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改革中有没有对转岗再就业培训学校费制定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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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农民工转岗培训
&&&& 08:4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打工,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这些在城市打工10年、20年甚至30年的农民,由于文化素质偏低,80%的人缺乏专业技能,在城市不仅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工种,而且还面临着更为严峻挑战:一方面,许多人已从青年步入中年,不能继续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另一方面,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要求员工提高其就业技能。这些农民工的出路在哪里?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对农民工转岗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逐级摸清每年需要进行转岗再就业培训的人数和技能培训的工种,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实现农民工有序转岗再就业。对愿意继续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确定培训的工种;对愿意回乡或适合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则对他们进行科学种田、种植、养殖等技术的技能培训,为其回乡种田或创业奠定基础。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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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转业转岗培训实施办法
文号:宁劳职培字[1998]2号  发布日期:  是否有效:是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我市转业转岗培训工作,进一步发挥转业转岗培训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根据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号)和江苏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实施办法(苏劳【1996】25号),按照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细则(宁劳再就字〔1995〕3号)和市政府《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业转岗培训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内,由各级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织开展的、提高失业和下岗职工职业技术水平和再就业能力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在市劳动局领导下,负责全市转业转岗培训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和本系统的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第四条 转业转岗培训按照定向培训为主、储备性培训为辅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失业、下岗职工的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的不同状况和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注重突出其技能的提高,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就业意识教育和职业指导。对具备良好素质、有创办企业的要求和初步计划的失业、下岗职工,着重对其进行创业能力的培训,鼓励其自办企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技工学校是转业转岗培训的主要基地。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转业转岗培训、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就业训练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转业转岗培训活动。
&&&&第六条 获准从事转业转岗培训的单位,应按照劳动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各工种教学计划、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 失业职工应结合求职意愿,参加由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失业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应根据个人意愿填写《转业转岗培训意向表》,由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并发给《转业转岗培训通知单》。失业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单位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无就业愿望,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第八条 被托管分流的下岗职工,应根据再就业需要参加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级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无就业愿望,可解除其托管关系。 企业内部下岗职工应由企业按转岗需要进行培训;企业没有能力组织转岗培训的,由其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主管部门组织有困难的,可向市职培中心提出申请,交纳部分培训费,由市职培中心统一组织培训。
&&&&第九条 转业转岗培训按照“先审批后培训,合格者给补贴”的程序进行。
&&&(一)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办学单位,应按照各工程的上岗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大纲,并认真填写《南京市转业转岗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和学员花名册,于开班前10天内报市职培中心审批。属技术等级培训的,应同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市职培中心会同市再就业办负责对转业转岗培训办班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转业转岗培训期满,由市职培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职培中心集中分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合格者按鉴定级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培训班结业后,各培训单位凭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转业转岗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学员花名册、合格学员名单以及失业下岗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失业职工凭《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救济金领取记录、下岗职工凭《南京市下岗待工人员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培训费用补贴核拨手续。
&&&(四)失业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原则上按照各培训工种的学费标准全额核拨培训补贴;下岗职工按照学费的一半核拨。培训费用较高的工种。由失业、下岗职工承担部分培训费。对再就业成功率较高的培训单位,市劳动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经企业同意,下岗职工到市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参加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其培训费由原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失业、下岗职工只享受一次学费减免的优惠,培训结业后,市劳动部门在其身份证明上加盖“已参加转业转岗培训”戳记。
&&&&第十条 建立转业转岗培训同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再就业服务工作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一)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服务等部门,对已获《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失业、下岗职工,应优先、免费推荐介绍就业。
&&&(二)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服务等部门应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失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意向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培训部门,以使统筹安排培训。
&&&(三)培训部门应将在培失业、下岗职工的人数、工种专业、自然情况以及结业时间等相关资料录入市人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及时提供给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服务等部门,以便推荐就业。
&&&(四)培训部门应做好培训场地、师资、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等准备工作,以保证转业转岗培训班能如期开办。考核部门也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以便考核工作能如期完成。市、区(县)就业训练机构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培训的生源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转业转岗培训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市劳动部门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转业转岗培训费用。
&&&(二)从当年筹集的再就业基金中列支一部分;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2%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转业培训;
&&&(四)从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一部分;
&&&(五)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补偿费用;
&&&(六)向学员收取部分学费;
&&&(七)其它来源。
