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的社会培养出来的人才,没有人遵从自然法则吸引定律,利益蒙蔽了所有人的双眼,恶果越来越明显,可缺不去寻求

浅论以公平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
浅论以公平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
10-02-03 &匿名提问
浅论以公平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需要从传统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转向以建立公平公正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科学分配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科学发展观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全面实现的形式。从世界各国收入分配模式及其收入分配政策的经验可以看出,科学分配观并不是简单地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而是以提升和培育人们自由平等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更加强调教育公平、保障公平、机会公平和政治公平的分配观。树立科学分配观,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各样的分配关系。关键词:发展观;发展能力;科学分配观;公平发展    一、科学分配观:从增长导向转向以公正公平发展为导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实施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了。学术界和理论界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分析和讨论也已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观点和政策建议。笔者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科学发展观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如何真正在收入分配领域中得到体现和贯彻?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分配观?  长时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之所以未能完全处理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于未能够确立科学的分配观,许多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争论以及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的摇摆不定,实际上都是围绕分配观进行的争论和讨论。这一点可以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历史十分清楚地看出分配观的演变轨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变化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体现平均主义的分配导向的分配观。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统一分配”,个人收入在农村是实行“平均主义”的工分制,在城市里是实行固定的平均主义的八级工资制,这种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了“计划化、集权化和二元化的分配制度的特征”,体现了平均主义分配观的特征。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这种分配观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导致经济发展长期低效甚至无效。  第二阶段,体现经济效率优先的增长导向的分配观。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改变我国经济增长长期以来的低效率,分配观开始发生变化,试图通过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启动经济高速增长,因此就明确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观。在这种明显带有经济效率优先的增长导向的分配观指导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实行由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变迁。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些创新实际上使得增长导向的分配观进一步体现为收入分配制度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但是,以增长导向的分配观在产生较大的经济增长效应的同时,也使得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个人收入差距以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收入差距等急剧扩大,社会不满情绪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所发生,有所表现。在这种情况和背景下,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着力强调要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提出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和要求出发,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逐步消除收入差距。  上述两个时期我国分配观的演变是由特定时期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特定需要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首先需要解决多年来旧中国历史形成的各种分配不公,所以就提出了体现平均主义的分配导向的分配观。到了体制转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为了解决计划经济长时期导致的短缺状态,经济增长成为当时的首要任务,所以就明确提出了体现经济效率优先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应该说,这两种不同的分配观都是那个时代特定的发展观的产物。但是在今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代和新任务下,我们就应当提出构建科学的分配观,以全面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意义和要求就是面对中国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新环境和新任务,必须从注重增长导向转向发展导向,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最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目标。从全面和自由发展的意义出发,就必须转变目前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建立以公平公正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  科学分配观应有这样几个含义:第一,科学的分配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科学发展观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全面实现的形式;第二,科学的分配观是强调发展导向的分配观,与片面强调增长导向的分配观不同,发展经济学和世界经济发展的理论和经验都已经证明,经济增长与发展是不一样的,增长仅仅是手段,而发展才是目的,全面自由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结构变迁、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第三,科学的分配观不仅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更强调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公平公正,换句话说,既包括了对增长的公平公正的分配,也包括了各种经济机会的公平、社会参与过程的公平和信息透明度的公平等等;第四,科学的分配观不仅仅强调狭义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还强调对于公民基本能力的保障、培养和提高,因此就必然包含了对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的关注与分配;第五,科学的分配观,不仅仅是简单地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而是要更加关注公平发展的社会共享的结果,如公民文化素质的提升、预期寿命的增加、婴儿死亡率的降低等等。  总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应该进一步推动分配观的创新和发展,建立以公平、公正和自由发展为导向的科学的分配观。    二、科学分配观:收入分配模式与国际政策的经验借鉴    (一)世界收入分配变化正在日趋扩大  建立以公平、公正和自由发展为导向的科学的分配观,既是中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收入分配变迁和世界各国收入分配政策的经验和规律。  全球收入分配与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总的来看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不平等正在席卷全球,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贫富差距确确实实在不断拉大。世界收入分配总体变动出现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应当说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总的来说,与全球化竞争、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差异乃至各国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都有密切的关系。问题在于,实际上各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一个基本的政策思想都是设法阻止收入差距的扩大。这不仅是各国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的政治依据之一,也是确保各国社会稳定和全面协调发展的政策选择。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  (二)不同分配观下收入分配变迁的模式:“增长-分配”关系的分析视角  从收入分配变迁的国际经验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政策导向、制度变迁等因素,往往是影响收入分配变迁的重要变量。在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收入分配变动模式具有多样性特点,这些多样性的收入分配模式反映出不同内涵和意义的分配观。  1.“先增长,后分配”的增长导向型的分配观。这种分配模式只注重经济快速增长,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却明显而严重,且长期以来难以改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墨西哥以及印度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普遍认为只要通过加速经济增长,实现国家工业化,就能摆脱贫困。因此,生产的增长自然放在了首要位置,而收入分配和充分就业则放到了次要位置。在这一战略下,这些国家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贫困加剧,这种“有增长而无发展的 的“墨西哥病”被称之谓“拉美陷阱”现象。  2.“重分配而轻增长”的分配导向型分配观。这种分配观属于低速增长和公平分配型,换句话说只注重公平收入分配,但经济增长率却很低。例如在上个世纪70年代前,斯里兰卡政府一直在粮食、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维持庞大的福利补贴开支,同时,为支持农业的发展,实行保证价格和补贴。这些政策,对改善收入分配和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全国的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水平也高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但是,由于各种福利补贴费用过大,严重影响了投资的增长,而长期的低经济增长也使高福利政策失去了物质基础。  3.“边增长边分配”的增长与分配相兼顾的分配观。这种分配观以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代表。可以认为,“边分配边增长”的模式不仅使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持着长期的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在消除贫困方面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例如,韩国和台湾地区在经历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一方面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注重经济增长的成果共享,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和收入分配公平化的内在统一。至今为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仍然是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研究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问题时不可或缺的成功案例。  4.转型国家“大爆炸式”的改革路径与市场化导向的分配观。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的收入分配变迁经验表明,“大爆炸式”的体制转型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增长衰退往往是收入分配关系急剧恶化的重要原因,并且某种意义上具有必然性。