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财税大数据相关问题的法律效力大还是国税发的

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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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财税问答】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国税开票1.9万元,地税开票1.9万元,这样还会免税吗?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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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国税开票1.9万元,地税开票1.9万元,这样还会免税吗?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于7月30日发布,规定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财税〔2013〕52号文件不是对一个企业的总收入规定额度予以免税,而是按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分别作出免税规定。假定当月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2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万元),应认定为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既可免征增值税,又可免征营业税,而不应将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合并计算。而假定当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营业税营业额超过2万元,则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营业额全额计税。反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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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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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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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号
(增值税简易征收率新旧政策对比表 下载: doc 文件 )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号&& & &
(增值税简易征收率新旧政策对比表 下载:
税屋提示&&依据,本法规部分条款自日起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税屋提示&&第(二)、(三)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政策&&大国税发[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号 发文日期: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号&&发文日期: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被兼并等形式)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按存货额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调减进项税额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应调减进项税额=&原材料等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
&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未付款税额)
  二、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辽教字[1997]2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仍按市税务局大税
政一字[号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
(一)各类学校办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1.学校办企业生产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提供的劳务,凡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除前款规定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小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中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减免增值税。
(四)校办企业销售外购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
  三、自日起,停止执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号文件第五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收购的废金属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发现凭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偷税论处。&的规定,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含工业企业)收购的废金属,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未付款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日起,停止执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号文件未付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纳税人'应付帐款'帐户月末贷方余额减1996年初贷方余额的差额乘8%的统一比例计算。&的规定,改按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精神执行。即:
(一)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应在1998年1月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未付款税额&,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应调整进项税额=1997年末未付款但已入帐进项税额-(1997年末应付帐款余额-1995年末应付帐款余额)8%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1998年起,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
  六、购货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凡90天内没有收到销售方交给的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一律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理。
  日前购货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已满90天而没有收到销售方交给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在 1997年末也必须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未满 90天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七、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上述&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由市国税局统一明确,否则均不按&其他非正常损失&处理。
  八、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暂定为安装业务结束时间。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号规定精神,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凡当年未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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