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大局意识,影响单位活动开展,应依据什么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依据给予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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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流程
1、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流程图&&&&&&&&&&1
2、党支部学习工作流程图&&&&&&&&&&&&&2
3、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工作流程图&&&&&&&&&&3
4、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流程图&&&&&&&&&&&&4
5、评奖评优工作流程图&&&&&&&&&&&&&&5
6、局务会议工作流程图&&&&&&&&&&&&&&6
7、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7
8、领导批示件督查流程图&&&&&&&&&&&&&8
9、风险警示处置工作流程图&&&&&&&&&&&&9
10、廉政风险点督办工作流程图&&&&&&&&&&9
11、印章管理工作流程图&&&&&&&&&&&&&10
12、出具介绍信工作流程图&&&&&&&&&&&&11
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预防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12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37
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42
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追究及依法行政制度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48
2、岗位责任制&&&&&&&&&&&&&&&&&54
3、办事时限制&&&&&&&&&&&&&&&&&58
4、公开承诺制&&&&&&&&&&&&&&&&&59
5、公文督办制&&&&&&&&&&&&&&&&&61
6、首问责任制&&&&&&&&&&&&&&&&&63
7、责任追究制&&&&&&&&&&&&&&&&&65
8、效能告诫制&&&&&&&&&&&&&&&&&67
9、一次性告之制&&&&&&&&&&&&&&&&69
10、绩效考核制度&&&&&&&&&&&&&&& 70
11、绩效考核办法&&&&&&&&&&&&&&& 72
12、发改、物价行政执法与杜绝忌语规定&&&&& 81
13、芦淞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流程&&&85
第四部分&价格监督检查实施阳光执法
1、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实施阳光执法的暂行规定&&&90
2、价格案件查处简要情况一览表&&&&&&&&&99
3、价格违法案件审核表&&&&&&&&&&&&&100
4、价格监督检查廉政反馈表&&&&&&&&&&&101
5、价格(收费)检查公告&&&&&&&&&&&&102
6、价格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图&&&&&&&&&&&103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流程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 风险①: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前未能听取各股室、部门意见,做好协调工作。风险②: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虽提交会议研究,但未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风险③:在决定过程中未履行表决通过程序。风险④:做出的决策,未形成会议纪要。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制度》、《会议制度》。3.设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督岗,实行公示监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按评优评奖工作要求,不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单位负责人直接确定评优评奖人员,造成评优评奖不公。风险②:违反人事纪律,私下许诺先进称号、优秀等,造成人事管理不公平、不公正的后果。风险③:在综合评定时不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存在徇私包庇、倚轻倚重现象。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3.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档案管理员未及时组织移交档案,造成档案资料丢失现象。风险②:未按规定的程序查阅、借用档案。风险③:档案管理不严,出现丢失和损坏,或擅自借阅、涂改、抽取档案材料,导致档案内容泄露。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3.加强岗位监督,强化效能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权利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未按要求保证工作日常举报电话畅通,接待工作不细。风险②:未按规定报领导批示擅自处理。风险③:对信访投诉互相推诿,久拖不办。风险④:答复意见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制度》。3.设立监督岗,加大监督力度。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 &风险①:领导批示件未及时登记,造成批示件丢失或损毁。风险②:领导批示件未及时传达到相关经办机构或经办人,造成工作延误;领导批示件未及时进行督办,处理不符合工作要求。
防范措施:
1.加强责任意识教育。2.严格执行《督察督办工作制度》。3.设立监督岗,加大监督力度。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印章管理未按照规定专人保管,印章被盗用、丢失,对单位造成不良的影响。风险②:违规使用印章对单位造成不良的影响。风险③:印章磨损需要更换,刻制印章未按要求办理造成不良的后果。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2.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3、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出具介绍信时对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没有申请报告,未经领导批准或者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开具介绍信后,造成不良后果;擅自开具空白或空头介绍信,造成不良后果。风险②:开具介绍信未登记;介绍信保管和使用,未指定专人,造成介绍信遗失。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领导干部个人中事项报告制度》、《印信使用制度》。2、加强教育,增强责任意识。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预防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 第三条 党委(党组) 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认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休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固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休的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贵任:
&&&&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文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
&&&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消费活动的;
&&&&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挝桓刹垦“稳斡霉ぷ鞯?
