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结算通知单里面的往月社会保险待转金额是怎么来的

社保费缴纳流程问题
&&您当前位置: >>
>> &社保费缴纳流程问题发布日期: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咨询内容:你好,我是一个公司的内勤,办理单位社保新开户,手续都办好了,现在是交9月份社保费用。手里有镜湖区市民服务中心开具的芜湖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和镜湖区地税局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后面缴费的这个流程不清楚。希望可以解答一下,谢谢!回复内容:您好,如未开通网上申报,前往大厅填写申报表盖公章,开完票后去银行缴纳。如开通了网上申报,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款。部门:12366热线中心
答复时间: 16:34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县区频道:&&友情链接:&&主办单位: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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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1? ?2? 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及参保缴费业务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令第一号)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二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3 号) 各险种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5? 38 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 ?2006? 42 号) ?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武政 ?2007? 72 号)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政 ? 号) ?关于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劳社?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8? 44 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 164 号令) ?失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令)?3?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35 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令)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 161 号令) ?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武劳社?2005?88 号)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 173 号令)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6?40 号) 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依据: ?关于“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 意见? (武劳社?2003?29 号) ?关于贯彻执行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武劳社?2004?65 号) ?关于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劳社? 号)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2011 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人社办?2011?82 号) ?关于适当调整 201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意见? (武人社办 ?2012?48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的通知? (武政?2004?66 号)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 社? 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补充意见? (武劳社医函?2006?6 号) ?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 (武劳社 ? 号) ?关于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充意见? (武 劳社医函?2006?5 号)?4?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补 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办?2010?6 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据: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武政?2007?84 号) ?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的通知? (武政?2008?48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 ?2008?25 号)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 (武劳社 ? 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武人社?2012?43 号) ?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2?62 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依据: ?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 ?2009? 12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武政 ?2011?61 号) 二、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武汉市统账结合时间为 1996 年 1 月) 、医疗 保险(武汉市建立时间为 2001 年 12 月) 、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五项。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武汉市于 2006 年开始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登 记、统一申报、统一参保和统一征缴。单位应为职工按照建立劳动关系 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未满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 15 年的, 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可继续缴费至满 15 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缴费是按照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乘以各险种政策规定 的缴费比例核算应缴金额,若单位申报的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社会保险?5? 各险种最低或最高基数范围的,系统按照最低保底数或最高封顶数进行 核定。每年的 7 月至次年 6 月按照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的岗平工资及社 平工资的 60%及 300%作为保底拦头基数。例:2011 年 7 月-2012 年 6 月 养老最低基数 1965.2 元 其余四险最低基数 1921.4险种 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 单位(比例及金额) 20% 1965.2× 0.2=393.04 8% 1921.4× 0.08=153.71 0.5%-2% 1921.4× 0.005=9.60 0.7% 1921.4× 0.007=13.44 2% 1921..4× 0.02=38.42 个人(比例及金额) 8% 1965.2× 0.08=157.21 2%+7 元 .02+7=45.42 不缴费 不缴费 1% 1921..4× 0.01=19.21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根据武汉市统一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的保底缴费基数为上年岗平工资的 50%,突破了以往的政策。 三、重点业务及相关政策 1、单位增员、续保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尽快为其参保,个别单位认为 试用期不需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因 未及时参保导致职工发生医疗、工伤、生育费用无法报销的,应由单位 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人员指未在武汉市参加过任何社会保险的人员,单位可直接通 过网上申报系统参保,但男性超过 50 岁,女性超过 40 岁的新增人员, 需通过社保窗口手工办理,无法在网上申报输机。 续保指在武汉市参加过职工养老、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或大学生医保等 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员,参保时要求原参保险种已停保,且无任何历史欠费。 单位职工参保及待遇享受无户口限制及区别。 2、停保 单位只有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可办理停保,停保需个人无 任何历史欠费,停保在办理次月生效。单位应为离职职工及时停保,避 免产生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6? 3、缴费注意事项 单位首次开户后,次月开始缴费,首次缴费需到社保窗口打印台账, 后到税务专管员处将社保号与税务微机号关联,以后缴费可直接通过税 务局缴费系统网上划账。 单位应在每月 15 日前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因自身原因导致欠 费的,社保及地税部门会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费率加收滞纳金。如单位发 生欠费情况,可提供情况说明,经分局审核后,在我处开具实时补收单补 缴欠费,当月即可到账。如直接通过地税开票缴费,费用在次月到账。 4、单位社保帐解析 税务帐: 每月 20 日系统关闭后, 按照此时间点的单位在册人员及基数产 生的次月社保帐, 由社保报送地税局征收, 此帐无法修改, 也不会发生变化。 应收帐:社保系统中单位实时的应缴账目,如单位在税务帐产生后, 在次月又办理了欠费注销等业务,此金额就会实时发生变化,发生应收 帐小于税务帐的情况。 实收帐:单位缴纳至地税并在次月初到达社保的实缴金额。 欠费帐:社保系统中仍未收到费款的账目。请注意因当月单位缴纳 的费用在月底才会由税务支付到社保基金用以配帐,所以每月正常缴纳 的社保费用在次月初才会在社保系统中显示为已缴。换句话说,所有单 位当月的社保费用不管交了还是没交都会显示为欠费,但不会影响员工 各项待遇及业务办理,超过 1 个月以上的欠费会影响待遇的正常享受及 停保的办理。 待转金:单位缴费后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配帐的金额、或因单位操 作当月欠费注销后税务帐无法修改多缴纳的无法配帐的金额会进入待转 金账户,单位在产生待转金的次月可提出申请冲抵之后的社保费用。 5、补缴 超过三个月以外的时间段,只可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办理 时的保底拦头处理,补缴往年的养老保险系统中会产生个人账户利息,此 利息参与退休金计算。养老以外的四险只能在增员同时补缴最多三个月。?7? 6、多账户合并 一般以含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账户为主号, 合并要求所有账号均无历史 欠费,且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致。如有多个医疗账号,需参保人确定保 留一个医疗号码,被合并账户中的个人余额要全部消费后才能办理合并。 7、退休人员参加医疗退休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政? 号 文中 第二十七条规定: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男性累计满 30 年、女性累计满 25 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应 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 、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 10 年实际缴费) 计算公式 1:上年年度社平工资× 50%-(上年年度社平工资× 50%) × 10%× N 其中 N=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缴费月数除以 12) 计算公式 2:上年年度社平工资× 50% × 10%× N 其中 N=医疗保险距离 10 年所差年限 也就是(120-医疗保险实际 缴费月数)除以 12 (2) 、缴费年限不足补缴(补齐 30 年或 25 年缴费年限) 计算公式:上年度社平工资× 5%× N 其中:N=医疗保险距离 30 年(男)或 25(女)年所差年限 也就是 N=30 年或 25 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 限就是 2007 年 1 月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养老工龄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就是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 注意:办理医保退休后,每月需缴纳大额医疗费 7 元,享受门诊费及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 8、医疗个人账户政策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并不是只与参保人缴费工资有关,它与?8? 