&&&&第十二条 培训费及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有偿培训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转业转岗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对贪污、截留、挪用骗取转业转岗培训经费及伪造劳动部门就业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劳动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当前位置: >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要把转岗与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引导转岗人员接受再就业。&民革中央调研部二处副处长王欣,在2月29日召开的民革中央提案通气会上谈到去除过剩行业产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说。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2016年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为此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多个民主党派中央也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提案,针对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和创业,提供了思路。
  去产能正式启动&
  近期,国家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政策已经出台。
  国务院要求,从2016年开始的3至5年时间,要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钢铁领域从2016年开始的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需要分流的人员分别达到50万人、130万人,共涉及到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
  如果把所有需要去产能的行业涵盖到,实际需要分流的人员则更多。民革中央《关于多措并举,做好去产能过程中人员安置工作的提案》提出,整个改革过程中预计将产生近1000万的劳动力转移,将对就业、社保、劳动供求双方造成巨大的压力。
  北京长贸咨询公司总经理黄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全部煤炭领域产能有50多亿吨,实际2015年全国原煤产量完成37.5亿吨,同比减少3.3%。从未来看,煤炭产能需要减少一半,实际产量减少1/3。目前整个煤炭领域约500万人,减少1/3是需要的。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期指出,化解过剩产能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其中做好职工的安置又是关键之举。目前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的意见已经制定。
  下一步,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内部退养,也就是说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同时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不能实行市场就业的困难职工,政府将开辟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建议多措并举安置职工&
  针对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的安置,多个民主党派中央提出了建议。
  民盟中央提案建议,一是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劳动力自发向拥有优质品牌的企业汇集。
  二是优化财政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用工成本,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另外,需大力推进社保全国统筹,促进劳动力市场良性运转。构建社保全国统筹系统,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制度。
  同时,还建议把转岗与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引导转岗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
  民盟中央提案建议,以&创新创业&振兴东北老工业。提出释放国有企业活力是基础,释放民营企业活力是支撑,释放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则是保障。
  这方面,可以继续深化改革,打造公平、高效、便捷的政策链。同时注重分业施策,形成龙头带动、配套完善、附加值高的产业链。另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政府搭台、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共享的创新链。
  民进中央则建议,创新职业教育的提供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效性。
  一是提供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盘活中职教育资源,破除入学门槛,灵活合理安排授课时间,让再就业职工能够边打工养家、边上学培训。对没有条件参加实际授课的,提供更加丰富实用的网络授课模式。
  二是设置更加方便的培训地点。参考教育培训机构的连锁经营模式,由职业院校在化解落后产能的工业园区等相对集中区域,开设集中教学点,采用夜校或周末教学的方式进行职业。
  三是灵活设置学分制度。采用更为灵活和有弹性的学分制度,使得再就业职工在获得技能的同时,通过学分累计获得学历。
产业投资内参
有价值的产业投资参考
产业投资咨询服务专家
来源:冶金信息网
关键词:去产能 劳动力 民主党派 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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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发〔98年7月11日) &
各市、地、县党委,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保障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各级都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和再就业的目标任务,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按照各负其责、尽力而为、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再就业,保持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目标任务是,今年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有下岗职工的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使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争取使其中的60%实现再就业;今后每年安置下岗人数大于当年新下岗人数,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
二、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下岗程序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实际,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要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严格规范下岗程序,调控下岗总量。各企业、行业都要主动为国家分忧,承担社会责任,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本企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好,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有计划、有组织、严格按程序进行。企业的富余人员应先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要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的,企业不要安排另一方下岗。
对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企业尽量不要安排下岗。对下岗职工实行《下岗证》制度。当地劳动部门统筹管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并逐人登记、建档。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统计制度,搞好质量定性分析,为实行下岗职工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建立自下而上的再就业服务体系。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再就业服务站(以下统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有直属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本行业再就业工作进行指导,所需人员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按原财务渠道解决,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80%、75%发放。3年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和转岗培训的费用,盈利企业或者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其他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包括从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和社会捐助等。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市地、县(市、区)属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解决。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省级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安排,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要切实保障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门路
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当前,要把发展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作为再就业的主渠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突破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职工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鲁政发[号)精神,积极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各地开办的各类集贸市场,工商部门要留出30%的市场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凭《下岗证》直接入场经营。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营业税和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同级财政按月返还。对下岗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实行工商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减免市场管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简化申报手续。金 融部门要提供小额贷款扶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要围绕增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服务业,组织下岗职工从事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商业、饮食、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对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
