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过程中乙方提出问题 英文叫什么函件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
作者:匿名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
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 工程地点:3. 工程建设规模:
平方米4. 投资批准单位:5. 资金来源:6. 工程性质:7. 设计单位:二、工程承包范围 (在本合同中简称本工程):乙方的承包范围详见专用条款附件。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四、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奖项要求:五、合同总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5. 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7. 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七、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传真:开户银行: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传真:开户银行:
日签约地点: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词语定义1.1.1
甲方(代建人):1.1.2
甲方代表:1.1.3
乙方(承包方):1.1.4
乙方代表:1.1.5
工程监理:1.1.6
总监理工程师:1.1.7
设计方:1.1.8
施工现场:甲、乙双方共同划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还包括在合同文件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9
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本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0 永久工程:“永久工程”是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1 临时工程:“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1.1.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1.1.13 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由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1.1.14 施工承包:“施工承包”是指由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1.1.15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1.1.16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指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和开工日期,也指甲方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的日期,此日期即为开工日期。1.1.17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是合同中注明的,亦可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1.1.18 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与最终通过五方(甲方、乙方、设计、监理、总承包方)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应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1.19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但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合同日期。1.1.20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及专用条款相关规定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乙方向甲方按照通用条款17条及专用条款相应规定移交工程(或区段及部分)之前进行的。1.1.21 工程保修:“工程保修”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负责予以修复。1.1.22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本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还指机电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出厂标准及合同约定。1.1.23 工程质量保修书(简称保修书):“保修书”是指本合同通用条款18条提及的、约定本工程保修事宜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1.1.24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开始和结束的期间。1.1.25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乙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的证明文件。1.1.26 不可抗力:指因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对工程造成损害的因素。1.1.2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8 日:指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12.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互相补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双方应以最利于控制本工程的成本、质量、工期为基本原则,并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解释:1.2.1
合同协议书。1.2.2
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1.2.3
合同通用条款。1.2.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1.2.5
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1.2.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1.2.7
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进一步规定如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发布者为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并要求对方在自己的留存文件上签收,对方在该留存文件上签收的行为即表示该函件或通知已送达。第二条
承包内容及承包范围2.1 本合同所指的承包内容及范围均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供货、制作安装、设备检测验收、工程移交、保修、培训等,以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本工程所必他工作。2.2 具体承包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第三条
工艺设计和技术衔接3.1 如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施工图纸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及招标图纸的设计意图,如甲方及设计单位对乙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及时修改图纸并确保获得甲方和设计单位的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缺陷,则无论何时,乙方都应根据设计单位、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的要求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弥补该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于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深化设计图纸的时间、套及其他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相关规定。第四条
接受现场和开工4.1
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对由于总承包方或其他施工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必须剔凿、修补或处理的构造物,乙方应在进场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经甲方确认,由总承包方或其他施工方负责施工修复,或由乙方负责修缮,计入乙方完成的建安工程结算造价,并在总承包方或其他施工方工程价款中相应扣除。4.2
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为完成本工程所应当准备的一切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因乙方准备不足导致的延期开工、施工进展不顺利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不得要求工期延长或得到经济补偿。4.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接受现场通知书后,及时接受现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4
乙方接受现场的期限详见专用条款相应规定。第五条
文件知识产权5.1
由乙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的版权,应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使用人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乙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5.2
甲方发布给乙方的关于甲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甲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六条
工期及工期延误6.1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最终阶段工期目标以甲方审核、批准的总控计划为准。6.2
具体工期要求详见专用条款。6.3
发生下列情况,并导致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的,经乙方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监理审核、甲方书面确认、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6.3.1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功能、面积、标准改变,该重大设计变更需满足的条件详见专用条款。6.3.2不可抗力。6.3.3 出现甲方批准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6.4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顺延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出书面报告,监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甲方审批。6.5
乙方在以上6.1条所述事件发生后14天之内没有提出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6.6
非上述原因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违约金的额度详见专用条款。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对于超出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7.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总控计划以及本合同中乙方所承担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责任,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及监理,监理在14天内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应在审核确认后将审核意见报甲方审批。7.2
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等原因使施工组织设计的部分内容无法如期确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一周之内补充编制,补充文件报批后成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7.3
乙方必须按监理审核、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和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和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审核、甲方审批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任何费用。7.4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或甲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根据监理或甲方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并按批准后的修订计划实施。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7.5
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工程按照监理审核、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甲方责任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作出各种指令和批复。8.3
在政府拨款到位的前提下,按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8.4
发包人未能履行8.1、8.2、8.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九条
乙方责任9.1
乙方按照本合同就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对甲方负责。9.2
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监理和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9.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监理审核、甲方审批后严格执行。9.4
指派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和合同约定规范化管理本工程,并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工程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9.5
乙方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9.6
按政府关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监理、甲方及有关部门。若乙方未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由其他单位代替乙方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9.7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并承担因违反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9.8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甲方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9.9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现场树立任何标牌、标识。9.10
乙方应与施工现场的与总承包工程相关的其他承包方通力合作,相互协调配合。乙方在与其他承包方在交叉施工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协调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并无权以此为借口索赔。9.11
乙方负责派专人监督乙方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污染其他施工方的任何临时设施、临时工程、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已安装的任何永久工程,如有损坏、污染,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立即予以修补,直至甲方满意,由此发生的修补和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9.12