参保人年龄也有关系。 计算公式为个人缴费工资乘以相应的划入账户比例。 其中 35 岁以下 (含 35) 为 3.1%, 35 岁至 45 岁 (含 45 岁) 为 3.4%, 45 岁以上为 3.7%。 退休人员按照社平工资的 80%作为保底基数,70 岁以下划账比例为 4.8%,70 岁以上为 5.1%。 9、养老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因武汉市统账结合时间定为 1996 年 1 月,那么在 1996 年之前,档案 中记载的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作年限可作为养老视同缴费工龄,在退休时参 与退休金的计算。1996 年 1 月后,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才能计算为 养老工龄, 养老视同缴费工龄加实际缴费工龄之和就是退休人员的总工龄。 如 1996 年 1 月后在部队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后转入企业单位, 其 1996 年 1 月后在部队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也作为空记帐户的视 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可与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总工龄,但死 亡退保时只退还实际缴费年限中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金额。 10、“中人”漏保补缴 参加工作时间早于 1996 年的职工, 应按照武汉市规定的统账结合时 间 1996 年 1 月做为首次建账时间参保,否则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在 办漏保补缴后前后工龄才可合并计算。因补缴费用按照办理当年保底拦 头数核定,单位应提前清查参加工作较早职工的最早缴费时间,提醒个 人及早办理漏保补缴,减低补缴成本。 1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 原在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的职工,可直接凭身份证到社区或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首次参保的需武汉市户口,或提供在武汉市工作的证明, 例如本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与个体工商营业户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非本人 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必须由单位参保。 12、居民医保、大学生医保 武汉市户籍人员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 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9? 中小学生及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申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或学龄 前儿童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每年年底办理次年的 缴费手续,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年 20 元,低保重残人员免费,低收入老 人 50 元,其余人员每年 340 元。 四、单位及社区新网申平台介绍 1、单位新网申中只有增减员业务需到社保局审核,个人工资调整、 当月欠费注销、单位及职工一般信息变更都可通过网申系统自动审核。 单位在办理增减员时,建议使用批量模块进行办理(失败人员可导出具 体明细查看原因, 并有历史记录可随时查询) 。 在批量模板中填写内容时, 不能改变表格的单元格格式,并严格按照提示填写格式输机。 。 2、欠费补缴等模块单位不熟悉操作的请不要使用,建议有欠费情况 到社保窗口办理。 3、 单位成功申报的业务会在已办任务列表中, 状态显示为“进行中”, 自动审核的业务会在自动审核后状态变为“结束”,增减员及年度工资申 报此类业务在到社保窗口审核后才会变为结束,单位同一时间只能对个 人经办一笔业务,如办理业务时出现已经存在正常办理业务的提示,请 检查待办及已办任务列表,查询是否已有正在办理的业务。 4、运用查询模块,可实现绝大部分单位对参保人员状态、社保明细 及已办业务的查询需要。特别是:已办任务、批量增、减员审核结果查 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单位已办业务查询、单位增减异动表汇总导出、 IC 卡状态查询等模块,非常实用。 5、社区居委会可经办个人网上查询密码条打印,灵活就业窗口增减 员,欠费补缴、注销等一系列个人业务,并采取就近办理,全市连通的 办理方式,建议个人业务就近选择社区办理,既方便个人,又可减少单 位在社保窗口办事的等待时间。 五、日常业务经办相关?10? 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办事流程业务事项 功能说明 应提供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武社险表 1) 、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 (武社险表 4)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单位法人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户 口人员另需户口簿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 或电子版照片 8、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在网上办 事大厅―操作指引中下载) 1、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 (武社险表 4) 2、异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减员不需提供) 3、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 或电子版照片 4、减员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合同书、辞职报告 等) 5、近期工资单(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注意事项社会保险 开户登记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单位,首次参保时 需要办理的业务1、在武汉市劳动保障服务网(http://www.) 网站上可以下载相关表格(以下简略) 2、异动表及工资名册表上均需参保人签字 3、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增减员参保单位人员发生 增减变化,按月办 理的业务1、停保需个人及单位无任何历史欠费。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减员的责任由企业承担。 3、续保业务办理前需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办理个人停保手续。 3、异动名册表可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增减员汇总表代 替。 4、单位增员时可补缴含办理当月在内三个月的五险。 5、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11? ?12?业务事项功能说明 缴纳因未及时申报 参保等原因造成的 漏缴月份的社会保 险(三个月之内可 通过增员补缴五 险)应提供资料注意事项补缴养老 保险1、 异动名册表 2、 劳动合同复印件1、 请尽量根据职工入职时间按时参保, 由于单位未按时参保 而产生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情况, 应由用人单 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中人”漏保 补缴1996 年 1 月前参加 工作,但因种种原 因未按时参保的人 员为接续前后工龄 需办理的业务1、 《漏保申报表》一式三份 加盖公章 2、个人申请(简述工作经历,漏保原因) 3、单位申请,加盖公章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户口簿复印件 7、人事档案1、 人事档案中,首次参加工作、调动、离开单位的相关材 料需真实、齐全。 2、 漏保补缴采取月度审批,每月 15 日前提交,在材料齐全 的情况下次月完成审批。15 日之后提交的延期一个月。军龄认定有参军经历,需将 入伍年限计入社保 系统1、 人事档案(士兵档案) 2、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 个人申请1、 军龄认定一般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办理,部分退役 人员、复员干部符合符合计算工龄条件的,还需提供民 政部分军龄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在退休前可不办理军龄认定,退休时待遇核定部门会根 据档案等材料直接认定。 3、 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社会保险 单位 信息变更参保单位名称、 营业 执照、 地税登记、 参 1、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武社险表 2) 保险种、 地址、 联系 2、变更信息的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地税登记 方式等信息发生变 证复印件、变更通知书等) 更时办理的业务1、 单位联系人、 地址非重点信息单位可自行通过网上上报系 统修改。 2、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 业务事项功能说明应提供资料注意事项参保人员 个人信息 变更参保人员姓名、身 份证号、 出生年月、 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武社险表 7-1、 1、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等非重点信息单位可自行通过网上上 参加工作时间等信 武社险表 7-2) 报系统修改 息需要变更、或多 2、变更信息的依据(身份证复印件、档案等) 2、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 个账户需办理合并单位成建 制转移参保单位由于营业 执照或地税关系发 生办更,要求将社 会保险关系整体转 移到武汉市其他城 区时需要办理的业 务 在武汉市社会保险 统筹范围内,参保 人员因工作单位变 更,要求办理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时办 理的业务 参保人员需将社会 保险关系转出市外 需办理的业务1、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营业执照或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 《成建制单位变更申报表》 (武社险表 3)1、 《成建制单位变更申报表》要求首先在接收方社保机构盖 章,再持相关材料至转出方社保机构办理 2、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职工市内 调动1、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 (武社险表 4) 《职工市内调动编号单》 (武社险表 6) 2、身份证复印件1、转移由转出单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 《职工市内调动编号单》 (武社险表 6)要求转出、转入单 位双方盖章 3、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跨地区社 会保险 转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开具缴费凭证后至接收 地提出申请)1、 转出市外需个人账户为停保状态,并无任何欠费 2、 转移医保需将医保卡上门诊费余额消费完 3、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13? ?14?业务事项功能说明应提供资料注意事项 1、 男性满 50 岁, 女性满 40 岁人员转入需为武汉市中心城区 户口(省外)或在退休前武汉缴费满 10 年(省内)方可 转入武汉市 2、要求已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社保户中正常参保缴费 3、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 4、详细转移条件见转移详细流程 1、 省养老保险局参保人员在武汉市开通医疗保险需提供省养 老保险局参保缴费依据;外地户口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就 业证明材料 2、欠费注销后如需补缴,需按照办理当时的缴费基数核算 3、邮局扣账期为每月 20 日至 30 日之间,划扣次月保险费。 注意将社会保险费每月 20 日前足额存入邮局代扣存折 中,否则将影响待遇享受 4、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跨地区社 会保险 转入参保人员需将社会 保险关系自市外社 保机构转入武汉1、与开发区内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医疗缴费凭证原 件灵活就业 人员参保 业务武汉市灵活就业人 及原国有、集体企 业下岗职工参加社 会保险所办理的业 务1、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 或电子版照片 4、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可至社区居委会办理各类证明单位需招投标、外 地户籍人员需贷款 购房或迁移户口等 办理证明材料1、 个人购房证明需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 理 2、 非购房原因需开具个人参保证明,需在社区 或社保局开具个人网上查询密码后自行打 印 3、 单位招投标证明需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 打印花名册、台账等,加盖单位公章后至我 处盖章 单位及个人新增医疗保险或补办医保卡前, 应提 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电子照片导入系统个人贷款购房需近一年全部缴费医疗保险 新制卡单位及个人首次办 理医疗保险 IC 卡1、每张 IC 卡制卡工本费为 25 元 2、领卡时间为每月 1-20 日 3、制卡周期:缴费后 25 个工作日后领卡 业务事项功能说明 单位及个人因医保 卡损坏、丢失、信 息错误等原因需补 办医保卡应提供资料 1、 单位及个人补办医保卡前,应提供二代身份 证原件或电子照片导入系统 2、 单位补卡需领取《补卡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1、 解锁、解挂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医保 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代办 2、 挂失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 件 单位退休人员: 1、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 (武社险表 4)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灵活就业窗口退休人员 1、 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参保人个人申请 3、 参保人退休证复印件注意事项 1、每张 IC 卡补卡工本费为 40 元 2、补卡办理时间每月 1-15 3、制卡周期:缴费后 10 个工作日后领卡医疗保险 补卡医保卡挂 因医保卡丢失、遗 失、解挂、 失密码等原因需处 解锁 理1、 挂失电话为:、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退休人员 参加医疗 保险未开通医疗保险的 退休人员申请开通 医疗保险1、 省养老保险局退休人员在武汉市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省 养老保险局《退休待遇审批表》复印件 2、 办理医疗退休后需按时交纳一次性医疗费用,否则会影 响待遇享受 3、办理时间:每月 1-20 日?15? 