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九新增内容有没有被告人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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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沉默权 权威专家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争议话题
  □本报记者杜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七个部分,拟将刑诉法从原有的225条增加到285条。其中,公众对于修正案草案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一些内容反响强烈。对此,全程参加修正案草案论证的刑法学权威樊崇义教授进行了解读。
  法律尚未规定沉默权
  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第四十九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公众争议最多的。
  樊崇义教授指出,这句话表述了一个牵动诉讼格局或全局的原则,它讲明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中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其次,主张他有罪,证明责任在控方;第三,这是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被告人可以享用,也可以放弃而选择坦白交代;第四,如果他坦白交代了,要从宽处理,这实际上强化了自首原则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对于一些报道称确定这个原则就是确定了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就包括可以不说话、保持沉默,这就等于有了沉默权,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延伸的理解,更是一种推论。而在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规定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就有了沉默权的规定。
  樊崇义教授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现行法律仍然规定它是法定证据之一。反对采用强制手段获得口供,但不是不要口供。所谓“默认”只是一种理解,法律的标准是要给出“明示”,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能说“默认”了沉默权。
  同时,樊崇义教授指出,在司法机关办案传统中沿袭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认为办案必须施行高压手段,这样破案才能见效快。这种意识是源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个原则实质上告诉办案人员,要改变侦查模式和侦查办法,要把精力和功夫下在实物证据、口供以外的证据上。
  近亲属仍有作证义务
  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强制证人到庭作证,但被告人近亲属可以免除。有人对此议论说,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将被颠覆。
  樊崇义教授认为,不能把免除强制作证当作完全的免证权,这是两个概念。更不能把免除强制到庭说成是对“大义灭亲”的颠覆。
  关于这条拟定内容的正确理解,他概括为两点:第一,作证仍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包括近亲属;第二,这次免除的只是强制到庭,被告人近亲属仍然有作证的义务,这个界限必须要划清。以上两点很清楚地表明,这只是对“大义灭亲”的一点点突破。
  他指出,目前,我们国家还处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在发展进程中尚没能一步到位,要把握好这个界限和火候。如果说儿子杀了人,父亲愿意带着儿子去自首,这是要大力提倡的。
  简易审判不能简化诉讼
  修正案草案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正。
  这一修正的背景在于,目前全国案件总量不断增多,而法院编制不能增加,法庭也不能多建。根据这种客观现实,需要采取扩大简易审判程序的办法。这就出现了人们对于在简易程序中程序简化同诉讼职能要不要简化这两个界限容易产生模糊认识。
  对此,樊崇义教授指出,程序可以简化,诉讼职能不简化。所谓诉讼职能不简化,除了审判人员必须到庭之外,检察官、辩护人应当到庭,但法庭调查可以简化,证据调查可以简化。因为既是开庭,必须有控、辩、审三种职能才能构成审判,缺少任何一种职能就是一个不完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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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内容解读黄太云2015.10主要内容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1.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2.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适用死刑的门槛二、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1.完善罚金缴纳制度2.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3.加大对犯罪的财产刑处罚力度三、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1.完善资助恐怖活动罪2.增加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3.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4.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5.增加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犯罪6.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资料、物品犯罪7.增加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8.增加为恐怖活动目的偷越国(边)境犯罪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1.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人口者一律构成犯罪2.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3.修改完善虐待罪的法律规定4.加强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保护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1.修改贪污罪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3.增加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罪4.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1.扩大公民身份证件的范围,将买卖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4.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七、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一)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1.修改完善危险驾驶罪2.修改完善抢夺罪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规定为犯罪4.修改完善扰乱社会秩序罪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6.修改完善盗窃、侮辱尸体罪(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1.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2.增加规定泄露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犯罪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三)完善惩治毒品犯罪法律规定将非法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八、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1.加大对公民信息的保护2.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规定3.增加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4.增加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犯罪5.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6.增加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九、修改完善其他犯罪法律规定1.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2.关于要否增加袭警罪问题3.关于修改绑架罪一、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进一步减少9个死刑罪名1979年刑法条文192条,罪名129个。其中死刑条文15条,死刑罪名27个。军职罪11个死刑。1981年后,立法机关通过了22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共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其中有33个死刑罪名。97年刑法修订前,罪名已增到262个。死刑罪名71个。1997年刑法典条文452条,罪名412个;其中死刑条文47条,死刑罪名68个,其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44个。ICCPR第6条:“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我国98年签署该公约)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向UN经社理事会提交了全球死刑5年期报告:截止到2008年底,在法律上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的国家达95个,另有8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对普通犯罪判处死刑。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93个国家中,46个国家在过去的10年中未执行过一个死刑而被UN归类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前三种情况的国家合起来有149个。全世界仅有47个国家(仅占全球196个国家的24%)还保留死刑。(FM日资料)刑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刑法中还有55个死刑罪名。刑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取消这9个死刑罪名后,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尚有46个。孟建柱:“2014年,全国法院判处的118.4万名罪犯中,5年以上至死刑的重刑犯只有11.1万名,重刑比例从1995年的45%下降到9.43%。而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上升,2014年达到89.14%。”——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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