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及时将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确保达到××市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9.13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9.14
乙方每月22日前向监理、甲方报送一式两份月进度施工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乙方形象进度、工程量)。9.15
接受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遵照其指示工作,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9.16
对正在施工或未交付的工程,在移交甲方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9.17
乙方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9.18
本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具体要求执行××市有关规定。具体竣工资料套数、内容及其他要求详见专用条款。9.19
本工程完工后及时按照甲方要求拆除临时设施,并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9.20
乙方对本工程的照管责任自乙方进场之日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为止。在工程移交之后,如乙方已竣工工程由于非乙方原因受到损坏,乙方有责任予以修复,并可要求合理修复费用。9.21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遭受任何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索赔、诉讼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9.22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9.23
乙方的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都应被视为是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24
乙方应及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后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并对乙方给予一定经济处罚。9.25
无论何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9.26
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其他相关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9.27
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详见专用条款。第十条
质量与检验10.1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10.2
甲乙双方对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关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0.3
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在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甲方批准后执行。10.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确认并签证。10.5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当乙方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甲方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起7天内乙方仍无改进,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0.6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停工,返工和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10.7
各种工程试验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执行。10.8
乙方负责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中有关验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按照监理和甲方的验收安排进行本工程的四方(甲方、乙方、监理、设计)验收。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计划或工作安排的延误,乙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各方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延长。10.9
如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质量奖项要求的,乙方应另承担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对于超出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验收11.1
凡隐蔽工程,一般情况下,乙方应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预约甲方和监理(遇特殊情况,提前不少于4小时),以便甲方和监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验收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按规定填写确切的隐蔽记录。甲方和监理到现场检查合格,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整改并重新报验。如果甲方和监理在通知要求的时间之后逾期4小时不到现场检查,乙方可安排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且在安排下道工序的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此项特殊情况。乙方未报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该工序将按不合格工序处理。11.2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12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通知时应提供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监理和甲方检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1.3
乙方未经同意自行隐蔽的工程,甲方或监理有权重新隐检,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11.4
对隐蔽工程的修改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11.5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有关方的损失。第十二条
工程量核实和确认12.1
每月22日,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同意的格式向甲方及监理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说明乙方认为自己在当月已完工程量(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监理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甲方在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14日内予以书面批准。12.2
当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实工程量时,乙方应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甲方和监理进行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甲方和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材料。1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未按施工程序强行施工的工程量、不能证明合格的工程量以及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签认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第十三条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13.1
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本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和监理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2
根据本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如代用材料价高于本合同相应价,因甲方原因代用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代用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3.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国家、地方级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重新采购、拆除、返工等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3.4
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必须在7天内将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方案报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之后即刻实施确认后的方案,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14.1
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4.2
乙方须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4.3
乙方应按国家、北京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有关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严格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4.4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和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4.5
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4.6
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处理。14.7
乙方在使用有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费用。14.8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报告,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实施。若乙方防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4.9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做出整改。当乙方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4.10 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安全施工”内容,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严格执行。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15.1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确保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15.2
乙方应保证本工程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5.3
在颁发任何竣工移交证书之前,乙方应该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第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16.1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以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17.1
乙方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申请竣工验收的同时,将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7.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本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申请竣工验收:(a) 本工程按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b) 按本合同规定竣工资料齐备完整。(c) 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17.3
如果乙方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和甲方,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及甲方,说明在该日期后本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该日期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监理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甲方、乙方及设计方,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17.4
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17.3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17.5
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17.3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17.4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乙方、设计、监理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第17.3款中提及的“竣工报验申请日期”或第17.4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7.6
在本工程获得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证书后,甲方应组织总承包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对此,乙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若备案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则对于备案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乙方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到达到备案要求。17.7
当本工程按第17.5款获得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按第17.6款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按第17.8款进行移交。17.8
本工程按照第17.7款具备移交条件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工程,甲方应当接受移交。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18.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8.2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18.3
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总承包方根据甲方要求给予配合和协助。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保修费用,应由乙方承担。18.4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对于不同区段或分项工程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双方应在保修书中分别注明。18.5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18.6
