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金入账单用完了,可以用留存收益来支付账单吗

定义/留存收益
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其中盈余公积金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
内容/留存收益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为:留存收益亦作:留存盈利。英语为:retained&earnings;earned&surplus;retained&profit;undistributed&profits;undistricted&earning。名。用复数。公司历年来完成分配后积累下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主要用于再投资,扩大再生产。为构成公司股东权益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一。鉴于其性质,亦称为任意盈余、未分配利润。参见:滚存利润(accumulated&profit)。
性质/留存收益
从性质上看,企业通过合法有效地经营所实现的税后净利润,都属于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将本年度的利润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第一,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企业有利润,但企业不一定有相应的现金净流量增加,因而企业不一定有足够的现金将利润全部或部分派给所有者。第二,法律法规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要求企业可持续发展等角度出发,限制企业将利润全部分配出去。《公司法》规定,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必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第三,企业基于自身扩大再生产和筹资的需求,也会将一部分利润留存下来。[1]
核算/留存收益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应通过“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提取、使用等情况,并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该科目应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2]
剩余收益/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的区别:产生背景
一、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产生背景的区别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
剩余收益(又称经济利润)是指某期间的会计利润与该期间的资本成本之差,是企业创造的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剩余收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衡量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利润超过资本成本的剩余情况,公式如下:剩余收益=会计利润-资本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公式清楚地表明,剩余收益是会计利润超过投资资本机会成本的溢价。剩余收益虽与会计利润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它要对企业的全部资本(包含股本和负债)均明确计算资本成本,并考虑资本的机会成本。
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在会计学价值分配理论体系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分配,一种资金占有状态;而剩余收益是在经济学价值创造理论体系下反映企业的一种净剩余,一种未来现金的净流量。由此可知,留存收益包含的是一种积累价值,是过去时;而剩余收益体现的是一种再造价值,是将来时。构成内容
二、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构成内容的区别
我国企业的留存收益具体表现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根据用途可以分为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一般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其提取方法可分为三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提取,但此项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的企业),按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三是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的5%~10%提取。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主要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或股本)。
由于剩余收益是从净剩余的会计角度来看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因此如何将剩余收益分解到更基本的层面,使人们根据可以获得的企业会计数据进行预测,就成为了解其构成内容的关键。例如投资者可能无法知道今后5年的剩余收益,但今后5年的销售增长率、公司平均的销售毛利率、资产周转率、公司惯用的财务杠杆等比率是完全可以比较可靠地获得的。能否运用这些比剩余收益更低层次但更基本的比率对剩余收益做出准确的预测,是值得我们进行研究的问题,在目前我们还不能界定剩余收益的内容。应用评价
三、对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应用和评价的区别
(一)留存收益在企业增长中所起的作用
内部积累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本来源,其次是负债。而占内部积累绝对比例的留存收益,因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也不需与投资者签订某种协议,又不会受到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其他限制,从而越来越受到企业代理人的偏爱。
而我国企业积累率偏低,留存收益不足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短缺导致企业对资金过度渴求。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不成熟,发行债券受到债券管理条例与《公司法》的严格限制。而发行股票却不一样,由于股利分配政策不规范,上市公司可以不发放股利或降低股利支付率,这实际上造成发行股票的成本远远低于债务资本成本;并且我国上市公司一旦垮了,会有许多手段去补救,这就造成上市公司不怕发行新股的失败而影响其再融资渠道,所以,我国企业倾向于发行新股来筹集权益资金以满足企业增长需求。股本扩张虽然可以为企业增长提供资金保证,但股本资金的增加并不一定会提高企业增长率。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增加自身积累,不断创造价值才是企业增长的原动力。
(二)剩余收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剩余收益对企业业绩评价的完善。
剩余收益引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用以确定企业的资本成本并分析各部门的风险特征。一个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KW,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得出:KW=DM×(1-T)×KD/(DM+EM)+EM×KE/(DM+EM)。其中,DM=公司负债总额的市场价值;EM=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KD=负债的税前成本;T=公司的边际税率;KE=所有者权益的成本。
