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理财产品未经过我最后一步签字后就放款给别人了,还把我作为连带责任

工行房贷放款签字来自: sun3003cn 日分享至 :
工行贷款签字后多长时间放款推荐回答:签字就是批准了,马上有额度就发放了工行组合贷款审批时间问题详情:11/5签字交材料,预计多少工作日可以审批完? 审批完了多少天可以放款(现在房市不明,买缉厂光断叱登癸券含猾的人不多)?推荐回答:工行组合贷款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左右——1个月左右。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申请组合贷款。申请时需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再办理商业贷款的的审核手续。两部分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的账户上。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目前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组合贷款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发银行凭房贷2次无抵押贷款 工行房产抵押1.2倍放款问题详情: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先发到银行审核审核通过 银行会发出邀请短信带上资料复印件到银行开户面签银行利息月息1% 每月本息还 加上手续费一个星期内办理完毕工商银行个人经营性分期 必须是企业法人或股东 个人房产抵押的1深圳发展银行凭个人身份证 购房合同 房产2证或房贷合同 还贷流水 个人名下银行流水 可申请房产月还贷金额*60倍的无抵押信用贷款,负债情况)流程,最高50万(注意银行征信报告有无不良记录推荐回答:商铺均可作为抵押物 备注专业房产抵押贷款:资料齐全,还款期限最长可达48个月,还可享受优惠贷款费率、期房,短期资金周转个人及企业3。车主可选择使用汽车或者停放公司停车场5、全款车,按揭车可贷款首付金额的一半;贷款范围:银行资金/:资料齐全!手续简便;贷款金额,当天下款! 贷款额度,抵押房再贷款) 最高可7成银行贷款,帮助您每月轻松还款,可贷评估价值的7成,提前享受优质生活、按揭房、安置房。我们会为每一位借款人客户设计针对性的还款方案、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房屋价值的7成:大成都范围(区号028)内均可贷款 :可贷当前评估价值的7成(升值部分资金充分使用)15个工作日左右放款2、房产抵押贷款 (按揭房:全款车,额度高,按揭车质押贷款备注、合同房、民间资金短期拆借全款房,如符合一定的资信条件,当天放款;民间资金 ,额度10万 -20万不等4,可上门办理1,速度快。资金支持:10天—25年放款时间,您最值得信赖的金融专家;贷款期限:1万—1个亿 、自建房 单方签字房产 短期拆借《全款或按揭均可》只要有房子就可以贷到款备注,适合做生意我在工商银行买房贷款,开发商给我办理的,放款那天是不是需要我去签字,还是直接放款给开发商推荐回答:你就签过字了放款那天不用你去签字,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放款就直接放给开发商了问一下,我是个人贷款,在工商银行贷的,马上就放款了,本人不签字能放款吗推荐回答:不能首套房贷,工商银行迟迟不放款,我该怎么办?问题详情: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当时说是在月份就可以拿到钥匙,请问我与开发商和银行交涉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既然银行迟迟不放款,可是现在已经6月中旬还迟迟未见动静,我在2013年年底在廊坊市格林郡府付的首付20多万,我准备推掉这套房子您好,与售楼处联系多次得到的答案均是银行未放款,在售楼人员的建议下在工商银行办理的40万分期十四年年的贷款推荐回答:首套房贷,如贷款通过审批,建议联系银行方面询问贷款发放事宜。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借款申请人咨询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五)银行放款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六)按月还款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工商银行放款不需要贷款人签字吗?推荐回答:不需要,贷款人只要在放款凭证上签字摁手押就可以了。放款时款项直接记入房产公司账户。工行房贷签字后多久放款推荐回答:还要看经办银行的办公效率以及审批情况最后才可以放款,不能着急只能是耐心等待。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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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卢强、李銮金、韦胜、李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支行。负责人曹以钦。委托代理人李建宝。被告卢强。被告李銮金。被告韦胜。被告李道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与被告卢强、李銮金、韦胜、李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子华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宝及被告韦胜、李道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强、李銮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卢强、李銮金(被告卢强配偶)作为借款申请人,被告韦胜、李道雷作为保证人,以上林县卢强鞋业店铺需要进货资金为由拟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日经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 63844《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通过被告卢强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用途:旺季进货;贷款利率:年利率15.6%;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自日至日);被告卢强自愿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四个月:即贷款期内前四个月每月先还利息不还本金、后八个月每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本息;如被告卢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被告卢强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被告卢强、李銮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韦胜、李道雷作保证人对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等。 签约当天,原告将100000元贷款发放至被告卢强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被告卢强则承诺按《分期贷款还款计划表》的内容履行还本付息之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卢强在正常还款第四期后,到日归还第五期本息时(本息合计13292.89元),被告卢强并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贷款出现逾期,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卢强仍未依约归还,信贷员在贷后检查中获知被告卢强、李銮金已不知去向,联系不上,现该鞋店由其父母经营,经营者姓名未变更,被告卢强、李銮金逃避银行债务。原告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两份合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四被告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被告卢强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本息,甚至被告卢强存在有意躲避银行债务不还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二、判令被告卢强、李銮金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共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月6日止,往后顺延另计),被告韦胜、李道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佐证:1、商户保证贷款申请表,证明被告卢强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事实;3、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100000元小额贷款事实;4、分期还款计划表,证明借款人需要按计划表还款的依据;5、还款账户交易明细及还贷款本息情况说明,证明借款人还贷款本息明细;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真实身份。被告韦胜、李道雷答辩称:原告起诉所说的贷款是事实,我们俩作为担保人也是事实,现在借款人不见了,如果要还贷款应先把被告卢强的鞋店处理来还债,不够的话我们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韦胜、李道雷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对原告提交的6份证据无异议。被告卢强、李銮金没有进行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强、李銮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过庭审审核,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卢强、李銮金向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申请借款100000元,被告韦胜、李道雷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卢强、李銮金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6%,贷款用途为旺季进货资金周转。还款方式为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四个月即贷款期内前四个月每月先还利息不还本金、后八个月每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即日以后的每月1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不按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申请贷款延期或展期及提前还款的,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依约将100000元贷款发放至被告卢强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被告卢强则按分期贷款还款计划表还款。发放贷款后,前二个月即2011年11月、12月,被告卢强按还款计划表分别归还利息1343.33元、1300元。从2012年1月份开始,被告卢强未能按期归还利息及本金,原告从被告卢强的贷款账户自动扣了四笔款还利息,共1345.43元,2012年2月份扣了两笔共1357.27元,2012年3月原告从被告账户两次扣还得1.05元,到日还了20000元本息,日还了3000元本息,到日为止,被告尚欠本金78763.72元本金,利息2712.34元(往后利息另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即本案起诉状副本)已于日送达被告卢强、李銮金,被告卢强、李銮金未提出异议。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100000元给被告卢强的义务,但被告卢强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卢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8763.72元本金及利息(含罚息)2712.34元(本息暂计至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日后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78763.72元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15.6%加收50%的罚息。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由于被告卢强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主要债务义务,经原告催收后在合理期内也一直未能归还借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于原告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卢强之日即日解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对于已经履行部分予以确认。前述相应利息的计算,合同解除之前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解除之后,原告仍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该请求应视为被告占用原告借款本金(共78763.72元)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要求。