关于 201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根据武汉市统计局公布及提供的数据,2011 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 年平均工资(简称“岗平工资”)为 45643 元,月岗平工资为 3803.6 元 1.201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岗平工资的相应比 例确定为以下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进行调整:养老月度缴费金额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第六档 380.36 元 456.44 元 608.58 元 169.14 元 760.72 元 1521.44 元 2282.16 元 929.86 元 1690.58 元 2451.3 元 医疗月度缴费金额 合计 549.5 元 62 5.58 元 777.72 元2. 201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延续 2011 年缴费标准为 169.14 元/月(含大额医疗保险费 7 元/月) 。?16? 武汉市中心城区历年社会平均工资 及在岗平均工资单位:元 开始 时间 1990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4 年 5 年 6 年 7 年 8 年 9 年 0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6 年 7 年 8 年 9 年 0 年 1 年 2012.7 终止 时间 1.12 3.12 6.6 8.6 0.6 2.6 4.6 6.6 8.6 0.6 2.6 2013.6 社会平均工资 年 89 89 06 30
11719 月 174.42 211.00 244.08 294.42 294.42 382.42 445.83 498.42 533.83 562.17 590.92 635.83 756.67 836.58 976.58 社会平均工资 对应缴费基数 60% 300% 104.65 126.60 134.45 176.65 176.65 229.45 267.50 299.05 320.30 337.30 354.55 381.50 454.00 501.95 585.95 690.90 812.75 987.95 523.25 633.00 672.25 883.25 883.25 在岗平均工资 年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在岗平均工资 对应缴费基数 60% 3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7.25 ―― 1337.50 ―― 1495.25 ―― 1601.50 ―― 1686.50 ―― 1772.75 ―― 1907.50 ―― 2270.00 ―― 2509.75 ―― 2929.75 ―― 3454.50 ―― 4063.75 ――.50 .58 .5839 1.95 5459.75.58 9.75 .67 4.00 .75 3.25 .25 7.75 .40 7.20 .70 0.10 .30 7.00 .30 6.00 未公布 ―― ―― ―― .60 10.80?17? 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条件及经办流程为了保证您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及账户信息的正确性,社会保险转 移原则上只经办一次即可,在确定了退休地后,由外地转入退休地,在 未确定退休地前,可以在多地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在确定退休待遇后一 次性转移。 一、转出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每月 1 至 20 日 条件:需在单位或个人停保的次月,无任何欠费情况下才能办理。 (因武汉市医疗保险转出暂无法转移个人账户金额,开具医疗缴费凭证 前要确保医保个人账户门诊费已消费完)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如代办需另外提供本人签 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转入办理流程及条件 1、省内养老转入 办理时间:每月 1 至 20 日 条件:男性不满 50 岁,女性不满 40 岁,且在武汉市就业并由就业 单位参保缴费。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但退休前在武汉市参保缴费满 10 年,且户口 所在地参保缴费不满 10 年的, 可在退休前将其他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转入 武汉市办理退休。 ) 所需材料:原参保地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簿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省外养老转入 办理时间:每月 1 至 20 日?18? 条件:男性不满 50 岁,女性不满 40 岁,且在武汉市就业并由就业 单位参保缴费的;或户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也适用省内的十年原则。 ) 所需材料:原参保地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簿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武汉市户籍不需提供劳动合同) 3、医疗转入 办理时间:每月 1 至 20 日 条件:符合养老保险转入条件的参保人;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本市, 但随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所需材料:原参保地开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 口簿复印件?19? 漏保人员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一、漏保对象 (一)属漏保范围 凡属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 均属于漏保人员(不含成建制的扩面新参保户) 凡属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 员,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和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属 大龄漏保人员(不含成建制的扩面新参保户) 。 (二)不属漏保范围 1、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2、档案资料不全或档案资料不真实的人员。 3、属应在省统筹参保的人员和省流动窗口参保人员。 4、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 二、参保办法 凡参保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应随单位参保,并由单位及主管部门 负责为其办理申报参保审核手续。 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所 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设Z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并由本人按 规定办理申报参保审核手续。 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 特殊情况应由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申报手续。 三、审核程序 (一)申报单位(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漏保人员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申报表? ;?20? 2、 ?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应如实说明漏保原因和申请参保的要求) ; 3、 单位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应有单位调查的漏保原因和单位意见 (流 动人员参保可不提供单位专题报告) ; 4、本人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个人档案; 6、档案无资料记载年份应提供漏保人员对应年份的职工工资名册 表。 7、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和档案 托管证明; 8、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漏保人员应有退休审批表。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职工身份的认定 职工身份认定主要是认定应参保范围内职工的合法身份。重点审核 以下资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 核的退休、死亡职工招收子女登记表;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报到证;应 征入伍登记表;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鉴证表;职工单位调动审批 表。对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审核上述资料外,还需审核 退休审批表。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关系确认主要是查清漏保人员与企业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审 核以下资料: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原始凭 证;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等以及其 他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 员按规定补缴后,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 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凡未按规定补缴?21? 的,则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对原合同制工人招收前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由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工龄鉴证,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未按规定补缴以及未办理工龄鉴证的,则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 对于建帐前漏保人员档案资料连续 5 年内无记载的需提供档案无 资料记载对应年份的职工工资名册表等相关间接资料,并按规定补缴建 帐后的养老保险费和建帐前积累额,补缴后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对于建帐前漏保人员档案资料连续 5 年以上无记载的,且单位不 能提供所属年份职工的职工工资名册表,无法认定劳保、除名、自动离 职等情况,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无除名、无刑事处分的证明,在征求漏保 人同意后剔除无资料年份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缴建帐后的养老 保险费和建帐前积累额,补缴后扣减年限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2? 二、业务系统操作?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社区网络配置方法一、VPN 客户端安装 VPN 是一种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的技术。使用 VPN,通过开 放的 Internet 互联网,建立一条访问社保业务内网的通道。 社保系统 VPN 安装步骤:通过浏览器访问网址:https://59.175.236.98,如浏览器提示“此网站 的安全证书有问题,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继续”。 出现 VPN 登录窗口,使用用户名“ldbz”、密码“ldbz”(“劳动保障” 拼音缩写)登录。?41? 浏览器将提示此网站需要安装加载项,点击安装。?42? VPN 组件将自动下载安装?43? 安装完成后,将显示默认资源组,点击“社区居民医保登记”,可进 入社区居民医保登记系统。 注意事项: 1、访问居保系统前必须先进行 VPN 登录。VPN 客户端仅需在第一 次访问居民医保系统时安装,安装完成后,以后直接登录 VPN 即可。 2、如在 VPN 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VPN 组件没有自 动提示安装,可在登录页面首页点击“手动安装组件”,下载 install.exe 文 件后运行安装。?44? 2、 如需退出 VPN 登录, 请勿直接关闭 VPN 浏览器窗口。 请点击 “注 销”按钮断开 VPN 连接。 3、安装 VPN 客户端后,会在桌面上建立一个名为“EasyConnect”的 程序图标。如果觉得每次通过浏览器打开 VPN 登录页面比较麻烦, 也可以通过 该程序进行 VPN 登录。 “SSL VPN 地址”输入:59.175.236.98,点击“连接”?45? 用户名、密码均为“ldbz”,点击“登录”按钮即可。