剩余收益是对传统会计利润的一种修正,以指导公司准确得出真正的经济收益。这种修正有助于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是消除会计的稳健主义;其次是消除或减少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再次是使业绩计量免受过去会计计量误差的影响。人们把经过上述修正调整后的剩余收益结果称之为经济增加值(EVA),其公式为:EAV=NOPAT-KW×NA。其中,KW是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NA是公司资产期初的经济价值;NOPAT是以报告期营业净利润为基础,经过下述调整得到的:①加上坏账准备的增加;②加上后进先出计价方法下存货的增加;③加上商誉的摊销;④加上净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加;⑤加上其他营业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和减去营业税。
运用EAV指标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者价值是否增加的基本思路是:公司的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他们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变现,并将其投资于其他资产。因此,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这意味着,从经营利润中扣除按权益的经济价值计算的资本的机会成本后,才是股东从经营活动中得到的增值收益。
账务处理/留存收益
(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即盈余公积补亏)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二)盈余公积
1.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2.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4.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
会计模式/留存收益
国际留存收益会计模式比较及启示:欧洲大陆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for&own&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revenue&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当资本公积与法定盈余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根据《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过去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Reserves&required&by&articles&or&Reserves&required&by&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时,法国财务报表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进行更详细地披露。英美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根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使用盈余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谨慎起见,将他们认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并且认为有必要时才提。
由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国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积”项目。但对于根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for&own&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Reserves&provided&for&by&the&articles&of&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and&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储备”(Other&reserves)中。如果公司当年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类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决定。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retained&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retained&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如果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他用途,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of&retained&earnings),或称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of&retained&earnings)。这个“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General&Corporation&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销。
美国的财务报告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statement&of&retained&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况,但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情况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进行说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对分拨情况予以反映。
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有重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日本,发展中国家中的墨西哥、中国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因此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由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对留存收益的分拨,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立即从已分拨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及时得到回报。
另外,由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明确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报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视公司情况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必须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问题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筹资途径/留存收益
1.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有指定用途的留存净利润。盈余公积金是从当期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其提取基数是本年度的净利润。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经投资者审议后也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但不得用于以后年度的对外利润分配。
