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一公司固定资产如何编号给项目部用,但是我们想把公司固定资产如何编号折旧分摊到公司管

科研经费购入固定资产如果折旧?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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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我公司收到科委一笔科研经费,我在收款时做: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用此款购入设备时做: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此设备折旧时,我该如何做分录?请各位老师教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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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的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关键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并按规定加计扣除;也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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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大呆子的帖子老师:这台设备不是用企业自筹资金买的,是用国家科技拨款买的,我上面的分录对吗?税务局说,科技拨款与加计扣除不能同时用.还有一个问题,"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要在每月底转到"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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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我要去的新公司也会有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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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费要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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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出对应专项项目的人工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时:  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    贷: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银行存款(包含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项目审计、核销时要求专款专用,所以耗用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最好单独采购并且直接冲销专项财政拨款)  专项研究项目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    贷:资本公积  无论是在专项研究项目进行之中还是在项目完成之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都应视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处理。而对于专项研究中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货    贷:资本公积*无形资产核算新增加"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研发支出"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业在自主申报扣除时应注意:&& 一是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是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等有关材料。&& 三是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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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解读一、&&&&对技术开发费扣除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二)变化后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变化内容:1、原政策要求必须是盈利企业,且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增长比率≥10%,才允许加计扣除,而新政策适合所有技术创新企业;2、原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部分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抵扣,但新政策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变化后政策: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变化内容:强调了提取并实际使用,并明确将比例提高到2.5%,即有限额比例的收付实现制。 三、设备折旧政策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变化后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变化内容:对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更为宽松,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的办法。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 (一)变化前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变化后政策:自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变化内容:对新办双高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时间由投产年度改为获利年度,递延了减免所得税的执行时间。其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未作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 以上优惠政策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一种政策鼓励, 对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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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一)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二)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四)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五)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和本办法,严格规范技术开发费具体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集团公司经批准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应建立技术开发费审批预算和决算制度、跟踪检查和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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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7楼大呆子的帖子正在接触专项资金项目,求助各位,如果企业自筹部份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折旧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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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探讨
会计准则中计算折旧的方法有许多种。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和纳税。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国家历来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做出了较灵活的处理。《企业会计通则》第10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幅度。”《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也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用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下面就加速折旧法具体运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加速折旧的含义从理论上讲,加速折旧有两种含义: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在较短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二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而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通常所说的加速折旧更多地是指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人又把加速折旧称为递减折旧。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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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1、加速折旧的定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是相对于传统上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折旧而言的一种折旧观念,它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为加速其资本投资回收态势,以递减状态分配其成本的一种方式。主要有两种具体的核算方法:一种是年数总和法,也称合计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另一种是双倍余额递减法,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2、我国税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
(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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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企业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密切联系,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可以调整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条件下,根据企业自身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灵活、理性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加快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当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法准许采用加速法时,应尽量改用加速折旧法。一、采用加速折旧法的理论依据[1]加速折旧法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有关的会计核算原则。第一,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工作效率相对较高,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较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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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有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能扣除,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应用加速折旧法的必要性(一)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的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中,使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费用,在符合相关税法要求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初期的税费。这种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减少对企业经营现金流的占用,企业资金流充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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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其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则对实行加速折旧法做了规定。笔者认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仅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和社会科技发展,因此,应鼓励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此外,由于企业的行业性质、固定资产的价值耗费特点不同,为保证加速折旧法的合理采用,还应严格规范其具体适用标准。一、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法的概述(一)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要素,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固定资产的主要特点是:使用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使用寿命期间内物资形态不变但不断发生价值损耗。固定资产价值磨损是多个方面的磨损,包括使用磨损、价格变化磨损以及技术进步原因的磨损等。会计核算中将固定资产价值磨损计入成本费用的过程称为固定资产折旧,又称累计折旧。