例如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在体制转型之前是相对比较平等的,一般都比西欧发达国家收入分配还要公平,但受体制转型和经济低速增长的影响,转型后收入分配的趋势是走向不平等。这种制度转型的背后,实际上反映的是把收入分配问题完全推向了由市场机制决定的纯市场化的收入分配。  (三)“收入分配倒U型假说”与科学分配观  长期以来,国际上始终围绕所谓的“收入差距倒U假说”作为分析工具,认定在经济增长初期,收入不平等总是逐渐扩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收入差距会逐步缩小。值得注意的是,该假说一度被认为是具有普遍的规律。但是国际经济学研究前沿研究表明,关于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差距倒U假说是否成立,目前存在争论。应该说,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只有英国等部分国家长期增长的系列数据是比较完善的,而且这些国家的不平等实际上也的确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历史过程。但是,从80年代开始到现在,来自美国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经验,都展示了与公认的倒U型假说相反的关系。至于目前看到的诸如欧洲国家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趋于平等的结果,实际上并不是经济增长自动导致收入分配的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实行再分配的政策调节作用的结果。所以,不能够以此作为解释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距变动趋势的根据。  (四)来自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的经验与分配观  欧洲国家大多数之所以被称之为平等、公平和正义的福利社会和福利国家,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他们完成了工业化进入发达的经济发展阶段后,政府除了制定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以外,同时也制定了一整套旨在推动收入平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政策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其强大的全面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借助于国家职能的作用,强制性的实施结果既可以有效实现收入分配平等化目标,而且也可以确保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失业保障机会、医疗卫生保障机会、公共教育机会、养老保障机会以及住房等。社会政策为每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个公民提供了平等竞争和自由发展的机会,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机会平等的要求和目标。  (五)收入流动性和美国收入差距的缓解对科学分配观的启示  判断收入差距大小不能够唯一地根据基尼系数,基尼系数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支持。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表明,即使在基尼系数较高从而显示收入分配不平等严重的情况下,只要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居民收入流动性较高,也同样能够缓解收入不平等产生的社会压力和冲突。为此必须重视收入流动性对收入不平等的缓解作用。以美国年家庭收人流动的情况来看,按照五等分比例法标准,1988年最低收入等级的人口中,只有其中的53%仍然在最低收入等级,其余的47%左右流动到了其它较高的收入等级,而10年前最高收入人口中同样也只有53%仍然处于最高收入等级,其余的47%左右的人口却流动到了其它较低的收入等级。美国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但是相关调查研究表明,社会公众并不对目前收入分配感到不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美国的高收入流动性使得美国任何阶层的人都有机会获得向高收入阶层流动的机会。因此可以说,收入流动有力地缓解了美国收入差距扩大产生的社会压力。    三、进一步的思考和结论:科学分配观的内容和构建思路    如前所述,科学发展观的最重要的意义和要求就是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目标。从全面和自由发展的这个目标和意义出发,就必须转变传统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建立以公平公正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具体来说需要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科学分配观,需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经济增长、收入增长与收入分配并不完全能够走向一致和协调。从理论上说,经济增长是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基础,没有经济增长,就不会有收入增长,更谈不上收入分配。但是,收入分配也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增长,会影响经济增长甚至会决定经济能否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一般说来,当经济增长处在一个供给约束即短缺经济状态时,实施适当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有助于经济增长,因为适当不平等条件下首先是富人会加快储蓄,进而储蓄转化为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产生收入增长效应。但是当经济增长处在需求约束下即过剩经济状态下时,实施适当平等的收入分配则有助于经济增长,因为适当平等条件下,包括消费和投资需求在内的社会内需比较充分,从而有助于扩大内需;如果这个时候,继续推行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高收入者消费倾向下降,而中低收入者则因为没有消费能力,反而导致内需严重不足,影响经济增长和收入增长。  第二,科学分配观,需要统筹和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在本质上也就是国民收入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般说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应当强调效率,但是也要强调公平,特别要强调机会公平;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即再分配)强调公平,但是也要强调效率,尤其是强调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必须注意克服一次分配中应当讲效率但却存在不讲效率的因素,尤其是应当创造机会均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和提高市场竞争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同时必须注意克服二次分配应当讲公平但却存在不讲公平的因素。政治心理学在欧美已经成为政治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学科,但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学者对政治心理学的研究明显不足,这与时政治心理学的研究意义的认识不足有着很大关系。文章从理论价值、现实意义以及方法上的意义三方面对政治心理学的研究意义进行探讨。关键词:政治心理学;研究意义;理论价值;现实意义;方法上的意义    政治心理学是研究政治过程和心理过程互动的学科。政治心理学在西方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目前在欧美各大高校中均设有政治心理学的课程。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截至1993年,在美国和加拿大的77个教育机构中开设了与政治心理学有关的99门本科课程,45门研究生课程,另外9个学校开设了政治心理学的博士训练项目。  但是政治心理学在中国却属于新兴学科,目前只有少数学者(如北京大学的王丽萍,华东师范大学的蒋云根)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也只是偶尔涉及这个领域。政治心理学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国内学者们对政治心理学研究的意义认识不足有关。那么,研究政治心理学究竟有什么意义呢?首先,从理论价值来说,它为政治学注入了新的评判标准,这就是心理需求的原则。随着新的评判原则的被引入,将补充和修正一系列重大的政治学理论。其次,政治心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引入政治心理学之后,使得我们在判断和解决一些现实的政治问题时更加准确。最后,政治心理学所常用的实验的方法也能够弥补传统政治学研究方法的不足。    (一)理论价值  政治心理学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提出了新的评判社会的原则,由此修正和补充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学理论。  1.政治心理学为政治学注入了新的评判社会的原则  传统政治学认为,人们在从事政治活动时,或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是基于正义。无论是基于前者还是后者,人们都认为是理性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是具有合理性的。政治心理学要追问的是,除了利益或正义,人们的行为是否还有其他原因?人们的行为是否有非理性的成份?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人们的政治行为有时是为了获得心理的满足,这样的行为有时是非理性的,即使有理性的考虑,也是有限的理性。  西方的政治学理论基本建立在人是自利性的判定上。近代以来,西方许多学者大多运用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的形成,这种契约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利益相互妥协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产生、政府形成的主要目的就是运用权力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传统的政治学在评判、分析社会时,注重权力、利益、权利等。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研究的重点尽管不是个人的利益,但是它在判定社会时,也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只是它所强调的是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分别解释成为两个利益相互矛盾的阶级之间的斗争。把社会主义解释为无产阶级成功夺取政权的结果,社会主义奉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共产主义社会则崇尚“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各取所需”,基本上都局限在物质的层面。  政治学不仅是一种利益政治,政治运作也要符合正义。美国的学者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提出了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自由平等的原则,它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问题的处理。公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是不可能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要有两个并存的条件:第一,这种不平等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第二,权利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罗尔斯称之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正义原则的提出是对利益政治的修正,它提醒人们在追求利益时要符合正义。  与这两种评判标准相联系的是学者们对人性是理性的坚定的信仰。西方的学者普遍认为人们在判定自己的利益方面是理性的,能够知道自己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或者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或他人的政治行为是否符合正义。正是基于这种判断,西方国家实行普选权,相信人民根据自己的判断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或符合正义的国家领导人。  但是这两种评判标准在解释一些政治现象时,有时会遇到困难。譬如,德国的民众为什么会选举希特勒这样的战争狂人作为国家的领导人,希特勒给德国人民带来的既不是现实的物质利益,也没有实现社会的自由平等,从中也看不出德国民众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再如,一些人加入恐怖组织,或者邪教团体,他们加入时既不是为了物质利益,有的人甚至把自己的财产捐献给这些组织,这些组织也不是自由平等的代表。有些学者可能会说,这些人无知无识,受骗上当。但是经过分析会发现,这些组织的参加者有些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9·11事件中,有两名恐怖分子出身于阿联酋的富贵家庭,在德国接受高等教育。基地组织头目拉登更是有名的富翁,在美国也接受过教育。他们为什么会加入恐怖组织?针对这些问题,传统的评判标准已经有些不足。  政治心理学对此进行了修正和补充。研究政治心理学的许多学者认识到,在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中,起作用的不仅是利益和正义,也有人们的心理。美国著名的政治心理学者拉斯韦尔(Lasswell)认为在不同的文化和性格类型中,情感的纽带是道德秩序最强有力的溶化剂,人的性格中所拥有的忠诚在政治规则的运作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通过认同(Identification)和心力内投(Introjection)的方式,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把一些道德观念溶入到自己的性格中,这些道德观念的象征物最终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这种深入人们性格中的东西,既能够为维持一个政权或政治团体提供坚实的心理基础,同时政权或团体的领导人如果破坏、诽谤这些道德象征物,就会导致人们心理的混乱,从而危及整个政权的存在。  