2.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指未限定用途的留存净利润。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第一,这部分净利润本年没有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投资者;第二,这部分净利润未指定用途,可以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转增资本(实收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筹资特点/留存收益
1.不用发生筹资费用。企业从外界筹集长期资本,与普通股筹资相比较,留存收益筹资不需要发生筹资费用,资本成本较低。
2.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利用留存收益筹资,不用对外发行新股或吸收新投资者,由此增加的权益资本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3.筹资数额有限。留存收益的最大数额是企业到期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之和,不像外部筹资一次性可以筹集大量资金。如果企业发生亏损,那么当年就没有利润留存。另外,股东和投资者从自身期望出发,往往希望企业每年发放一定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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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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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不能只看股息收益率 刘建位
  很多蓝筹股每年用现金向股东派发股息(即现金股利),巴菲特认为,长期投资超级明星公司,未来分配的股息将会大幅增长。而未分配利润,长期也会转化成相应甚至更多的股票市值增长。因此,选股时要重视股息收益率(每股股息/每股股价),但不能只看股息收益率。
  优秀公司股息长期会持续增长
  股息最大的好处是现金,而巴菲特就能找到机会运用这一部分现金,进行收益率更高的投资。随时能用的现金远远胜过未来可能得到的投资收益,正如巴菲特2010年所说:“我得更新一下伊索寓言中那句‘一鸟在手胜过两鸟在林’的名言:一个敞篷车上的女孩胜过五个电话簿上的女孩。”
  最让巴菲特高兴的是他的超级明星公司股息将来会大幅增长:“我们现在持有可流通的普通股,能分配的股息将来肯定会增加。其中最大一笔股息可能来自富国银行。富国银行在经济衰退最糟糕时期继续保持繁荣发展,现在拥有雄厚财务实力和巨大盈利能力,却被迫只能维持一种人为的很低派息率(每股股息/每股收益)。”
  “未来有一天,甚至可能很快,美联储的限制会停止。富国银行就可以恢复股东应该享有的合理股息支付水平分配政策。”
  “我们持股的其他企业也可能会提高股息。1995年,我们完成对可口可乐股票买入之后的第一年,可口可乐公司支付了0.88亿美元的股息。此后每一年,可口可乐公司支付的股息都在增长。2011年,我们持有可口可乐股票能够分到的股息将会高达3.76亿美元,比2010年高出0.24亿美元。未来十年之内,预计可口可乐给伯克希尔带来的股息收入将比现在的3.76亿美元再翻一番。”也就是说,随着公司股息持续增长,将来按照每股买入成本,每年收到的股息带来的收益率就可能高达100%。
  留存收益往往比股利更重要
  公司每年支付股息总额占其年度净利润总额的比例,称为派息率。一般公司派息率为30%到70%,大部分公司派息率都低于50%,也就是说在利润分配比例上,派发现金股息少,大部分利润未做分配,留存在公司里的称为留存收益(即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是股东把股利以外应得的其余利润追加投资到公司。
  公司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一般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相当小,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作为投资方按照自己持有的股份数量确认应收现金股利。以后收到现金股利时,再计入投资收益。但留存收益尽管比股利多,并且在法律上绝对是归股东享有,投资方并不能把应享有的这些留存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巴菲特2010年认为,留存收益虽然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入账,但仍然非常重要,因为股票市值的长期增长总会接近甚至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报告的利润只是反映了投资组合中持股各家上市公司支付的股息。可是按照我们的持股比例,应该享有这些上市公司2010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超过20亿美元,这些留存收益非常重要。根据投资者在过去一个世纪的投资经验,股票市值的长期增长总会接近甚至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尽管是以非常不规律的形式。我们预计未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增长,至少会相当于这些公司的留存收益。”
  一些投资者选股时,只重视股息收益率高于存款利率甚至高于长期国债利率的股票,但巴菲特对留存收益非常重视,提醒我们长期投资选股并不能只看高股息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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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有现金”问题
一,在《再谈“一眼就看出的低估” 》一文中讲到的自有现金,是投资大师彼得林奇当年分析沃尔沃公司报表情况,而非指辽宁成大公司的自有现金。
二,上市公司自有现金,也可称为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不需偿还的那部分资金。特别重要的,它是净资产的一部分。它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始股东发起公司投入的资金;
2,对外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募集的资金;
3,公司历年留存的利润,也即未分红和未投入再生产的资金;
4,企业内部积累,即按国家规定,从成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存的各项专用基金。如折旧、公益金、公积金等;
5,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补贴的现金;地方政府重组企业无偿划拨、调入的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奖励的资金;
6,其他企业或个人赞助公司的资金。等等。
这些是严格意义上的自有资金,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中的银行存款或现金部分。
作为投资者,考虑问题还要复杂一些。一家上市公司的预收款和延迟支付的应付款、客户保险金、长期银行借贷,它们虽然在账上表现为负债而非股东权益,但只要时间够长并且使用得当,你能说它们不算作自有资金?众人皆知,巴菲特的投资成就,很大程度就是靠保险公司的“浮存金”取得。国美、苏宁等企业有优势拖欠供货商货款,号称“准金融企业”,这种商业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很大利益。所以有人说,只要到了账上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更有人说,用自己的钱赚钱是本事,用别人的钱赚钱更是本事。当然,这些钱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有现金,只能说是股东权益之外的能够创造财富的可支配流动资金。
三,不是所有股票市值低于自有现金的公司都有投资价值、都被严重低估,还要看这家公司其他方面情况,如果没有竞争优势,甚至问题严重到难以救助地步,或年年亏损,自有现金大于股票总市值就没什么奇怪了。当年彼得林奇发现的沃尔沃是世界知名品牌汽车制造商,一切经营正常。不能完全按照自有现金是否大于股票市值作为唯一标准,去判断和挑选严重低估的股票。
