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个人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吗

>> [劳动法]公司可以让个人承担社保缴费吗?
[劳动法]公司可以让个人承担社保缴费吗?
  前程无忧论坛网友“pooopo”的困惑:
  我于前几个月入职于一家国企,但是用工方式是劳务派遣,当时口头说好的年薪是41800元,3个月试用期。我和这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把合同给我,也没说明具体的工资。现在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3个月了,看了工资单,结果发现社保的钱全部都是我自己缴的,也就是说41800元年薪中包括了单位应该帮我缴纳的社保部分,这样我一个月实际到手的工资就少了500元,请问,这样的情况能举报吗?
  [答复:]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法定用工保险。劳动者应该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工资中代扣。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的社会保险比例不算很低。对全国各省市进行统计,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部分大致在30%~37%的区间内,个人负担的社保部分大致在11%上下。
&&&&缴纳基数是计算社保费时使用的乘数。基数根据员工个人的工资标准确定,有些省市是一月一 定,有些则是一年一定。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平均工资情况,会对社保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假设社保基数的下限是2500元的话,那工资低于2500元的员工,也将按照2500元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使用一个员工,除了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当为城镇户籍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合作的资金池。它的贷款利率相比商业贷款要低。全国各省市的强制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大致在7%~12%之间,单位和个人均按此比例缴纳。此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
&&&&你的年薪是41800元,按市面上较常见的13薪计算,你的月薪差不多在3200元左右。以此为基数,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结合起来看,计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共需要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应该要超过1800元,不可能只有500元。所以,你得出的结论,似乎不太可能。我认为,你所看到被扣除的500元,应该是你自己应该缴纳的部分。以上海市为例,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 保险为11%,住房公积金7%。3200×(11%+8%)=576元。与你所说的500元差距并不大。显然,你应该是错怪这家单位了。 员工对于工资中扣除的项目有疑议的话,最好还是首先找单位去了解情况,贸贸然去举报,结果恐怕两头不讨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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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体制品和公2010牢9月下)于公唠罢,泣会探险韵念1果和父擞泣1果赞宫1;'纠摊前是2盟问题张嘉琦摘费由于我因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阂务院以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维生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问题上,均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放了实践中对因欠欲#土保贷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A法院内部掌握尺度不一,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é.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如果因单位未缴纳采项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允法享受相关待遇,则单位J豆子赔偿,此时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应予受瘦.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会中图分祭品警:0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哥哥:(-02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年的改革和探索,在我国已经初步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的规定,立了独立于各类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只规定&劳动者浪休后&追索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我阁现而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前戚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补缴社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越设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会保险费的案件是否应当受理f而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保险纠纷现为z一是由于我国iE处于改革阶段,一些社会保除除种尚处于案件的95%腐此类情况&.探索试行中,社会保险立法相对滞后:二是由于我国客观上存在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因工元经济结构,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意的国差异、制度衔接方面亦在问题:正是社会保险统筹腥次不高,影响务院以及劳功保障行政机关在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了统筹效果的发挥z四是社会保险蒸金的管理、路督还不够规范、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问题上,均缺乏肯定而明晰的规定.这也是有被.导§史实践中对因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仲裁机关与法关于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琅灰院之间掌握尺度不一,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掌握尺度审理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即使在同…法院内部,有时在具不…,从协商引起法律遥用的混乱。缎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体案件处琅上也存在装异.'~(劳动法》第9j就有关社会保险和福争议案件语用法律若干问版的解释〈续-)(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利的规定中,只是原则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但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1999年2月J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保护的措施和手段没带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地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i?1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训11、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同时,劳动都在渎。该条对这~问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见稿&公布巳久,远今米能正式颁行,并不能改变目前对这…问题其中的&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事事抚恤等社会保险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刚刚发展而很不成熟遇。由此,对法规条文中所说因&保险&发生的纠纷是指囚实际的现状,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把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还是因米缴纳保险费而可能影响到将来子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就会产生歧义。按照前一种理解则法首先,我国法治社会的遗世任重道远。在税国法治社会远远院对因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不能受理,而按照后一种理解则可朱臻成熟的现实情况下,姿准确定位法院功能,慎蒙界定案件受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审理。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存很大比重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或者因政府行为或政策变化而i串成.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第l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泡圆的第3项&李宁动着审判驳得力不从心,争议往往难以及时解决,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泡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院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if3.索养老金、社会和法律续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补缴并依法处罚