折旧核算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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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速折旧的合理性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其中后二种方法称之为加速折旧法。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技术进步性的企业及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一项重大突破,是符合马克思的成本价格理论的。马克思的成本价格理论认为,固定资产的磨损,既有有形磨损,又有无形磨损。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固定资产无形磨损成为折旧确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按照以前的直线法或工作量法收回固定资产原值,以便更新或重置一台设备,继续维护简单再生产,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无通货膨胀;二是无技术进步。近年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技术进步带来的无形损耗已构成固定资产损耗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旧的技术装备不断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此,我们要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折旧方法不考虑无形损耗的状况。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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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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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下的制造企业影响研究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应该计提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根据法律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应是由原始价值在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值,如果对该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应计提的折旧额是减去减值准备后的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作为标准,把应提折旧总额均匀的分摊到每年的折旧方法。这种方法下,每年的折旧额都不会受资产的使用频率或产品产量的影响。
  2.工作量法
  根据它预计能够完成的工作量作为标准进行分摊的,这是一种根据每年的实际产量来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每年的生产量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各年折旧额是不一样的。
  3.双倍余额递减法
  用双倍的直线折旧率作为折旧率,乘各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算出的便是当年的折旧额。需要注意的是在该项资产使用年限到期前两年就要进行折旧方法的变动,将尚未提取的折旧进行平均提取。
  4.年数总和法
  以计算折旧时该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除固定资产预计的使用年限总和来确定折旧率,然后乘以应该计提折旧的总额来计算每年折总和来确定折旧率,然后乘以应该计提折旧的总额来计算每年折旧的一种方法。
  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制造业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会计方面
  1.造成价值补偿的时间差异
  同样的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法较采取平均法时成本得到补偿的速度快。例如:当使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的时会使企业的折旧呈现出&#8221;前多后少&#8221;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对于固定资产的补偿时间提前。不过从整体上来说由于每种方法下所计提的折旧额一样,所以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并不会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造成多提折旧的现象发生。
  2.影响当年企业的利润总额
  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与生产产品有关的部分会转入到生产产品的成本中,也就是说如果转入产品的折旧额较多,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这样会降低企业的收入,使得当年的利润总额发生变化。当然,同样是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对于某一固定资产来说,它所能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总额是不变的,用来扣除的成本不变,所以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去计算折旧,在固定资产整个使用周期内,企业的利润总额各年加总之和是一样的。
  3.影响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折旧额越大利润越低,进而导致应该缴纳的税款就会越少。可见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会直接的影响到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的计算。年折旧额的计算会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不同,这样会造成对各期利润影响的不同,因此,在累进税制下具有纳税额的差异以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不同。当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例如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来计提时,会造成前期的折旧计提多而后期的折旧计提少的现象出现,这样的话在前期企业就可以由于折旧额计提的不同来计算自己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企业实现合理避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差异来确定折旧方法从而实现降低一定时期税务负担的目的。
  (二)财务方面
  1.影响企业的筹资量
  现代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一部分是外部筹集资金。其中自有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目的其实是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维护的。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越多就越能表明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样表现出的财务信息就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多而筹资少。那么无论采用的是发行股票进行筹资或者是向银行借款进行筹资,这些外部筹资都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的。企业的自有资金足够就不用对外进行筹资从而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这样对企业来说是相对有利的。
  2.影响企业的投资量
  当固定资产折旧额高时,留在企业的资金数量就越多,资金数量越多说明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去进行投资活动,所以会扩大企业的投资规模。企业为了有效使用资金,在对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前,企业通常会将折旧准备金用来投资,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当然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企业的各期的折旧额是不同的,直线法下计提的折旧额在一定条件下是一样的,而加速折旧法则会造成计提的折旧额不同。风险与收益往往是成正比关系的。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风险低同样也代表了收益也低。固定资产的投资风险随着它的折旧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使用加速折旧法由于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与之对应的表现出来就是企业年净收益的减少;直线法下计提折旧虽然提高了投资风险但是企业所表现出的就是年净收益的提高。
  3.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税收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意味着会导致现金的流出,企业现金流出会影响企业进行财务活动。在加速折旧方法下前期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由于折旧总额是不变的,这样就延迟了企业的纳税时间,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企业的现金流量必然也会受到影响,这些都会在报表中有所体现。若是减少了现金的流出量,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偿债能力会有所提高,这对于企业进行外部筹资也是非常有利的,偿债能力意味着企业偿还借款的能力,偿还能力越高别的企业越放心把钱借给此企业,因为企业进行投资不光注重投资效益更加注重他们资金的安全性,当企业获得更多的投资时对于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也是有帮助的。而且偿债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可能会提高股票的价值,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也比直线法更能够体现出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更加能够确保固定资产总额的一致性。
  三、解决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制造业企业影响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内部核算机制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预计利润实现的形式正确确定折旧方法而不能由于其他原因放弃适合自己的折旧方法。有鉴于此,企业应该完善内部的核算机制采取正确的方法。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本身的特点以及固定资产可能会发生磨损的程度,因为固定资产的磨损情况也会干扰到折旧的计提。另外还应该考虑到固定资产的磨损除了实物磨损还应该将无形磨损也考虑在内。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要比有型磨损要快,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企业就应该完善自身的核算机制,选择相应的方法去计提折旧。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复核,包括对预计净残值的复核、使用寿命的复核和折旧方法的复核,并且要确实且认真的进行这项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价值能够准确的实现;不仅要定期复核,更应该对其进行定期的维修与保养,当固定资产损坏或发生重大故障时,其价值就会很难实现,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相对于其他资产来说价值高,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的预期经济利益会很难实现,并且当发生这种情况后,企业所要付出的维修成本是相对较高的,这些对企业都是不利的,企业应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改进税收征收体系
  在税务负担方面政府要进行适当的税务优化,在合理的范围内运用适当的方法尽量去降低税收标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鼓励企业积极生产。但是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钻空子,如果监管不到位的话就可能需要面对骗税。企业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选择折旧方法,诚实的向政府提交报表,这样对二者都是有利的。比如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以5年为一个基本核算年度,在这5年内政府可以让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确定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度,但这5年内所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借此来影响企业各个会计年度税务缴纳情况,从一定的角度来看可以适当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如果采用这种方法,由于5年内费用是不变的所以不会影响政府的税收,只是会造成政府税收的延迟或者提前。
  (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政府要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合理的防范通货膨胀现象的发生,将通货膨胀相关指标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经济环境。在行政方面政府要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办事手续。当企业确实需要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或者需要修改折旧方法时,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走向规范化。简化办事流程,很多企业就是由于变更方法、选择折旧方法时办事流程繁琐而选择了对自己不利的折旧方法。因此政府的行为对企业非常重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落实好政策的要求,帮助企业正常发展。
  四、结语
  固定资产折旧对于任何一个公司,尤其对于依靠机器生产的制造业的公司来说,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不同的方法会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对制造业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要按照资产预期实现价值的途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合理的选择确实适用于自己的折旧方法去计提折旧,这样做能够实现企业追求利润的要求;对于政府来说必须合理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去推动企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确实履行政府机构的职能,这样做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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