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买了宅基地原有的宅基地,现在改建新房,要缴多少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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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有宅基地,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转成商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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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得有**批准的,看此地是不是商业用地。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买卖,但是买卖是由条件的,而且交易有隐患。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想进行买卖需要经过批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有条件 三大问题必须注意
这个要看您们那里**政策支不支持您们。
这需要获得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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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王冠华  时间:  浏览量 0  
【法律咨询】
11月15日,接一荆姓朋友电话,称自己为城市居民,在十年前于北京某城郊购得一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价飚升,农民反悔,欲起诉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问如何处理,能否胜诉。
【王律回复】
一、理论界主流观点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主流观点认为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日实施的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07]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由于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态度不明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有限肯定说
不支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但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批准,经卖房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的,只要实际居住占有、付清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但未经集体组织同意,至产生纠纷时并未办理实际交接的,其效力另当别论。不过从长远眼光看问题,如果购买农村土地使用权,购买农民居住用房,有利于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增收、创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加以支持。(摘自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决疑难问题(续)》,人民法院出版2008年版,第10页)
日法发[2008]3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三、地方司法实务观点
1.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日京高法发[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指出,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以及其他相类似案件的终审判决均以上述理由为依据,认定该等买卖合同无效。但该等判决也综合权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全面考虑了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大连晚报》日B2版《城里人当年买农村房该返还吗?》对该等买卖合同持肯定态度。本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2002年,契约签订当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而该规定只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拥有数量、面积及取得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对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住房则未涉及。即是说,协议签订时,国家尚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但该通知非家家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且下发时间在涉案协议签订5年以后,故协议签订时并不违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签订当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时至今日,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由此,涉案协议的签订触犯国家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原告王某是为了获取因动迁可获得的利益而否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予以支持。
四、王律评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决定》精神,应该说,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向城镇居民转让,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支付合理对价,是可以允许的。可以预见,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等转让合同的限制将逐渐取消。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收已转化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变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私有房屋后,如果所买卖的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3.城镇居民购买房屋后,已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申请加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农民身份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4.买受人、协议签字人虽然为城镇居民身份,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买卖合同有效。
5.在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农村村民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的,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6.对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转让的效力,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和交易情况,结合上述原则进行判断认定。
7.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产权房所在小区办理了相关征用和出让、规划、施工验收,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合法化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由合同当事人合理承担有关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费用。本站总访问量:129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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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
农村为什么盖房子要交钱
为什么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要交钱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连个条都不给打,不交就拆房子砸楼板拉走搅拌机,请问城建局为什么要这样,有人少交点没人多交钱,这就是百姓的公务员 吗?(百度贴吧)问题很有代表性,在很多地方农村都适用。问题很典型,在别的县市农村,估计也不稀奇。
农村建房及收费问题相关政策法规
经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相关部门,农村建房及收费主要有以下几条法规依据:
一、建房条件:依据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户居住人口中有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的居民户及在原宅基上进行建房的居民户符合建房申请条件。
二、申请手续:依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文件,申请个人建房,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供个人建房书面申请报告、《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和户口薄或者家庭在册人口情况证明。
三、收费问题:山东省农民建房,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收费项目,主要依据为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 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 20 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此类收费的文件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 1990 〕 93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 号)。
二是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 10元。此类收费的文件依据为:《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 号)和《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号)。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收费人员应当具有收费许可证,同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正规发票;通知特别强调,凡在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附:相关部门及电话
1 菏泽市政府办公室 5310199&
2 菏泽市纠风办 5962211
对于农村建房、教育等收费问题,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明文禁止乱收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乱收费问题进行了曝光。但在农村,尤其是经济落后偏远地方,一些行政部门欺负老百姓消息闭塞,不懂法律法规,以土地管理税等名义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更有不法分子打着土管所等政府部门旗号,既无收费证,又不开具收费正规发票,开着小车到处招摇撞骗,抹黑政府形象。一个地方的行政风气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对以上行为,老百姓应当坚决予以斗争。凡是没有执法证、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正规收费发票违法收费的均为不法分子,百姓可采取正当防卫手段保护个人财产不受这类强盗的侵害。