至于人们为何会做出一些诸如选举失误、加入恐怖组织之类反常的举动,拉斯韦尔认为,在情感的作用下,人们在判断自己利益上并不是好的法官,相反是差的法官(Poor Judge),他们通常所做的决定并不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而只是缓解自己内心的紧张。由于这种非理性的心理作用,导致民众在参与政治过程中常常做出错误的决定。譬如,恐怖分子之所以在伊斯兰教国家大有市场,与美国偏袒以色列,导致了伊斯兰教信徒的不满,激起了他们的宗教情感有关。德国纳粹的上台同样是情感在起作用,但不是宗教情感而是民族情感。在一战中,德国战败,被迫割让土地、赔款,这对德国民众的心理是极大的打击,激起了他们民族的仇恨。希特勒的出现正好迎合了德国民众的这种情感需要。正是由于德国民众选举出了希特勒,才使德国走向了专制,最终导致二战的爆发。如果按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判断,在资本主义经济来临之时,无产阶级会自然地抛弃资本主义,向左转迎接社会主义,但事实却是向右转投入了纳粹的怀抱。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民众的心理无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上述情况下,在心理冲动的作用下,人们的理性是无能的,人们既不是按照利益也不是遵循正义去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在理性起作用的情况下,因为心理的干扰,理性变得非常有限。因为理性选择是建立在心理假设基础之上,他们有时基于自己的喜好、或是出于传统的偏见,对于一些政治人物或政治党派、政治观点带有抵触情绪。譬如接触一些电视信息时,人们一般会选择他们喜欢的、与自己政治观点相同的节目,而对其他信息则弃之不顾。卢皮亚(Lupia)把这种选民称作不完整知识的选民。在这种情况下,人们 &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干部思想,正确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要做好在税收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必须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有关指示、讲话,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在学习过程中,还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讨论、座谈,以统一干部的思想,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容和丰富内涵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税务干部对新时期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激发他们在税收工作中,自觉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归纳起来,就是要通过组织学习、讨论、座谈,务必使广大税务干部达到四个认识。一是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当代中国发展的基本观点和主张。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发展的思想,坚持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二是要认识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这个认识上要使税务干部把握三个明确:第一,要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以发展这个主题来贯穿的,“发展”存在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系之中;第二,要明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更好地推进“发展”这个我们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伟大实践;第三,要明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就是在发展问题上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坚持和最好实践,是对能否真正做到“三个代表”的最好检验。三是要认识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四是要认识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稳妥应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有利于审时度势、妥善解决和处理诸多矛盾和问题。五是要认识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在税收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抓好税收收入为首要原则 以经济建设中心,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的中心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作为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担负着为国聚财的主要职责,只有依法收好税,把应收的税收上来,为国家提供强大的财力资源,才能为促进全面发展提供财力保证。所以,作为税务部门,在坚持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坚持以抓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为中心,任何时候不能动摇,不能放松,不能淡化,并要将这一原则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首要原则,牢固坚持好,切实贯彻好。 一是要科学地搞好税源调查。搞好税源调查,是科学地、合理地分配税收计划的重要环节,只有进行科学地税源调查,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税源状况,才能摸清税源“家底”,从而为分配税收计划、安排税收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务必把搞好税源调查作为第一环节,组织好人力,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把税源调查工作搞好抓实。 二是要科学地分配好税收计划。在搞好税源调查、宏观分析税源现状的前提下,税务机关要及时地、合理地、科学地下达税收计划,分配征收任务。这里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计划的下达、分配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建立在可靠的、真实的税源调查、税源分析基础上;另一方面,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特别客观情况,要及时对税收计划进行必要调整,使之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情况,科学体现了坚持了“发展”观点。 三是要坚持依法征收,致力应收尽收。在组织税收收入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征收,致力应收尽收,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流失。这就要求:对每征收一笔税要做到“依法”,不该征收的,一分不能征收,坚决杜绝滥征乱罚。同时,坚决避免有税不收、收“人情税”、收“关系税”现象,防止发生国家税款被人为流失现象。要严格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把应收的税收足额征收上来,及时入库,真正做到应收尽收,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 四是要建立科学的规范的征管制度。要确保“依法征税”的实现,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必须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要科学、规范,便于操作,便于实施,便于监督,从机制上为提高征管质量,确保纳税人实现的税款缴纳入库提供保证。 三、必须把落实税收政策与推进征管改革、改善纳税环境相统一,作为在税收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在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致力落实好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以不断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着力改善纳税环境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做到相统一、相互促进。 (一)致力落实税收各项政策。一是要制订或出台促进经济发展的涉税政策。国家或有立法权的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制订、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政策,以鼓励某些产业加大投入、加快发展,推动某些行业适应市场变化健康发展,促进和带动经济落后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超常发展步伐,以迎头赶超先进地区,从而实现国家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认真、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一方面,要用好、用足、用够目前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为各类经济实体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落实税收政策过程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做到:该兑现的及时兑现;该办理的及时办理,决不拖延,不推诿,不设卡,不搞暗箱操作。通过落实税收政策,为各类纳税企业和自由创业者的发展增强后劲,为整个地区乃至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二)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为了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必须要适时对传统的税收征管理念进行转变,对传统的征收方式、征管模式必须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顺应税收工作发展新趋势,为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一是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征管机构进行必要调整和精简、压缩,以降征税成本,充分发挥应有效能作用。二是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系统设备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在税收征管中的科技含量,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三是要不断改进纳税申报方式,全面推广采用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银行划卡缴税等方式,以更大地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 (三)着力改善纳税环境。随着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纳税环境更需进一步治理和改善。一是要深入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收宣传活动,以不断增强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全社会税收法制观念。二是税务机关要不断创新服务体系和服务形式,加大服务力度,规范服务程序,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及时、高效、公正的办税服务。三是要规范和整治税收秩序,依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公正竞争、健康发展的税收法治环境。 四、在税收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素质,为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 坚持以人为主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人是发展的实践 主体和价值主体,推动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干好税收事业同样离不开人。这个“人”在税务战线表现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即“税务人”。因此,我们要紧紧依靠广大“税务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实施“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他们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调动好整体干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为干好税收事业、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前进、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 一是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要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全体税务干部政治水平、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等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新需要、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在抓好对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把握好三个方面:其一,要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开展“更新知识、适应发展”方面的培训;其二,要实行全方位教育培训,不留教育培训“盲区”;其三,要注重提高培训效果,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二是强化税务干部廉政建设。