要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等农业资源,从事农业开发和综合服务。凡下岗职工开垦“四荒”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企业和社会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凡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要抓住当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内需、启动市场的机遇,采取项目建设、工业秤、产品销售、职工再就业四位一体配套联动,把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实行一帮一对口支援,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小区物业管理和街道清洁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认真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集职业介绍、需求预测、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失业保障等多种功能,连通城乡、覆盖全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职工开设专门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中介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代管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代理服务。城市街道要健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切实担负起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与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落实专人负责,深入到户,帮助到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加强劳动力管理企业用人行为。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凡适合下岗职工的岗位要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优先招用下岗女工。企事业单位招工按不低于20%的比例,新建、扩建项目招工按不低于30%的比例录用下岗职工。任何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不得歧视,不得提出苛刻的录用条件,工资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酬。用人单位招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失业、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要继续坚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消化为主,适量、有序流动为辅”的原则,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向大中城市转移速度和规模的调控力度。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腾岗安置下岗职工。要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农转非”,严禁变相“买卖户口”,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为加强对城市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确定从今年起,征收就业调节费。具体征收办法、范围、对象以及调节费的管理使用等,由省财政、劳动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多样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要注意实用性和有效性,突出操作技能、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培训。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实体,每年至少免费举办2期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班。劳动部门要搞好规划,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企业要切实搞好本单位下岗职工的培训,按规定提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前应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其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分别上缴省、市地劳动部门,重点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场所和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享受教育部门校办工厂的待遇。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单位用工行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
要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收缴。凡有能力缴纳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对有能力缴纳而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的,要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认真执行国有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严禁提前退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其待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困难企业职工的内退费用,可以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加快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千方百计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今年6月起,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力争年底前补齐。凡是养老保险金实行差额拨付的,年内要改为全额拨付。积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努力提高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从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各类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完善、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违者要严肃查处。为了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从今年起3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0%及以上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捐献,作为社会捐助用于救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捐献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筹集,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负责筹集。捐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要按规定参加房改,可以购买,也可以继续租住,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上学,学校应减免学杂费。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专业职称评审等服务。考核评审合格者,发给相应资格证书。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今年起各地都必须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明确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里成立由省委副书记、省长李春亭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山东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部分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对就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下岗分流和再就业,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最终实现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形势,体谅国家困难,正确对待失业和下岗,克服“等、靠、要”思想,转变就业观念。各级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活放在心上,关心理解下岗职工,体察他们的疾苦,满腔热忱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为帮助下岗职工多做贡献。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重要意义。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要划出一定的版面时段,设立固定栏目,提供就业信息,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施再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确保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到实处。省宣传、计划、经贸、建设、财政、公安、工商、税务、教育、卫生、交通、邮电、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出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于日前报省委、省政府。劳动部门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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