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预售标准的房屋抵债协议能作为抵债支付工程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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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房抵款”?购买这类房屋要注意什么
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买房也可能会到遇各种奇葩人和奇葩事,虽然奇,却未必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比如这类“以房抵款”的房屋,懂法律,多注意,也不是不可以买的。“以房抵款”,主要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还债务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上市出售的房屋。那么购买“以房抵款”的房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1、搞清楚“抵债房”权属是否清楚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购买房屋,花了多年乃至几十年的积蓄,总是希望得到权属清楚,没有纠纷的一笔财产。那么,“抵债房”的权属是否清楚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既合法又符合规定程序的做法,债务人以房抵债,应当将作价抵债的房屋以有偿转让(即出卖)形式过户给债权人。债权人只有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才有资格来处分(出卖)这部分房产。然而现在市场上很多情况下没有按规范操作。有的仍以债务人的名义销售,房屋购销(买卖)合同仍与原建设单位订,债权人只管收钱。尽管这种做法有毛病(隐蔽了一次交易的税费),购房者还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有的则不管三七二十一,稀里糊涂地买,很有可能办不了所有权登记,后悔莫及。人们已习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商品房,并且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结果得不偿失。但购买这类房屋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加之部分购房者经验不足,因此,产生的问题很多。2、与谁签《商品房销售合同》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购买的,合同当然是同施工企业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虽然房子是施工企业盖的,并且开发商也已抵给施工企业,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房子的所有权仍是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与施工企业签合同是无效的。3、出了问题找谁承担既然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权利义务当然是由开发商承担。但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买的,与开发商签合同只是走形式,一旦出现问题应当找施工企业,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人却没有约束力。施工企业并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方,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出了问题也无须其负责。因此,购房者签合同时应慎重,应当将与施工企业约定的条件,如价格、付款时间、面积、交房时间等原原本本写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防出现问题。一旦真的出现问题,也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4、售房发票由谁出具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通常谁收到价款谁出具,但购买抵债房屋,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和购房者,虽然房款最终归施工企业,但发票应当由开发商出具,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购房者办理产权时的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5、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购房者是因抵债房便宜才购买的,但房价是施工企业确定的,而合同却是与开发商签的。开发商签合同时,往往将价格约定的较高,以便更多地抵偿工程款,这样就存在合同价款高于施工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的价款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开发商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购房者补足房款,购房者有口难辩。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将与施工企业约定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施工企业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则应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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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现金荒:要钱没有 抵债还款都是房
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温巧平
&&新浪乐居讯(文/温巧平)&抵广告款、抵佣金、抵工程款、抵债&&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房子已不仅是开发商的&产品&,更成为了他们手中的&硬通货&,啥都能换。
&&近期,18套号称&平、靓、正&折拍卖房,引起了大家的兴趣。据悉,这18套房子受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拍卖,覆盖广深莞惠地区,总价在87万到1359万不等,属于抵广告款的房子。许多新房被开发商以类似形式抵给了媒体、中介、供应商、债主,又通过各种渠道流回市场。
来源:南都地产
&&房子抵广告款、抵佣金
&&开发商从建房到卖房一般会经历几个过程:拿地、建设招标、开工、达预售条件到工程封顶最后开盘售楼。在这一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设备款、材料款及税款等还有广告公司、代理公司以及各种宣传渠道的打通。所以拿地费用、工程款、各种广告费用像初生的娃断不了的奶,必须得天天喂着。
&&房地产垂直网站、广播、电视、各类线下广告,都是开发商临界销售节点会&照顾&的对象。广告是利用多媒体资源发散出去了,这时候乙方就要开始愁啥时候能收回钱。这些抵款房便对纸媒倾情服务后的&回馈&。
&&除了广告公司,代理商从前期策划到卖房子一条龙服务到最后,可能只得到开发商画饼充饥安慰。今年的房企的销售困局和负债危机,直接影响到了作为中介的中原地产。中原华南区总裁李耀智 在中原中期发布会现场还呼吁,发展商应尽快支付中原地产的销售佣金。他透露,整个中原集团被欠佣金30亿元。如果要拿房子去抵这些佣金,底下的销售不知道是乐还是哭。
&&中原深圳老大叔伦向记者表示,中原也面临过以房低佣金的情况,但情况较少,在今年行情不好,回佣时间明显增长,以往一般7、8个月能回佣,现在一般会拖到10个月以上,但郑叔伦表示,若非情不得已不会接受以房抵佣,情愿回佣周期延长1、2个月。&因为把房子变现的过程手续和税费太繁琐,会得不偿失。&
&&在社会刻板印象中,开发商一直都是充当&阔佬&形象,房子卖了,成堆的金子银子进帐,个个笑的眉开颜。但房子不好卖了,小开发商随时都得偷包袱走人。&不幸&的乙方除了拿到抵款的房子自己卖以外也别无他法。
&&&房子抵工程款、抵债
&&今年,惠州光耀地产危局,将434套房款未入预售款专户,卖房偿工程款事件在业内引起轰动。光耀卖房低工程款,将总价值金额约5.586亿元直接支付给了施工单位。光耀属于把房子都拿来抵债,与抵工程款还不尽相同。
&&光耀地产惠州多个楼盘项目停工背后,存在着颇为复杂的债务纠纷和房产抵押,主要是开发商因开发商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问题,即而又把楼盘大部分房产已经折价卖给施工单位,用以抵偿项目和其他企业所欠的各种债务。导致项目的部分已售房屋甚至被法院查封。
&&除了今年光耀用房抵债外,抵工程款在今年也闹得沸沸扬扬。今年7月份,位于龙岗万科公园里一期5栋的52套小户型&一手房&,在项目营销中心开盘。 万科公园里项目营销总监称,该批是向合作方&抵工程款&的房源。
&&以抵工程款的形式降价,成为开发商最爱用的理由。7月坪山一楼盘推出5栋120平米特价房共15套,总价约为148万元(含10万优惠)并宣称推广时间仅为一周。据销售称,15套房子均为开发商付给承建商的项目款,因最近市场成交不理想,开发商以房抵款。承建商拿到房子希望尽快脱手兑现,&再不兑现就会面临过户成为二手房,增加税费的危险&,中介对记者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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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及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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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对已支付全部价款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时间:日&&|&&作者:董立伟律师&&|&&关键词:&&|&&浏览:2269
