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行政事业单位房租收入能收房租吗?需要上缴财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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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租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将拥有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缴纳有关税费。我们在工作中常常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房屋出租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房屋租赁程序不合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没有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有的单位房屋对外租赁时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虽然签订合同但合同到期不续签,部分单位不能及时收取租赁费,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 二是房屋租赁行为自由度高。一些单位对房屋出租很少进行评估,出现少收房租收入;个别单位出租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房屋出租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导致房租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三是隐瞒租赁收入。由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行为缺乏必要的统一监管程序,隐瞒租赁收入不仅现象较为普遍,而且形式也不拘一格。有的单位甚至收入不入账,抵顶使用承租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或由承租方直接支付应由自己开支的经费,或者房租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相关税费流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房屋租赁收入,未能按规定足额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金。从开具的发票看,有直接以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政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收取房租,收入挂往来账,使用时直接冲减往来,逃避了国家的税收。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及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房屋出租业务: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制度。二是规范出租行为,实行公开拍租或招租,明确细化房屋租赁合同各条款内容。三是严格收入管理,使用规范票据。房屋租赁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及时收缴,并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隐瞒或截留、挪用、坐支应交财政专户收入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五是健全制度,使房屋出租行为有章可循,确保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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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单位系某县行政事业单位,我单位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一般租赁给个体经营户),收取的房租收入是否要交税?营改增以后的房租收入又该如何交税?交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望答复!谢谢  回复内容: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不动产(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5%。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7%(或5%或1%,具体按不动产所在地税率征收)、3%、2%征收。
3、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
4、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5、土地使用税按不动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
除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外,其他应缴纳的增值税均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部门:劳财税科
答复时间: 15: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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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要纳税吗?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单位,其主要以财政拨款、差额拨款、行政或服务性收费及对外营业性服务而取得收入,容易被人们误认为不是纳税单位,但实际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行政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行政事业单位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五、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单位向职工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只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就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国际上,企业所得税往往又被称作“法人所得税”。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述收入,均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应将取得的应税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为当年度,预缴为当月或当季度),将所有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某单位2015年2月转让了一块土地取得收入,3月取得门面出租收入,则这两笔收入均在2015年第1季度预缴时申报(按季预缴)。
  九、行政事业单位哪些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在申报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以上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和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的规定,除了“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陈怡
  (以上文图均由省地税局提供)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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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分别什么意思,社区收支两条线怎么样?社区医院的工作工资怎么样?是去上边哪个单位比较好?我说的是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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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比较好.全额拨款——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全部由财政负担,比如学校、文化馆、图书馆等;差额拨款——财政根据单位的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拨款,还有定额拨款,每年按一定数额拨款,比如医院;自收自支——主要是一些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财政不拨款,自己的收入管自己单位人员、办公等各种开销,与企业一样,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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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请问营改增后房屋租金收入交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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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请问营改增后房屋租金收入交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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