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毫不放松地抓好对干部的廉政建设,并要将此作为一项树好形象的重要环节来抓。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及其监督约束机制,从机制上确保将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严查违纪违法行为,筑牢干部的拒腐防变的堤坝,时刻敲响“廉政”警钟。 三是开展以人为主的创建活动。要结合税务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以人为主的各项创建活动,引导税务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激发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全系统形成浓厚争先创优的氛围,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赢得社会赞誉,真正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纳税人满意。 四是实行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税务人”成长、发展环境。在推进“人”的全面进步,不断提升素质和水准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没有必要的激励机制,是难以达到效果的,难以实现整体干部队伍的素质稳步提高。因此,作为税务部门在抓好“税务人”培训、提高素质的过程中,务必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诸如:出台有关“干部学习激励机制”,“干部竞争职位能级激励机制”等等,以激活人力资源,盘活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之人尽其才,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优化配置,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为“税务人”的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宽松的人文发展环境。总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摘 要: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环境法走出了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环境法坚持和主导的发展观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是一种能够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的和谐发展理念。关键词: 消费主义;环境法;价值维度;和谐发展    一、消费主义制导的发展理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但人类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当代语境中的发展又是与国际社会中贫富悬殊以及后来的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反思相联系的[1]。  工业革命在开辟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文明的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关于现代性发展的神话,现代性发展理念在没有批判的征程中可谓是一路凯歌。(注:现代性发展理念是惟经济效益是问的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增长是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唯一目标。现代性发展理念认为凡是能够带来经济增长的办法都是可行合理的,经济增长是人类的福利,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与其他社会因素相比,增长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经济奇迹之父”称号的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表述最为典型。他认为经济上的成就是一切的基础,一切社会决策不能损害经济增长,间接损害也不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通过扩大市场需求和生产规模,扩大对自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获取最大的经济增长。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当面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二难问题时,现代性发展理念选择前者,抛弃后者。比如,科斯在谈及河流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时,他认为要解决的问题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是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他还认为要求工厂对排放烟尘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或责令该厂搬出居民区的解决办法并不合适。西方经济学对发展至上的肯定与崇拜,从理论和实证问题分析上都给予了现代性发展理念支撑。前引观点分别参见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8、179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这个时代以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标志,使人类拥有了叹为观止的物质力量和日新月异的知识财富,人类消费需求的满足一度成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义语。但是,就在人类尽情享受着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硕成果,陶醉于不断得到满足的消费需求的时候却发现,消费的急剧增长固然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的大量耗费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虽然人类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消费活动给人类带来的灾祸似乎并不少于福祉的事实,前所未有地突出了人类消费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  对现代性发展理念进行深刻的透视,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现代性发展理念缘由于对消费的无批判性崇拜和追从,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集中表现就是消费至上论或消费主义。毫不夸张地说,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形成了在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虚妄信念。所谓消费主义是指一种鼓吹在大众层面上追求欲望满足的消费价值观念,或者说是指超出实际经济能力甚至压抑基本需要的满足而去追求群体心理所推崇的消费水平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消费主义将欲望消费合理化,使欲望获得人的资格且成为人的标志。消费本来是满足人需要的活动,但是随着消费主义形成,特别是进入消费社会以来,消费活动本身却越来越同需要失去了必然的联系。(注: 应当说,消费主义价值观曾经切实迎合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二战后,消费甚至被渲染为一种爱国责任,西方许多国家正是通过刺激和扩大人们的消费,帮助自己摆脱了经济萧条的困境,度过了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转向繁荣,挽救了资本主义的命运。事实上,就笔者看来,这种消费价值观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甘堕落,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将刺激消费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当消费被推崇为公民的爱国主义的义务与责任时,大众没有理由不为能亲身将其付诸实践而感到自豪,尤其是当这种实践确实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超出人们基本需要的物质欲望和心理欲求的时候。由是,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消费为中心的社会。详情还可参阅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毕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2)消费不再是对需要的满足,而是越来越被人的欲望所支配,并成为支撑生产发展、保障经济增长的金科玉律和绝对有效手段。  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旨在通过鼓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人为地制造保持高效益经济增长的生产消费循环,这样理解的消费既是现代经济学的追求,又是人生意义的追求。一方面,在现代经济学看来,一切东西都是资源,一切东西都可以转化为商品,进而成为利润的载体。因而,当需要通过使商品满足人们欲望的方式来实现利润时,那么,商品的消亡就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商品的消亡越快越好、越多越好。因为通过加快消费速度,就可以节约单位商品的流通时间;通过增加消费量,就可以提高单位流通时间的商品流通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加快商品的流通,进而实现利润量的增值,实现经济的增长。“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2]。因此,在这样扩张性的经济学的盘算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是最经济的、最合理的。作为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的价值支撑的消费主义也是最合理的。另一方面,从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就体现为消费的质和量的角度来看,越能大量消费就越能体现人生意义和价值,“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消费更多的物质是好事’的美学意识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伦理观念的总和”[3],而大量消费需要大量生产,也必然要求大量废弃,由是在这样的价值观视野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也是最有价值的了。因此,市场和生产者总是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刺激消费需求,并不断满足消费者无限膨胀的消费需求,从而保证生产空间的扩大和经济持续的增长。  现 代 法 学 秦 鹏:论环境法发展观的价值维度——面向消费主义的批判与超越总之,消费主义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然而,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这一假设之上的,现代性发展理念忽视了一个生态学真理,那就是地球这个生态系统是有限的。现代性发展理念主张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所导引的人类欲望将超越地球生态圈的承受限度,而大量废弃所造成的垃圾过剩将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转化限度。可见,今天所面临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资源枯竭和废弃物过剩——是直接由这种经济模式造成的。对此,艾伦·杜宁曾指出:“迎合全球消费者社会的经济学对于人类共同的地球资源遭受损害应负最大份额的责任。”[4]同时,这种发展理念还使人类在消费过程中丢失了自我,成为依赖于物的人,人与人的关系物化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为代际不公,即因本代人挥霍过度地消费、滥用自然资源,占用了属于后代的资源,威胁后代的消费能力及生存权利,还表现为代内不公,即穷人和富人、穷国和富国之间的消费不公,消费中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现象还是造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稳定及国际恐怖主义肆虐的重要原因。  消费主义价值观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节节胜利与科技革命的推动而深入人心的。这不仅使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消费万能论”深信不疑,就是社会的普通大众也坚信消费促进增长论。消费主义如果只是个人生活方式的一种自由选择,那倒无可厚非,但消费主义却成为现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活价值观念,并企图以裹挟一切之势,从全社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追寻的定位导向系统的高度来为消费社会的经济增长提供精神动力,其影响已关乎整个文明的发展方向[5]。事实上,这种消费价值观制导下的发展模式已经给全球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  二、环境法发展观的理论解读  法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依赖于法律思想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这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是伴着历史实践的脚步由人们对生活秩序的理想设计并历经一定的变革过程而形成的。