购房者从开发商处全款购买的房屋只因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吗?石家庄董立伟认为依据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法院能否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对已支付全部价款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购房者从开发商处全款购买的房屋只因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吗?董立伟认为依据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非购房者满足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财产以及没有过错三个条件,法院都有可能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进行查封。”&在上述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中实际占有相对来说比较困难,这取决于开发商的交房时间,而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取决于工程进度。关于《》二百八十六条关于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即使购房者没有实际占有房产,法院也不能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查封拍卖已支付全部价款的房产。目前石家庄市房管部门在法院查封房产时以预售合同是否备案作为查封依据,如果已经备案则法院不能查封反之亦然。所以石家庄房地产董律师认为鉴于房产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法院在查封拍卖房产时应当慎之又慎。&&&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50970积分 | 帮助15254人 | 180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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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最高院:债权人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支付房屋价款,并以此取得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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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孙宝刚与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中,认为“以物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此即与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因而,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抵债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仍未超过债权之维度,并无任何物权化之属性。但在本期所推送的案例中,最高院却又认为即使基于以物抵债的形式缴纳房屋价款,也不能否认债权人可以基于《执行异议规定》28条取得阻却执行的物权期待权。由此来看,就是否可以通过以以物抵债的方式缴纳房屋价款,从而取得物权期待权从最高院层面来讲还是有些分歧的。
债权人以公司名义通过工程款抵顶的方式支付了案涉房屋全部价款,但在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虽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的缴纳主体为该公司,但考虑到该公司股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父亲,基于家族企业的特性,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已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其可以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王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所持理由:
(一)杨光在执行异议阶段及一、二审诉讼阶段陈述涉案房屋的取得方式差异巨大、自相矛盾。1.杨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并陈述涉案房屋是由其本人以现金方式购买,但在本案诉讼中,杨光又称涉案房屋系朗晨科技公司于日从轻工公司通过以房抵顶工程款方式取得,之后在朗晨科技公司2010年4月清算时,杨光作为公司股东取得了涉案房屋。2.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的主体是朗晨科技公司,不是杨光个人。按照杨光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其是在2010年朗晨科技公司注销清算后取得的房产,但王波早已于2008年2月将涉案房屋查封,而查封财产的转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二)杨光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收款发票早于抵债协议书形成,系为恶意规避执行而事后补签。
(三)二审法院认定杨光于涉案房屋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错误。杨光提供的(2007)和民房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沈民(2)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其诉讼主体是沈阳朗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沈阳朗晨科技有限公司及杨光个人。
据此,无论是杨光的购房行为还是轻工公司与朗晨科技公司以房抵债的行为均是不真实的,其目的在于规避法律,恶意串通以逃避轻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日,轻工公司与朗晨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云顶大厦五层办公楼抵顶工程款5640141元。杨光与轻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杨光购买的房屋为云顶大厦5层26号,房款为5640141元,二者具有同一性,加之轻工公司与朗晨科技公司确有建设施工关系,因此,杨光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早于抵债协议书形成,并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与通常的房屋买卖方式有异,但不足以否定杨光与轻工公司之间达成的合意及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二)关于案涉房屋的价款是否得以全部支付的问题。杨光主张其以工程款抵顶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提交了两份《清华同方户式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合同》及抵债协议书为证。王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两份销售合同的金额与在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合同金额2966910元相差悬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因杨光向法院提供了其采购空调、锅炉以及相关人员安装费用等材料,同时也提交了为采购上述设备所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且8份银行进账单记载日至日,轻工公司向朗晨科技公司汇款360万元,均可证明存档合同标的额并非工程全部价款。杨光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朗晨科技公司与轻工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房抵债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以房抵债的主体为朗晨科技公司,但从轻工公司为杨光出具的权利凭证及协议后续履行情况看,杨光应为实际权利人,以朗晨科技公司工程款抵顶的方式支付了案涉房屋全部价款。
(三)关于案涉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被合法占有的问题。杨光提交的(2007)和民房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2008)沈民(2)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发票及杨光、杨某某与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龙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可表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涉房屋即已处于杨光的实际控制之下。虽然上述民事判决的诉讼主体及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的缴纳主体为沈阳朗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光,股东为杨光及其父杨某某,基于家族企业的特性,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已被杨光实际控制的事实。又因轻工公司于日即开具了《准住通知单》,故杨光基于抵债协议书及该通知单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为合法占有。
(四)关于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问题。沈阳市房产局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沈房解遗(2013)6号文件《关于准予“云顶大厦”项目部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和政(2012)93号文件《关于为购买云顶大厦项目网点的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报告》两份证据表明,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界定为杨光,因建设方阳台超建等原因,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解遗文件虽然形成时间是在2014年,但解遗事项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且能够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建设方阳台超建等原因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买受人对此没有过错。
综合上述几点,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当认定杨光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王波因与被申请人杨光、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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