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货币基金003003沃利货币A

&>&&>&华夏沃利货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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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收益(07-28):
7日年化收益率(07-28):
交易状态:限大额
购买手续费:
成立日期:
基金经理:&&
类型:货币型
资产规模:
(截止至: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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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变动一览
起始期截止期基金经理任职期间任职回报至今 199天1.60%
现任基金经理简介
姓名:上任日期:曲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期间)、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期间)等,现任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历任基金一览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任职天数任职回报同类平均同类排名货币型至今171天1.87%1.67%90|549货币型至今171天1.90%1.67%48|549货币型至今199天1.60%1.65%399|553货币型至今199天1.71%1.65%257|553货币型至今214天2.05%1.93%403|540货币型至今216天2.31%2.09%121|527货币型至今291天2.56%2.61%303|470货币型至今291天2.76%2.61%166|470货币型至今2年又68天6.96%6.49%107|330货币型至今3年又7天11.32%10.32%43|230货币型至今3年又280天15.99%13.60%14|154货币型1年又227天7.94%6.98%3|90债券型1年又317天3.50%8.77%236|269债券型1年又317天2.90%8.77%241|269货币型1年又358天8.88%8.23%17|85货币型至今9年又197天38.86%35.4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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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基金客服热线:95021&/&|客服邮箱:|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7:30-21:30 双休日 9:00-21:30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CopyRight&&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沪ICP证:沪B2-&&网站备案号:沪ICP备号-1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目录一、绪言3二、释义3三、基金管理人6四、基金托管人14五、相关服务机构17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19七、基金的募集20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2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3九、基金的投资29十、基金的财产33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33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7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40十六、风险揭示45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48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8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49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51二十二、备查文件51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52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72一、绪言《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1、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5、《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3、元:指人民币元。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4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设立日期:日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联系人:张静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POWERCORPORATIONOFCANADA10%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合计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监会等。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2、本基金基金经理曲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期间)、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期间)等,现任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月18日起任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起任职)。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年金和社保投资经理。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1、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2、风险评估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3、控制活动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1)投资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2)会计控制制度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5)监察制度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6)反洗钱制度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4、信息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5、内部监控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四、基金托管人(一)基本情况1、基金托管人概况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法定代表人:牛锡明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注册时间:日注册资本:742.62亿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汤嵩彦电话:95559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截至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2、主要人员情况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四)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五、相关服务机构(一)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联系人:李一梅网址:2、代销机构: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李一梅电话:010-联系人:仲秋玥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二)登记机构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联系人:朱威(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朱小辉联系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李晗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四)会计师事务所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法定代表人:毛鞍宁联系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汤骏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一)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份额类别A类份额B类份额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5,000,000.00元(已持有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10.00份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0.00份5,000,000.00份年销售服务费率0.25%0.01%(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3、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四)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七、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三)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指定销售机构(具体信息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四)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自日至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五)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六)募集场所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七)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日至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八)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A类基金份额。(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指定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的最低要求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六)申购费与赎回费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二: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B类基金份额(不考虑升降级的影响),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8、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十七)基金份额转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2、个券选择策略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四)投资限制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基金每个交易日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5)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8)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五)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发生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四)估值程序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更正的情况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运作费用1、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2、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3%÷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8%÷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二)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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