死亡,应认定为工伤;3、八名证人的证言,用来证明刘宝义事发当天中午并未喝酒。2份法律、法规依据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劳办发(1996)第271号《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用来证明劳保局对刘宝义的工伤认定是依法办理的。上诉人装运公司对被上诉人劳保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1号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证据本身不能排除刘宝义是酒后驾车;对2号证据,虽然是上诉人所写,但被上诉人的表述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号证据是被上诉人刘新华在行政复议时提供的,是其伪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诉人当庭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第一名证人是装运公司职工管金贤,他证明刘宝义日中午两点,与赵中信、王光梯、邓招远和管金贤五人在单位宿舍喝酒,下午四点经单位会计匡文华指派,刘宝义出车与我们一起到火车站拉木杆。第二名证人是装运公司机械队长冉宪忠。他证明一是单位三人有派车权,其中包括匡文华;二是单位车辆是定点维修,统一结帐。上诉人同时提供了18份证据:1、王保法的书证,证明刘宝义是2000 年12月3日下午,去柴沟木材市场送木杆,返回途中出车祸;2、逢可爱等4人书证,证明刘宝义是未经单位指派出车;3、赵忠信书证,证明刘宝义出车祸当天中午喝酒;4、隋恩福等13人书证,证明证据5从2000年就制定和实施;5、单位规章制度,证明上诉人对运输、装卸和车辆的维修,都有具体的制度;6、装运公司书证,证明刘宝义酒后驾驶,不宜认定为工伤;7、王伤认定书,证明并未排除刘宝义酒后驾驶;8、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上诉人对劳保局认定刘宝义为工伤有异议,并提起了行政复议;9、10、王延芝、邓召远的书证,证明王光梯、邓召远并没有给任何人出过刘宝义未饮酒的证明;11、刘宗山等4人的书证,证明刘宝义的家属是于日上午知道其死亡消息的;12、现金借条,证明刘宝义家属于日借款2000元,用于火化尸体; 13、14、杜希成等14人书证,证明上诉人单位的车辆从2000年1月起就是定点维修、统一结帐;15、书证,证明2000年度并未给刘宝义更换新车;16、冉宪忠的书证,证明装运公司并未答应给刘宝义更换新车;17, 匡文华等3人的书证,证明三人两次催促刘宝义去修车,但其没去修;18、机动车定期检验表,证明刘宝义所驾驶的车辆日检验合格。被上诉人劳保局质证认为:4号证据是装运公司内部职工的书证,且是在工伤认定后一年出具的;5号证据没有法人的盖章,是内部制度,均没有证明效力。14—17号证据与本案无关; 18号看不出是那个单位出具的,且既然5月份车辆检验合格,为什么还会因车辆技术问题导致车辆事故?其他的证言及证据不能证明刘宝义是酒后驾驶和蓄意违章。综上,被上诉人劳保局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刘新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书证,是上诉人单位的职工,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内容互相矛盾, 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上诉人的4、5号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对抗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关于劳保局王伤认定程序问题,上诉人认为超过了法定的时效。刘新华申请工伤的时间是日,劳保局作出认定的时间是9月25日,超过了30日的最长时效,程序违法。二被上诉人认为,超时限有正当理由。一是案情复杂,有待上级机关的批复;二是劳保局内部受理工伤认定的机构不明确。但是,虽然超过了时效,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性质。经庭审质证、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被上诉人劳保局提供的1号证据,是交警部门经法定程序依职权制定的,具备证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其效力;3号证据除王光梯、邓召远的证言外,其他6人证言与1号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其效力;2号证据有“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应按工亡赔偿”陈述,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其效力。被上诉人劳保局所提供的2份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本案,应予采纳。上诉人装运公司所提供的4、11、12—18号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认定其效力; 2号证据中管金贤证明刘宝义私自出车的内容,与其当庭作证时的证言相矛盾,根据当庭作证的证言优于其书面证言的原则,对其出庭时所述“刘宝义是经单位指派、于当天下午四点出车”的证言部分予以认定,其他部分不予认定;3号证据因证明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与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不认定其效力;5、6号证据系上诉人自行制作,用来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性,不具备证明力,不认定其效力; 7号证据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9、 10证据系上诉人工伤认定作出后自行取得,非证人书写,缺乏真实性,不认定其效力;对证人冉宪忠出庭作证时所述装运公司三人有派车权的部分予以认定,其他部分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予认定。l、8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认定其效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16时左右,装运公司司机刘宝义受单位指派,驾驶其单位的山东GM2669号拖拉机,为王保法运送木杆。18时返回时,沿胶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柴沟收费站西侧翻车,刘宝义经抢救无效死亡。日,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研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刘宝义驾驶车辆措施不当,车辆灯光不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日,被上诉人刘新华向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日,劳保局作出高劳社工定字(2001)第13号工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宝义为工伤。上诉人装运公司对此认定不服,于2001年11月 9日提起行政复议,日,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日,上诉人装运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依职权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认其认定的效力。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时,高密市交警大队认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宝义驾驶车辆措施不当、车辆灯光不全,并未认定是酒后驾驶所致。因此,上诉人认为刘宝义酒后驾驶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证人管金贤证实刘宝义是经装运公司指派出车,并非私自出车。让车辆带故障出车,属上诉人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土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诉人认为刘宝义蓄意违章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其客观情况,属行政瑕疵。而工伤认定的结果,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不应据此撤销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因此,上诉人认为劳保局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高密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被上诉人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要根据,而刘新华事后提供给劳保局6人的书证,是对工伤认定结论的印证,并非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单位职工刘宝义,经上诉人指派、驾驶上诉人车辆、执行本单位工作时发生车辆事故,导致本人死亡,并非属犯罪、 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劳办发 (号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因此,被上诉人劳保局作出的高劳社工定字(2001)第1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装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新光代理审判员 刘慧贤代理审判员 许 琳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丛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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