一种法治观念的变革,常常是法律革命或改革的先导[6]。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无数学者从自然科学、哲学、人类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多方面对西方几百年的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进行彻底的批判,并试图找到变革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解决路径。法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再次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学领域反思现代性发展理念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伴着各国对理想法治模式的艰难诉求,在多种思潮前赴后继涌来的当代世界,在人与生境冲突几近无法挽回的情势下,法治生态化己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尤其在人类步入生态经济社会的今天,亟待生态法律来调整人们在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7]。  环境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部门,正是在人类对生态法律终极诉求的过程中伴随着人与自然冲突日益加剧却难维持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反应。环境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坚持生态主义伦理主导的法治观即生态法治观。与传统法治观“只是一种即时的、非历史的价值观”[8]不同,生态法治下的法律受体或当事者不限于当代人类,它还包括未来主体或非人主体,他们都是非意识自觉或非现在主体,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完全行为能力。这表明,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人是主动的,而相对当事者或关系者却是被动的。如此之情形,必要求我们的法律需强化人方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有利他的伦理关照和付出。这正好与人类意识自觉的主体概念相吻合。人类之性的自觉和智的能力都要求它在生态法治中具有守衡、和谐、中庸的观念,并依之立法、司法,只有这样,才足以形成有利于人自身、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共同秩序,才足以保障这种秩序中的公平、正义、合理原则的实现[9]。这充分彰显出生态主义是支撑整个生态法治大厦的基石。生态自然并非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相反,人类倒是由生态自然所创造,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必须与生态自然的存在方式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与生态自然的运行法则相适应[10]。就消费领域而言,环境法正是基于这一点,承认消费问题不仅仅是反映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是反映了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作为生态自然界中的一个物种,并不能超乎生态自然法则之上,人类在生态自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受到生态自然法则的约束。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都是以生态自然为基础的,人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分子,他与自然万物密切关联构成了一个鲜活的有机整体。人类在行使自己消费权利的时候,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果我们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或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那就意味着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当怎样对待自然。而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通过对包括社会主体消费行为在内的行为干预和调整,促使人类重新省察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诚如庞德所言,法律的使命在于“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力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以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11]具体来说,作为一种以生态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其不仅要实现人类由“征服自然”向“保护自然”的转变,而且要实现由“我保护自然”向“自然保护我”的转变。也就是说,环境法以维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为己任,强调对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重建要求,力图消除人类消费活动中所带来的种种对立和不协调,从而在消费活动中培养出社会公众自觉的生态法治意识。  环境法走出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作为最高的道德命令,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是人类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环境法所坚持的生态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满足需要的消费之中,在更加广阔的范围之内,还存在于与自然总体进化的关联之中。消费主义尽管以感官为支配,满足了人的情绪、欲望和快感,但却排遣良知、觉悟和信仰,终是无法摆脱人类贪婪与物质的强大张力,使人的欲望无度地膨胀,并无视周遭生境的困窘,对自然的戕害几近无法挽回。长期以来,在对待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时,人们已经习惯了不顾一切地追逐消费欲望的满足,把人类欲望的满足当作是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其实,正是由于人类把自己与自然对立起来,把人作为衡量万物的尺度而一味地对自然加以索取和破坏,才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极度恶化。消费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它本身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它没有认识到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事物在本质上是互相联系的,“生态和社会领域共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领域,自然界的组织无论如何都是与人类的组织联系在一起的”[12],人类消费行为的选择自由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极限所束缚,必须保持在自然系统的价值范围之内。虽然把消费问题的肇因仅仅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有些简单化,但地球上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夺又无不与人类的消费活动息息相关。“错误在于人类社会——在于社会用来赢得、分配和使用那种由人类劳动从这个星球上的各种资源所摄取来的财富的方式”[13]。  应当指出的是,环境法在强调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时,并不是为了遏止消费和经济增长。面对当前全球性的生态灾难,一方面要看到“贪婪和短视”的危害,看到环境法所主张的合理消费观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贫穷就是最大的污染,停止发展就意味着倒退,它将带来比发展所造成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恶果。尽管人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造成了自身生存环境的巨大威胁,但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人类就必须要消费,人与自然界就不可避免地相互作用,并必然引起一系列或好或坏的变化。在对待生态危机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停止发展、回归自然才是惟一的出路。环境法坚持整体有机的生态思维,从其调整和规制的内容就可以看出,环境法是引导社会公众塑造健康文明、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是限制奢侈过度消费鼓励适度理性消费,是强化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环境法承认人与自然关系的互动和整体性,不是要求社会公众单向片面地为生态平衡而放弃消费活动和生活水平的增长。环境法主要满足人的正常需求,对正常需要之外的欲求满足有选择地进行,使之更多地在生态主义维度上获得实现。它坚持生态主义的整体有机思维,并不否认人类的生存权,也不让人的消费行为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危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甚至不否定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它只是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的经济增长、对自然的影响限制在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之内。  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法是一种限欲的法律,它有关人的欲望的关键词是限制和升华。基于生态思维,并不是人的任何消费欲求都应该满足,人若想作为一个“类”平安而无害地生活在生态圈中,就必须适当地限制自己的欲望,使自己由习惯于通过物质消费来满足欲求的“商品动物”升华为灵性的存在。对于这种以限制为关键词的制度,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曾在探讨资本主义文化危机时进行过阐释:“我们正在探索一种语言,它的关键词看来是‘限制’。对发展的限制,对环境开发的限制,对军备的限制,对生物界横加干涉的限制。”[14]受限制的不仅仅是人的征服欲、占有欲、享受欲,更包括人以为自己能够开拓无限的自大与高傲。这就要求人在消费活动中虔诚而谦卑地对待自然,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法是和谐性法律、限制性法律而非遏止性法律,是制度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环境法将和谐性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因此,和谐发展观与现代性发展理念,或那些传统的谋生性发展观、增长性发展观有着根本的区别,无论从应然或实然的角度,环境法所坚持和主导的发展理念就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    三、环境法发展观的三维价值    基于当代世界的现实,笔者鲜明地指出,当代世界生态灾难社会异化的根源不是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本身,而是现代性发展理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环境法所坚持的和谐发展理念启示我们,只有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上全面评价包括消费方式在内的发展模式,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上真正超越消费主义,也才能超越现代性发展理念和非科学的发展观。  (一)人与自然的价值维度  近代以前,西方和中国的自然观有些接近,那就是将自然自身理解为有意义的,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就蕴含着充分的意义,这与我们今天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所理解的没有自身意义的自然是有明确区别的。我们今天的现实,是发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和科学技术成为支配世界命运的东西,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在当今的最高成就,已经被接受为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接受它就意味着接受一种将自然看作对象的思维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和原始人的区别就在于原始人没有技术,必须生活于自然的环境中,而现代人却以拥有技术而自以为成为世界的主人。为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原始人对他们的生存环境的认识达到了令现代人难以置信的程度,非洲的布什人居住在地球上最贫瘠的地区,食物和水都极度匮乏,气候也很严酷,在他们的生存条件下,现代人可能是无法忍受活不下去的,但是这些人仍然幸存地活着,因为他们有着对自然的一种难以置信的精湛了解[15]。与此相反,现代人却对他们的环境知之甚少。现代人不必从太阳那里得到所需的热,也不必在阳光强烈时躲避它,现代人可以靠技术制造出来的空调取暖和避暑。  于是在技术的作用下,现代人被诱入了一种致命的错觉,通过他们的各种机器,现代人已经可以离开那个祖祖辈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了。为了满足人类日益膨胀的消费欲望,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近代以来,人类生产了许多为我们提供了生活方便的东西,满足了我们需求欲望的东西,包括我们最为之庆贺的技术上的成就,如汽车、化肥、喷气式飞机等等,甚至就是现代工业本身,从消费得以满足的角度来看,人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上看,人类又都是失败者。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消费欲望的扩张,使传统的人与自然之间亲密的存在关联成为不可能的了。  