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规定,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日至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8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老〔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涉及失业人员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四、日起,生活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小集体企业移交人员;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号和原甬劳险〔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统一为10000元。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日  &&&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上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问:一安徽男教师今年四十一岁!于去年九月应聘于上海市松江区师园劳务服务公司并被派往其下属永丰街道小学分校任教师,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又于今年九月续签了一年即于日止,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城保)日星期六下午旁晚左右在离校一千五百米之外不慎掉入河里被淹死!经警方认定为自己溺水而死亡,同时向家属以及公司,学校表示该男子为非因工死亡!请问该男教师死亡后其聘用公司及其学校有否责任对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助?怎么补?参保一块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09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答: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 ShangHai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邮编:200125
电话:86-2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
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