二、浏览器设置 为保证居民医保系统的正常操作,需对浏览器设Z进行调整。 操作步骤如下:1、 在控制面板里打开“Internet 选项” (也可通过浏览器的“工具”菜单 打开),选择“安全”标签:?46? 2、选择“受信任的站点”图标,然后点击“站点”按钮, 在弹出的“受信任的站点”对话框中,将居民医保系统的网址加入到 可信站点中:3、 保持“受信任的站点”图标处于选中状态, 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47? 在弹出的“安全设Z-受信任的站点区域”对话框中,做以下设Z: ?对标记为可安全执行脚本的 ActiveX 控件执行脚本:启用; ?对未标记为可安全执行脚本的 ActiveX 控件初始化并执行:启用; ?仅允许经过批准的域在未经提示的情况下使用 ActiveX:禁用; ?下载未签名的 ActiveX 控件:启用 或 提示; ?下载已签名的 ActiveX 控件:启用 或 提示; ?允许运行以前未使用的 ActiveX 控件而不提示:启用。 完成后点击“确定”,完成设Z。?48? 三、养老保险待遇?49? ?50? 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定依据:武政〔2007〕72 号 享受退休待遇范围 男 正常退休 女 男 女 男 女 执行时间:2006 年 1 月 1 日 凡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 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并达到退休年龄 的人员 年满 60 周岁 管理、技术岗位: 生产、操作岗位: 年满 55 周岁 年满 50 周岁享受 退休 待遇 范围提 前 退 休从事特殊 工种 因病或非 因工伤残年满 55 周岁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连续 8 年以上;高温、井 下工作连续 9 年以上;高空作业、特别繁重 年满 45 周岁 体力劳动工作连续 10 年以上。 年满 50 周岁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有国营、集体企业职 年满 45 周岁 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本人自愿, 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缴满 15 年。缴费年限1996 年 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基础 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工资)÷ 2× 缴费年限× 1%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详见 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览表) 基础 养老金 同上养老 金待 遇标 准1995 年 个人账户 同上 12 月 31 养老金 日以前 过渡性 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退休前 参加 养老金 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 1.2% 工作 调节金 2006 年退休人员 100 元/月;2007 年至 2015 年退休,逐年递 减 10 元/月;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放。?51? 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一、退休审批政策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 1、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间为准) 2、连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分 别达 8、9、10 年。 (二)因病非因公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由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申请病退的职工是否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方可申报资料办理退休。 (三)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 职工出生时间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 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 时间为准。 (四)延期办理退休的处理 因用人单位、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 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 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女职工退休年龄 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依据用人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核实,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财务 岗位的, 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 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 操作岗位的, 退休年龄 50 周岁。 流动窗口缴费女职工: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52? 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 50 周岁或 55 周岁。 二、工龄问题 (一)临时工转正的工龄 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成为正式职工后,其在本 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后的工作时间 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土地工工龄 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 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计算。 (三)文革后期城镇待业青年工龄 1979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安Z的,从 1979 年 7 月 1 日计算工龄,1979 年 7 月 1 日之后安Z的,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 (五七厂组) (四)下放知青工龄 凡在“文革”期间或 1962 年到“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 知识青年,在他们回城后被招收为正式职工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 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 可以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五)国家职工在校学习工龄 凡 1970 年―1978 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学习 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六)退伍军人的工龄 退伍义务兵的工龄应从当地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 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他们 参加地方工作后,军龄可与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 对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可 以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53? (八)自动离职和除名的工龄 自动离职人员和除名职工一样,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实效的朔及力问 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自动离职和除 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关于刑满释放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问题的处理 1、在职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与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的调整。 2、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加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二)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人员问题的处理 1、在职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54? 正常退休办理程序一、申报范围 在我区参保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 15 年以上,男年满 60 周岁,女职工从 事管理、技术、财务岗位的年满 55 周岁,从事生产、操作岗位的年满 50 周岁。 三、申报时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 1―15 日申报。 四、申报方式 单位参保职工由单位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 五、申报时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档案(铅封好) ; 3、个人相片(近期一寸红底彩照 4 张) ; 4、退休申请(两份) ; 5、 ?退休条件审批表? (一式三份) ; 6、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社区填写编号、盖章) ; 7、退休证(个人申报的准备) ; 单位申报退休的还需提供: 8、人员异动表; 9、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在社保办事大厅先叫号然后到 7-9 号窗口 填写退休申请,递交相关资料,供工作人员初审。 2、初审:初审人审核相关资料,合格后签字认可,再由申报人填写 相关表格和证件 (单位申报的须在表格上盖公章) ; 不合格的则当场告知申?55? 请人需补交的材料,完全不合格的则告知不合格的原因,退回相关资料。 3、复审: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签字 报养老科长审批。 4、 审批: 养老科长对退休申请人的档案审核, 签字批准后由初审人、 复审人进行业务处理。 5、业务处理:初审人、复审人依照退休审批的流程分别进行业务处 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存档;归还本人档案;打印?社 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交申报人;在个人申报人的?退休证?上盖章。 6、办理养老金开户手续。退休人持开户凭证及个人身份证按要求到 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当月开户,次月 15 日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7、缴纳医保退休费用。 (1)职工退休前医保实际缴费必须满 10 年, 不足则产生一次性医疗费用; (2)职工医保工龄必须达到法定年限(男 性 30 年、女性 25 年) ,不足则产生一次性补足医疗费用;两项费用的具 体数额在退休审批时由电脑系统自动产生;单位申报的从单位账户中扣 缴,个人申报的从原社保缴费存折中扣缴。 七、审批时限 每月 20 日以前,资料不按时补齐的则转至下月。 八、注意事项: 1、 ?退休条件审批表?可自行复印、 ?退休证?可自行购买; 2、社保缴费应缴至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 3、及时领取退休审批相关资料。经批准退休后,相关资料的领取, 单位申报退休的由单位经办人集中领取,个人申报退休的,由申报人持 本人身份证于退休审批当月 23 日后至办事窗口领取; 4、退休后每月应及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目前标准为 7 元/月, 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否则影响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个人申报 退休的从原社保缴费存折扣除,单位申报退休的由单位代收代缴; 5、及时进行年审。退休人须在退休的次年开始,每年 4 月―12 月 至居住地社区或中心城区其它社区办理退休年审业务。?56?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提前退休办理程序一、申报范围 在本区参保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 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二)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 (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 “城中村”的村改居劳动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纳入申报范围。 三、申报时间 实行当月到龄下月申报,申报时间为每月 28 日至月底 四、申报方式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社会保险缴费关系的参保职工,由所在 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 照属地原则,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五、申报所需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资料 1、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历年门诊(或住院)病历、临床检查(验)报告?57? 的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和医疗诊断证明、医学影像等诊疗资料; 3、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登记照 5 张; 4、其它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需要时提供) ; 5、个人档案(密封) (身份难以确认时提供) 。 (二)退休审批时的资料与正常退休所需资料相同。 六、办理流程 (一)资格认定: 1、养老经办机构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认定; 2、养老经办机构为取得申报资格的参保职工出具?武汉市参保职工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 (一式三 份) , 填写 ?武汉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一式二份) ,汇总后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材料受理、 体检组织工作, 鉴定结论做出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结论发放并组织公示。 1、医学体检 申报部门应组织参检人员严格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规定的体检时 间,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体检。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根据各部门申报参检人员情况指定鉴定医院, 并负责协调和督察体检工作。 医疗机构对参加体检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验(即对人、对照片、对 身份证、对病症) 。 体检医院选派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参加医疗体检工作,根 据申报参检人员申报病种对症设Z体检项目进行体检,由主诊医生签署 诊断意见,客观、真实做出体检诊断结论。 医疗体检档案材料,由体检医院统一封袋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体检档案材料在专家评审前不得开封。?58? 申请人的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专家评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职工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和?武汉市劳动能力鉴 定办法?对所有被鉴定材料进行评审。每次鉴定评审参会专家不少于 7 人,采取集体讨论,责任专家签署评审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定最终鉴定结论。 3、监督会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和经办单位代表对 鉴定全过程进行会审,商约局纪检监察室对病退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全程 监督,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4、公示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将鉴定结论和公示统一格式通知受理部门并下 发到申报单位。鉴定结论在养老经办机构、基层单位同时公示。对公示 结果中有异议,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复核审定。公示结果于下达 结论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5、送达 对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论,由受理单位及时送达申请人。 6、复审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鉴 定结论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7、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 150 元/人收取,医院确定的体检项目所产 生的费用由医院另行收取。 (三)退休审批: 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参保职工,分别由本人或用 人单位将其鉴定结论及所需材料经养老经办机构报送市局养老处办理提?59? 前退休审批,养老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申报人按退休审批流程 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 七、批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病史资料不全者不受理,造假必究; 2、申报人在审批期内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批准当月; 3、审核合格后,须进行公示; 4、及时领取退休审批相关资料。经批准退休后,相关资料的领取, 单位申报退休的由单位经办人集中领取,个人申报退休的,由申报人持 本人身份证于退休审批当月 23 日后至办事窗口领取; 5、退休后每月及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目前标准为 7 元/月(如 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单位申报的由单位代收代缴,个人申报的 从原社保缴费存折扣缴; 6、及时进行年审。退休人须在退休的次年开始,每年 4 月―12 月 至居住地社区或中心城区其它社区办理退休年审业务。?60? 离退休人员年审办理程序一、年审对象 1、享受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 2、享受武汉市(基本)医疗待遇的各类人员; 3、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二、年审时间 当年 3 月 15 日―次年 2 月 20 日,当年退休的从次年开始年审。 三、年审的方式 年审对象根据自身待遇类型,由本人亲自到社区或社保处年审。 四、年审所需的证件 1、 享受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身份证、 户口本、 离退休证 (应 注明个人编号) ; 2、享受武汉市(基本)医疗待遇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 (医保卡) ; 3、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身份证、户口本、遗属待遇核 发证(证件上应注明个人编号) 、证明(根据遗属类型对应提供) 。 城镇户籍遗属提供社区开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农村户籍遗属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健在证明办理年审; 16 岁以上在校遗属提供学籍证明; 户籍在外地的提供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五、年审的办理 1、待遇关系属于中心城区社保处,居住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在居 住地、户籍所在地或中心城区任一社区就近办理年审;?61? 2、待遇关系属于远城区社保处,居住在当地的,在社保关系所在地 的社保处办理年审; 3、居住在异地的(含远城区) ,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保关系所在的社 保处办理年审或办理异地协助认证年审手续。 4、 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在退休人员生前单位所在的社保 处办理年审。 六、办理的时限 资料齐全者,现场办理完毕。 七、未年审导致的问题的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年审的人员,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次年 3 月起 暂停其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个人账户的 使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因未按规定年审导致养老待遇暂停的人员,每月 22 日以前补办 年审手续的,次月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每月 23 日以后补办的,在第 三个月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 2、因未按规定年审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的离退休(退职)人 员,补办年审并经社保处复核后,即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因未按规定办理年审导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停的遗属,每月 22 日以前补办年审手续,次月恢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但不予补发。 4、当年暂停养老待遇的,补审仍在社区办理;跨年度补审的,须在 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处办理,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遗属的补审在退休人员生前单位所在的社保处办理。?6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程序一、申报特殊工种范围 在本区参保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必备条件 1、 申报企业和工种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被纳入市特殊工种审批 范围。 2、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满 15 年(即 180 个月) ; 3、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年限分 别达 8、9、10 年。 三、申报时间 实行按季申报,按季审批,每季度的第二个月 1―10 号申报。 四、申报方式 单位参保职工由单位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 五、申报时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档案(铅封好,档案中记载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 3、个人相片(近期一寸红底彩照 4 张) ; 4、退休申请(两份) ; 5、 ?退休条件审批表? (一式三份) ; 6、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登记表? (社区填写编号、盖章) ; 7、退休证(个人申报的准备) ; 单位申报的还须提供: 8、人员异动表;?63? 9、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1、达到法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 到社保办事大厅先叫号然后到 7-9 号窗口,填写退休申请,递交相关资 料,供工作人员初审。 2、初审:初审人审核相关资料,合格后签字认可,再由申报人填写 相关表格和证件(单位申报的须在表格上盖公章) ,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则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完全不合格的则告知不齐全的原因,退 回相关资料。 3、复审: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签字 报养老科长审核。 4、审核:养老科长对退休申请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 字确认,报送分管局长批准。 5、批准:初审人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的档案材料报送分管局长,经 批准后进行公示。 6、公示:单位申报的由单位组织公示,个人申报的由养老科公示, 公示期均为 7 天。 7、业务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初审人、复审人依照业务流程分别进行 退休审批的处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存档;归还人事档案;打 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交申报人;在个人申报人的?退休证?上盖章。 8、办理养老金开户手续。退休人持开户凭证及个人身份证按要求到 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当月开户,次月 15 日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9、缴纳医保退休费用。 (1)职工退休前医保实际缴费必须满 10 年, 不足则产生一次性医疗费用; (2)职工医保工龄必须达到法定年限(男 性 30 年、女性 25 年) ,不足则产生一次性补足医疗费用;两项费用的具 体数额以退休审批时电脑系统自动产生; 单位申报的从单位账户中扣缴, 个人申报的从原社保缴费存折中扣缴。?64? 七、审批时限 受理申报的次月 20 日以前。 八、注意事项 1、单位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每年 1 月须将当年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退休的人员名单上报备案,做到申报与备案相符; 2、申报人在审批期内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批准当月; 3、审核合格公示后,单位须报公示反馈材料; 4、及时领取退休审批相关资料。经批准退休后,相关资料的领取, 单位申报退休的由单位经办人集中领取,个人申报退休的,由申报人持 本人身份证于退休审批当月 23 日后至办事窗口领取; 5、退休后每月及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目前标准为 7 元/月(如 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否则影响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单位申报的 由单位代收代缴,个人申报的从原社保缴费存折扣缴; 6、及时进行年审。退休人须在退休的次年开始,每年 4 月―12 月 至居住地社区或中心城区其它社区办理退休年审业务。?65? 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缴费年限、计发基数、指数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参与过渡性养老金 的计算。 (新办法规定) 1、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政策中按身份不同确定视同缴费年限: (1)科研转制单位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3)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的军龄; (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转制单位职工转制前的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基本条件: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6)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2、实际缴费年限 省 169 号文件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 间。缴费时间计算到月。 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规定如下: 各类企业参保职工统一为 1996 年 1 月 1 日; 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统一为 2001 年 1 月 1 日; 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军队转业干部、 复员战士、 市外调入人员 1996?6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连续工龄或军龄,在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时计算为实际 缴费年限, 并以对应年度社平或岗平 100%为基数记入个帐储存额, 此期 间实际缴费指数设定为 1.0。 (二)计发基数 原办法的规定:武政办?2001?35 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 数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社平) 新办法的规定:武劳社? 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基数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岗平)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X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其中,六个远城区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 挂钩比例确定的计发基数计算。 (三)指数的确定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 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其中,六个远城区按本人 当年缴费基数与市统一规定的上年度计发基数的比值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统一设定为 1.0。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已经计算产 生的指数保留不变。凡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补缴基数与 补缴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平均指数的计算: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 平均值。 n 平均指数=(Y×1.0+X1/C1+ X2/C2+…+Xn/Cn)÷N 缴费年限 Y――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67? C――对应年度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 缴费年限――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0+历年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总 和)/缴费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 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老办法) (二)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办法) 1、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其中,六个远城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市统一规定的计发基 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P 基础=(W 在岗+W 指数)÷2×N ×1% W 在岗――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W 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如下: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41 42?68?233 230 22650 51 52195 190 18560 61 62139 132 125 43 44 45 46 47 48 49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53 54 55 56 57 58 59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63 64 65 66 67 68 69 70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三)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 人员待遇计发 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同前。 (2)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前。 (3)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 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 渡系数 1.2%的乘积。即: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4)调节金计发标准: 退休人员: 2006 年度退休人员调节金标准为 100 元/月;2007 年度至 2015 年度 退休人员调节金标准逐年降低 10 元;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退休人员 不再发给调节金。 退职人员: 2006 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 50 元/月;2007 年度至 2015 年度?69? 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逐年降低 5 元;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 再发给调节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一)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的规定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以死亡人员死亡上年度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丧葬费=上年月社平工资× 3 个月 抚恤金=上年月社平工资× 10 个月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和抚恤金结合 离休时审批的 172 号文,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 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 丧葬费为 5000 元。 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 人生前 40 个月的基本离休费。2012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 准为 24565 元。 (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企业职工死亡后,可到我分局办理在职死亡退保业务,退还个人账 户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人员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70? 关于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一、工龄及其作用 (一)工龄的分类和含义 1、工龄的分类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革命工作年限。 2、工龄的含义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 的工作时间,或者说,是劳动者与一定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时间。 连续工龄: (亦称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 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视同缴纳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连续工作年限。 革命工作年限(简称工作年限) :就是一个工作人员从事革命工 作的时间。此概念一般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关于确定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把建国前和建国后划为两个 阶段。 (二)一般工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革命工作年限之间的关系 及作用 1、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同时就可以算为一般 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2、连续工龄与革命工作年限的关系 革命工作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革命工作 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71? 二、如何计算工龄 (一)关于工龄计算的主要依据 现行工龄计算规定很多,截至目前为止,基本文件有五个: 1、195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 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 2、1955 年 12 月 29 日国秘字第 245 号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 3、1956 年 11 月 12 日(56)国直人习字第 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 ; 4、国务院人事局 1957 年 11 月 2 日(57)国人字第 3099 号文?关 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5、劳办发? 号文。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此外,企业有些职工的工龄问题是参照干部规定办理的。 (二)常用的工龄计算方法 1、连续计算: 就是把几段工龄不间断地连续计算。 2、合并计算: 是指一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由于组织原因曾经间断过,把间断的时 间扣除,间断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关于工龄计算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临时工转正或录用后工龄计算 1、临时工作人员转正或录用后的工龄计算(含季节工,亦工亦农) 应将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与转正或录用后的工作时间连 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临时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问题。原劳动人?72? 事部保险福利局?1982?6 号文指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 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在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 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 3、关于进“五七”厂(组)的待业青年被招工后的工龄计算。武劳 社(80)第 127 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1979)51 号和省市有关文 件精神,由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安Z到区劳动服务公司(站)和街 道“五七”厂(组)以及全民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厂(组)性质 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五七”连工作的,年满 16 周岁到 35 周岁的待业 青年,被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后均可办理计算工龄手续。 该文件规定:安Z到上述单位工作的待业青年办理计算工龄的时间, 以 1979 年 7 月中共中央 51 号文件下达时间作为计算工龄的起点。 凡在 1979 年 6 月 30 日以前安Z的,从 1979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工龄;在 1979 年 7 月 1 日以后安Z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仍留在上列单 位工作的待业青年和原来的老人员仍按原单位计算工龄的办法执行。 4、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被录用(包括直接招收、顶 替)或转为正式教师后的工龄计算。应将其转为正式教师前最后一次经 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或在本校代课时间和转正后的任教时间连续计算 为连续工龄。在两所以上学校连任民办教师的时间或在其他学校代课的 时间,凡由组织上调动的,也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 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 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5、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转入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73? 