正确认识现金分红 理性把握投资价值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与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实现投资价值密切相关的问题。一直以来,监管部门也在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但目前市场上不少投资者盲目“追崇”上市公司送股或转股,而对现金分红存在认识误区。因此,希望本文能够对投资者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化现金分红回报理念,进而理性审慎投资有所助益。
&一、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回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形式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股份回购、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等多种方式。一般来说,一个存在有效的利润分配机制的上市公司会在每年年终结算后,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扣除发展所必需资金,将盈利一部分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给股东。现金红利贯穿上市公司整个生命周期,从长期看是投资者回报最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价值衡量角度看,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最主要决定因素就是其现金股利的金额。
当然,证券市场中确实有一些长期不分红但却获投资者高度青睐的公司存在。这些股票以具备高成长性的高科技公司为代表,投资者对其估值是建立在未来高回报预期基础之上。由于预期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此类股票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过度热衷于预期的高收益而忽视其高风险,容易导致估值泡沫产生。2001年美国高科技泡沫破灭对投资者财富以及整个经济造成的危害至今仍是投资者“心口永远的痛”,能从此次灾难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毕竟凤毛麟角,更多高科技公司在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即使是成功公司,在其度过高速成长期后,也会逐渐转变股东回报方式,以现金红利来回报投资者。以美国微软公司为例,其在经历骄人高成长阶段后,从2003年2月首次发放股利起至2012年第一季度,已连续30个季度发放股利,累计发放股利约662亿美元,期间股票回购计划大致902亿美元,总计向股东返还现金约1565亿美元。
&二、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信号
&从国际经验看,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通常是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的“信号”,也标志着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能够如实反映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有利于投资者据以正确地进行证券估值。
投资者通常通过利润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极少数上市公司正是利用了投资者过度关注利润表而忽视现金回报这一特点,通过各种手段,夸大或虚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来欺骗投资者。然而,纵使上市公司造假手段再高明,财务报表中的现金余额,特别是发放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却没有办法造假。因此,除了关注企业的利润表外,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通常是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稳定的信号。
纵观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所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净利润很高却鲜有分红。如曾因“骄人的业绩”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的银广夏,其在1998年至2000年3年间,对外披露的净利润分别高达8,915.44万元、12,778.66万元及41,764.64万元,但每谈到分红方案时,银广夏总以“公司投资的项目均处于大规模投资期,所需资金很大”为由逃避现金分红。直到2001年5月,银广夏迫于市场压力,才从外部借入1.5亿元用于对投资者现金分红。最终,证监会立案调查证实,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可以看出,如果银广夏当时能够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或许其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就可能更早地被投资者发现。
三、部分投资者对现金分红的认识偏差需要纠正
目前国内股市投资的一个重要现象是,部分投资者偏好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希冀推动股价上涨以获取二级市场差价,但对现金分红的重视和认识程度却远远不足。从理性投资的角度,因此有必要弄清楚现金分红、送股和转股的联系与区别。派发现金红利和送股,是上市公司分配利润的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是派发现金红利是以现金红利的方式来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其来源是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从会计角度看,送股实质上只是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账户,而转股则是将资本公积转入股本账户,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股本同属公司的净资产,因此,送股、转股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并没有改变。由此可见,送股、转增股本行为本身只是会计意义上的转账,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当然也不会因此而增加。在对股价的影响方面,当上市公司送股或转股时,股价需进行除权;在现金分红时,投资者收到分红款,股价同时也进行了除息(无论交易所在行情发布中是否对股票进行除权、除息,市场会自动进行除权、除息)。因此,不管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在不考虑税负因素情况下,似乎投资者的财富总值都没什么变化。既然如此,那么这三者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到底有没有什么区别呢?显而易见的是,现金分红不仅可以让投资者获得现金流入,而且可以年年持续进行,但送股、转股正常情况下仅发生于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通常不具有持续性,这才是三者之间核心区别点。送股和转股表面上使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增加,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海市蜃楼”般的幻觉。事实上,送股、转股之后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不会变,而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被摊薄。
因此,若为迎合投资者对送、转股概念的投机和炒作,上市公司采取激进的送股和转股的股本扩张策略,一旦大规模的股本扩张没有未来的成长性和业绩作为支撑,则容易产生估值泡沫,最终将使投资者为不具持续性的高股价所伤害。相反,现金分红则有助于长期投资者在实现资本增值的同时,依靠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满足日常的现金回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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