&&&&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认、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绘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哩。
&&&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绘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理。
&&&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
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撒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贵任人的
&&&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哩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休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末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
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 (一)警告;
&&&& (二)记过;
&&&& (三)记大过;
&&&& (四)降级;
&&&& (五)撤职;
&&&& (六)开除。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 (一)警告,6个月;
&& &&(二)记过,12个月;
&&&& (三)记大过,18个月;
&&&&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辙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
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叉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贵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休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哩,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申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杩??Ψ帧?/span>
&&&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伙取财物的;
&&&&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三)包养情人的;
&&&&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纽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俞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块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认,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认。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认。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认。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
&&&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固内宣布;
&&&&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
&&&&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
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哩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i起生效。
&&&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块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三)处分不当的。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固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
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湘发〔2008〕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发〔1998〕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见中发〔2008〕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反腐倡廉建设全局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在实践中形成了责任机制,产生了领导合力;巩固了制约机制,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党内外监督机制,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能够推动全局工作的好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来。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工作,以责任制的落实带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全局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一)做好责任分解。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见湘发〔1999〕15号),进一步分解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省委、省政府的做法,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科学进行责任分解。市州党委书记责任为:对全市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市州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长责任为:对全市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为:对全市州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分别对本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地各单位在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时,要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关于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见湘办发〔2000〕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综合情况报告工作。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由各市州党委综合上报省委。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都须向省委作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交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省委报告综合情况的同时,其领导班子成员还须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予以批评。  (三)强化责任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工作。考核中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市州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考核组实地考核,采取听取市州党委和政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驻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的省直单位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组织实施。对未派驻(出)机构的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纪委委托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于当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的重点为: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等等。  三、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带头搞好廉洁自律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不断引向深入。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能。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落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明确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7日
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追究及依法行政制度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备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问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问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备类先进的资格。
&&&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认;
&&&&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认作出问责决定;
&&&&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认,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
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问,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纪律
1、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接待人民群众。
2、外出办事必须在去向牌上指明去向。无正当理由不能脱岗、离岗。
