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没按借条提供民间借款借条构成违约吗

担保人的借条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担保人的借条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12:33:1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3700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 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陈杰敏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作为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首先,从借条文义上看,“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日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未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章的均为借款主体,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杰敏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签字,可以理解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杰敏均为借款人;其次,上诉人陈杰敏认为其不是作为借款人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作出明确,否则如前所述,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亦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而上诉人陈杰敏在签字时并未区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再者,被上诉人李日强在借条下方所注明的“收陈杰敏还前款款”说明,上诉人陈杰敏曾履行过还款义务,进一步证明其借款人的身份;如果上诉人陈杰敏认为这是被上诉人李日强擅自加注,其并无还款,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其可以提交还款收据或者其他还款凭证证实其主张,但是上诉人陈杰敏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杰敏亦为本案借款人并无不当。&&&&&&&&&& 陈杰敏与李日强民间借贷纠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敏。&&& 委托代理人:梁巍琳、林晓隆,均为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日强。&&& 委托代理人:段能穗。&&& 原审被告: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敏。&&& 委托代理人:林晓隆,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家雄,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杰敏与被上诉人李日强、原审被告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陈杰敏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日强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户,彼此有业务交往。李日强提供《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反映借款情况,内容:“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日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此据。的彩公司(加盖公章)、陈杰敏。日”。第二部分反映还款情况,内容:“日,收陈杰敏还欠款共玖万元正人民币。李日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陈杰敏均承认《借条》是真实的。对于李日强提出他已收回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主张,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陈杰敏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李日强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两上诉人连带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110万元,并要求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付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两上诉人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向李日强借款l20万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陈杰敏既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又是经营负责人,因此,陈杰敏既可以代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向李日强借款,也可以为了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李日强借款。本案争议焦点就是陈杰敏在《借条》上签名是确认个人借款还是代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仔细辨别陈杰敏在《借条》上的签名,发现陈杰敏签名的字迹有别于《借条》其他内容的字迹,能够看出借款内容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形成在先,陈杰敏的签名形成在后,可见陈杰敏是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盖了公章之后才签名,这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先签字再盖公章的一般程序不相符。《借条》有关还款的内容是李日强书写,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和陈杰敏予以承认,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李日强写着收到陈杰敏的还款。反映陈杰敏曾向李日强还款。李日强与陈杰敏在经营生意时相识,专翌由相信陈杰敏将借款用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故《借条》写上“因业务发展需要”的借款原因不能排除陈杰敏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的情形。综上分析,陈杰敏在《借条》上的签名具有独立性,与之后他以个人名义还款的行为相对应,属于个人行为。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陈杰敏是借款人之一。关于利息,由于陈杰敏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未能依期还款构成违约,依法需支付逾期利息。这笔借款的期限至日止,逾期利息从日起算,现李日强只要求从起诉之日即日起算利息,属于权利处分围之内。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日强起诉要求上诉人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上诉人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被上诉人李日强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息从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诉人陈杰敏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后,上诉人陈杰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在《借条》上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签名的,上诉人并非借款人,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赔偿责任。1.借条内容表明:上诉人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借条是借款纠纷的核心证据,可以从借条的内容分析当时出具借条时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借款人。首先,借条的借款内容下面写着“的彩公司”,然后是法定代表人“陈杰敏”的签名,接着盖有公司的公章,最后是签署的日期。这完全符合公司签署相关文书的习惯做法,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认定。其次,被上诉人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是客户关系,素有业务来往,被上诉人在借款和取得借条时,清楚地知道上诉人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上诉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另外,借条也明确了“因业务发展需要”的借款目的,被上诉人对此也是知情的。再次,借条上只有一个签署时间。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理解,签名具有独立性,上诉人的签名在后,那么应当出现两个签署时间,一个是公司盖章的时间,一个是上诉人签名的时间。如上所述,按常理就应当认定上诉人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并无原审法院所谓的“独立性”。