关于该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占用贷款本金78763.72元为基数,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被告韦胜、李道雷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时自愿承担连带偿债责任,该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韦胜、李道雷承担上述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卢强、李銮金、韦胜、李道雷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卢强、李銮金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78763.72元及利息(含罚息)2712.34元(本金利息暂计至日),日以后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78763.72元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15.6%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三、被告韦胜、李道雷对被告卢强、李銮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胜、李道雷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部分向被告卢强、李銮金追偿。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被告卢强、李銮金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汇款账户:户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帐号017;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谭 子 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韦 雪 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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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朱某某、肖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丰城市人民法院&&&&&&&&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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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44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负责人:黄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肖某X,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某X,男,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范某X,女,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江某X之妻)
被告:李某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的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X,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李某X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朱某X、肖某X、江某X、李某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文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岚、黄小娟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丁蕾担任记录,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游某某,被告朱某X、肖某X,被告江某X的委托代理人范某X,被告李某X的委托代理人李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朱某X、江某X、李某X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日,原告与被告朱某X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甲方(银行)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逾期罚息利率;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自日起,被告朱某X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朱某X、肖某X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29.61元、罚息650.17元(利息、罚息算至日、后续利息以实际还款日为准),合计81279.78元;2、判令被告朱某X、肖某X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江某X、李某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X、肖某X答辩称:我们虽然签了字,但都是银行事后补的材料,实际使用人朱某X说不要我们还款,我们没有使用贷款,我们不应偿还贷款。
被告江某X答辩称:因为银行承诺实际使用借款人朱某X还不了贷款也与我们无关,我们才签了字,借款合同无效。
被告李某X答辩称:我只担保50000元借款,而不是80000元。
综合原告的诉称和被告朱某X、肖某X、江某X、李某X的答辩,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担保人担保的金额是多少;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贷款业务申请表,证明借款人及配偶的基本信息均为借款人填写,借款用途为共同经营;(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放款单及贷款借据、共同还款确认书,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期限、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合同自签字后生效、肖某X作为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共同还款;(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共同偿还贷款确认书,证明本案朱某X的借款,李某X、江某X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肖某X身份证、户口、拖船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借款人配偶相关证件复印件为借款人提供、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五)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票据,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
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朱某X、肖某X、江某X经质证认为:我们只是签了字,内容不清楚,律师费也不清楚。
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李某X经质证认为:我签了字,但只是担保50000元。
被告朱某X、肖某X、江某X、李某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
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朱某X、肖某X认为只签了字,内容不清楚,被告李某X认为只是担保50000元,但被告朱某X、肖某X、江某X、李某X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经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综上,并结合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朱某X与肖某X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X、江某X、李某X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立联保小组;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从日起至日止,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同日,被告朱某X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日至日;贷款用途为购进化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违约责任为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乙方负担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日向被告朱某X发放了贷款80000元,被告朱某X自日起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止日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29.61元、罚息650.17元。日,原告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向被告追讨欠款委托代理协议,支付了民事代理费3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X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被告朱某X、江某X、李某X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朱某X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江某X、李某X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被告肖某X系被告朱某X之妻,该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共同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朱某X、肖某X归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江某X、李某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借款、联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朱某X如因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被告朱某X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被告江某X、李某X对律师费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X、肖某X承担律师费及被告江某X、李某X对此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X、肖某X辩称不应偿还借款的意见、被告江某X辩称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意见以及被告李某X辩称只担保50000元而不是80000元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朱某X、肖某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29.61元、罚息650.17元(利息、罚息算至日、后续利息、罚息以实际还款日为准),合计81279.78元;
二、被告朱某X、肖某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江某X、李某X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某X、李某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某X、肖某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被告朱某X、肖某X、江某X、李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长  陈文平
审判员  江 岚
审判员  黄小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条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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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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