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控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现金时候需要签字办手续吗

人民银行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当事人账户信息
我们在向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调查当事人开户行及账号时,往往会遇到一些人民银行的推诿,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储户的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从而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在人民法院向其查询当事人开户行及帐号时,以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暂不支持查询功能、帐户信息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办人不在或法律事务室人员出差等理由,怠于向法院提供上述信息,使得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那么,人民银行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当事人的帐户信息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相关司法解释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有关查询的规定有: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四)、关于异地查询、冻结、扣划问题
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1996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政法办〔1996〕120号 )
建新同志:
  根据容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们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尽快制止强制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省、市银行系统制定司法协助实施细则增加法院执行难度》的材料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提出的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两金”的意见已报经乔石、容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对这个问题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是保护有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严肃执法,促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的手段。
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以下简称35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下发的银发〔号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罪嫌疑存款。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档案中没有所查询的帐户,金融机构应如实告知司法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帐簿、有关对帐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二、个人解读
通过仔细研究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人民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开户信息”的直接规定,只规定了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但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的开户情况也是一种调查取证工作,作为账户管理单位的人民银行当然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当然不能拒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开户情况的调查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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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卖方开发商)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2
湖北-荆州&02-21 01:2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7)
请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卖方开发商)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2,判令被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40000元。请问诉讼费怎样计收?案情如下:2014年买卖双方已交清房款及房屋并且当日已备案,合同约定卖方备案后十日内办理房屋登记,如违约,卖方退还买方所交的全部款项,并赔偿买方10万元和买方聘任律师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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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已经备案,到现在还没立案起诉吗?需要知道更详细的信息,以便我帮你解答,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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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诉讼费用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律师费用也不可能那么高,部分请求法院不会支持,您要是有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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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诉发商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注意诉讼时效
作者:周诗倩&&发布时间: 10:19:16
  近日,温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诉请逾期办证违约金请求权案,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日,原告王林与被告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处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等。日双方办理完毕交房手续。房地产管理局于日办理了该房的产权登记,国土资源局于日办理了该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办证应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万余元。
  被告辩称,自己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期限至日届满,至日原告的诉讼时效已届满。而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所以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衡量原告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规定期限进行约定,而只对出卖人提交办证资料的时间进行了约定,被告只要未在房屋交付后(日)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构成违约。产权登记机关的办证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原告在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后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不管原告是否及时过问或查询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备案登记义务的情况,原告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从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起开始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保护权利,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所以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被告的辩称,予以支持。
  法官连线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日益频繁,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加,其中,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也较多见。此类案件中,购房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履行办证义务的同时,支付相应违约金,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以“逾期办证违约金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予以抗辩。即“对于买受人提出的就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免责”。
