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干部网络是不是对干部的银行卡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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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今年将专项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
  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纯洁选人用人风气
——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2014年1月21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这个《意见》的主要目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选贤任能是组织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障选贤任能的重要措施。出台这个《意见》,主要目的和考虑有以下4点:
  第一,这个《意见》,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举措。最近,中央颁发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这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缺少有效的执行,法规的效力就会打折扣。《意见》与《干部任用条例》相衔接、相配套,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强调把严格监督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防止“破窗效应”,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二,这个《意见》,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严明组织纪律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必须靠严明纪律,要切实把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干部的严格选拔、严格监督上。《意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着眼于把好干部选拔出来,聚焦选人用人监督,对严明纪律、严格把关、严厉惩处、严加督查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从严”的要求。
  第三,这个《意见》,是防止和纠正当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现实需要。当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仍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违规用人现象在有的地方和单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意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着眼于解决选人用人上的突出问题,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
  第四,这个《意见》,是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制度化建设的一个体现。在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意见》认真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巩固下来,上升为制度规定,以行之有效、行之久远。
  问: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要把握哪些基本要求?
  答:加强选人用人监督,就是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重要依据,督促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总体来讲,要看选人用人的质量如何,是否选出了好干部。具体来说,主要把握好4点:一是监督严格执行用人原则和标准情况,看用人导向是否端正。二是监督严格把握用人资格和条件情况,看用人把关是否严格。比如,是否存在着降格以求、“破格”变“出格”等问题。三是监督严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骤情况,看用人程序是否合规。着重看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是否存在着搞变通、作选择、走形式。四是监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看用人风气是否清正。针对当前选人用人上容易出现的问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意见》专门提出了“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包括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进一步严明了组织人事纪律。
  问:当前社会上对把好干部廉政关十分关注,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干部,其中有的是边腐边升、“带病提拔”,这反映出在干部的廉政把关上还存在问题。应该说,这些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上是下了力气的,比如去年各地对近年来“带病提拔”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开展了倒查,对存在违规用人问题的,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关键在于改进干部考察工作,突出对德的考察,看平时、重一贯表现,准确识别干部,防止考察失真失实。
  围绕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意见》着重从监督工作角度,提出了4项措施要求:一要就人选对象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二要认真查阅和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三要仔细核查人选“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四要认真调查核实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同时,作出了“四个不得”的约束规定,比如,对反映有问题的人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问:当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如何防止和纠正?
  答:从干部群众的反映来看,当前,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主要是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和说情打招呼等问题。整治这些问题,关键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意见》着重从监督的角度,不仅明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惩戒措施,还对如何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要求。主要有:
  一是注重事前预防,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事前严密设防、严格把关,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还要追究不报告的责任。
  二是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突出检查《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执行情况,着力在发现和纠正问题上下功夫,实现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常态化、长效化。
  四是开展专项治理,一段时期干部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突出,就有针对性地集中治理什么问题,一仗接着一仗打,解决一个问题是一个问题。比如,去年我们针对违规破格提拔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今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
  五是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汇总和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发挥案件通报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堵塞漏洞、完善机制。需要强调的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还是要在日常监督、全程监督上下功夫,注重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增强正风肃纪工作的针对性、实时性、有效性。
[责任编辑:卫生计生委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会员卡“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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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会员卡“零持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7时27分   来源:卫生计生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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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干部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对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中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据悉,此次清退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李熙在会上强调,本次专项清退活动是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系统紧密联系实际,着力改进作风的具体体现;是纪检监察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我净化的内在要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清退活动,真正做到“零持有、零报告”,在改进作风方面以身作则;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为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会议指出,此次清退活动的对象包括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在职的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机关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自行清退的,要认真负责地填写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并于日之前,向本人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作出“零持有”报告,交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保存。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员卡专项清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严格按时间节点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要把中央纪委关于专项清退活动的精神要求传达到每位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把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过程作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的过程,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能力素质的过程。要在会员卡专项活动中切实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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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乐溪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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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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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节选)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四、《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节选)
五、《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节选)
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节选)
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节选)
八、《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节选)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节选)
十、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十一、《“四个全面”党员干部学习读本》(节选)
十二、《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十三、习近平总书记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座谈会精神传达提纲
工作文件类
十四、《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十五、换届纪律及有关要求明白卡
十六、省委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节选)
十七、乐山市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七项规定(节选)
十八、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十九、《乐山市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定》(节选)
先进典范和警示案例类
二十、先进典型:兰辉、菊美多吉、毕世祥、等先进事迹
二十一、警示案例: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违法违纪案件
一、《党章》重点内容节选
1.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 &2.党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3.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4.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5.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6.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8.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9.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0.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11.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12.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年满18岁。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算起。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起缴纳党费。党员的党龄从转为正式党员开始计算。
13.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 14.党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15.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6.党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17.党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点内容节选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3.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7.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8.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4.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贪污贿赂行为】
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6.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失职、渎职行为】
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⑴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⑵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⑶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⑷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3.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⑴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⑵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⑶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⑷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⑸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5.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⑴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 ⑵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⑶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⑷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6.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节选)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五、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节选)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节选)
第二章组织设置
&&&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 第九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章基本职责
&&&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八、《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节选)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关于全面从严治党
习近平强调,“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对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有个形象的比喻:“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他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从严管党治党,首先就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通过坚持不懈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不断筑牢理想信念,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基层党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建立严密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要严格党内生活,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的党内生活是解决党内自身问题的重要途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要提高党内生活质量,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要通过严格党内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性原则基础上,不断增强能够掏心见胆、并肩奋斗的真正的团结。
