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带公章的公章启用红头文件件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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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及民政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六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流程进行:
1.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2.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其他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3.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4.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 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在初审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移交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2015年年度后的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和其他申请对象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实行摇号轮候选房。
第十三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非成都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所持居住证人数确定配租套型。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1.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6.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7.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凭配租机构提供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3年,租期内不对该房屋的市场租金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第十九条& 现已配租入住的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在资格复核后如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变化仍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其承租的住房面积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载入个人征信记录,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调整为对应的套型面积,按照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复核结果与原来享受的市场租金档次不一致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市场租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租金档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跟帖条&&
12月9日,成都市政府网全文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细则指出,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单位定向配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的通知
成房发〔号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已于日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候、锦江、金牛、青羊、成华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由成都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对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住房保障申请人。
第四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决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受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委托的配租机构具体实施登记、摇号、选房等工作。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签约、入住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登记、选房、摇号系统软件制作及其他信息技术支持。
第五条 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的程序组织实施,配租机构在登记、摇号、选房前均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分批登记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承租意向登记。不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方式登记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摇号是指,配租机构对已进行承租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优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单位)、优先个人、普通个人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动态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选房完毕后,因无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无房可选的保障对象进入配租轮候,遇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配租机构按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选房。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上批次轮候对象需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批量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单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房源详细信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资料交付配租机构,配租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第七条 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登记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登记要求通知保障对象。
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登记时限、地点、方式,供应对象范围,物业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网上登记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现场登记两种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
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号)文件规定优先摇号的保障对象,须携相应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老年证,身份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登记,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是否符合优先摇号条件予以确认。
第三章 摇号
第九条 摇号于登记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
第十条 摇号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摇号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制作摇号系统并导入已登记的保障对象名单,配租机构在摇号系统中录入经确认的优先摇号对象名单,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系统进行测评。摇号软件经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并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封存备用。
第十二条 正式摇号前,配租机构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对象中电脑随机确定20名代表现场监督摇号。
第十三条 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下,摇号确定保障对象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 摇出的选房顺序结果经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确认后,配租机构在摇号当天将摇号结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并及时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公告,同时向成都房产热线通报。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信息网、成都房产热线提供摇号结果查询。
第四章 选房、签约
第十六条 摇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配租机构组织选房。保障对象具体选房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由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告、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配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按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选房后出具《配租通知单》,载明保障对象选择的房源信息,签约时间、地点和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按《配租通知单》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应主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进度,及时参与登记、选房、签约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登记摇号后,保障对象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参与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但在5个工作日内参与选房的,需待当日选房对象选房完毕后,才可选择剩余房源。
保障对象选房后超过通知的签约时间20个工作日仍未到规定地点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公共租赁住房。
放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租房合同的保障对象自愿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被强制退出所承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格认定通知单》以落款时间为准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保障对象可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单位定向配租。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实施后,配租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其他保障对象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工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细则,按照结合实际,注重衔接的原则,自行制定配租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有关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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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成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摇号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昨日上午,我市举行中心城区2016年-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参与登记的12916位申请对象确定了选房顺序。  据了解,摇号结果经公证机构确认无误后,将在成都市西御河沿街36号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租房大厅、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http://www.),供申请对象查询。  本次摇号可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共9333套。摇号对象为日起至日止已办理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共计12916户,产生了12621个摇号顺序号。其中,357户单位申请的保障对象产生了62个摇号顺序号。  为确保摇号过程的公正和透明,6月2日,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从摇号对象中由电脑随机产生20户作为代表监督现场摇号,并由前5位代表操作摇号。同时,邀请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委员、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及新闻媒体到场监督摇号。  根据摇号规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低收入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摇号。同类保障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  记者了解到,七类对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摇号配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情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情况;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据了解,选房的相关事宜,将在摇号结束后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另行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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