在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以后,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18.7
如果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工程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乙方的保修义务终止。18.8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保证金为本工程结算价的5%。质量保修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形式,也可以以保函形式提供,保函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18.9
本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时,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保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4。18.10 具体质量保修期限、保修内容、保修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第十九条
合同类型、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19.1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总价(或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包括下列内容的固定价(以下内容供读者参考,具体请根据合同形式和项目情况另行确定):19.1.1乙方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必需之施工设备、人工、水电费、管理、材料、设备、安装、维护、措施费、冬季雨季施工费、场外临时租地费、场外加工材料运输费、所有材料试验的各种费用、保修、保险、利润、税金、基金、风险、责任等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19.2
本合同总价金额(合同价A)详见专用条款。19.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可调整本合同总价(调整价B)。① 增加/减少合同承包内容。② 由甲方主动提出的涉及功能、面积、标准的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的。③ 发生不可抗力。④ 其他情况详见专用条款。发生以上情况后,乙方应在7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指示)报送监理,监理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签署意见报甲方,甲方在收到监理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19.4
实际结算合同价(C):C=A+B19.5
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乙方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同或类似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监理审核,经甲方书面批准确定变更价格。如监理、甲方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并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暂按监理批准的价格执行,不同意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19.6
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合同履约期间因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用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他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本合同价不因上述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条件约定的调整除外。19.7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第二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20.1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开具银行须经甲方认可)支付给乙方本工程的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及抵扣方式详见专用条款。20.2
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审核后,书面报甲方批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详见专用条款。20.3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具体结算程序详见专用条款。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达到最终结算合同价的95%(含预付款)。20.4
保修期开始后,凭乙方委托银行开具的最终结算合同价5%的质量保修保函(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2),甲方结清余款。如乙方不能提供质量保修保函,则甲方将在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后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日期结清余款。第二十一条
工程索赔21.1
当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他方不履行/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时,应及时向他方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出索赔要求将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索赔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1.2
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21.2.1
提出索赔理由,并提出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21.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和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书并保持同期记录。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证据、计算依据、索赔金额等)。21.2.3
监理在接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提出答复意见,包括合理、不合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将完整的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答复。21.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21.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22.1
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2.2
对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及质量保修保证金内扣除,也可以凭预付款保函向保函出具单位进行索赔。如以上款额不足时,甲方有权继续索赔不足的部分。22.3
发生违约情况的,乙方不得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23.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1天内自有关政府部门取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方为有效。23.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监理及有关部门通报受灾情况。报告应包括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3天一次将灾害情况向监理、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灾害结束。23.3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3.4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23.5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险24.1
乙方应办理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4.2
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4.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十五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25.1
应甲方要求或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场提供必要条件,撤场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25.2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5.3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争议、工程款迟付以及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问题等)都不能单方擅自停工或延缓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
合同的解除、变更及争议解决26.1
当乙方的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指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对甲方来说,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或有预期违约、欺诈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自甲方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发生解除效力。但甲方该项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行使就乙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撤出现场。2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形成有效的合同变更文件。26.3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2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7.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全部义务后终止。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0天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28.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8.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28.4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3 承包范围如下:3.1
乙方提供二次设计图纸的时间和套数为:4.4
乙方接收现场的期限为: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收现场通知书后7天内,及时接收现场,不得无理拒绝。乙方不得因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6.2
具体工期要求为:计划开工日期
日计划完工日期
其中,阶段性工期要求为(如有):6.3.1 重大设计变更需满足的条件为:6.6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额度为: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额度为合同总价的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给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内容、套数及其他要求:本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甲方及北京市档案馆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文件(含竣工图)提交甲方,由甲方协同总承包方统一汇总。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相互对应。18.10
质量保修期限、保修内容及保修服务内容:18.10.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本合同总价为:19.3
合同价调整② 由甲方主动提出的涉及功能、面积、标准的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满足的条件为:
其他调整合同价的情形:20.1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及抵扣方法为:20.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20.3
具体的结算程序为: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及内容要求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甲
方: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责任1.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留金内扣除。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质量保修保函或质量保修金1.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实际结算合同价的
%。2.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3. 本保修书签订后
天内,凭乙方委托银行开具的实际结算合同价5%的质量保修保函(质量保修保函样本见附件2,保函开具银行须经甲方认可), 支付给乙方实际结算合同价5%的余款。4. 如乙方不能提供质量保修保函,则甲方将暂扣上述金额的工程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四、质量保修保函或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保函将在乙方已经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并已得到甲方向乙方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之日后56天,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或根据保留金保函第5条延长的有效期而确定的失效日期之日返还。如果乙方不能提供质量保修保函,甲方将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质量保修金。五、其
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邮政编码: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年
月账号: 邮政编码: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项目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3....
室外雨污水管网及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安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室外雨污水管网及沥青道路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室外雨水、污水管网、沥青道路工程1.4现场...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蔡君浩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在城南社区地建造3层楼房一幢,今将该工程的砖砌、木摸、钢筋绑扎(圆钉、铅丝等)、筛砂、砼浇捣、架子等工种以清工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职责,便于施工,经双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特签定如下施工合同条款:一、承包范围和形式:甲方将该楼房的砖砌、钢筋、木摸、钢筋绑扎、砼浇捣、筛砂、架子等工种由乙方以轻工形式承包施工。二、开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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