传统发展观鼓吹在大众生活层面上进行高消费的价值观念、文化态度或生活方式,它主张通过加速从生产到消费的周期循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发展观却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挥霍浪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这种价值观念立足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的事实,想当然地以为地球资源是无限的,人类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利用,完全忽视了自然价值和生态伦理对人类的重要性。尤其在法律方面,它仍然全神贯注于个体“人”的权利,特别是无限制的追求财产和开发土地的权利[16]。从自然观角度看,传统发展观对自然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来源于人类中心主义及其所派生的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视自然界为可以任意肆虐、征服的对象,而把人类自己视为地位至高无上、能完全主宰自然界的主人。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则乐观地相信基于科学技术能够在征服大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物质文明的王国,能够绝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人类社会可以永远地一路凯歌勇往直前。“如果我们相信自然除了为我们所用就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就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自然。没有什么能阻挡我们的欲望,也没有什么能要求我们的关注超越人类的利益。”[17]当这些思想在消费层面衍生出消费主义的时候,出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出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对立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其实,在应然层面和本真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全面、多维、健康、和谐的,当代此种关系的异化就在于上述全面健康的关系被传统发展观的逻辑泯没了,而且消费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无疑使此种情形雪上加霜。环境法站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维度上,限制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消费,着力恢复人与自然全面健康、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借鉴中国先人“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和价值追求,限制人类的贪欲和功利心,反对今日社会无处不在、为刺激人类欲望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消费主义。“如果人类希望生态系统能够继续容纳他们,则必须保证他们赖以成为一个能生存下来的物种的生态条件的普适性。”[18]作为一种对自身有明确意识的存在,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为了生理生命延续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也并非仅仅是消费者与消费对象的消费关系。环境法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极力倡导一种与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和发展模式,体现了对和谐自然平衡的追求。  同时,环境法所坚持的生态主义,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之中,和自然有着共同的命运,认为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而且人类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法中的制度和规范无不是否定人类主体性的过分张扬,要求人类在包括消费活动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遵守其所应遵守的界限,限制人类感性欲望或理性能力的肆意流溢和宣泄,避免人自身成为生理欲望或其他单一维度的异化物,改变人们无限地满足自己消费欲望的行为,使自然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保持人类与自然和人却成了物品的奴仆”[28],人成为如马尔库塞所说的被消费品所控制而缺乏对自己实际需要进行反思和批判能力的“单向度”的人[29]。  在人与自我的维度上,消费主义应该说是肢解了人全面发展的丰富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以消费主义主导的发展观,可以说是一种以单纯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经济与环境、社会诸方面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是导致出现种种异化现象、背离人与自我归依的发展观。“一个完整的自我代表着本我与超我的平衡。一旦打破这种平衡,要么超我压抑本性,扭曲人格……;要么就是本我压抑超我破坏社会秩序”[30]。消费主义从多方面制造了人的欲望,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消费,就是为了占有,消费和占有成了生命最根本的规定,不消费不占有就意味着人生的虚无。欲望的外显使人们购买商品已不再是为了满足生活实际所需,消费是出于追赶时尚、提前享受、显示身份、炫耀阔气、满足虚荣等欲望,成为了一种对商品象征意义的符号消费。在这种符号消费中,作为消费品的商品的价值出现了“增值”,即除了原本具有的使用价值之外,它又被厂商附加上体现时尚、地位、身份等象征性内容的符号价值,且后者在价值上通常远远大于前者。  尽管我们不能否定一些商品的符号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如含有特定文化意义的高档礼品在社会交往中就常常是必要的,但一般而言,就商家出于单纯营利动机而人为制造严重背离商品使用价值、突出某种象征意义的物质商品,并利用广告宣传等手段来诱导人们追求虚假需要的现象而言,这样心合一、物我两契、人际和谐温馨、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当然,这种本真生存的主体必然是全面发展、内外和谐的本真的人,而造就这种本真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在实践中让人的消费自由处于环境法律制度的限制与调整之中。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摘 要: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环境法走出了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环境法坚持和主导的发展观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是一种能够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的和谐发展理念。关键词: 消费主义;环境法;价值维度;和谐发展   一、消费主义制导的发展理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但人类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当代语境中的发展又是与国际社会中贫富悬殊以及后来的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反思相联系的[1]。  工业革命在开辟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文明的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关于现代性发展的神话,现代性发展理念在没有批判的征程中可谓是一路凯歌。(注:现代性发展理念是惟经济效益是问的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增长是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唯一目标。现代性发展理念认为凡是能够带来经济增长的办法都是可行合理的,经济增长是人类的福利,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与其他社会因素相比,增长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经济奇迹之父”称号的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表述最为典型。他认为经济上的成就是一切的基础,一切社会决策不能损害经济增长,间接损害也不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通过扩大市场需求和生产规模,扩大对自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获取最大的经济增长。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当面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二难问题时,现代性发展理念选择前者,抛弃后者。比如,科斯在谈及河流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时,他认为要解决的问题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是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他还认为要求工厂对排放烟尘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或责令该厂搬出居民区的解决办法并不合适。西方经济学对发展至上的肯定与崇拜,从理论和实证问题分析上都给予了现代性发展理念支撑。前引观点分别参见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8、179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这个时代以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标志,使人类拥有了叹为观止的物质力量和日新月异的知识财富,人类消费需求的满足一度成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义语。但是,就在人类尽情享受着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硕成果,陶醉于不断得到满足的消费需求的时候却发现,消费的急剧增长固然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的大量耗费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虽然人类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消费活动给人类带来的灾祸似乎并不少于福祉的事实,前所未有地突出了人类消费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  对现代性发展理念进行深刻的透视,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现代性发展理念缘由于对消费的无批判性崇拜和追从,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集中表现就是消费至上论或消费主义。毫不夸张地说,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形成了在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虚妄信念。所谓消费主义是指一种鼓吹在大众层面上追求欲望满足的消费价值观念,或者说是指超出实际经济能力甚至压抑基本需要的满足而去追求群体心理所推崇的消费水平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消费主义将欲望消费合理化,使欲望获得人的资格且成为人的标志。消费本来是满足人需要的活动,但是随着消费主义形成,特别是进入消费社会以来,消费活动本身却越来越同需要失去了必然的联系。(注: 应当说,消费主义价值观曾经切实迎合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二战后,消费甚至被渲染为一种爱国责任,西方许多国家正是通过刺激和扩大人们的消费,帮助自己摆脱了经济萧条的困境,度过了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转向繁荣,挽救了资本主义的命运。事实上,就笔者看来,这种消费价值观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甘堕落,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将刺激消费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当消费被推崇为公民的爱国主义的义务与责任时,大众没有理由不为能亲身将其付诸实践而感到自豪,尤其是当这种实践确实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超出人们基本需要的物质欲望和心理欲求的时候。由是,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消费为中心的社会。详情还可参阅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毕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2)消费不再是对需要的满足,而是越来越被人的欲望所支配,并成为支撑生产发展、保障经济增长的金科玉律和绝对有效手段。  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旨在通过鼓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人为地制造保持高效益经济增长的生产消费循环,这样理解的消费既是现代经济学的追求,又是人生意义的追求。一方面,在现代经济学看来,一切东西都是资源,一切东西都可以转化为商品,进而成为利润的载体。因而,当需要通过使商品满足人们欲望的方式来实现利润时,那么,商品的消亡就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商品的消亡越快越好、越多越好。因为通过加快消费速度,就可以节约单位商品的流通时间;通过增加消费量,就可以提高单位流通时间的商品流通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加快商品的流通,进而实现利润量的增值,实现经济的增长。