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经济成了基本政策依法有据吗

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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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原则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国务院印发并对外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其总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把握目标原则、区分不同类型、鼓励多种方式”。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意义重大,要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真正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就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二是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三是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坚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类型“三区分”  一是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根据实际灵活采用混改路径,适宜独资的就独资,适宜控股的就控股,适宜参股的就参股,方式和进度要服从于效果,服务于发展。  二是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  公益类国有企业,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及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是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等不同层级。集团公司层面,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子公司层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七鼓励”  一是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二是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是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  五是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六是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七是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实施“五要求”  第一,注重试点示范。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要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第二,注重保护产权。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产权是核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要形成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三,健全治理机制。一是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二是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三是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四,依法合规操作。一是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格按照流程审批。二是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三是切实加强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推进配套改革。一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当前重点是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二是完善支持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是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四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五是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六是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解读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采访人:记者&朱剑红)
责任编辑: 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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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近来热议的话题。有人担心这是“国退民进”的先声,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会受到影响,也有人担心在融合的过程中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求是》杂志2014年第8期刊发的文章《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介绍中央坚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和目标,有助于我们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而清醒的认识。
一、发展现状: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占我国经济总量的1/3
  我国出现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源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而规范的现代公司制是股权多元化的,除了原有的国有资本外,还要吸收其他非国有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公开上市还会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和股民持有公司股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的政策,国有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大量上市,大大促进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以最赚钱的银行业来说,民间资本占的比重就不低。银监会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则超过半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
  目前,90%的国有企业已实现了公有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净资产的70%在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及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股份制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到总户数的52%。
  到2012年,我国已有2494个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达23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3%,股票有效账户数14046万户。我国上市公司中有一多半是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它们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统计表明,201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从1999年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全国税收的贡献率逐年提高,1999年占11.68%,2012年为47.03%。
  有专家估算,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为1/3左右。按1992年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推算,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在40%以上。
二、政策背景:探索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努力寻找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有效的实现形式。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用和意义的论断,是我们党以往有关论断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实践和认识成果的进一步深化。
三、现实目标: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有着独特作用。据统计,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利润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分别为4.9%、5.4%、4.6%,股份制企业分别为6.6%、8.4%、7.6%,三年的数字说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效益比较高。在中石化发布放开油品销售业务次日,资本市场反应强烈,中国石化这个超级大盘股罕见涨停,并带动整个石油板块大幅飘红,更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魅力。
  习近平在对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可见,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明确这一点,就为今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四、实施途径:按类型定方向
国有企业的三种类型
  一是公益性国有企业,如公交、地铁、环卫、国防设施、公共卫生保健、义务教育等。这类企业应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以社会和谐和稳定为唯一目标。
  二是盈利性(或竞争性)国有企业,如电信、汽车、电子、钢铁、医药、金融、建筑等。这类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没有任何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但其自觉提供公共服务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予鼓励。
  三是自然垄断和稀缺资源类国有企业,如铁路运输、管道天然气、自来水等。这类企业国际通行的做法都是国有经营,基本原则是盈亏平衡,不赔不赚,即以社会公共性作用为主,经济性作用居次,以最大限度保证公正福利最大化。
国企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四条路径
  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
  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
  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
  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可以全部退出。
五、关注细节: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杜绝新自由主义干扰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可以有两个方向、两种前途: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发展公有制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经济,可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形式,成为私有化的工具。这里决定性的问题在于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下来就是谁控制谁,是公有制经济控制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控制和利用公有制经济。
  许多实例表明,国有经济不仅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发展壮大自己,而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从而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例如,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这两家集团公司都是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中央国有企业,发展业绩和势头都很好。在壮大自己的同时,这两家集团公司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它们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规则,采用市场手段联合私营企业共同发展,以包容性增长方式推动整个产业健康化发展,形成了一个由央企控股、吸收私营企业参加的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系,用“规范化的公司制+独有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办法,在国有企业主导下,把不同所有制企业融合在一起。
成败在于细则
  习近平3月9日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
  混合所有制和国企资本化存在着不同的运作方式,不同的运作方式带来不同的可能,放大功能之外,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国资流失和企业走下坡路。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处事关“成败”的“细则”。
  第一,“混合”应该是双向的、平等的。目前舆论片面强调私企参与对国企的混合,不提国企参与对私企的混合,这样无疑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混合”成了私企的特权。若真正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那么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国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改革,私企通过股权交易控股国企与国企通过股权交易控股私企,都应该被允许或被鼓励。
  第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搞一刀切,不能运动式地一哄而上。一家企业,是否应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什么领域、在哪一部分资产、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出于让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相反的目的、由企业自行来决定。
  第三,不管是优质资产还是非优质资产,都不能贱卖。国企要部分甚至全部卖给私企或外企并非绝对不可,前提是必须得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即不会被贱卖掉,不会让人民蒙受损失。除非买家出价的确合理,才可以考虑出售国企资产,否则就是国资流失。国企当中,还有大量资产没有实现资本化或证券化,这些资产是以十万亿计的,未来若是实行证券化或资本化,其价值被低估的危险不容忽视。
  第四,引进投资者时,除了避免被贱卖,还要避免投资者是“外行”。若不懂经营且又自以为是,那就相当于“引狼入室”,会把企业给搞砸了。应该从过往的上海家化、广深铁路、吉林通钢等失败案例中吸取教训。
网站编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15:02:43&&&来源:&&&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暋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中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党的重要理论创新,也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路径,各级政府要加深认识,毫不动摇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立足于国有资本功能和整体效率的最优化目标,对国有资本进行重组整合、战略投资和创新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要削弱国有经济的地位,而是要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正确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和各类非公资本按照市场化、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资本融合,可以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吸引和调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通过发展混合所制经济来增强国有企业资本实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换国有企业经营和治理体制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正确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向
(四)坚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坚持市场化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始终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引导,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对具备条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六)坚持规范运作保护产权。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七)坚持分类分层改革。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在分类上,对在我省经济发展中起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商业类骨干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保持控股或相对控股;引导好少数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分层上,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探索在集团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推进发展混合所制经济的重点
(八)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和整体上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和整体上市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上市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利用已有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资本,不断增强上市公司实力,做优做强上市公司。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
(九)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向非国有资本开放重点项目投资,新的投资项目和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项目或公益类项目,非国有资本可以参股或控股;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项目,属于自然垄断的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属于竞争性环节的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项目。
(十)支持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优势互补的原则,通过股权投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作用,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非国有市场主体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十一)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途径和形式。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四、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二)依法保障有关利益主体权益。平等保护各投资主体权益,各投资主体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享有知情权和表决权,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要充分保障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防止化公为私和逃废金融债务。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三)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
(十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国发〔2015〕54号文件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重组涉及公共管理事项的,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五)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根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依规决定企业重大事宜,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明确职业经理人责任、权力和义务,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六)切实加强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严肃纪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加强监管、依法办事,严禁任何人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避免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结合本地本部门本企业实际,研究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执行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负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改革进程的稳妥、规范、有序、协同推进。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优化政策环境,建立由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协调机制,深入研究、细致讨论,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制定并落实好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工商服务、财税支持、资产处置、产权流转、土地使用权处置及变更、金融服务等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积极性。
(十九)加强党建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要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舆论环境。国有企业要重视改革中职工关注的重要问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优势,参与做好沟通政企、凝聚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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