3、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不能置之不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
4、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成工作。
5、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要解释、说明或在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为一个工作日之内)移送。
6、对同时涉及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促成事项的办理完成。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办理意见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为三个工作日之内)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
二、岗位职责
书记:喻燕萍
主持发改局党务全面工作,配合局长抓好行政工作,联系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综治、维稳、武装、非公、老干、团委、妇联、监察、信访工作,指导局工青妇、老干工作。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贯彻区委、区政府决定和决议,抓好党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机关干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局长:李悟龙
主持行政全面工作,配合书记抓好党务工作,在主管副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区人大的监督;负责协调理顺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关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决定;负责业务经费的统筹工作;团结全局人员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副局长兼物价局局长:龙晓音
分管物价工作。联系工商、教育、计生、民政、科技、卫生、文化、优化办、姚家坝乡等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和带领全体物价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适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兼顾各方利益,大力增强价格工作的民主性、透明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副局长:郑&炬
分管发改、办公室工作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等工作、航空产业和芦淞服饰产业集群等工作,并联系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城建、农村工作、经济和信息、统计、两型、安全生产、行管、消防、司法、法制、招商、商务、国土、规划、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董家塅高科园、大京风风景区、五里墩乡、白关镇等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起草本区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发改综合、争取项目资金、联系定点项目等工作。负责财务审批工作。
物价检查所所长:周&榕
负责适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论证、报表报送及物价综合等工作。
副主任科员:刘勇军
协助做好发改对外协调工作。
副主任科员:唐子泉
负责物价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受理、价调征收等工作。
苏伟志(正营级)
负责项目包装、整理、规划、调度及发改综合工作,负责区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及内联引资报表报送等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
办公室主任:陈&娟
负责局办公室日常事务和财务报帐、档案等工作。
协助做好局办公室和两型办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信息上报工作。
三、责任追究
按照本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和《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株洲市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办事时限制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物价检查所是价格举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条&价格举报受理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应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明确案件主办人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案件应在批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五条&对上级机关及其它部门交办或移交的价格举报件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六条&对经初步查证需按程序立案处理的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时限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条&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诉讼或者复议外,可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该举报的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意见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举报。
第八条&责任追究:按楸镜ノ患ㄐЭ己酥贫群汀缎姓?砜煞ā贰ⅰ缎姓?嗖旆ā贰ⅰ吨曛奘行姓??毓?碓鹑巫肪吭菪邪旆ā返认喙刂贫冉?性鹑巫肪俊?/span>
公开承诺制
1、认真贯彻省、市、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切实履行好本单位有关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职责。
2、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3、顾全大局和长远利益,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办事情,决不为部门利益和眼前利益影响芦淞区经济发展环境。
4、严格规范对市场价格的执法检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5、认真办理价格举报、投诉案件,热情接待每一位举报、投诉人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或答复。
6、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检查督促经我局办证的行政事业、服务性单位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坚决制止&三乱&行为。
7、精减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政务公开。
8、认真及时处理和完成好领导和市、区优化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9、监督电话:&本单位电话:
以上承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项负责,具体责任分解到部门的每一个人;做到风行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决策、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励,如果违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追究和惩处。
公文督办制
(一)公文督办内容
1、各级领导机关下发到本单位用以领导和指导工作的指挥性公文;
2、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时所使用的报请性公文。
(二)按照分管负责的原则,明确公文督办责任
谁承办谁负责催办、查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公文处理全程负责。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督办工作第一负责人。对领导指示督办的事项,要落实到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为十五天)办理、上报。
(三)所有督办事项,都要编号登记立项
领导明确指示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立项必须明确事由、承办人、时限和反馈要求等,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单位、部门科室办理。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及时报告办理过程和原因。
(四)督办事项办理完毕,要认真填写办理登记表
1、领导批办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催办,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单位报来的办理情况,看是否符合交办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不符合要求的坚决退回重办。
2、办理完毕后,要填写办理登记表,并将办理结果在指定时间内向交办领导汇报,需报上级机关的须报经主管领导定。
(五)督办工作要求
1、督办工作要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
2、要掌握政策,坚持原则,注意保密,讲究工作方法;
3、要求真实、准确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
4、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对督办事项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不报、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工作原则:以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为宗旨,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椋?岳翊?恕?/div>
二、责任人的确定:第一位接待群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实施基本程序:
1、对群众来访来电,用&您好,这里是&&局、科、室&的问候语相迎。
