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生长沙退伍军人大闹政府上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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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到北京上访回来被地方政府刑拘合法么?
山东-烟台&03-05 22:1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退伍老兵到北京上访回来被地方政府刑拘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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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全体转业士官请求依法按政策落实转业士官安置
kfqsfp 发表于 &11:06:35『标签:&->&』
  我们是在部队服现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2003年以来,我们相继转业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内五区。因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我们转业安置工作时,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明确我们转业后法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生活陷入困境。我们无数次向省、市、区政府相关安置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依法得到政府安置,还我们转业军人法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还我们正式职工应当享有的待遇,然而,相关安置部门对我们反映的情况总是推诿、敷衍、踢皮球,更加恶劣的是相关安置部门对我们反映的问题不但不向上级汇报,反而故意隐瞒安置真相,不顾我们的生死,欺上压下,为所欲为,无辜打压我们转业士官,非法关押我们转业士官代表:天心区喻芳杨、芙蓉区彭龙鑫、岳麓区姜众军、开福区的潘建刚、罗连生,五人刑事拘留后已取保,改为监视居住;天心区周明无故被关押在看守所时间长达八个多月。相关部门此做法让我们感到无比痛心;致使我们的安置问题拖延到现在都没能解决。  当前长沙市实行部分转业士官先与社区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安置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后,再考试录用少数事业编制工人身份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兵役法》。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这种安置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行为,这样做就是认定其它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凌驾于政策法规之上而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这就是向全社会宣布,市、区政府十多年来就政令不通,且相关部门领导欺上压下,为所欲为,让群众深感其无知、无能和无法无天的形态。中央和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都可以落编安置,而长沙市政府2003年的59号文件却把十年以上转业士官这类对象踢掉了,其他三类对象可以落编安置。更令人难以想象的还有三种恶劣现象:(1)十多年来市、区政府从来未公开安置过转业士官,更让人不解的是面对我们十多年的不断申诉而无动于衷,存在明显歧视转业士官的态度。(2)十多年来,因长沙城区面积和人口的扩增,大量增加编制岗位,却从不执行国家政策优先安置转业士官。(3)十多年来,省、市、区大量违法违规带编安置干部子女及家属。近几年来,内五区十年以上有关系的转业士官、领导子女和领导司机落编安置的有三百多人。我们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可举,且长沙市民政局领导也承认此事。全省其他市州与我们情况相同的战友都落编安置了。就长沙市的长、望、浏、宁四县区的战友也落编安置了,最差的长沙县2013年底把216名转业士官遗留问题也解决了身份和待遇与在编人员一样。而我们现在的安置就是社区临时工身份,且待安置时间长达五、六年,最长的达十多年,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也仅有1350元(最少的才900元,而这就是十多年的生活补助,平均每月不到十元钱)。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是从部队到安置所在地报道之日起,政府没有及时妥善安置工作,按平均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以前转业的士官现在还是临时工待遇,雨花区最严重。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转业士官(志愿兵)的安置政策始终就没有改变过;据我们了解湖南省转业士官遗留问题基本全部落编安置,唯独只有长沙市内五区的转业士官没有依法妥善安置。近几年来,军官、转业士官同为转业军人,因为职业分配不同,待遇却有天壤之别。现在国家对转业军官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按标准发放安置费。这几年国家又对所有已经下岗、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转业军官恢复原有的待遇,2008年又对所有的复员军官逐月发放困难补助费。转业士官失业后没有分文收入,转业士官也上有老下有小,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极度困难当中。根据以上情况恳请上级政府部门依法落实如下:  1、依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落实转业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2、依法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齐续交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依法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应当从部队到安置地政府报道之日起,按照不低于同工龄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累计进行补发生活费。  4、依法停止以考试的形式解决少数人编制岗位,都是同等性质应先解决身份待遇后再考岗位。相关安置部门以组织考试的形式解决我们当中少数人编制来分散我们转业士官群体集中维权为目的,此举我们不能接受!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相关安置部门以组织考试的形式拒绝接收安置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停止!我们转业士官都是同等性质,属于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本应当优先进行指令性安置工作之后,方可竞争工作岗位和晋级的考试。  5、其中有一部分转业士官在当地民政部门的诱骗下,被迫与其签订自谋职业合同(根据安置规定,转业半年后应对转业士官进行安置,但在多年未得到安置的情况下,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才得以被迫签订自谋职业合同,此种情况天心区和芙蓉区最多),应当恢复安置权力。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如下:  一、《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第九条规定: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三、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四、国发〔1999〕27号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服现役满10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转业安置。第十条规定:作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国办发〔2000〕62号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款规定: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国发〔2005〕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第四款规定: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七、湘政发〔2011〕20号《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切实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第二款规定: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括安置内部子弟外,有编制的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未列入省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属单位,安置任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第三款规定:坚决落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就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  我们是转业军人,是有国家政策保障的队伍,而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随时招聘。我们是老百姓的子弟,在部队服役十几年应当按国家政策来安置我们。我们是优抚对象而不是维稳对象;政府采取关押他们六人并没有稳定这个弱势群体,反而加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是加剧了群体矛盾。我们经部队多年的锻炼和教育,我们可以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拥护党的群众路线,与官僚主义行为作长期拼命的斗争。坚决反对相关部门反复调研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坚决反对相关领导和部门讲困难、推责任、不作为、能拖则拖、得过且过的行为。为了广大百姓子弟兵在政策法规面前能够人人平等,我们作为转业士官,共产党员,不怕权威和打击,将不惜代价维权到底。  特此报告,恳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合理解决我们的安置问题,还我们公道!  长沙市全体转业士官代表  日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参战老兵撕心裂肺最不死心的事:30多年了还在上访维权
伤心参战老兵撕心裂肺的悲痛呐喊:最没用的证“退伍军人证明书”!最没用的章“军功章”! 最不死心的事是30多年了还在上访维权。看完这些图片,不知道看哭多少当兵人……最没用的证是"退伍证"最没用的章是军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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