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有哪些人员贪污腐败怎么办?

认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需谨慎_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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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需谨慎
时间:  作者:吕冰心  新闻来源:法人
  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企业家往往在“出事”之后,才想到律师的帮助,因此,这些企业家一般与辩护律师接触较多。在这里,我们邀请到“刑事辩护第一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主任,其从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出发,谈谈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看法
  《法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犯罪?它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等犯罪相比,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田文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是腐败性犯罪,是以故意犯罪的方式,侵犯了公共财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恶性程度远远小于贪污、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为了追求一种积极、好的结果,动机可能是好的。
  目前,国有公司人员定滥用职权罪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即使发生,人们的注意力也不在此罪上,主要是关注贪污腐败等犯罪。从这个角度来讲,滥用职权犯罪也是今后需要重视的问题。
  《法人》:您曾经说过,经济活动中有四种刑事风险:第一种情况是,为了私利不惜铤而走险犯罪;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法律的界限模糊,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陷入犯罪;第三种情况是,立法、司法的原因形成了错判;第四种情况是,因为竞争对手的诬陷而入狱。滥用职权罪应该属于上述哪种情况?
  田文昌:一般来说,行为人触犯滥用职权罪主要是因为法律的界限模糊,行为人无意陷入了犯罪,属于第二种情况。但是也不排除司法机关没有理清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标准,而形成冤案、错案。
  《法人》:那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或者构成要件是什么?
  田文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必须明确一个标准。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要件,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另外,是否发生严重损失的结果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志。而且这种损失是现实的,而不是可能的损失。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必须以实际发生、既成事实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法人》:在认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时,应注意什么?
  田文昌:刑事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界定标准是清楚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上还比较随意。认定滥用职权罪需要慎重,要注意区分滥用职权行为和决策失误。不能够随意的说某人有工作失误就是滥用职权。决策失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避免,顶多承担一般的领导责任。日,最高检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公布了掌握相关政策需要注意的15条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这样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法人》:根据您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您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和民营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谁更大一些?
  田文昌:应该说,目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仍然处于不平等状态。虽然随着宪法的修改,立法价值取向在逐渐改变,但是观念尚未改变。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生纠纷,国有企业的腰杆就很硬,且我们经常会看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字眼。似乎只要这个帽子一戴,理由就充分了,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帽子。实际是把企业利益混同于国家利益。因此,从企业地位上来看,目前的现状是,国有企业的地位高于民营企业。
  但是国有企业领导的个人法律风险要大于民营企业领导,因为受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约束更多。毕竟国有企业的领导管理的是国家财产,责任更大。
责任编辑:施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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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长谈反腐:国企腐败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
&&来源:&&作者:凌越
[提要]&&郑红:首先是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郑红: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
   原标题:广东省检察长谈反腐:国企腐败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
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摄
  省检察长郑红谈国企反腐:制约力不够致国企成腐败“重灾区”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通讯员 韦磊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国企大省,同时也是国企反腐力度非常大的省份,就广东近期的持续高压整治,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他透露,2012年至2015年1月,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在这些办理的案件中,贪污案329人,贿赂案657人,挪用公款案67人,集体私分案22人,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这些案件的办理,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突出查办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
  羊城晚报:近期的持续高压整治,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成果?
  郑红:一是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比如,近三年查办的案件中,2012年办理315人,2013年办理339人,2014年办理353人,办案力度逐年加大。
  特别是2014年,省检察院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广东省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潘胜燊(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案。深圳市检察院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总经理梁兴辉贪污案等。
  二是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办案,深挖窝案串案。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封闭性强,人员内外流动不多,独立作案的职务犯罪很少,常常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
  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韶关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韶关市冶炼厂28人贪污贿赂窝串案和韶关钢铁厂20人贿赂犯罪系列案,两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制约力不够,国企成腐败重灾区
  羊城晚报:为什么国企会成为腐败“重灾区”?
  郑红:首先是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
  另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
  羊城晚报:在已立案查处的国企案件中,有多少涉及国企领导贪腐问题?
  郑红: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
  羊城晚报:国企腐败案件和党政机关等其他腐败案件相比有哪些特点?
  郑红:首先,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越来越大。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其次窝案、串案特征明显。涉案人员围绕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各自职权,或大肆贪污挪用,或收取他人利益输送。而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也呈蔓延态势。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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