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监管执法的通知完善什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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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6〕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年)》,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法规。做好《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改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制定或修订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相关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的立法调研。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千项标准行动计划,着重针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共场所、油气运营、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一批科学严谨、实用有效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规定,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根据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集中清理,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法制统一、安全监管不放松。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我市和国内外重大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或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适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全市进一步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缺失等问题,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市安全监管局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并向区县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责任情况,督促企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选取试点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消除或减少危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减轻事故后果。督促全市所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提级调查机制,对情况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要严格执行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典型案件组织开展评估。探索建立事故案例警示制度,对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教育引导各部门、各单位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发生典型的较大以上事故,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并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
  三、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效率,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要梳理各区县、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八)加强源头治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要牢固树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和责任追究的相关知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备案制项目除外),实施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严格控制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区域、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将本区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其中。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要加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安全运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强化计划执法工作,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安全生产防控网建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溯、去向可循、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扩大执法终端数据采集范围,积累执法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分析,实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要在继续实施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推进政府和自身力量薄弱的企业通过购买中介服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制定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查处、移送等相关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通报或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严格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也不得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委托执法的,要按程序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执法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执法。
  (十五)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规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为重点,以力量保障、制度保障、监督保障、装备保障为支撑,实现行为规范、权力规范、依据规范和档案规范。2017年底前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完成规范化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完善安全生产执法制度。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活动,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要逐步实行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要建立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执法风险评估制度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十七)强化执法监督。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行政强制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委员会,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将有关执法信息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编办关于组建区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通知要求,于2016年底前建立执法监察大队。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3年内要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街道(乡镇)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2016年底前配齐调查取证相关的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配齐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监察设备、职业卫生检测、劳动防护等装备,保障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待遇,对政治素质好、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时重点考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二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安全生产和法治教育专项活动,通过执法比武、执法培训、交叉执法、案卷评查、上挂下派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十一)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作为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廉政执法教育,告知执法人员事故追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本实施意见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市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工作衔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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