2、对询问的事项,属于责任人及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马上给予回复或办理。对不属于责任人和科室职责范围的,详细告知其去&&&科室&找&&&人&咨询或办理,并告知科室所在的办公区域与承办科室及人员联系,来电咨询的告知其办理科室的电话。
3、办理人员不在办公室的,要通过电话联系经办人,经办人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当马上答复来访者;不能马上答复的,经办人应与来访者约定再次来访的接待时间。
4、涉及投诉方面的来电来访应作好相关记录。
四、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首问程序,并造成来电来访不满意,引起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按下列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1、情节较轻的,责令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绩效考核中扣相应分;
3、情节严重的,除按1款2款进行责任追究外,另扣发最少三个月的目标管理奖。
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1、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记录的;
2、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3、在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或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4、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5、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法定罚没收据的;
6、检查不实,对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7、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按规定组织听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8、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扣发奖金;
4、本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
5、延期晋级;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引咎辞职;
7、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条款,可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序、后果及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
(三)责任追究的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3、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4、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
5、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纪检部门提出申诉。
效能告诫制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经核实,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党纪处分的,应当给予效能警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不遵守《系统工作人员禁令》的;
(三)不遵守工作制度及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认真办理局党组、局行政所作出的决定以及领导批示件,造成工作贻误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局行政(或党组)作出决定,监察部门转发《效能告诫书》。
第五条&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由局纪检监察负责人与被告诫对象进行谈话,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材料抄送局政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告诫2次及以上的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辩,局监察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九条&局监察室在调查核实投诉件时,发现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一次性告之制
一、局承担行政审批的部门和服务窗口,在受理或接听电话咨询者申办相关事宜时,经办人或接待人必须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要办理事项的手续、程序、时限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要根据服务职能,当场审核其提供的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要求的要当即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人按要求补齐手续后,经办人应及时给予办理。
三、对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查询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申办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口头一次性告知外,还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存档备案。
五、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予以办理和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要实行否定报备制,并出具《否定报备表》。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绩效考核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绩效考核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
&&& 第四条 考核内容。机关各处、科、室、中心的岗位工作、工作态度、文明服务、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团结协作等。具体考核细则由局绩效考评小组制定。
第五条 考核原则。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评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致性;客观性:考评客观的反映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应尽可能用数字化指标来衡量工作成果及进步成长状况,不可凭主观感觉或印象来考评;公平性:对于同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使用相同的考评标准;公开性:工作人员知道自已的详细考评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组织。局成立绩效考核评价小组,由局党组全体成员、政工、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 第七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测评与局绩效考核评价小组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 第八条 考核时溉每年的四季度末,由局绩效考核评价小组对全局工作人员木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 &第九条 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第十条 绩效考核反馈。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7天内,局绩效考核评价小组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的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报局政工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应用。由局政工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进行登记。对绩效考核等次为 &优秀&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木称职&的,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并取消评优资格。对绩效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第一次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并取消评优资格;连续第二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待岗三个月,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连续第三次被评为 &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全局工作人员(领导班子成员除外,下同)的工作业绩及现实表现,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全面、按质按量完成,参照《芦淞区科级正职干部绩效考核办法》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和工作效率进行考核、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全局工作人员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全局在职工作人员(局班子成员、离岗人员除外)。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分值设置。
全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项目内容按其岗位分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组综合评分、民主测评评分。其基本分值共计100分,具体设置为:履行职责情况占70分;考核组综合评分占15分;民主测评评分占15分。
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具体为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和公众评估情况,权重分别为70分(其中重点工作为15分)、15分、15分。
第六条&工作目标的确定。
个人工作目标主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全局工作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以及个人的工作职能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激励先进、正确导向、操作简便和综合平衡。