“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2]。因此,在这样扩张性的经济学的盘算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是最经济的、最合理的。作为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的价值支撑的消费主义也是最合理的。另一方面,从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就体现为消费的质和量的角度来看,越能大量消费就越能体现人生意义和价值,“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消费更多的物质是好事’的美学意识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伦理观念的总和”[3],而大量消费需要大量生产,也必然要求大量废弃,由是在这样的价值观视野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也是最有价值的了。因此,市场和生产者总是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刺激消费需求,并不断满足消费者无限膨胀的消费需求,从而保证生产空间的扩大和经济持续的增长。  现 代 法 学 秦 鹏:论环境法发展观的价值维度——面向消费主义的批判与超越总之,消费主义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然而,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这一假设之上的,现代性发展理念忽视了一个生态学真理,那就是地球这个生态系统是有限的。现代性发展理念主张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所导引的人类欲望将超越地球生态圈的承受限度,而大量废弃所造成的垃圾过剩将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转化限度。可见,今天所面临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资源枯竭和废弃物过剩——是直接由这种经济模式造成的。对此,艾伦·杜宁曾指出:“迎合全球消费者社会的经济学对于人类共同的地球资源遭受损害应负最大份额的责任。”[4]同时,这种发展理念还使人类在消费过程中丢失了自我,成为依赖于物的人,人与人的关系物化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为代际不公,即因本代人挥霍过度地消费、滥用自然资源,占用了属于后代的资源,威胁后代的消费能力及生存权利,还表现为代内不公,即穷人和富人、穷国和富国之间的消费不公,消费中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现象还是造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稳定及国际恐怖主义肆虐的重要原因。  消费主义价值观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节节胜利与科技革命的推动而深入人心的。这不仅使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消费万能论”深信不疑,就是社会的普通大众也坚信消费促进增长论。消费主义如果只是个人生活方式的一种自由选择,那倒无可厚非,但消费主义却成为现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活价值观念,并企图以裹挟一切之势,从全社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追寻的定位导向系统的高度来为消费社会的经济增长提供精神动力,其影响已关乎整个文明的发展方向[5]。事实上,这种消费价值观制导下的发展模式已经给全球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  二、环境法发展观的理论解读  法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依赖于法律思想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这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是伴着历史实践的脚步由人们对生活秩序的理想设计并历经一定的变革过程而形成的。一种法治观念的变革,常常是法律革命或改革的先导[6]。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无数学者从自然科学、哲学、人类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多方面对西方几百年的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进行彻底的批判,并试图找到变革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解决路径。法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再次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学领域反思现代性发展理念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伴着各国对理想法治模式的艰难诉求,在多种思潮前赴后继涌来的当代世界,在人与生境冲突几近无法挽回的情势下,法治生态化己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尤其在人类步入生态经济社会的今天,亟待生态法律来调整人们在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7]。  环境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部门,正是在人类对生态法律终极诉求的过程中伴随着人与自然冲突日益加剧却难维持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反应。环境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坚持生态主义伦理主导的法治观即生态法治观。与传统法治观“只是一种即时的、非历史的价值观”[8]不同,生态法治下的法律受体或当事者不限于当代人类,它还包括未来主体或非人主体,他们都是非意识自觉或非现在主体,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完全行为能力。这表明,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人是主动的,而相对当事者或关系者却是被动的。如此之情形,必要求我们的法律需强化人方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有利他的伦理关照和付出。这正好与人类意识自觉的主体概念相吻合。人类之性的自觉和智的能力都要求它在生态法治中具有守衡、和谐、中庸的观念,并依之立法、司法,只有这样,才足以形成有利于人自身、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共同秩序,才足以保障这种秩序中的公平、正义、合理原则的实现[9]。这充分彰显出生态主义是支撑整个生态法治大厦的基石。生态自然并非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相反,人类倒是由生态自然所创造,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必须与生态自然的存在方式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与生态自然的运行法则相适应[10]。 就消费领域而言,环境法正是基于这一点,承认消费问题不仅仅是反映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是反映了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作为生态自然界中的一个物种,并不能超乎生态自然法则之上,人类在生态自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受到生态自然法则的约束。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都是以生态自然为基础的,人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分子,他与自然万物密切关联构成了一个鲜活的有机整体。人类在行使自己消费权利的时候,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果我们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或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那就意味着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当怎样对待自然。而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通过对包括社会主体消费行为在内的行为干预和调整,促使人类重新省察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诚如庞德所言,法律的使命在于“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力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以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11]具体来说,作为一种以生态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其不仅要实现人类由“征服自然”向“保护自然”的转变,而且要实现由“我保护自然”向“自然保护我”的转变。也就是说,环境法以维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为己任,强调对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重建要求,力图消除人类消费活动中所带来的种种对立和不协调,从而在消费活动中培养出社会公众自觉的生态法治意识。  环境法走出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作为最高的道德命令,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是人类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环境法所坚持的生态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满足需要的消费之中,在更加广阔的范围之内,还存在于与自然总体进化的关联之中。消费主义尽管以感官为支配,满足了人的情绪、欲望和快感,但却排遣良知、觉悟和信仰,终是无法摆脱人类贪婪与物质的强大张力,使人的欲望无度地膨胀,并无视周遭生境的困窘,对自然的戕害几近无法挽回。长期以来,在对待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时,人们已经习惯了不顾一切地追逐消费欲望的满足,把人类欲望的满足当作是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其实,正是由于人类把自己与自然对立起来,把人作为衡量万物的尺度而一味地对自然加以索取和破坏,才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极度恶化。消费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它本身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它没有认识到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事物在本质上是互相联系的,“生态和社会领域共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领域,自然界的组织无论如何都是与人类的组织联系在一起的”[12],人类消费行为的选择自由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极限所束缚,必须保持在自然系统的价值范围之内。虽然把消费问题的肇因仅仅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有些简单化,但地球上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夺又无不与人类的消费活动息息相关。“错误在于人类社会——在于社会用来赢得、分配和使用那种由人类劳动从这个星球上的各种资源所摄取来的财富的方式”[13]。  应当指出的是,环境法在强调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时,并不是为了遏止消费和经济增长。面对当前全球性的生态灾难,一方面要看到“贪婪和短视”的危害,看到环境法所主张的合理消费观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贫穷就是最大的污染,停止发展就意味着倒退,它将带来比发展所造成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恶果。尽管人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造成了自身生存环境的巨大威胁,但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人类就必须要消费,人与自然界就不可避免地相互作用,并必然引起一系列或好或坏的变化。在对待生态危机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停止发展、回归自然才是惟一的出路。环境法坚持整体有机的生态思维,从其调整和规制的内容就可以看出,环境法是引导社会公众塑造健康文明、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是限制奢侈过度消费鼓励适度理性消费,是强化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环境法承认人与自然关系的互动和整体性,不是要求社会公众单向片面地为生态平衡而放弃消费活动和生活水平的增长。环境法主要满足人的正常需求,对正常需要之外的欲求满足有选择地进行,使之更多地在生态主义维度上获得实现。它坚持生态主义的整体有机思维,并不否认人类的生存权,也不让人的消费行为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危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甚至不否定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它只是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的经济增长、对自然的影响限制在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之内。  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法是一种限欲的法律,它有关人的欲望的关键词是限制和升华。基于生态思维,并不是人的任何消费欲求都应该满足,人若想作为一个“类”平安而无害地生活在生态圈中,就必须适当地限制自己的欲望,使自己由习惯于通过物质消费来满足欲求的“商品动物”升华为灵性的存在。