  我国房屋所有权采登记公信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房屋出卖人所承担的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加之合同对办理产权期限有明确规定,出卖人逾期未办理,买受人有权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按照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应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逾期办证之日起计算。如买受人未在该请求权产生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又无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即丧失胜诉权。
责任编辑:夏旭东当前位置:
房主收款拒不过户 法院判决协助办理
作者:彭爱君&&发布时间: 10:02:06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卖房款后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被告李某被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5年11月,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自愿将自已所有的位于车溪乡的八间房屋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肖某。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承担协助肖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的当日,肖某向李某付清了购房款65000元,李某向肖某交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2006年5月,原告持《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被告交付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澧县车溪乡国土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原告肖某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被告李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原告肖某愤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肖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肖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李某也按约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李某作为出卖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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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由于此前通过了 网上预约立案审核,代理律师不到10分钟就办完了立案手续 摄/法制晚报记者 王巍
北京法院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 一审民事及执行类案件均可预约 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 网上预约立案 10分钟办完
  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王巍)以前立案得小半天,现在预约加上办手续10分钟解决―今天上午,前往朝阳法院为当事人办理立案的赵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自8月11日起,凡是在北京法院打民事官司或者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均可在网上进行预约立案。
  记者今日从北京高院了解到, 8月11日,北京法院实现了向所有当事人开放民事、执行类案件网上预约立案,当事人登录网站便可完成相关预约手续。
  上午现场
  预约立案 办手续不超10分钟
  上午9时30分,朝阳法院立案大厅12号窗口前空无一人,窗口上红色大字标注着“网上预约立案”,几米之外,一男一女被媒体团团围住,他们是两宗案件的代理律师,在网上预约立案后于今天一早前来办理立案手续,在半途被记者阻截接受采访。
  “我在网上花了两三分钟预约。”替当事人办理手续的赵姓男律师说,随即他掏出手机向大家出示了预约短信,在网上立案窗口交纳了律师证和相关材料,法官审核后,赵律师再到收费窗口缴纳费用,继而返回立案窗口领取立案通知。
  记者测算,赵律师办完整个立案手续耗时共计7分钟。
  “以前到不少法院立案要排大队”,赵律师说他作为专业代理人,立个案有时要花上小半天的时间,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立案,可能因为材料手续的问题欠缺准备,往往要跑个两三趟。
  记者注意到,排在赵律师后面办理相关手续的陈姓女律师办理整个手续共用了9分钟。
  预约通过 1个月内办立案手续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高院了解到,继今年4月21日向律师开放一审民事案件网上预约立案以来,8月11日,北京法院实现了向所有当事人开放民事、执行类案件的网上预约立案。
  记者登录北京法院网看到,在首页左侧位置有一个醒目的“网上立案”图标,点击图标即可进入预约立案系统。完成信息填写与诉讼材料上传工作后,会有专门的立案法官自预约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约申请的审核工作。
  如果是因为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不齐备或者诉状格式不符合要求,法官会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指导其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份至今,朝阳法院网上预约立案1700余件,通过审核1600余件,最终立案共计1200余件。法官提示,网上预约立案通过审核要在1个月内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新规优势
  网上预约 减少往返法院
  基本实现当事人“跑一次法院”,即可立案。通过网上对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告知,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往返法院,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
  缩短当事人在窗口立案的等待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网上预约审核后,可以直接到法院窗口办理立案手续,缩短了排队等候的时间。
  提前中断诉讼(申请执行)时效,避免因时效届满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请求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提交申请的,若审核通过并确认其身份及诉请事由的,则诉讼(申请执行)时效自网上预约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这意味着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的案件,诉讼(申请执行)时效可以及时中断。
  省时省力 三类人最方便
  北京高院立案庭庭长陈立如介绍,对于居住地距离立案法院较远的、对立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不清楚,或者起诉状(申请书)格式拿捏不准,需要立案法官进行预先审核的以及需要及时中断诉讼(申请执行)时效的当事人,网上预约立案可谓“省时省力”。
  民事、执行 两类案件可预约
  陈立如介绍,目前两大类案件实现了网上预约立案。
  一审民事类案件,包括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大部分一审民事类案件均适宜网上预约,但是也有一小部分案件不适宜。
  例如,诉讼保全类案件。该类案件有较强的时效性,对于符合条件的该类案件,法院须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网上预约立案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时间上有迟延,建议该类案件直接去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
  执行类案件。目前,执行依据为民事类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类案件均可进行网上预约立案。8月底,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案件亦会纳入到可预约立案范畴。
  服务提醒
  上传证据材料 及时点击“暂存”
  如果需要上传的证据材料过多,则只需上传必要的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文本会有很多页,逐一上传图片可能不便于网上预约,此时可选择上传合同的首页、签章页及主要争议条款即可,无需全部上传。
  及时点击“暂存”,保存已经上传的数据。为防止当事人信息泄露,预约立案系统设置了自动退出登录功能。若申请人长时间(30分钟)不操作系统,系统会自动退出登录,此时未保存的信息将会丢失。所以在预约申请过程中,一定要及时点击暂存。
  上传图片、文档等单个文件不超过10MB。
  原告保存信息 再起诉可直接调取
  对于“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串案”,要网上预约立案,可以充分利用“原告”项下的“常用人”功能,在填写原告信息时,勾选“保存到常用人”,同时在诉讼材料中增加原告必要的身份信息材料,提交后系统将自动把该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身份材料保存到相应常用人中。
  当其他案件的原告与本案原告相同时,可直接“从常用人添加”即可。
  提交预约申请 5个工作日审核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预约申请后,提交当日即为预约申请日。网上预约立案系统会有记录。法院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则修改完再次提交之日为新的预约申请日。
  若所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的,当事人可以打印“网上预约立案信息表”,上面记载了当事人信息以及预约申请日等事项。文/记者 王巍
(责任编辑:窦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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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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