  要建立抓作风的长效机制。事实告诉我们,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抓一抓会好转,松一松就反弹,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更不能一阵风、刮一下就停。要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下去,如果前热后冷、前紧后松,就会功亏一篑。要建立健全管用的体制机制,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要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积小胜为大胜,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通过全党共同努力,抓党风政风、带社风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反腐倡廉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坚决的态度重拳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二十多名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被严肃查处,让全党全国全社会感到了变化、看到了希望,树立了党的权威、赢得了群众信任。
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二)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
——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
  习近平说,“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1.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
  2.社会政策要托底。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是不断提升的,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而我们的国力财力是有限的。因此,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是发挥好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在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同时对特殊困难人群进行特殊扶持和救助,守住他们生活的底线。“知屋漏者在宇下”,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要格外关注困难群众,要倡导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对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守住底线”就是要形成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网底”;“突出重点”就是要对重点群体和重点地区进行倾斜;“完善制度”就是要形成系统全面的制度保障;“引导舆论”就是要促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预期。这为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这个思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将更加科学有效、扎实稳步向前推进。
  3.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〇一三年四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4.创新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推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节选)
1.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党同志的重托,全国各族人民的期望,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巨大鼓舞,也是我们肩上的重大责任。这个重大责任,就是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2.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勾画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我们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是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二是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三是深刻领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四是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五是深刻领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3.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全党同志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点,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挥历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清醒认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和不变,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和群众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2013年1月5日,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4.坚持和运用好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独立自主是我们党从中国实际出发、依靠党和人民力量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必然结论,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
——2013年12月26日,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5.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共同为之努力。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团结全体中华儿女把我们国家建设好,把我们民族发展好,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
——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
6.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不断夯实实现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7.实干才能梦想成真。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开创我们的美好未来,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为了人民,必须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干首先就要脚踏实地劳动,第一必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第二必须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三必须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第四必须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劳模精神,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8.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习近平指出,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是我们的,更是你们青年一代的。他强调,广大青年要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努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要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信任青年、热情关心青年、严格要求青年,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各级领导干部要关注青年愿望、帮助青年发展、支持青年创业,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做青年工作的热心人。
——2013年5月4日,习近平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9.实现中国梦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实现中国梦给世界带来的是和平,不是动荡;是机遇,不是威胁。
——2013年5月,习近平在接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等拉美三国媒体联合书面采访时答问
10.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事业,必须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干下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朝着党的十八大指引的改革开放方向奋勇前进。他强调,必须认真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第一,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第二,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第三,改革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改革,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第四,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第五,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
——2012年12月31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1.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习近平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就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提了6点要求。第一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第二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第三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第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第五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六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
——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2.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13.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都要用好。习近平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他强调,准确定位和把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正确认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关系。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新形势下,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在实践中深化学习、在学习中深化实践,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学会正确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成为善于驾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行家里手。
——2014年5月26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4.加快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发展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的转变。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我国要在科技创新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必须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必须大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2014年6月9日,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
15.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16.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7.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8.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习近平指出,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他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坚持党性,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多宣传报道人民群众的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多宣传报道人民群众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宣传思想部门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全党动手,树立大宣传的工作理念,动员各条战线各个部门把宣传思想工作同各个领域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为实现中国梦凝聚有力道德支撑。道德模范是社会道德建设重要旗帜,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激励人民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2013年9月26日,习近平在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时的讲话
20.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要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力,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不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不断前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夯实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努力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努力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努力提高国际话语权。
——2013年12月30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1.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他指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这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2.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我们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广大青年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是要勤学,下得苦功夫,求得真学问;二是要修德,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实践;三是要明辨,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四是要笃实,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
——2014年5月4日,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23.推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加快发展。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计划、有资金、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大家一起来努力,让乡亲们都能快点脱贫致富奔小康。
——2014年12月29日、30日,习近平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的讲话
24.让十三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人类传承文明和知识、培养年轻一代、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中国将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
——2013年9月25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教育第一”全球倡议行动一周年纪念活动上发表的视频贺词
25.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习近平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努力把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办成一项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他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他强调,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要完善住房支持政策,注重发挥政策的扶持、导向、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完善土地政策,坚持民生优先,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完善财政政策,适当加大财政性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力度;要综合运用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要积极探索建立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局面。
——2013年10月29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6.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习近平强调,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他指出,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的讲话
27.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对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十分紧要。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做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从制度、机制、政策、工作上积极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完善和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8.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9.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举措,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第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第三,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在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在形式主义方面,主要是知行不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在官僚主义方面,主要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在享乐主义方面,主要是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风盛行。在奢糜之风方面,主要是铺张浪费、挥霍无度,大兴土木、节庆泛滥,生活奢华、骄奢淫逸,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2013年6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0.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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