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只有一个消防总管qq空间不符合安全规范规范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
高层民用建筑
单层或多层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l.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3.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除一类外的非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非承重外墙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屋顶承重构件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难燃烧体0.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裙房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总平面布局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建筑物,其相邻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规定。
同一座建筑中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5.2.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m: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按照本规范第3、4章和5.2节的规定减小。
防火分区和层数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最大允许层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或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高层民用建筑
符合表5.1.1的规定
1.当高层建筑主体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2.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不宜超过3层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首层外,建筑功能空间与中庭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与中庭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分隔物;
3& 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当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有关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相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隔墙两侧应分别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墙;
步行街首层两侧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大于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和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铺外的走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中庭,应设置消防炮灭火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150m时,宜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
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剧场、电影院、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剧场、电影院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剧场的观众厅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场、礼堂、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应为单层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或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厅、室之间及建筑的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 厅、室的墙上设置的门及该场所其他部位设置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楼,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每隔10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采用织物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4.8&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每间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非居住部分为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可按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4.10&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1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
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3&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大于l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
总储量大于lm3、而不大于3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当建筑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2、3层建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注:1&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 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2个;
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按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3& 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在该防火分区一侧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最近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当疏散楼梯间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
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4& 楼梯间内的正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及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中与该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设置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9& 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0&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当电梯直通建筑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其他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当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剧场、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5&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5.15的规定;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单层或多层
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2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5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6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
首层疏散外门
观众厅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8-1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18-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座)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8-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18-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注:表5.5.18-2中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19-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19-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地上一、二层
地上四层及以上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层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确定。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19-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俱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19-2规定值的30%~40%确定。
表5.5.19-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
及以上各层
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能经避难层上下;
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避难区分隔;
5&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开,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2.0Lx。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病房楼,应在其50m以上的各楼层设置避难间。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
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除通廊式建筑外,用作宿舍和公寓等其他居住用途的住宅建筑,其疏散设计可仍按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Ⅱ& 建筑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当建筑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54m及其以下部分的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7&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符合表5.5.26的规定。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单层或多层
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户内任一点到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且不应大于表5.5.26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户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和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高层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且不应全部开向前室。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住宅建筑中的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直通住宅楼层下部汽车库的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剪刀楼梯的前室不宜合用,也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
剪刀楼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 两座剪刀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5.5.32&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在其54m以上的各楼层设置与住宅建筑房间合用的避难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避难间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2& 避难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3& 避难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外窗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不可开启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医疗建筑内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墙上必须开设的门洞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中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中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除住宅、宿舍和公寓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
5&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住宅户与户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间墙、高度不低于0.8m不燃烧体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0.5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烧体挑檐,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呼吸式双层幕墙系统中靠近室内侧的幕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窗槛墙高度小于0.8m,或当室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窗槛墙高度小于1.2m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B类防火窗。当建筑高度小于50m时,该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该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6.3.4&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当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楼梯间、楼梯等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当不能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2& 除楼梯间的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除楼梯间的门和前室的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4.5& 需作疏散用的室外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6.4.11& 建筑中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
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用于建筑内部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m2时,可取40m2;
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0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4&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除可设置常开防火门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标志;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除本规范第6.4.12条第5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
6.5.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天桥、栈桥和管沟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两座建筑物火灾相互蔓延的措施。当天桥、连廊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6.7.1& 建筑外墙保温可采用结构保温一体化、内保温、外保温等系统。
6.7.2& 建筑采用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等不燃烧材料,整体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外侧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2&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3 建筑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其内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内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4 建筑采用外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禁止采用B3级保温材料。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基层墙体或屋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 非幕墙式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
m的其他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其他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其他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首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除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当建筑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或新材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并达到合格判定标准。
3& 幕墙式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等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难燃、可燃屋顶防水层或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5& 下列部位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避难层和避难间周围的外墙;
2)距离户外逃生设施及排烟口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
3)距离取风口5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
4)门窗洞口周围200mm范围内;
5)当门窗洞口周围200mm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门窗洞口应采用防火门、窗。
6.7.5& 水平防火隔离带应采用高度大于等于300mm 的A级材料。
6.7.6& 除涂料外,建筑外装饰层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大型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
表7.1.6&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棉、麻、毛、化纤(t)
稻草、麦秸、芦苇(t)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可燃气体储罐(m3)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库)房、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灭火救援场地
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长度超过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7.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3& 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住宅部分通过裙房屋面疏散且裙房屋面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裙房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进深大于90m的仓储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救援通道。储存棉、麻及棉麻纺织品等的仓库,应设置消防废水排放口。
建筑高度大于36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上下组合建造的建筑,可根据各自部分的高度按本规范第7.3.1条的规定设置消防电梯。
7.3.5&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30条和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在屋顶平台上时,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停机坪通向屋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消防设施的设置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按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条文位置)
8.1.5& 除住宅建筑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住宅建筑宜设置灭火器。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6&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或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并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8.2.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对于本规范不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自动灭火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普通冷库;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室房间和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餐饮建筑、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内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8&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大型、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1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仓库,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多种使用功能混合的建筑,当各使用功能场所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建筑内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使用功能确定。
总建筑面积为500m2~1000m2的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和除10款规定外的高层住宅,宜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8.3.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礼堂的舞台口和上述场所中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
8.3.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3.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本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库房;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注:中型幼儿园、寄宿小学、旅馆、老年人建筑等宜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高层住宅建筑,其套内宜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高层住宅的公共部分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8.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8.5.2& 工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4& 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用。合用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9.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9.1.6& 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80<N≤100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9.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9.2.2-1的规定;
表9.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基地面积(hm2)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2-2的规定;
表9.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体积V(m3)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20000<V≤50000
单层或多层
除住宅建筑外的一类高层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
厂房(仓库)
丁、戊类厂房(仓库)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中储存物品不确定的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9.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9.2.2-2的规定。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煤和焦炭W(t)
100<W≤500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0.45(L/s&m)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固定顶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0.20(L/s&m)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0.50(L/s&m)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表9.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V(m3)
500<V≤2500
单罐容积V(m3)
水枪用水量(L/s)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室外油浸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9.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消火栓应沿建筑物均匀布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消防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3.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
表9.3.1&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建筑高度H(m)、层数、体积V
(m3)或座位数N(个)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科研楼、试验楼
H≤24,V≤10000
H≤24,V>1000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
5000<V≤25000
25000<V≤50000
剧场、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建筑等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商店、旅馆建筑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层数≥6层或V>1000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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