但是,原审法院从“发现陈杰敏签名的字迹有别于《借条》其他内容的字迹”就可以“看出借款内容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形成在先,陈杰敏的签名形成在后”,并进而推断出“陈杰敏是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盖了公章之后才签名,这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先签名再盖公章的一般程序不相符”,最后推定出“陈杰敏在《借条》上的签名具有独立性的结论。借条的内容并非上诉人所写,不能苛求上诉人的签名笔迹与借条内容的笔迹相一致,不能据此推定出“独立性”。显然,法院的推理和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逻辑的。2.债务人确认:债务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所借,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在庭上明确承认其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并且在庭审时也明确表示上诉人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的,是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采信。3.债权人也确认:被上诉人在起诉状明确表示上诉人是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借款的。本案的“借条”是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重新出具的,汇总了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以前的借款数目。作为债权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明确“从2003年起,陈杰敏夫妇多次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名字向原告借款”;显然,连债权人都明确是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借款的,是借钱给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而不是上诉人本人。如上所述,借条上的内容、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都明确表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才是本案真正的借款人,上诉人在借条签名只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而已;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个人名义还款,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上诉人根本没有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还款的行为。《借条》第一部分是反映借款情况,篱二部分是反映还款情况,被上诉人在借条上书写“日,收陈杰敏还欠款共玖万元正人民币李日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日强写着收到陈杰敏的还款,反映陈杰敏曾向李日强还款”。显然,原审法院关于还款情况的认定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借条》还款的内容是被上诉人李日强个人书写的,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这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上诉人也明确表示根本没有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还款。其次,债权人在借条上书写债务人还款内容,不符合一般书写规则和习惯,且这一内容是未经借款人确认的,仅仅是债权人单方面表述;显然,被上诉人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故意在《借条》上书写上述内容。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是借款人,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还款的行为,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名只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严重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及连带责任,不需承担原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李日强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一直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借款,从来没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因公司需要向被上诉人借款。借款当时是上诉人夫妇俩来被上诉人家里借款的,还款当时也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9万元的,这1万元是从上诉人的个人帐户划入被上诉人的个人帐户,因此,不存在公司向被上诉人借款。因此,上诉人上诉主张借款是公司借款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也不会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 原审被告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借款是原审被告所借的,对原审判决原审被告承担债务没有异议。上诉人以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的。&&& 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陈杰敏二审补充提交一份证据一收条。上诉人陈杰敏称该收条反映被上诉人当时与原审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其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原审被告一直都是使用陈杰敏加印章的习惯;从收据也可以反映在2005年期间,原审被告收取了被上诉人的货款,如果当时存在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情况,就直接抵扣货款不需要再另付货款。由于一审没有考虑举证深度的严格,所以没有提交。被上诉人李日强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没有提交这份收条,二审才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质证,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是客户,经常有货款来往,但本案是借款,与货款不一样。被上诉人也提交借据复印件两份,认为之前的借款以个人名义出具。上诉人认为借据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陈敏杰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作为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首先,从借条文义上看,“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日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未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章的均为借款主体,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杰敏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签字,可以理解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杰敏芝为借款人;其次,上诉人陈杰敏认为其不是作为借款人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作出明确,否则,如前所述,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亦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而上诉人陈杰敏在签字时并未区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再者,被上诉人李日强在借条下方所注明的“收陈杰敏还欠款”说明,上诉人陈杰敏曾履行过还款义务,进一步证明其借款人的身份;如果上诉人陈杰敏认为这是被上诉人李日强擅自加注,其并无还款,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其可以提交还款收据或者其他还款凭证证实其主张,但是上诉人陈杰敏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杰敏亦为本案借款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杰敏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陈杰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炜东&&&&&&&&&&&&&&&&&&&&&&&&&&&&&&&&&&&&&&&&&&&&&& 代理审判员 谢欣欣&&&&&&&&&&&&&&&&&&&&&&&&&&&&&&&&&&&&&&&&&&&&&& 代理审判员 冼一帆&&&&&&&&&&&&&&&&&&&&&&&&&&&&&&&&&&&&&&&&&&&&& 二O―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晓峰&&&&&&&&&&&&&&&&&&&&&&&&&&&&&&&&&&&&&&&&&&&&&&&& 书记员&& 梁丹丹&&&&&&&&&&&&&&&&&&&&&&&&&&&&&&&&&&&&&&&&&&&&&&&& 书记员&& 梁碧莹
11:00:20 14:09:55 09:44:15 16:22:14 14:29:41 16:20:57 09:33:56 13:44:25您的位置:&&&&&&&&& > 正文
贷款人没按借条提供借款构成违约吗?
