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求助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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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之责任承担
作者:郭建文  时间:     浏览量:0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人们越来越多的愿意选择小区模式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但相伴而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也呈现出井喷的态势。现在进入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多样,其中因盗窃引发的此类纠纷占比较重,笔者拟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理清小区业主被盗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都区某高端小区内,一业主家中失窃,被盗走笔记本电脑两台、液晶电视一台,手机及现金等共计价值30000元左右。业主认为自己财产被盗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工作不到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该案经承办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赔偿被盗业主人民币8000余元,并承诺对业主提出的小区监控系统、小区灯光、保安巡逻等事项进行全面整改。&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完整而权威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类案的审理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只能运用法律原则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其他法院也受理过业主被盗后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对类案的裁判思路和标准也不尽相同。随着新建小区不断增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摩擦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行业管理的不规范,导致类案的调解难度增大,业主与物管公司的对立情绪也渐浓。虽然前述案例以调解结案,但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本案来理清小区业主被盗案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法律责任关系。&
二、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认定
(一)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义务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等服务外,一项最重要也是最模糊的一项服务就是保安服务。目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对其认知出现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发生失窃后,关于“什么是保安服务”、“保安应提供什么样服务”以及“发生事情后保安有没有责任”难以明确。但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所承担的安保义务是认定其是否应在业主被盗案中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
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并不仅仅是由物业管理公司给小区找个老头或老太来看门,而应是要对住户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从社会责任公平的角度看,这种理解具有片面性,理由如下:一是保持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服务实际上是配合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动,要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起对整个小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有强人所难之嫌。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达到保护财产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其工作只能降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现象。三是从保安的权利义务上看,保安虽然着统一制服,在管理上比一般行业更严格,更规范,但他们在法律上绝没有任何超越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执法权”。四是目前物业管理的经费来源是向业主、住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考虑到业主、住户的承担能力,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这些费用只能够维持公共设施的运行和保养维修以及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费用开支。在这种低收费的情况下,一旦要求失窃一户物业管理公司就如数赔偿一户,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无利可图,最后物业管理行业的出路只能是夭折。物业管理行业夭折后损失利益最大的当然是全体业主,住户。故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可知,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诚如前述,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故笔者认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的判断,则要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公约、住户手册等规则载体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果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疏于履行职务,没有对来访的人员进行登记,监控录相没有监录,门卫也没有发现,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人防和技防方面都没有尽到责任,因此被盗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前所述,在一定情形下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业主被盗承担责任,但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要对其进行定性——是合同之责,还是侵权之责?物业管理公司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而不履行,属于不作为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来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诸多方面的差别,由此也导致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业主被盗的案件中,业主可以要求物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业主可以选择要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是现实中侵权责任的赔偿往往比违约责任多,因为侵权责任的赔偿还包括精神赔偿的费用。对物业管理这个微利的行业来说,如此做法无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且业主被盗的直接侵权者是小偷,被盗业主应对自己的财物承担最大的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承担次要的保管责任,让其承担完全侵权责任太过严苛。故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为宜。
三、举证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举证责任的划分
在审理中,即使认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也存在着业主举证难的问题。作为不可预知的失窃案件,业主很难拿出证据证明丢失东西的数量和价值,要找到证据,就必须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来确定,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就谈不上刑事案件审理,更谈不上民事赔偿案件的最终处理。现实中类似案件大多数被迫中止审理,进入漫长的等待期。这无疑给业主索赔增加了难度。一般而言,简单案件还能分清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但稍微复杂的案件,其责任区分就相对困难。关于类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认为业主应举证证明被盗的物品及价值,物业管理公司举证证明自己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或配置了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义务,则推定没尽到义务。这样的分配方式也许能较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
在确由物管保安失职造成盗窃事件,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是按物业管理费征收标准还是按受损金额赔付?在现有的案例中,对赔偿比例一般以财物损失的10%-30%为准,但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没有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将赔偿标准分为主要过错、次要过错和一般过错,如盗窃主要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失职造成,最高可赔偿业主三成损失;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次要过错,可赔偿两成左右;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一般过错,则赔偿一成左右。当然在具体的判决中,还要法官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所交物业管理费的多少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定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业主的财产被盗是因为犯罪分子行为而引起的,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常也不可能是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超出它对履行本合同时对合同风险的理解,这个理解范围在案件当中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生活中,住户被盗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业主损失能够确认,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失职过错。面对小区业主财产被盗引发的纠纷,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一纠纷。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违规,业主可求助物业管理部门-青岛-齐鲁晚报网
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违规,业主可求助物业管理部门
本报3月25日讯(记者 邱晓宇) 25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崔静参加&在线问政&时介绍,小区内停车位只卖不租违反规定,市民遭遇此类情况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5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崔静参加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与市民交流。网谈中,有市民就小区内停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进行咨询。崔静介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卖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崔静提醒市民,如果遭遇到车位只卖不租的情况,可以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反映协调解决或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各区物业办公开电话
市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李沧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崂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城阳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局物业管理处()、黄岛区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保税区国土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处()、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胶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莱西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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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 type="hidden" id="_mtitle" value='我们是金达家园的,6月底满怀欣喜地收得到湖南金达置业有限公司 寄来的《入住通知书》。本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6月28日,但是通知书却是“建议于7月2日”(售楼部答复:人手不够,需分批验房)。鉴于此,我们大多数业主于7月2日来验房,却发现该楼盘根本不具备。房屋不仅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质量问题,还遭遇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大多数业主无法按时。很明显,开发商是用“整改期限”来完整尚未竣工的部分,严重影响了业主正常收房时间和装修进度。
  