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更快更好地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农村集镇)居民自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主管机关。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应当首先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规划包括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房实行公示制度。个人建房申请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前和报批后,均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姓名、宅基地面积、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高度、层数等情况。&
第二章&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
(一)滩区移民户和因重点工程进行拆迁安置的居民户;
(二)为实施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的居民户;
(四)城镇居民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居民户;
(五)在原宅基上进行建房的居民户;
(六)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居民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建房,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建房书面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三)户口薄或者家庭在册人口情况证明;&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个人建房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拟建房的位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高度、层数等内容。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征求村民小组和四邻的意见,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在《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级人民政府。
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条&乡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
第十二条&农村个人建房在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填写《山东省村镇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山东省村镇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5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批准开工建设。
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2年内未提出开工申请的,原《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作废。
第十三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农村个人建造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或者使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三章&建房的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个人建房宜建设朝南或者南偏东(西)向的房屋(指主屋)。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其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集镇、村庄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个人建房,一层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得大于3.6米,脊顶高度不得大于5.35米;二层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得大于6.6米,脊顶高度不得大于8.35米。多层建筑平均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屋面坡度不得大于50%。房屋屋后滴水宽度,一层为0.3米,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0.4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第十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并不应高于2.2米。
第十八条&本章建房规划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已建成房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个人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农村个人建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二十一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乡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建造生产经营性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包括商品房或者集资建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个人住房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继续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重新编制、调整、修改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有关个人住房建设的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
菏泽市建设局政策解读
关于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
  建设部门对农民自建自用、符合村镇规划的住宅建设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什么样的人能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什么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约为0.5万元。
  (2)重建房屋户均补助约为1.3万元。
  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的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怎样申请国家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包括: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就申请户个人而言,只要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就可在村委会填写个人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逐级申请。(徐庄网综合互联网公共平台及政府网站)
上图的卡大部分群众多年末见过了吧.本网在其它县区寻到后曾致电政府也未得予合理满意答复(不知何因又有何隐情与猫腻)
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视频(建议电脑观看,可能部分手机不支持此项功能)
记者调查:农民盖新房要缴“营业税”(徐庄网评:国税以及地税都没有本项收费,行政事业收费更没这一项收费,收费计入什么科目?还美名说“建筑经营税”“城乡规划税”等等.......这不是巧立名目吗?
【徐庄网编辑&插图&整理&排版——徐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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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15.126.*&&&
米咖网: 享受额外返利
123.151.139.*&&&
老百姓盖房子的钱都不多还要给当地政府交税哎腐败
117.136.46.*&&&
我是徐州沛县的现在政府太黑暗了。在自己老房子上建房还得要钱,不给就不让盖,
111.36.193.*&&&
郯城县新村乡建房七块钱一平方管理费合理吗?求有关部门给解
106.61.22.*&&&
我家是地地道道的大山里,我们村有多少个村主任也不知道,一到国家说要盖新农村房了,平时就横行霸道的人就出来强行买我们家的猪圈,厕所,和我们家门口的院落,给个3千两千,不卖给他就不给我们活路,把这些地点买起去又卖回来给我们盖房,买的时候8000一母,但我们家的全部也没有一母,卖给我们就点平方80个平方1到2万,国家说补贴,可什么也没有,怎么办啊,
183.207.217.*&&&
问题说出农民心声,农民建两间厨房和围墙要七千元左右,并且只打一个普通收款收据加个张,欺压百姓请问谁知投诉哪个单位,电话多少,官官是否相互
111.37.5.*&&&
临沂市兰陵县长城镇西沙沟村,村民建房被逼喝农药,现在十多天了还没见起色,家庭经济困难,望给老百姓办好事的领导给巳指导。
27.206.214.*&&&
农村房改造,中央政策给每户55000元, 而县委,政府为了应付检查,欺上蛮下,哄,骗老百姓,说是给每户补助13000元,可结果到农民手里剩下9600元了,难道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样吗?(菏泽网友)
180.123.117.*&&&
我日你妈,现在为什么我们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农村盖房都要像政府缴纳10000块钱,村喇叭每天都喊着要盖房的交一万块钱,不交钱就是盖到一半就给扒了,我日你亲妈,这是国家要的,还是个人要的,一口一个建设新农村,这还尼玛要钱,谁要这钱,我就骂谁
222.133.118.*&&&
自家土地不让盖房子,儿子等着娶媳妇么新房咋办?买商品房奥?行,政府里给点补贴吧!一平方给1500元的补贴我就买!村西紧挨县镇公路不让盖就算了,村东挺偏僻的地方咋就也挨你们规划类. 也是不让盖..靠!靠!靠!想让村里多很多光棍汉子,卧槽..........(无奈的老汉)
222.133.118.*&&&
规划应对城镇镇近郊而言,不宜一概而论。正如下面网友—风吹沙所言:地方规划政策不能违背上层法规这是执政根本,这些行政部门理应知道。国家国家已经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明文禁止乱收费。这样好似山大王,确实抹黑政府形象,真的应该审报国防部发兵剿匪~!!!——网友:盼清风。
222.133.118.*&&&
坑农民不懂法律,这是土政策,乱收费,地方势力太大,为了息事宁人,为了盖房,只得交钱,助长了歪风邪气和乱收费。地方政策违背上层法规这是执政根本难道这些行政部门不知道吗?那些地方政府都像社会上的小混混组成的,应该审报国防部发兵剿匪~!!!------网友:风吹沙.
222.133.118.*&&&
基层干部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群众对党风政风状况的观感,决定着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当前基层存在一些为谋小利,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容易让群众对基层治理状况和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后果十分严重。坚持让行政权力在规范、透明的轨道上运行,减少人为因素,把权力放到阳光下,建设廉洁、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轶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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