对于这种以限制为关键词的制度,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曾在探讨资本主义文化危机时进行过阐释:“我们正在探索一种语言,它的关键词看来是‘限制’。对发展的限制,对环境开发的限制,对军备的限制,对生物界横加干涉的限制。”[14]受限制的不仅仅是人的征服欲、占有欲、享受欲,更包括人以为自己能够开拓无限的自大与高傲。这就要求人在消费活动中虔诚而谦卑地对待自然,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法是和谐性法律、限制性法律而非遏止性法律,是制度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环境法将和谐性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因此,和谐发展观与现代性发展理念,或那些传统的谋生性发展观、增长性发展观有着根本的区别,无论从应然或实然的角度,环境法所坚持和主导的发展理念就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    三、环境法发展观的三维价值    基于当代世界的现实,笔者鲜明地指出,当代世界生态灾难社会异化的根源不是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本身,而是现代性发展理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环境法所坚持的和谐发展理念启示我们,只有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上全面评价包括消费方式在内的发展模式,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上真正超越消费主义,也才能超越现代性发展理念和非科学的发展观。  (一)人与自然的价值维度  近代以前,西方和中国的自然观有些接近,那就是将自然自身理解为有意义的,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就蕴含着充分的意义,这与我们今天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所理解的没有自身意义的自然是有明确区别的。我们今天的现实,是发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和科学技术成为支配世界命运的东西,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在当今的最高成就,已经被接受为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接受它就意味着接受一种将自然看作对象的思维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和原始人的区别就在于原始人没有技术,必须生活于自然的环境中,而现代人却以拥有技术而自以为成为世界的主人。为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原始人对他们的生存环境的认识达到了令现代人难以置信的程度,非洲的布什人居住在地球上最贫瘠的地区,食物和水都极度匮乏,气候也很严酷,在他们的生存条件下,现代人可能是无法忍受活不下去的,但是这些人仍然幸存地活着,因为他们有着对自然的一种难以置信的精湛了解[15]。与此相反,现代人却对他们的环境知之甚少。现代人不必从太阳那里得到所需的热,也不必在阳光强烈时躲避它,现代人可以靠技术制造出来的空调取暖和避暑。  于是在技术的作用下,现代人被诱入了一种致命的错觉,通过他们的各种机器,现代人已经可以离开那个祖祖辈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了。为了满足人类日益膨胀的消费欲望,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近代以来,人类生产了许多为我们提供了生活方便的东西,满足了我们需求欲望的东西,包括我们最为之庆贺的技术上的成就,如汽车、化肥、喷气式飞机等等,甚至就是现代工业本身,从消费得以满足的角度来看,人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上看,人类又都是失败者。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消费欲望的扩张,使传统的人与自然之间亲密的存在关联成为不可能的了。  传统发展观鼓吹在大众生活层面上进行高消费的价值观念、文化态度或生活方式,它主张通过加速从生产到消费的周期循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发展观却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挥霍浪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这种价值观念立足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的事实,想当然地以为地球资源是无限的,人类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利用,完全忽视了自然价值和生态伦理对人类的重要性。尤其在法律方面,它仍然全神贯注于个体“人”的权利,特别是无限制的追求财产和开发土地的权利[16]。从自然观角度看,传统发展观对自然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来源于人类中心主义及其所派生的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视自然界为可以任意肆虐、征服的对象,而把人类自己视为地位至高无上、能完全主宰自然界的主人。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则乐观地相信基于科学技术能够在征服大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物质文明的王国,能够绝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人类社会可以永远地一路凯歌勇往直前。“如果我们相信自然除了为我们所用就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就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自然。没有什么能阻挡我们的欲望,也没有什么能要求我们的关注超越人类的利益。”[17]当这些思想在消费层面衍生出消费主义的时候,出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出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对立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其实,在应然层面和本真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全面、多维、健康、和谐的,当代此种关系的异化就在于上述全面健康的关系被传统发展观的逻辑泯没了,而且消费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无疑使此种情形雪上加霜。环境法站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维度上,限制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消费,着力恢复人与自然全面健康、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借鉴中国先人“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和价值追求,限制人类的贪欲和功利心,反对今日社会无处不在、为刺激人类欲望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消费主义。“如果人类希望生态系统能够继续容纳他们,则必须保证他们赖以成为一个能生存下来的物种的生态条件的普适性。”[18]作为一种对自身有明确意识的存在,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为了生理生命延续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也并非仅仅是消费者与消费对象的消费关系。环境法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极力倡导一种与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和发展模式,体现了对和谐自然平衡的追求。  同时,环境法所坚持的生态主义,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之中,和自然有着共同的命运,认为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而且人类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法中的制度和规范无不是否定人类主体性的过分张扬,要求人类在包括消费活动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遵守其所应遵守的界限,限制人类感性欲望或理性能力的肆意流溢和宣泄,避免人自身成为生理欲望或其他单一维度的异化物,改变人们无限地满足自己消费欲望的行为,使自然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保持人类与自然和谐、协调发展的关系。  (二)人与社会的 价值维度  人是社会的动物,而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因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生活在一起”意味着这是一种离开人类社会就无法想象的行动;生活是人类独有的特权,它依赖于他人的在场[1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是一种以社群方式生存的动物,而且是一种离开了社会就不可以独立的动物,“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20]。这表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人而言,存在就意味着与他者共存,他的实存就是与社会的共处。  但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辩证而复杂的,一方面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因为社会往往容易成为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怪物,以所谓的普遍意志凌驾于每一个个体的人之上[21]。 “从逻辑上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这是社会中的两极,是所有文明社会任何时候都面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际构成了历史的运动。”[22]德国法学家柯勒(也译科勒)指出,法律原则必须符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这一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的运动趋向[23]。所谓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就笔者所理解的语境而言,也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了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就有待于制度的安排。正如哈耶克所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可或缺性,恢复醇厚而美好、健康而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得人类社会步入一个持续、和平、健康而秩序的发展轨道。  在协调人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关系过程中,环境法本身也能够得到完善与发展。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说:“那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的心理、态度和行为,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26] “在当代世界的情况下,个人的现代素质并不是一种奢侈,而是一种必需。它们不是派生与制度现代化过程的边际收益,而是这些制度得以长期成功运转的先决条件。现代人素质在国民之中的广为散布,不是发展过程的附带产物,而是国家发展本身的基本内容。”[27]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摘 要: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环境法走出了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环境法坚持和主导的发展观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是一种能够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的和谐发展理念。关键词: 消费主义;环境法;价值维度;和谐发展   一、消费主义制导的发展理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但人类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当代语境中的发展又是与国际社会中贫富悬殊以及后来的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反思相联系的[1]。  工业革命在开辟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文明的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关于现代性发展的神话,现代性发展理念在没有批判的征程中可谓是一路凯歌。(注:现代性发展理念是惟经济效益是问的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增长是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唯一目标。现代性发展理念认为凡是能够带来经济增长的办法都是可行合理的,经济增长是人类的福利,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与其他社会因素相比,增长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经济奇迹之父”称号的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表述最为典型。他认为经济上的成就是一切的基础,一切社会决策不能损害经济增长,间接损害也不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通过扩大市场需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sv自然法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