11:27&&来源: |
  如果贷款人是自然人,那么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如果贷款人未提供借款那么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也就不构成违约;但是如果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银行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就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借款人的损失,银行要负责赔偿。  相关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直播学习包
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这样写借条避免被人“黑”
[复制网址]
  到法院去打借款纠纷案,却因出具借条的借款人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为此,四川籍农民工小刘,先得在法庭上证明“赖帐”者正是借款人。讨要借款,却因借给对方钱时明知对方开赌场,借款不仅讨不回,反而受到法律惩处……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经常会因不仔细,相关手续缺失、或者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往往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无法收回。
  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哪几个部分?如何打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这里,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军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借款纠纷案,来一一告诉你答案。
  案例 1
  借款人姓名搞错讨债犯难
  石河子市民杨涛向其二姨刘女士借了10万元用于装修房子,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但杨涛却在借条落款上没写自己的名字,而是签上“外甥小杨”。刘女士当时没在意,催要借款时,对方却以借条名字不对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得诉至法院。
  提示:出借双方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李海军:亲戚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得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能写小名,绰号等,更不能将对方的名字弄错了。
  案例 2
  借条遭“李鬼”签名赖账不还
  张小姐借给朋友李小姐5000元,在李小姐写借条时,张小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李小姐嫌写借条麻烦,便吩咐其男友帮忙代书,甚至连落款也代签了。张小姐返回,接过借条。
  后来,张小姐索要借款时,对方却不认账了。无奈张小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确认借条不是李小姐所写。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请。
  不服的张小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检方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李小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她男友代书的。
  提示:借条要亲自书写并按手印
  李海军:在签名时,最好能让借款人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再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也有出借人乱改写借条,如果借条只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借款数额并留有空位,出借人在数额前后添加任意一个数字是很容易的,对借款人而言无疑增加了负担,因此,出借双方在写借条时一定要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案例 3
  歧义借条难辨债权关系
  杨某从李某处借了3000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杨某现金3000元,日。”后李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杨某当庭辩称是李某借其款3000元。后经证实,杨某在书写借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借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生活中,我们经常还会碰到以“收条”代“借条”的情况。黄某向孙某借款,却以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1000元”作为借款凭证,结果双方发生纠纷时,黄某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1000元,由于孙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孙某写了收条。
  提示:用词简单明晰避免多义
  李海军:在借款关系中有一个经典案例,里某借武某现金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两个月后里某归还了5000元,遂提出要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写一张借条:“里某借武某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还”字是多音(义)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如果武某能在让里某重新打借条时,用一个词组“归还”也不至于产生歧义。
  案例 4
  约定利息未入借条损失自担
  2007年12月,郝某给朋友张某借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3%。在出具借条时张某写道:今借到郝某现金1万元整。考虑到两人很熟,郝某也没有坚持把利息内容写进借条里。之后,郝某起诉张某要求还本付息。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借条内没有约定利息,驳回了郝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示:利息约定应在借条中明确
  李海军:《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会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 5
  违法借贷得不到保护
  2007年,小宋老同学胡某找上门来,向他借钱。其实早在胡某来之前,小宋就听说胡某经常四处借钱买毒品吸食。但是看着胡某难受,他就将1000元给了胡某,并说不用还了。可后来胡某却因购买毒品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对小宋进行了批评教育。
  事后,小宋越想越生气,决定还是讨回借款,将胡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小宋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处罚。
  提示:弄清对方借款目的
  李海军:“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多人都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
  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因此,借款时一定要弄清对方借款的目的。
  名词解析
  区别“三条”:借条、欠条与收条“三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将三者弄混,“三条”在法律层面上有较大的差异,适用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不一样。
  借条:是证明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它可以很简单地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借贷关系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借条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偿还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追讨借款时间起算。当出借人再次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胜诉权。
  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的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起算诉讼时效。
  收条:是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拿到收条的一方之间存在具有借款关系。
  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8项内容
  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昵称或者绰号;
  3.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时间: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
  5.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7.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8.语言文字: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最好用钢笔或中性笔)
  借条范本
  因***近来手头紧张,而向***借款,共得借款人民币***元整。预计在****年*月*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全部本息于还款之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元整人民币。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年*月*日
  出借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借款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保证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注: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
  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包括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最终获得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最好能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文章来源:
[广西-南宁]
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款借条怎么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