2008年8月25日,QQ号为4215*****、昵称“**絮”说:我是*东省**市的,24岁女孩,名叫王维琼(化名)咨询,我日进公司时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前5个月每月1650元,后7个月是1800元,8月份降成1550元。从进公司到离开始终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8年7月份,公司让我们签了空白合同,我当时就提出不签空白合同,但人事部门说不签就“走人”,迫于无奈才签了字,但公司没有给我们一份劳动合同,现在要了多次也不给,人事部门推说合同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我的朋友)说在人事部门,据说把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写成日。从7月份开始公司给经理级的几个人交了社保费。由于单位这些违法行为逼使我于今年8月底辞职,向公司要求保险金补偿被拒绝。在我之前,七八月辞职的同事,公司都给了社保补偿。到我这时人事部门说,从我们这几个辞职的人开始,就再也不能给予补偿,推说财务没法走账。还说要给我们补缴社会保险,但却要到9月中旬补缴,与我们新单位9月缴纳相冲突;而且只补缴今年2-8月份的,却不给补缴去年欠缴的。我们对此不满意,但他们拿公司规定戏弄不懂法的我们。因为我们没钱没势,不想闹到打官司地步,想通过相关部门来解决,只想要回应得的保险费,请问我应当找什么部门怎样去求助?还有就是我们签字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第一,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原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公司要求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你不签字就逼使你“走人”,就是使你失去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这就是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你们处于恐怖状态下被迫签字,这种利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你明明是日应聘进入公司,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空白合同却瞎写成日,这显然是公司为了免除不订立劳动合同每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由此也可以说这个空白合同属于无效。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首先,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不能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比事实劳动关系更加危险可怕。其次,要证明确实是用人单位迫使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的字,你应当举出确实的证据才行。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电话录音,或者针对公司在合同上胡填写的内容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反驳,等等。只要公司在电话录音中承认是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就可以。再次,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这个劳动合同无效,惟有确认无效后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日生效,这时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一个月的相互观察试用早已完成,所以你的每月二倍工资可以从日起计算,到公司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7月份止,即单位依法应当支付你7个月的二倍工资,已经支付的月工资部分应当除掉。
第五,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处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记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补缴没有时效限制,哪怕是少缴10年也要补缴,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负担,但不得把企业应当负担部分作为补偿发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因出现这些情况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从你说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你们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合同藏匿不给你们一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你应当属于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日进公司上班,2008年8月底因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事由而被迫辞职,你依法可以主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拒不缴纳社保费的处罚,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索赔每月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都可以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求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他们不能全部解决,你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九个答复
▲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 参考案例:
不缴社保被责令补缴&企业不服状告人保局
法院:私下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强制性义务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为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家螺帽厂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工期,期间不缴社保。遭到查处后,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合理,遂将黄浦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螺帽厂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称自己在一家螺帽厂工作了近三个月,但企业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接到投诉后,人保局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经查,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螺帽厂确实没有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黄浦区人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螺帽厂为吴先生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61元。对此,螺帽厂不服,向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螺帽厂仍然不服,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螺帽厂称,厂里确实与吴先生约定了3个月的试工期,当时双方曾约定3个月后彼此满意再签订正式合同。此后由于吴先生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厂里终止了试工关系。螺帽厂认为,黄浦区人保局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的处理决定违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承诺,企业不能接受。
&&&&庭审中,黄浦区人保局辩称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同时,人保局还出示了一系列调查材料。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浦区人保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前,履行了调查、事先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义务,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据,螺帽厂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企业能否私下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缴“社保”?
&&&&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设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况且上述义务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私下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本案中,螺帽厂的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黄浦区法院&汤峥鸣)
&&&&&&&&&&&&&&&&
(博主手机;QQ、)
已投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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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受理部门
厅机关处室
省外国专家局
省公务员局
厅直属单位劳动局不允许单位给公益性岗位人员交吗
聘用公益性岗位会要求签订用工合同的,合同样本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聘用单位会向当地社保局上报,要经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缴的部分从个人工资里扣除,连同单位缴纳部分转账缴入社保账户,个人可用身份证去查询的。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我父亲在公益性岗位已经工作了十五年,但是在2006年才与单位签下合同,并上缴三年的保险金,现在父亲已到退休年龄,与单位又续签了三年合同,但单位不再给交保险,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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