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属于法人吗特别法人代替村民小组签订合同需要委托手续吗

民法总则颁布后村委会就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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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后村委会就是用人单位?
村委会有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劳动法界,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备受困扰。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时,小编从以下两篇文章了解到,民法总则(草案)三审中,有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的规定。这两篇文章分别为:《 新华视点》 日文章,《民法总则草案三审,哪些内容影响你我生活?》。《财新网》日文章,《民法总则草案三读 新增“特别法人”分类》。关于民法总则立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本公众号曾尝试着有一些粗浅分析:日文章《民法典将如何影响劳动法?(附《民法总则》(草案))》。&一、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村委会为特别法人其一,增设一类“特别法人”,即在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之外,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其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明确其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问题的来源:目前全国36.5万个村由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但在民事活动中,村委会不具有法人地位,性质上类似于“其他组织”,而法律对“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没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导致村委会发生纠纷后缺乏明确而直接的权利救济方式。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王利明说,“这样的规定可以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治理结构,保障农民的成员权,也就是作为集体一员的权力。”“将来处理相关问题,就有法律依据了。”二、村委会是不是法定组织?1.没有营业执照也可以成为用人单位由于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企业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实践中容易以营业执照来判断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但,用人单位并非仅限于有营业执照的单位。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区别?组织机构代码是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的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都应当由组织机构代码证,但,以营利为目的的才能够领取营业执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就是非营利性组织,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领取营业执照,但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3.依法成立的组织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当然,在三证合一后,现在推进五证合一,这在本公众号日的文章《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HR您准备好了吗?》已有阐述。实践中,村委会、居委会一般都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甚至村民小组也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三、村委会(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民事纠纷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可见,村委会甚至村民小组都可以作为当事人。四、村委会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村委会既然是合法组织,既然能够成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从法理上来说,村委会作为用人单位没有障碍。存在障碍的可能有如下因素:其一,认为村委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其实不应成为问题。《民法通则》在区分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就已经明确:法人自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其他组织既然作为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当然不可能有权参加民事活动而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好在民法总则明确要将村委会等作为特别法人规定,避免了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其二,认为村委会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此问题,小编一直强调,这是混淆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逻辑联系。劳动关系决定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非社会保险关系决定要建立劳动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村委会能否参保,应当看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与其使用的人是否有劳动关系,有无劳动关系决定是否应当参保。而不能仅从目前村委会在参加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或者障碍,来推论村委会不是用人单位。这需要的是从源头上厘清村委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问题,而不是用现实来进行当然否定。今日推荐公众号「安平说法」是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安平个人创办,公益普法宣传,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百姓生活,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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