企业后被批准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做临时工 的时间,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 6、乡村医生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担 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的问题。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 险?1986?5 号文指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录用为国家 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 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 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 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7、 被占 (征) 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 其工龄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局险?1983?26 号)指出:因城市建设 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 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1、1970 年以前,在职职工上学毕业的,其工龄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 的,简称“调干生” 。其学习期间和调派学习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可连续 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是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 学习期间由学校发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不算工龄,学习前后连续工作 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0 年至 1978 年期间在职上学的(含知识青年下放按规定可计 算工龄的期间上学的) 。凡是在这个期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 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 学习期间无论是否照发原工资都可计算工龄。 此时间段知识青年按鄂劳人险?1986?第 249 号文规定,在下乡插队期 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可比照上述 学校学习、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原则办理。?74? 3、1979 年以后(含 1979 年)在职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 以合并计算。 1979 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 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4、关于高等学校 1962 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其工龄计算问题。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 1962 年延长学习年限毕业分配问题? (教计字 ?80?120 号)规定,这些学生应作为 1968 年毕业生。??参加工作时 间也应从 1968 年 2 月发工资时起计算。 1966――1968 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对 1966 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 1967 年 9 月起开始分配,参加工作 的时间,从 9 月 1 日起计算。 1967 年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到 1968 年 6 月开始进行分配,工资 从 7 月开始发放,参加工作时间从 7 月份起计算。 1968 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 1968 年 11 月中旬开始分配,从 12 月 开始发工资,参加工作时间从 12 月起计算。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义务兵的入伍时间,应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 之日起计算军龄。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干部复员、转 业军龄截止时间,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 1977 年 12 月以前应征入伍的不是按批准入伍之日算,而是按每一 批统一的入伍时间计算军龄。1977 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 军龄未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 2、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未间断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应将其入 伍前的连续工龄、军龄、复员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离开部队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3、起义人员工龄计算问题。起义人员起义后直接参加我们军队、国 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应从起义之日起计算。曾经资遣?75? 回家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又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另外,原是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做临时工期间入伍,复员、 退伍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其入伍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 的时间,可以与服役年限和复员退伍后被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和三场人员招工调动 的工龄计算 1、凡在“文革”期间和 1962 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 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含到“五七”干校、回农村老家落户或投亲靠 友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初中、高中毕业知识青年和其他知识青年) ,在他 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 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 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由城镇居民下放到农村的子女,下放时 是初、 高中毕业和年满十六周岁或虽未满十六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 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 (从满 16 周岁开始)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 校劳动回来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 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从干校回来后安排到集体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参照安排到全民所 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同样计算。 3、关于“三场”人员招工和调动的工龄计算。国务院人事局五七年 给新疆人事局的复函中规定,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场人员,他们解放 后在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工作年限。 三场职工的工龄计算,只要是通过组织办理调动手续的可以计算为 连续工龄。?76? 4、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 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退职回城,再次 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 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职工因病休息超过 6 个月者,6 个月以内的时间可算工龄,超过 6 个月的时间不算工龄。半日休养的,两个半日算 1 天,其病休前后的工 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关于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职工在全国解放以前,因为各种原因离开革命队伍,后又重新参 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 155 号文规定:凡是 因为革命意志不坚定而擅自脱离组织(例如叛变、自首、开小差、请假 不归等) ,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应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算起;因客 观原因与组织失去联系(比如组织被破坏、队伍被打散、被捕等)以后 又重新参加工作,如果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后的时间较短,而且在这段时 间中,又没有违反革命利益的行为,他们脱离组织以前的工作时间,可 以和重新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 仍从第一次算起。 2、关于精简、退职、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精简和经组织批准 退职的职工又参加工作的,其精简、退职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与再次参加 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个别不顾工作需要, 坚决要辞职,组织上作离职处理的,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 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 日起计算。 (七)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重 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其受处分前?77? 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的。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述职的缓刑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3、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劳教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 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 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4、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正式 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察看期间和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 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5、受开除军籍处分的。因不法行为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 应计算为工龄。 (八)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1、 受处分后甄别平反的。 工作人员受了开除公职、 除名、 刑事处分、 劳动教养等处分后,经过组织上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收回工作 的,其被错误处理期间的时间,可以和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 连续工龄。 2、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 位转为国家职工或留场(厂)安Z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 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改判刑型的留场(厂)就业人员, 从改判刑期期满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 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对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含开除)的, 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与 “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 “服刑”的时间,均 不得计算为工龄。 (九)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职工的工龄计算?78? 