  无奈之下,我们业主只好向红网百姓呼声求助,希望能代转给相关部门,能让我们几百户业主顺利入住新房。
擅自公司并涨价
  
7月2日,在金达家园的处,我们业主惊讶地发现,开发商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已经擅自更换了一家不知名的物管公司,而非上约定的“湘智物业”。同时,该未见任何营业证照。更令业主们气愤地是,与合同严重不符,原合同写明每平米0.6元,涨价到为每平米0.7元。
  
对此,开发商解释,原合同约定的“湘智物业”已经倒闭,所以更换了物业。对于涨价,也有物价局审批,但是业主们却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按照合同法,这种行为已属违约,即使要更换物业公司,也应该与业主签订。这种擅自更换并涨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因此业主有理由拒绝收房和缴纳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出具物业费收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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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金达家园的,6月底满怀欣喜地收得到湖南金达置业有限公司 寄来的《入住通知书》。本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6月28日,但是通知书却是“建议于7月2日”(售楼部答复:人手不够,需分批验房)。鉴于此,我们大多数业主于7月2日来验房,却发现该楼盘根本不具备。房屋不仅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质量问题,还遭遇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大多数业主无法按时。很明显,开发商是用“整改期限”来完整尚未竣工的部分,严重影响了业主正常收房时间和装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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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开发商解释,原合同约定的“湘智物业”已经倒闭,所以更换了物业。对于涨价,也有物价局审批,但是业主们却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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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可以审查物业管理费用情况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费用是小区内所有业主对于小区的管理和正常运行而缴纳的相关费用。那么,小区业主可以审查物业管理费用情况吗?小区业主是否有权查询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小区业主的权力有哪些?咨询:小区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费用支出吗回答:这要看小区物业管理费的形式。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管理费用。”也就是说,物业管理费有两种存在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的,物业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大会主要考核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审计权利。但是实行酬金制的,五月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相关:《》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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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业主可否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中国物业管理》2014年01期
业主可否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摘要】:正如果在业委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表决小区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的事宜,是没有小区的议事规则的,更不能按照"不表态视为同意"来操作提高物业管理收费事宜。案情简介: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定于日起召开,会议结束日期为日。会议内容为审议表决续聘某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大会会议形式为书面,审议表决形式为书面。日,该小区业委会作出《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表决结果公告》,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1583票,总计发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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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293.33【正文快照】:
如果在业委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表决小区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的事宜,是没有小区的议事规则的,更不能按照“不表态视为同意”来操作提高物业管理收费事宜。
案情简介: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定于日起召开,会议结束日期为日。会议内容为审议表决续聘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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