第七条&工作目标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目标草案。个人根据全局总体工作目标,区绩效考核办下达给我局的考核工作目标,分别提出个人本年度工作目标,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二)专门评审。目标草案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进行评审。
(三)征求意见。目标草案经评审后,分别征求被考评人员和区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对目标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议决定。目标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确定后的工作目标,年度内原则上不做调整。由于上级工作目标任务调整、机构职能变化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个别调整的,依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自身建设目标的确定。
自身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执行国家政策及依法行政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工作作风、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公众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行职责、转变职能、服务质量、办理效率、公正廉政、工作实绩、社会反响等。
第十条&计分方法
(一)履行职责情况计分。
考核工作目标计分:
工作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以绝对值(相对值)或增长率(平均值)的形式表示。
定性指标,指难于用数值,需要依据进度、质量、标准或要求进行评估的指标。
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标准和达到的要求、效果等,是评估工作目标的主要依据。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值分别对应120、110、100、80、60分。
1、定量指标按以下标准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超额完成目标考核值15%以上(含15%);
良好:超额完成目标考核值5%以上(含5%);
合格:完成目标考核值100%以上(含100%);
基本合格:完成目标考核值90%以上(含90%);
不合格:完成目标考核值90%以下。
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市总量指标排名比上年排名退后的,按退后的位次占所有排名单位总数的百分比,在该项考核内容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2、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列入考核项目的工作目标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很好,工作有重大创新和突破,被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先进或在区委、区政府、市主管部门等工作评比中名列前3名的。
良好:列入考核项目的工作目标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工作有较大创新和突破,被市主管部门授予先进或工作经验被正式推广。
合格:列入考核项目的工作目标进度、质量、标准全部完成。
基本合格:列入考核项目的工作目标进度、质量、标准基本完成。
不合格:列入考核项目的工作目标进度、质量、标准没有完成。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涉及到的工作项目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
(1)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被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通报批评的;
(3)严重弄虚作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严重失职的。
4、年终考核时,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逐项提出考核档次意见。
工作目标基础分为100分,按照本条确定的工作目标考核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乘以分值权重相加后为本单位工作目标得分。
自身建设情况加分:
自身建设基础为分100分计,其四个方面的内容所占分值分别为30分、25分、30分、15分。
年终考核时,自身建设四个方面分别以100分计,每个方面逐项考核记分,将每项得分相加,再结合加减分因素确定该方面得分,四个方面得分分别乘以其分值权重后相加,为自身建设最后得分。
(二)考核组综合评分。
根据分值按以下四个档次计分,优秀(12-15)、良好(9-11)、一般(6-8)、较差(3-5)。
考核组综合评分时,优秀档次人数不得超过考核对象的总人数的20%。
(三)民主测评根据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的表现,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相应按1.0、0.8、0.6、0.2的系数计分,计分方法如下:
民主测评以100分记,主要包括领导满意度占40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占30分,内部人员占30分。满意度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并分别对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相应按1.0、0.8、0.6、0.2的系数计分。
计算方法为:不同档次的测评票数乘以各自对应的系数,相加后除以总有效票数,再乘以分值,得出单项满意度得分;&三个满意度&得分相加乘以其分值权重后即得出民主测评的得分。
参加对工作人员进行&领导满意度&测评打分的人员为分管区长及局班子成员。
参加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民满意度&测评打分的人员为工作对口单位的有关人员。
参加对工作人员进行&内部人员满意度&的人员为局全体工作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四)加减分情况。个人年度工作非常突出,对全局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获得了国家、省(国家、部、委级)、市(省、厅、局级)表彰或通报表扬,由个人提供基本依据(有效文件、奖状、奖牌等),经局务会议审议,报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在总分中加0.5-2分。此外:
(1)个人获得国家部委级或省委、省政府奖励,奖励人民币500元;局获得国家部委级奖励,奖励经办人员人民币500元。
(2)个人获得市委、市政府奖励或省委、省政府、厅、局级奖励,奖励人民币300元;局获得市委、市政府奖励或市局级奖励,奖励经办人民人民币100元。
(3)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奖励或市主管部门奖励,奖励人民币100元;局获得区委、区政府奖励或市主管部门奖励,奖励经办人员100元。
个人在工作年度内受到国家、省(国家、部、委级)、市(省、厅级)、区(市委、办、局级)书面通报批评,或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扣分意见,经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在总分中扣0.5-2分。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和学习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平时上班、开会、学习以及参加中心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扣0.2分,无故缺岗、缺会一次扣0.2分,本项在总分中扣分,每人最高限扣3分。
请事假的按全年累计每2天扣0.1分,请病假的按全年累计每3天扣0.1分,旷工的15天以内按每天扣1分计,其扣分计入本人的得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综合排队
年终考核时,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被考核者履行职责情况得分、考核组综合评分、民主测评得分和加减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分类排定档次,报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一)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按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分别进行排队,相应评定为A、B、C、D档。其中A档占15%,B档占75%,C档占5%,D档占5%。
(二)得分排在最后5%范围内,且低于80分的确定为D档,得分排在最后5%范围内,但达到80分的则确定为C档。
(三)考核对象年度内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不能确定为A、B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及以上处分的确定为D档。
第三章&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在全局进行公开通报。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向区有关部门推荐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者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被确定为A档的人员,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B档的,评定为称职档次;C档的,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局工作人员年度奖金,与本人绩效考核结果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核发比例见下表:
局工作人员年度奖金核发比例
核发百分比
说明:局工作人员年度奖金以3000元为基数,乘以表格中对应的百分比,计算发放额。
(五)推荐为区级以上&三个文明先进个人(工作者)&、立功等人公选,原则上从A档中产生。
(六)被确定为C档、D档的人员,在一年内,局不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被确定为D档且本人所负责的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D档的,报人事组织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理。
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文明用语与杜绝忌语规定
&&&&& 为规范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现结合我区工作实践,推出发改、物价行政执法文明用语40句和忌语20句。各级发改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木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忌语,并加强监督,切实落实,以促进我局精神文明建设。
&&&& 一、发改、物价行政执法文明用语
&&&&&& 1、您好!