凡是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 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 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 续工龄。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后经组织上批准整个单位转为国营或 公私合营的,其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的工龄计算可按上述精神,计 算为连续工龄。 (十)关于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每 1 年按 1 年 3 个 月折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 1 年按 1 年 6 个月折算。经常在摄 氏 3 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经常在海拔 4500 米以上高山、 高原流动工作 的,可参照井下、高温的规定办理。常年居住在 4500 米以上高山、高寒 地区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规定办理。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后从事特殊工种如何折算工龄。 ?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问题的函? (劳社 厅函? 号) : 在进行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 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工龄和 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 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实行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十一)关于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1、归国华侨职工工龄的计算,可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精神办理。工龄一般应从其回国后参加工作 之日起计算。如果归侨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却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 或因受迫害回国的,有可靠的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在国外参 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以和回国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建?79? 设需要,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技人员,归国前 最后一次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 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 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职工在敌伪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职不能计算工龄的情形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敌伪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凡任 下列职务之一者,在充任该职期间一律不得计算工龄。 一是把头、监工、长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是在敌伪及国民党宪兵队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 和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三是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青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 员以上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四是敌伪及国民党兵工厂有尉官军衔以上或任课、股长以上委任级 人员; 五是在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医院中担任尉官军衔以上的医护人员; 六是在敌伪及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中的金融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 的人员。 这里需要说明三点: 1、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构的范围,是指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 监察、海关和税务等机构。 2、官吏范围,是指担任委任级和委任级以上的人员,包括股长和保 长在内。 3、“不包括企业机关中人员”,是指在铁路局、电讯局、邮政局中工 作的职员和工人。 (十三)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80? (劳社厅?2001?22 号)指出:转制前已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 缴费年限。 转制前当地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而尚未参保,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前参加工作的,自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 会统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 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 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工龄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我们的主要任务 如前所述,工龄计算方面的文件规定繁多,仅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还 远不止上述列举的十三个方面;而且制定和解释工龄计算的部门多,有 些规定或解释前后有矛盾;有的规定只适应某段具体时间或者某个具体 问题,而在另一个时期或者另一个相同、相似问题的处理时,又不能照 搬照套等。 总体上讲,我国关于工龄计算方面的规定在加强对在职职工的管理 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一些规定越来越暴露 出它不完善的一面。 今后我们的主要任务,首先是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已经制定的有 关工龄计算文件法规的基础上,正确运用于工作实践,提高政策水平和 业务素质;其次是注意在工作中收集资料,做好积累工作。下一步我们 要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注 重研究探讨新问题。?81?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办理程序一、适用范围 养老关系在我区的离退休死亡人员。 二、申办时间 每月 1―17 日。 三、办理方式 离退休时在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申报办理,流动窗口退休的由其家 属或子女申报。 四、申办时所需的资料 (一)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要剪角) ; (二)死者的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死者姓名页,户 口要注销) ; (三)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申报人户口本、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动窗口退休的提供) ; (五) ?人员异动表? (一式二份,单位离退休的提供) ; 五、办理的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将相关资料提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二)初审:养老保险机构经办人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核对死亡证,明确死亡日期,签字后报养老科长签批; (三)复审:养老科长再次审查核对申报材料,签字批准后交初审 人进行业务处理; (四)业务处理:初审人通过业务系统,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手续。 六、办理的时限 资料齐全者,现场办理完毕。?82? 七、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待遇 (一)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的规定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以死亡人员死亡上年度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丧葬费=上年月社平工资 X 3 个月 抚恤金=上年月社平工资 X 10 个月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和抚恤金结合 离休时审批的 172 号文,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 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 丧葬费为 5000 元。 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 人生前 40 个月的基本离休费。2012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 准为 24565 元。 八、待遇发放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同其生前发放离 退休金的时间相同,直接拨付到其领取离退休金的存折(卡)中。 九、注意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生前领取离退休金的存折(卡)请至少保留两年, 不要销户;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单位或亲属要及时申报、核定死亡 待遇,逾期申报多发了的离退休金将直接从丧葬费、抚恤金中扣除。?83? 重复享受待遇的退款办理程序一、对象范围: 同时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两种(含两种)以 上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时间: 每月 1―17 日。 三、申办程序: (一)退款申报:到重复享受地所属社保局养老科办理退款手续, 核定退款金额,打印退款说明。 (二)退款备案:到社保局财务科室进行退款备案。 (三)退款:将重复享受期间的退款金额存入指定的交通银行账户 中。收款行打印?银行现金进账单?回执联。收款单位详情为: 开户名称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账 号 :开 户 行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行号:860158 (四)退款确认:凭?银行现金进账单?回执联和社保处退付说明 及系统内数据,到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黄孝南路 10 号 2 楼) ,领取收款收据。 (五)待遇恢复:凭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开据的收据到应恢复养 老保险待遇的社保处办理恢复待遇手续。?84? 退保办理程序一、退保范围 1、出国(境)定居的参保人; 2、在公司或流动窗口参保缴费的死亡参保人。 二、办理时间 每月 1―17 日。 三、申报方式 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申报,参保死亡的由继承人(受益人)申 报。 四、申报时所需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 1、退保申请; 2、退保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退保人姓名页) ; 3、退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保人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相关资料(如绿卡、护照等) 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退保人收款用的银行卡(存折)的相关信息(帐号、用户名、银 行支行名称和六位数清算行号) 。 (二)参保死亡: 1、退保申请; 2、 死者的身份证、 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首页及死者姓名页) ; 户口要注销,身份证要剪角; 3、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5? 5、申报人与退保人的结婚证及社区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 6、申报人收款用的银行卡(存折)的相关信息(帐号、用户名、银 行支行名称和六位数清算行号) 。 若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1、停保。退保前到社保登记窗口办停所有的参保险种。 2、清理医保卡余额。退保后医保卡将不能使用。 3、申请退保。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交给工作人员审核。 4、审核。工作人员核对相关资料,收取复印件,按照业务流程报科 长及分管领导审批,汇总后报基金管理科室。 5、退保资金到账。每月下旬批量办理,次月上旬到账。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折)必须是申请人的,且是在武汉市中 心城区开户的银行(除邮政储蓄外)活期帐户。 2、银行支行名称和清算行号(六位数) ,可向开户行询问。 3、退费时只能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及利息。 4、退保资金一般会在退保后的第二个月初到账。?86?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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