&&&&&& 2、请坐!
&&&&&& 3、请问一一?&&&&&&&&&&&&&&&&&&&&&&&&&&&&&&&&&&&&&&&&&&&&&&&&&&&&&&&&&&&&&
4、请您不要着急!
&&&&&& 5、请您慢慢说!
&&&&& &6、请您稍等。
&&&&&& 7、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 8、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 9、对于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实施办法》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一定依法查处。
&&&&&& 10、谢谢您提供的线索!
&&&&&& 11、谢谢您的举报!
&&&&&& 12、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 l3、请大家先回去!
&&&&&& 14、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 &15、欢迎您再次对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 16、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7、对不起!
&&&&& &18、请原谅!
&&&&&&19、没关系!
&&&&&&20、很抱歉!
&&&&&&21、不客气!
&&&&&&22、我们是芦松区物价行政执法员,依法对您单位进行检查。
&&&&&&23、请依法配合检查!
&&&&&&24、请您出示一一
&&&&&&25、请您提供一一
&26、请您解释。
&&&&& &27、请回答问题。
&&&&&&28、您请说。
&&&& 29、我们要进行现场物价检查,需要相应的工作场地,请提供方便。
&&&&&30、请您回避一下!
&&&&&31、我们愿意帮助您熟悉有关物价法律、法规。
&&&&&32、请予配合。
&&&&&33、请不要拒绝检查!
&&&&&34、请不要阻挠检查!
&&&&&35、谢谢合作!
&&&&&36、我们将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37、如果您(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8、请您签名!
&&& &39、请您签收!
&&& 40、再见!
二、发改、物价行政执法忌语
&&& 1、不知道!
&&& 2、不管!
&&& 3、这事别找我们!
&&& 4、该找谁找谁!
&&& 5、你爱找谁找谁!
&&&6、真烦人!
&&& 7、随便!
&&& 8、我就这态度!
&&& 9、自已看着办!
&&& 10、急什么!
&&& 11、您等着吧!
&&& 12、我现在没工夫!
&&& 13、走开!
&&& 14、你说话利索点!
&&& 15、你以为你是谁!
16、你怎么这么不知趣!
17、把材料都搬来!
18、叫你们领导出来!
19、我没时间和你废话!
20、你不服去告我呀!
芦淞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工 作 流 程
&&&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次性告知制度
&&& 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审阅,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要限期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流程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1、根据市发改委有关规定,除市发改委委托外,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芦淞区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全部由市级以上发改委进行审批。
&&& 2、审批制项目的三个阶段:
项目建议书(解决项目能否建设的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解决怎么建设的问题)&&初步设计(解决初步建设方案的问题)。
&&& (1)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3个工作日
&&& A.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委托有工程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申请(立项)批复的文件。
&B.区发改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
&C.区发改部门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市发改委申请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 D.市发改委接区发改局申请批复文件后,对有关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发发改部门作出批复&&3个工作日。
&&& (2)可研审批&&5个工作日
&&& A.项目单位提供资料:1、委托有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请批复的文件;3、城乡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
&&B.区发改部门对项目路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行文上报市发改委申请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批复。
& C.发改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
&&&&D.审查符合要求后发改作出可研批复&&5个工作日。
&&& E.持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3)初步设计审批&&6个工作日
&&& A.项目单位提供资料:1、委托具有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2、申请批复的文件;3、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等审查意见。
&&& B.发改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方案是否与可研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投资概算是否控制在审批范围内。
&&& C.审查符合要求后发改作出初设批复&&6个工作日。
&&&&&&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制项目:一是国家规定的重大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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